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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清律“棍徒”之甄辨及立法逻辑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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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懂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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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淮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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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1期89-107,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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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清代棍徒犯罪类型及定罪量刑研究"(SK2016A08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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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棍徒一词是明清两代对地痞流氓的俗称。作为俗称,棍徒与光棍、刁棍、痞棍、奸棍、地棍等经常被混用。然而,在清代律例中,诸概念虽然嫁接自社会俗称,却不可避免地被赋予更为明确的法律含义。已有成果并没有就上述概念的法律含义及相互关系给出答案。而且,惩治该类群体犯罪条例之间关系亦有必要厘清。本文旨在明确诸概念之含义及相互关系。进而,通过探析棍徒犯罪相关条例形成路径及相互关系,可以发现,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而言,条例形成于案例,司法判决的过程即是条例形成的过程。从立法方法论角度而言,条例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其形成并非遵循"从概念到规范"的演绎逻辑,而是体现"属辞比事",以类索别,"例"由"比"出的归纳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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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棍徒
X棍
凶恶棍徒例
光棍例
“例”由“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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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untu
X-gun
Guntu li
guanggun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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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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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清康熙朝“光棍例”变通适用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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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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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警察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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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40-4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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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外儒内法,霸王二道:中国传统刑事法律与社会控制(16JJD82002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资助(2019JKF419)
山西警察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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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变通是清代律例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和方法。以康熙朝光棍例的适用为中心,分析其变通适用的原因,探求当时社会治理之道,以古鉴今。清光棍例自顺治十三年(1655年)定例以后,经历了顺治、康熙、雍正和乾隆四朝的多次删修,于乾隆五年(1740年)最终确定,其中康熙朝尤其存在多次立法和司法上的变通。综合立法与司法情形,可知光棍例之所以变通适用,主要根源于两个原因,一是皇帝主观意志的支配,二是平衡司法、治理瞬息万变的社会客观情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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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康熙朝
“光棍例”
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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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Kangxi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
“guanggun li”
adap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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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249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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