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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难题与纾解之道——以《民法典》第996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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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锦宇 丁洁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4年第8期67-70,共4页
《民法典》第996条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令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实现了突破性的进展。以《民法典》第996条为中心,对其在学界和实践中的争议进行研究,发现该条存在责任属性不明确、对人格权外的精神利益保障不够完备以... 《民法典》第996条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令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实现了突破性的进展。以《民法典》第996条为中心,对其在学界和实践中的争议进行研究,发现该条存在责任属性不明确、对人格权外的精神利益保障不够完备以及相关标准界定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等问题。以责任竞合规则界定本条款有利于第996条与第186条的互相协调,对该条的“人格权”所包含的精神利益的范围予以适当扩大,能够使守约方的精神利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对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能够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更易于适用,也能使该制度更加完善具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 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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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制
2
作者 董储超 刘旭东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34-40,共7页
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缺乏人事立法明确规定,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加剧了教师与高校的利益博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从而严格依照该法第22条审理此类纠纷,将导致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的虚置。实际上,该法第96条之“依照”实... 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缺乏人事立法明确规定,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加剧了教师与高校的利益博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从而严格依照该法第22条审理此类纠纷,将导致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的虚置。实际上,该法第96条之“依照”实为“参照适用”,属于目的性评价,由此,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因与该法第22条之规定目的一致故而获具了正当性。依据目的解释,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公费支持教师攻读更高学位或脱产进修、安排落户或子女入学应属合理的服务期协议事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则不宜作为协议事由。应依据损害填补原则确定违约金总额,并根据总额明确服务期期限;确立按比例返还的违约金支付方式;明确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择一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服务期违约责任 司法裁判 《劳动合同法》 参照适用 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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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一般条款对违约后果的限制研究
3
作者 王超俊 《特区经济》 2024年第10期143-146,共4页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发挥着必要的指引功能。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绿色原则一般条款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限制功能,特别是对违约后果的限制。具体而言,包括绿色原则一般条款对合同能否解除、解除时间、...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发挥着必要的指引功能。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绿色原则一般条款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限制功能,特别是对违约后果的限制。具体而言,包括绿色原则一般条款对合同能否解除、解除时间、解除后果的限制,以及对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何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原则 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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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义务条款的解释论思考
4
作者 金荣婧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97-109,共1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报批义务条款进行解释,但关于报批义务的性质、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及如何承担等的疑问仍未消减,尚需解释论进行问题澄清和空白填补。未报批合同处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报批义务条款进行解释,但关于报批义务的性质、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及如何承担等的疑问仍未消减,尚需解释论进行问题澄清和空白填补。未报批合同处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特殊地带,但报批义务已独立生效,义务人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当违反报批义务致使合同未生效时,应区分该义务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考量救济方式。违反报批义务但合同能继续履行的,救济方式应为继续履行和赔偿报批义务履行前的直接损失;违反报批义务且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扩张违反该义务的违约责任,损失计算延及合同其他未履行部分。该种赔偿请求是基于违反报批义务产生的损失,而非缔约过失。这既有实证考量,亦有法学方法的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报批义务 违约责任区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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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为中心
5
作者 张恩祥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2期37-54,共18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对于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规定存在以给付障碍类型决定责任形式,以“二次诉讼”程序扩张赔偿范围的内外体系混乱现状,这源于对既往立法模式的错误继承以及对待批准生效合同的约束力规范来源认识不清。当事...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对于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规定存在以给付障碍类型决定责任形式,以“二次诉讼”程序扩张赔偿范围的内外体系混乱现状,这源于对既往立法模式的错误继承以及对待批准生效合同的约束力规范来源认识不清。当事人受自己意思约束的一般原则赋予了待批准生效合同的一般约束力,而须经批准生效合同的限定约束力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认定,合同阶段区分标准存在方法论的曲折复杂和忽视公法强制规定意旨的弊端,而行政批准溯及生效标准为参照适用的法技术提供了理据支持,即当行政批准允许合同溯及生效且报批义务对主给付义务具有决定性甚至攸关合同目的实现之时,适用参照违约责任,反之则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报批义务 行政批准 溯及力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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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法律责任探究——基于相关规范之比较视角
6
作者 崔凯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69-73,共5页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责任实质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与《民法典》第593条之规定相冲突。若认定抵押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则意味抵押人通过违约取得了先诉抗辩权,较之抵押权有效设立状态下的责...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责任实质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与《民法典》第593条之规定相冲突。若认定抵押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则意味抵押人通过违约取得了先诉抗辩权,较之抵押权有效设立状态下的责任反而有所减轻,侵害了守约方之权益;若直接认定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又无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之依据。在不突破现有违约规则,又避免抵押人仅承担补充责任对债权人之损害,可考虑基于违约补救规则,以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明确债权人可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予以补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九民纪要” 担保制度 指导案例 无过错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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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后返还清算与违约责任之衔接——以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为分析对象
7
作者 张宇倩 《法大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48-160,共13页
要合同因违约解除后,标的物的变化在逻辑上可分为利益维持型、利益增量型与利益损耗型。增益的分配与损耗的承担皆需要实质理由。由于《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在文义上未体现任何评价因素,该款本身无法提供分配增益或承担损耗的实质理由... 要合同因违约解除后,标的物的变化在逻辑上可分为利益维持型、利益增量型与利益损耗型。增益的分配与损耗的承担皆需要实质理由。由于《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在文义上未体现任何评价因素,该款本身无法提供分配增益或承担损耗的实质理由。又因为返还清算的法效果对称发生,双方的返还皆等价对应,不妨限缩返还清算的法效果,故将分配增益与承担损耗的重任交与足够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的违约责任规范。这样一来,恢复原状的法效果仅为请求对方返还已方的给付,且该返还以能够返还者为限。恢复原状的独立意义在于为守约方提供了一个反悔至合同缔结前的机会。增量利益的分配需交由履行利益标准判断。无法返还者皆纳入价值偿还的范畴。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价值偿还的基准应采主观说。判断价值偿还的思维方法是先进行价值偿还,进而依《民法典》第584条检验,考察已方的价值偿还是否由对方违约所致。若是,则已方的价值偿还之债便可与对方的违约损害赔偿之债相互抵销,意味着已方的价值偿还责任相应全部或部分免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返还清算 恢复原状 价值偿还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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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借贷契约违约条款论析
8
作者 张丽霞 张韦华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1期80-83,共4页
借贷契约是唐代契约中的重要类型,其中违约条款又是借贷契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分析68件唐代借贷契约的特殊违约形态和违约责任形式,首先得出延迟履行是唐代借贷契约的主要违约形态且具体存在履行期限约定明确和不明确两种类型... 借贷契约是唐代契约中的重要类型,其中违约条款又是借贷契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分析68件唐代借贷契约的特殊违约形态和违约责任形式,首先得出延迟履行是唐代借贷契约的主要违约形态且具体存在履行期限约定明确和不明确两种类型;其次通过对比唐代律法规制和契约文本约定,可知唐代借贷契约违约条款在唐代律法规制的框架之下发展,但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许多的民间惯例,从而使得唐代契约违约条款的内容不断得到充实和丰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贷契约 违约条款 违约责任 唐代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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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违约罚则与履约责任优化路径
9
作者 王世进 杨琳 《山东财经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112-120,F0003,共10页
碳排放权交易违约罚则与责任规制具有预防碳排放管控单位拒不履约风险和弥补违法履约不利后果的意义。现行碳排放权交易违约罚则与责任规制存在违约处罚标准模糊,履约责任方式限度狭隘,对违约罚则标准限度、责任规制成本及履约目标实现... 碳排放权交易违约罚则与责任规制具有预防碳排放管控单位拒不履约风险和弥补违法履约不利后果的意义。现行碳排放权交易违约罚则与责任规制存在违约处罚标准模糊,履约责任方式限度狭隘,对违约罚则标准限度、责任规制成本及履约目标实现水平三者关系考量不周,以及忽视按日计罚制度与企业激励制度的协同效用等问题。从理论上对违约处罚标准及责任方式限度、责任规制成本与履约目标实现水平的衡平条件予以证成,进而实现对违约罚则与履约责任的设计优化。借鉴域外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罚则制度在惩罚标准、方式限度及分级累进等方面的经验及优势,建议渐增未达履约目标企业之的违约成本并设置合理的罚则限度,推行“组合式”惩罚模式,严格碳排权交易中违约责任之执行,在实操细则中参考借鉴分级累进制度和企业激励政策,完善配套辅助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权交易 违约罚则 责任制度 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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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司法适用——基于《民法典》生效后202个案例的实证考察 被引量:7
10
作者 许素敏 《财经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92-105,共14页
《民法典》第996条系真正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该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违约责任,守约方可直接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无需再绕道侵权之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以守约方的人格权遭受侵害为前提条件,也适用于其他可能导... 《民法典》第996条系真正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该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违约责任,守约方可直接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无需再绕道侵权之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以守约方的人格权遭受侵害为前提条件,也适用于其他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精神利益受损的情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合同类型应以可预见性规则作为判断标准,从“合同目的与当事人精神利益紧密相关”“合同标的物具有情感价值”“合同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三个维度判断具体合同纠纷是否可以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 精神利益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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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指令与资产管理人责任边界:以信义义务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4
11
作者 肖宇 王子康 《财经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165-178,共14页
合理认定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边界,是当前资管纠纷案件的裁判难点。实践中,对资产管理人未完全依据委托人的指令行事,资管产品收益未达委托人预期时,资产管理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讨论值得关注。与纯粹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不同,资产管... 合理认定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边界,是当前资管纠纷案件的裁判难点。实践中,对资产管理人未完全依据委托人的指令行事,资管产品收益未达委托人预期时,资产管理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讨论值得关注。与纯粹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不同,资产管理人享有特定的投资决策权,其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为信义关系,因此,责任的承担需以违反信义义务为前提。以委托人诉红土基金案为例,管理人遵循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减持符合忠实义务的要求,对商业逻辑和市场可操作性的考虑则是履行注意义务的体现,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履行了信义义务,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信义义务救济的效果也可以通过合同责任的认定来实现。管理人对减持指令性质的认识和对公平交易原则的理解,是判断其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产管理人 信义义务 公平交易原则 商业判断规则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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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认定及其违约责任——基于《民法典》的体系化构建 被引量:3
12
作者 郑天祥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93-106,共14页
《民法典》的重要价值之一是体系效益,为体系释法奠定了重要基础。预约合同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工具,在日益复杂的交易过程中可发挥更大功能,预约合同规则体系的建构需要以更大限度的应用为导向。拘束意思、内容确定性、缔约意图是判定... 《民法典》的重要价值之一是体系效益,为体系释法奠定了重要基础。预约合同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工具,在日益复杂的交易过程中可发挥更大功能,预约合同规则体系的建构需要以更大限度的应用为导向。拘束意思、内容确定性、缔约意图是判定预约合同成立的标准,三者之间呈现一定的顺位性与层次性,以此标准将意向书、预约合同、本约合同作出清晰界分。基于预约合同内容确定性,预约合同可分为简单预约、主观障碍型预约、客观障碍型预约和完全预约。通过对预约合同的类型区分,完成对预约合同的体系建构。从请求权规范的整体视角看,《民法典》第495条预约制度和第500条缔约过失制度并不存在竞合问题,只存在适用衔接问题,可经由类型化进路,确定不同类型预约合同的具体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合同 效力层次 违约责任 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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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嬗变——从“买方自慎”到“卖方尽责”
13
作者 金荣婧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2期148-160,共13页
买卖标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变。早期交易主要规则是买方自行承担标的物存在瑕疵的风险。商品生产复杂化后,物的瑕疵判定难度加大。故在法律行为基础理论之上,各国重新构造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逐渐确立了卖方对物的瑕疵... 买卖标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变。早期交易主要规则是买方自行承担标的物存在瑕疵的风险。商品生产复杂化后,物的瑕疵判定难度加大。故在法律行为基础理论之上,各国重新构造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逐渐确立了卖方对物的瑕疵担保规则。对此,大陆法系采取在违反合同义务之外,设立物之瑕疵担保,但发展中存在颇多掣肘。故以德国债法现代化改革为典型,采取统合方式来解决诸种问题。而英美法系一贯采用统一的违约模式进行规制。在我国,学理和实务中仍存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的若干争议,了解两大法系制度的演进,把握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变革轨迹就具有必要性。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施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已被统合到违约责任体系,但其仍有不同于一般违约责任的特点及价值。通过考究历史,厘清争议焦点,形成共识,仍是法教义学上的重要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方自慎 物的瑕疵担保 违约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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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之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探析
14
作者 师范 马小花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12-21,29,共11页
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互负忠实义务,若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导致离婚,则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或违约金的协议。目前对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尚存争议,本文通过梳理分析认为该协议是抽象... 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互负忠实义务,若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导致离婚,则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或违约金的协议。目前对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尚存争议,本文通过梳理分析认为该协议是抽象的法定忠实义务的具体化表达,本质为非典型合同;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此应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协议虽有身份协议之外观,但其核心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协议的可执行性依赖契约理论支撑,因此在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以切实保障婚姻无过错方的利益,实现弘扬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忠实义务 忠诚协议 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效力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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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利益合同的违约救济途径——基于《民法典》第996条解释的视角 被引量:1
15
作者 康铭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78-85,共8页
对于期待利益中包含精神利益的合同而言,一方违约使对方精神利益遭受损失时,受害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尚存争议。基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该类合同中受害人能否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当债权人的正... 对于期待利益中包含精神利益的合同而言,一方违约使对方精神利益遭受损失时,受害方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尚存争议。基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该类合同中受害人能否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当债权人的正当期待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该精神利益始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996条中的“人格权”应当包含一般人格利益,债权人所期待的纯粹的精神利益应当纳入其中。故在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精神损害的,受害方可依照《民法典》第996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利益合同 纯粹精神利益 《民法典》第996条 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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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司法适用分析——以《民法典》生效后364个合同纠纷案件为例
16
作者 桑雨婷 阿依加马丽·苏皮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8-23,28,共7页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在除经济利益外的方面遭受精神上的伤害和困扰时,守约方可在违约之诉中主张...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在除经济利益外的方面遭受精神上的伤害和困扰时,守约方可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需再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不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以守约方人格权受到侵害为前提条件,并且可以适用于其他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精神利益受损的情形。相关合同是否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从合同目的与当事人精神利益紧密相关、合同标的物具有情感价值等维度进行评价。具体而言,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来预见违约可能导致的精神损害,只有当合同中存在以上因素时,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目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官在司法裁判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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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设立问题研究——以《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为中心
17
作者 王子源 李佳芮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3年第12期53-58,共6页
动态质押作为现代物流金融的核心具有动态的担保结构。质押合同对质押财产的概括描述不违反客体特定原则。实际控制是动态质押中“交付”的具体含义,应结合不同质押监管模式分别把握。在质权未设立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请求出质人承担违... 动态质押作为现代物流金融的核心具有动态的担保结构。质押合同对质押财产的概括描述不违反客体特定原则。实际控制是动态质押中“交付”的具体含义,应结合不同质押监管模式分别把握。在质权未设立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责任。监管人责任是独立的违约责任,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实际控制 概括描述 共同占有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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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18
作者 陈迪会 《物流科技》 2023年第18期31-32,37,共3页
第三方物流是我国后期发展起来的新行业,在全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与作用。在第三方物流兴起之前,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等或者企业生产研发出的新产品需要远程售卖时,都是由企业自身通过联系运输者解决。但是经济的快... 第三方物流是我国后期发展起来的新行业,在全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与作用。在第三方物流兴起之前,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等或者企业生产研发出的新产品需要远程售卖时,都是由企业自身通过联系运输者解决。但是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企业将重心和精力集中到自身的核心或主营业务上,提高自身主营业务的质量与技术等级。在此背景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运而生,其为生产研发企业解决了仓储、运输、配送等业务中的物流难题。发展至今,第三方物流企业数量显著增加,其中签订合同是重要环节之一,但是法律对第三方物流合同尚未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第三方物流合同在出现法律问题后无法得到高效的解决。文章通过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质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寻求解决该法律问题的途径,以期更好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物流 合同 有名化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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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以司法裁判实证分析为研究进路
19
作者 肖倩 唐义红 《医学与法学》 2023年第3期60-65,共6页
由对医疗服务合同之违约责任的实证研究,归纳出该合同履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进而指出其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多有混同、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并尝试提出使医疗服务合同有名化、统一《消费者... 由对医疗服务合同之违约责任的实证研究,归纳出该合同履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进而指出其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多有混同、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并尝试提出使医疗服务合同有名化、统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标准、制定系统的诊疗行为规范、设立针对医疗欠费的赔付保险等应对思路,从而规范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判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服务合同 实证研究 法律竞合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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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区分与衔接
20
作者 俞宇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76-81,共6页
不论是情事变更这一术语还是不可抗力这一术语,其在使用的过程中往往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客观事实,第二层含义是法律规则,将这两层含义进行区分是论述其关系的前提。在客观事实层面,应当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不可抗力事件和... 不论是情事变更这一术语还是不可抗力这一术语,其在使用的过程中往往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客观事实,第二层含义是法律规则,将这两层含义进行区分是论述其关系的前提。在客观事实层面,应当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不可抗力事件和情事变更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可抗力事件是可能导致情事变更事实的原因之一。在法律规则层面,两者的功能定位截然不同,分别作用于合同运行的不同阶段。情事变更规则作用于原给付阶段,处理是否要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不可抗力规则作用于次给付阶段,处理债务不履行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不可抗力规则可以细分为不可抗力解除规则和不可抗力免责规则,但在法定解除制度中独立规定不可抗力解除规则并无重要意义。不可抗力规则的作用应当是责任免除。情事变更规则作用于合同履行阶段,其可以产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该规则的作用在于使合同关系恢复到均衡状态,而不是免除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 法定解除权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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