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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Aspects of Financial Law
1
作者 Tomas Hulko 《Chinese Business Review》 2016年第12期557-572,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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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Innovation in Rur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2
作者 Li Juan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269-275,共7页
The process of new-type urbanization in China has changed the rural financial demand pattern,for which the peasant household is the subject,and caused its financial demand to change and increase at the same time. As t... The process of new-type urbanization in China has changed the rural financial demand pattern,for which the peasant household is the subject,and caused its financial demand to change and increase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subject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upply, rur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have to accelerate their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only through which can they break the financial bottleneck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Legislation is the only route for the rur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al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erfection in China. The formation of legal system of rur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is influenced by factors such as politics,economy and system,as well as the real demand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ubject,so the value orientation takes on a paradoxical movement of coexistence,competition and integration,which is in great need of more value consensus through system practice and enhancement of management concept for rur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金融机构 中国农村 组织创新 价值 法律制度 取向 城市化进程 财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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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税收规避吗?--基于新《环保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被引量:1
3
作者 刘志远 官小燕 《审计与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5-94,共10页
作为重要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新《环保法》实施对企业经营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以2010-2020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新《环保法》这一外生冲击事件,采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环境规制对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结果表明,环境规制趋严... 作为重要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新《环保法》实施对企业经营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以2010-2020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新《环保法》这一外生冲击事件,采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环境规制对企业税收规避的影响。结果表明,环境规制趋严促使企业提高税收规避程度。机制检验表明,环境规制导致企业融资约束程度和经营风险增加。进一步分析发现,环境规制与税收规避的正相关关系主要存在于融资难度较高和经营压力较大的企业,新《环保法》实施情境下的企业避税行为提升了财务业绩和企业价值。研究结论提供了微观企业如何应对宏观环境规制的经验证据,为政府部门结合税收政策优化环境政策提供了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规制 税收规避 新《环保法》 融资约束 经营风险 财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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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理论内涵及实现路径 被引量:1
4
作者 何德旭 郭晓婧 《行政管理改革》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13,共10页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目标,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选择。通过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得出金融发展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的特点,金融强国具有主权货币...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目标,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选择。通过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得出金融发展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的特点,金融强国具有主权货币国际化、金融体系完备化、金融服务高效化、金融风险低少化等标志特征。为实现强国建设、民族复兴,需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强国 本质规律 标志特征 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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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视阈下的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探析
5
作者 李晓安 钟燕华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4-95,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规定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正在为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虽然行政和解暂未形成理论共识,但金融法视阈下行政执法和解的实践已然先行于理论。针对金融风险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规定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正在为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虽然行政和解暂未形成理论共识,但金融法视阈下行政执法和解的实践已然先行于理论。针对金融风险处置和证券期货领域中的金融纠纷,行政机关在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下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借助协商民主、公众参与等私法化手段采取的行政执法和解措施,可有效化解纠纷且实现各方获益的经济及社会效果。通过对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解措施的实践检视,提出以各方均可获益作为启动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前提,通过举证责任的倾斜、“自认”的可适用性与行刑衔接的合规机制相结合,将有助于构建更加符合实践理性的行政执法和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稳定法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和解 金融风险 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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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监管职能配置的法律困境与制度优化
6
作者 郭金良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3-68,共16页
金融监管职能配置是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在新金融监管体制条件下,金融监管职能配置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存在职能配置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加强、职能配置内容应进一步明确、职能配置协调... 金融监管职能配置是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在新金融监管体制条件下,金融监管职能配置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存在职能配置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加强、职能配置内容应进一步明确、职能配置协调合作效果有待增强等问题,需要进行制度优化。基于系统观念分析框架,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金融监管模式为监管职能配置的基本逻辑,明确监管职能配置遵循的合法性、能力性、协作性三要素,系统提升法律制度的监管能力,提高监管协作效率。在制度内容方面,从统筹监管、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监管范畴出发,通过在金融法律中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对监管职能配置进行系统的制度优化,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采取“特别立法授权+央地处置职能协同”模式,实现金融风险有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的领导 金融监管 职能配置 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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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贷款制度的理论反思及其功能化构造
7
作者 冉克平 张仪昭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8-192,共15页
企业委托贷款制度是企业融资创新与金融监管政策结合的产物,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制度中的角色定位既有监管属性又有代理人特征。商业银行在金融法与民商法中的二元定位为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的厘清造成了混乱,不仅未能发挥更好的监督能效,... 企业委托贷款制度是企业融资创新与金融监管政策结合的产物,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制度中的角色定位既有监管属性又有代理人特征。商业银行在金融法与民商法中的二元定位为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的厘清造成了混乱,不仅未能发挥更好的监督能效,而且引发了不容小觑的金融风险。因此,规制委托贷款需要从民商法与金融法结合视角,通过厘清委托贷款中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合理安排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各方权利格局,实现商业银行民事责任的归位与强化,以维护主体间利益平衡。推动委托贷款立法与司法规制系统适配,行政监管与金融司法协调互补,以促进委托贷款理论革新与制度优化,实现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贷款 监管属性 代理特征 民商法与金融法交叉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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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账户信息的法律界定
8
作者 尹华容 伍洋宇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4-160,共7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金融账户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但未作出明确的界定。界定标准的不明确将导致权利主体权益易损、义务主体责任不明、司法裁判依据不清。考察域外立法例,同时结合我国有关立法现状和实践,宜采取“定义+列举+...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金融账户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但未作出明确的界定。界定标准的不明确将导致权利主体权益易损、义务主体责任不明、司法裁判依据不清。考察域外立法例,同时结合我国有关立法现状和实践,宜采取“定义+列举+排除”的界定模式,以“信息主体”“信息性质”和“信息处理”为定义的考量因素,从立法、实践的综合角度进行列举,并排除通过间接识别才能确认的金融账户信息。基于此,我国出台“金融账户信息”的司法解释可侧重四个方面,以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社会信息利用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金融账户 个人金融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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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安全视域下金融科技的风险应对与法治保障
9
作者 郭雳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1-33,共13页
在数字化时代,科技深度赋能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易引发国家金融安全风险,包括与传统金融活动结合、构建新型金融网络系统及新兴科技直接应用等场景。金融科技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在于,随着金融体系的中介类型增多、金融风险传导渠... 在数字化时代,科技深度赋能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易引发国家金融安全风险,包括与传统金融活动结合、构建新型金融网络系统及新兴科技直接应用等场景。金融科技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的生成机理在于,随着金融体系的中介类型增多、金融风险传导渠道增加,新金融网络体系会产生基于“关联”的风险。金融科技“破坏性创新”的特征,会从金融监管立法与实施两个方面冲击传统金融监管框架,从而加剧监管失灵。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亟须理论层面的反思与重构,进而形成金融科技的“动态协同”治理模式,从外层金融网络与基础设施安全、中层金融科技创新活动和内层金融服务行为三个层面,构建多层次的金融科技法治保障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 国家金融安全 数据治理和保护 金融法治 动态协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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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变迁视角下的区域现金运行的若干规律研究——基于江西省金融机构现金收付视角的分析
10
作者 周陈曦 《凯里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52-60,共9页
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以及移动支付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现金流通的主要区域由沿海地区逐渐转向内陆中部地区。在上述过程中,产业转移及结构调整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作为中部地区省份,江西省金融机构现金收付的变化情... 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以及移动支付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现金流通的主要区域由沿海地区逐渐转向内陆中部地区。在上述过程中,产业转移及结构调整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作为中部地区省份,江西省金融机构现金收付的变化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述趋势的变化规律。研究表明,一定时期及区域内的现金流通受人口变化等微观因素的影响较大,三大产业发展对于现金收付影响不尽相同。总体而言,产业结构变迁对于现金运行的影响不容忽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金运行 规律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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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金融法治论述指导下的新金融法学教材建设
11
作者 巫文勇 李泽军 《法学教育研究》 2024年第1期268-284,共17页
金融法学教材建设是金融法治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以习近平金融法治相关论述为指导,以其“金融核心论”“金融本源论”“金融安全论”“金融改革论”“全球金融治理论”“党对金融工作集... 金融法学教材建设是金融法治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以习近平金融法治相关论述为指导,以其“金融核心论”“金融本源论”“金融安全论”“金融改革论”“全球金融治理论”“党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论”作为教材编撰逻辑和理论基础,结合新时期我国金融发展和金融法治建设需要,对我国金融法学教材进行适应性改革和创新。新时期我国金融法学教材建设的价值导向与基本原则,应该围绕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国家金融安全、新金融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以“组织、行为、监管、退出和国家安全”作为逻辑基础和体系结构,采取金融法学和金融学知识交叉融合的教材内容,秉持传统金融法和新科技金融法学理论、规则相结合的功能型教材编撰范式,实现金融法学教材结构体系和内容建设的双重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法治 教材建设 金融安全 内容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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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控制力对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影响
12
作者 甘家武 王谊 +1 位作者 杨帆 付依明 《商学研究》 2024年第3期43-54,共12页
本文以2011—2020年沪深A股上市国有金融机构为研究样本,以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控制力为着手点,构建核密度估计模型和面板数据模型,探究我国区域金融发展的演化规律以及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控制力对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1)... 本文以2011—2020年沪深A股上市国有金融机构为研究样本,以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控制力为着手点,构建核密度估计模型和面板数据模型,探究我国区域金融发展的演化规律以及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控制力对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1)我国金融发展水平无论是金融发展规模还是金融发展效率均存在显著的非均衡特征,并且金融发展规模和金融发展效率的演化规律呈现“同中有异”;(2)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控制力能够显著提升金融发展规模和金融发展效率;(3)异质性分析表明,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控制力对东部地区金融发展的影响在于能够显著提升其金融发展规模,而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控制力对中西部地区金融发展的影响在于能够显著提升其金融发展效率。本文的研究为持续增强国有金融机构金融控制力,推动我国区域金融协调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控制力 区域金融协调发展 演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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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法律形塑——基于财务规制的考察
13
作者 曾桂林 《中州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52-59,共8页
慈善公信力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价值,它是慈善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石。随着民国时期慈善立法活动的展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颁行了一些有关慈善组织财务制度的法律条文。这些慈善财务规制,既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也强化了慈善... 慈善公信力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价值,它是慈善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石。随着民国时期慈善立法活动的展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颁行了一些有关慈善组织财务制度的法律条文。这些慈善财务规制,既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也强化了慈善事业主管机关的监管职能,有助于提升慈善行为的效能,获得社会各界的普遍信任与认可,塑造良好的公信力。通过《上海市慈善团体会计规程》文本分析的微观考察,并结合其实施情形,可知财务规制是民国时期慈善公信力进行法律形塑的重要内容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国时期 慈善组织 慈善公信力 财务制度 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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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强国的实现路径与建设重点 被引量:1
14
作者 吴晓球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共6页
建设金融强国是未来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核心目标。基于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金融强国的实现必须走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道路。建设金融强国既要走中国之路,又要体现国际社会所认可的一般共性。因此,在迈向金融强国的过程中,... 建设金融强国是未来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核心目标。基于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金融强国的实现必须走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道路。建设金融强国既要走中国之路,又要体现国际社会所认可的一般共性。因此,在迈向金融强国的过程中,重点是如何把中国资本市场建设成透明、流动性强、有成长性的财富管理市场,并且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有序推进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国际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强国 资本市场 结构性改革 市场化 法治化 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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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的困境与改进之策 被引量:1
15
作者 邓建鹏 李铖瑜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5-66,共12页
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向我国金融市场传递广泛而复杂的风险,尤其在科技赋能金融的情况下,金融风险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复杂性、传染性、技术性和突发性,对金融稳定法治工作提出新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虽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在立法... 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向我国金融市场传递广泛而复杂的风险,尤其在科技赋能金融的情况下,金融风险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复杂性、传染性、技术性和突发性,对金融稳定法治工作提出新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稳定法治建设虽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上仍面临困境,包括金融稳定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分工不恰当、金融司法质效不突出。因此,我国应加强金融稳定立法工作质量,顺应时代发展,补足立法漏洞,提升立法灵活性与系统性;推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发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导作用,压实地方机构金融监管职责,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司法能力和水平,积极审查并准确适用金融类规范性文件,破解金融司法救济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风险 金融稳定法 金融科技 金融监管 金融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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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管金融”的法治内涵
16
作者 黄韬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2-78,共17页
观察和理解中国金融市场法律治理进程不应脱离中国共产党这一重要的政治因素。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以来的中国金融法治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事实上扮演了一个全方位的治理者角色,而不仅仅是在宏观层面领导金融立法。我国金融市场法律治理活... 观察和理解中国金融市场法律治理进程不应脱离中国共产党这一重要的政治因素。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以来的中国金融法治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事实上扮演了一个全方位的治理者角色,而不仅仅是在宏观层面领导金融立法。我国金融市场法律治理活动中,党的“在场”强化了金融法律制度实施的正当性基础,并且最终丰富了金融市场治理模式的形态,提升了金融市场法律治理的现实效能。总体来看,中国共产党发挥了各项治理机制的功能优势,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彼此支持与互相成就,也弥补了我国金融市场基础法律规则不完备而带来的制度缺陷。展望未来,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工作包括:将目前已行之有效的习惯做法进行必要的成文化和制度化;协调好中国特色政治体制下党的领导与金融市场法律治理一般规律之间的关系;力求以法治手段对转型期金融市场不同利益团体的诉求进行积极引导与约束,扎实金融领域反腐工作的制度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法治 中国共产党 金融改革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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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应急管理程序法治论 被引量:1
17
作者 刘辉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9-126,共8页
重大突发事件的爆发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带来的重创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通过金融应急管理权来实施紧急状态的金融治理是各国监管当局的共识。金融应急管理权具有应急性、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和权力扩张的天然性,这决定了必须通过程序法... 重大突发事件的爆发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带来的重创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通过金融应急管理权来实施紧急状态的金融治理是各国监管当局的共识。金融应急管理权具有应急性、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和权力扩张的天然性,这决定了必须通过程序法治对其实施规范治理。金融应急管理程序法治的构建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协同应急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和保持透明度原则,围绕金融应急管理的启动、运行和退出程序展开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突发事件 金融应急管理权 程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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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金融学视野中金融科技的监管困境与系统治理 被引量:3
18
作者 程雪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1-184,共14页
从法律金融学理论看,广义金融科技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历经金融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等发展阶段,其发展质量与效率快速提升,并对应形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然而,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面临法律、金融与技术层面的系统... 从法律金融学理论看,广义金融科技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历经金融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等发展阶段,其发展质量与效率快速提升,并对应形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然而,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面临法律、金融与技术层面的系统化监管困境: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范围与时效有限;金融科技的监管体制与模式难以适应金融科技的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落后,难以应对金融科技的冲击。对金融科技实施有效治理,具有明显的必要性。通过采用法律金融学方法,对域外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典型国家的金融科技系统治理开展比较分析,我国可以积极借鉴钱学森的系统工程理念,从单维度的政府监管上升至多维度的系统治理,从而全面勾勒出金融科技稳健发展的系统治理图景:加强金融科技的法律治理系统建设;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新模式;强化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建设,提升数字化监管的技术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监管 法律金融学 监管科技 系统治理经验 监管沙盒模式 平台企业 数据垄断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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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逻辑及规范表达
19
作者 钱玉文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9-143,共15页
受到公私法二元区分理论的影响,传统金融法理论往往将金融法区分为金融监管法与金融交易法两种法律规范。在金融监管法力有不逮的背景下,通过金融私法转向实现监管目标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步骤,就是在金融法领域引入民... 受到公私法二元区分理论的影响,传统金融法理论往往将金融法区分为金融监管法与金融交易法两种法律规范。在金融监管法力有不逮的背景下,通过金融私法转向实现监管目标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步骤,就是在金融法领域引入民事责任等私法规制工具,以弥补金融公法的监管不足。金融监管具有双重目标:一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此,需要将目标监管、行为监管和持续监管理念融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具体构造。对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已作出详尽规范的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不宜再作规定,如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对于仅具有特别法意义的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亦不宜规定,如存款保险制度。当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阶段性建构主要包括确立金融消费者概念、扩张金融消费者冷静期的适用范围、统合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及确立金融消费者“偿还能力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金融监管 金融私法 私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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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监管规则的司法考量
20
作者 苏盼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6-111,共16页
金融纠纷的审理需要裁判者考量金融监管规则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私人自治。金融监管规则包含大量代表公共权力行使的公法规范,司法考量监管规则的场域主要是民商事案件裁判。基于公私法秩序交融的必要性,司法裁判可遵循利益分析框架,查明... 金融纠纷的审理需要裁判者考量金融监管规则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私人自治。金融监管规则包含大量代表公共权力行使的公法规范,司法考量监管规则的场域主要是民商事案件裁判。基于公私法秩序交融的必要性,司法裁判可遵循利益分析框架,查明监管规范目的,综合考量规范目的重要性、司法认定是否有违规范目的、交易本身违法程度、民事否定评价必要性等因素做出最终认定。以争议较大的违法合同效力认定为例,合同无效的实质认定要件是严重损害公序良俗。在形式认定要件方面,如果低位阶金融监管规则获得明确上位法授权、属于上位法规则的具体化要求、提供效力认定的技术标准,这些规则也可以成为合同无效的说理依据。裁判者应慎重对待金融监管规则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以调和国家管制与私人自治之间的抵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司法 公私法接轨 违法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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