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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混合背景下行政特许“受许人的对象人”宪法权利之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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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翌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78-94,共17页
现实中行政特许的“受许人的对象人(用户)”权益被受许人利用其有公法色彩的优势地位或特权侵犯后难以获充分救济的情况较常见。在作为行政主体利用受许人以私法手段完成行政任务的方式的行政特许中,行政权在幕后的较深影响意味着受许... 现实中行政特许的“受许人的对象人(用户)”权益被受许人利用其有公法色彩的优势地位或特权侵犯后难以获充分救济的情况较常见。在作为行政主体利用受许人以私法手段完成行政任务的方式的行政特许中,行政权在幕后的较深影响意味着受许人经营特许事业的行为并非单纯私法行为,而是兼具浓厚的公法色彩,使受许人相对于作为用户的“受许人的对象人”处于强势地位。当“受许人的对象人”和受许人发生民事纠纷诉至法庭时,在公法因素导致的双方实质不平等状态下,由于我国公法私法的区分以及私法审查的局限性,司法机关简单运用普通民事法律权利、以形式平等为基础的民法规则、私法自治或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基本原则等普通民事审判技术,均难以完满合理的保护“受许人的对象人”公私混合背景下的权益。与法律权利不同,宪法权利是与国家权力分配及运行结构相关的“结构性”权利。根据宪法权利的本质和政府行为理论,该情况下司法权结构上的部分失灵将可能导致“受许人的对象人”宪法权利被受许人侵犯。可采用宪法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相关的间接效力说,以公法因素更新后的民法基本原则为载体,注入相关宪法权利进行利益衡量及合宪解释,构建识别和救济“受许人的对象人”宪法权利的方案。应加强公私合作及公权力强力介入背景下相关弱势主体的实质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特许 受许人 受许人的对象人 宪法权利 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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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特许连锁 促进流通组织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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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矫桂兰 《重庆工学院学报》 2000年第2期77-79,共3页
分析论证了特许连锁的优势所在和我国流通业推广特许连锁的有效途径 ,提出了以此促进和推动流通组织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特许连锁 流通组织 中国 流通业 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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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与“受许人的对象人”之间关系的变迁及价值——一个行政过程论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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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翌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78-93,共16页
确保行政主体在公私合作的行政特许全过程中切实履行应尽职责、依法行政及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是行政法学重要的新课题。由于在行政特许正常运营状态下,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向受许人施加相似于自身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对“受许人的对象... 确保行政主体在公私合作的行政特许全过程中切实履行应尽职责、依法行政及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是行政法学重要的新课题。由于在行政特许正常运营状态下,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向受许人施加相似于自身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对“受许人的对象人”的行政事实行为效果;行政主体对特许法律关系标的物的公物命名对“受许人的对象人”产生事实行为效果;行政主体对“受许人的对象人”的信息披露产生事实行为的后果,故在特许正常运营状态下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与“受许人的对象人”之间具有间接关系。当行政特许由于难以继续运营而被行政主体接管后,行政主体与从“受许人的对象人”转变为“行政相对人”的用户之间的间接关系变迁为“行政法律行为关系”。这种基于过程论对两者关系变迁的揭示所具有的实践价值包括:敦促行政主体在行政特许的“事实行为关系”阶段亦以行政法律行为标准依法行政、促使行政主体在特许正常运营阶段切实履行实体职责、为对行政特许相关行政诉讼审查技术提供新思路等。通过对相关过程的把握及运用亦可更好地实现公民社会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主体 行政特许 行政过程论 受许人的对象人 公民社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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