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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法典》分则以及《德国民法典》中的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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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轶(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21年第2期3-31,共29页
随着《中国民法典》在2020年通过,一部规范化的物权法也随之产生,该法与2007年首次在中国被规范化的物权法基本一致,但也包含了一些创新与澄清。与《德国民法典》的物权法规定相比,引人注目的是,中国物权法——除了没有分离原则和相关... 随着《中国民法典》在2020年通过,一部规范化的物权法也随之产生,该法与2007年首次在中国被规范化的物权法基本一致,但也包含了一些创新与澄清。与《德国民法典》的物权法规定相比,引人注目的是,中国物权法——除了没有分离原则和相关的抽象原则外——与德国法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中国民法典》分则中的物权法包含一个对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同样适用的“总则”部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如此深远的平等性也体现在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的规则上。与德国不同的是,中国的善意取得法在规则上并未得到明显地区分,而是总体上都包含在《中国民法典》分则第311条这一基本规范中。尽管如此,通过与德国法的法律比较可以看出,中国法上的善意取得法与德国法并无本质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护 公示 分离原则 一体原则 所有权取得的形式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时的合理价格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脱手物 无负担取得 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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