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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金融危机后十年新自由主义对西方文明和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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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尔夫·施蒂尔纳
冯德淦(译)
李诣灏(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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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弗莱堡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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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19年第1期187-213,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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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金融危机并没有改变美国法律的统治地位,其通过不同的形式对欧洲大陆产生影响。美国和德国及欧洲大陆国家在私法自治上存在不同的理解,美国更加关注于竞争,而德国及欧洲大陆国家则更加追求公共福利和个人自由的结合。欧洲和世界市场的自由推动了英美法律的发展,但是英美法律并非完美无缺。其存在诸多缺陷,导致市场失灵,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英美国家"竞争社会"的现象。对于避免危机,英美国家和欧洲大陆存在不同的做法,前者注重间接调控,而后者则实行直接监管。英美国家和欧洲大陆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两者在经济自由权利的实施上,采取基本模式下的不同变种,这对世界及其经济是没有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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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私法自治
自由竞争
法律预设
金融危机
间接调控
直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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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ivatrechtliche Autonomie
freier wettbewerb
Rechtliche Voraussetzung
Finanzkrise
Indirekte Regulierung
Direkte Aufsi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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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1
[经济管理—金融学]
D90-059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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