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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辩护冲突 被引量:2
1
作者 郭恒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7-125,共9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主导模式”、“控审合作模式”、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与被追诉人自身利益考量之间的矛盾,以及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差别性法律帮助权是引发辩护冲突的主要原因。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处理辩护冲突应当以辩护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主导模式”、“控审合作模式”、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与被追诉人自身利益考量之间的矛盾,以及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差别性法律帮助权是引发辩护冲突的主要原因。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处理辩护冲突应当以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为出发点,坚持有限的独立辩护原则,强化辩护律师的协商义务,并在特定情形下履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冲突要区分“认罪”协商与“认罚”协商之辩护冲突分别处理,并确立审查起诉阶段控辩争议问题待处理的程序机制。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冲突要区分“定性”与“定量”存在争议的案件分别处理,并构建审判阶段辩方否定认罪认罚的程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控辩合意 辩护冲突 协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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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阈下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规制反思
2
作者 李德胜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13,共6页
认罪认罚从宽是兼具实体和程序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要实现制度的预期规制价值,亟需强化实体法供给支撑。司法解释性文件对认罪认罚的程序应用进行了系统规范,但在认罪认罚的实践类型和案件轻重未充分理清的情况下,既有的从宽规制过于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是兼具实体和程序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要实现制度的预期规制价值,亟需强化实体法供给支撑。司法解释性文件对认罪认罚的程序应用进行了系统规范,但在认罪认罚的实践类型和案件轻重未充分理清的情况下,既有的从宽规制过于原则和灵活,重罪案件如何实现从宽处罚的制度激励更是面临考验。刑法评价领域,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自首的内在关系如何,是否存在重叠评价问题亟需明确。要破解认罪认罚从宽的刑法规制供给不足问题,需在理清认罪认罚实践类型与案件类型的基础上,立足于刑法裁量中从宽处罚的阶梯设置,结合不同类型认罪认罚背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预防矫正必要性,做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相应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制度激励 从宽处罚 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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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解构与效力重塑
3
作者 杨文革 刘佳敏 《长白学刊》 2024年第1期60-70,共11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存在“保证说”“契约说”“证据说”等多种观点。其中,“契约说”与“保证说”针锋相对,不可调和。从“具结”的词源本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等多重角度看,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方保...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存在“保证说”“契约说”“证据说”等多种观点。其中,“契约说”与“保证说”针锋相对,不可调和。从“具结”的词源本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等多重角度看,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方保证,而不应当是控辩双方之间达成的认罪认罚协议。这一性质定位,决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仅及于被追诉人,而不可能约束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兼顾权利保障和诉讼效率的平衡,可以允许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随时撤回具结书,但撤回具结书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应禁止其再次具结。从认罪认罚案件正式进入庭审开始,不再允许被告人撤回具结书。具结书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在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人民检察院原则上没有正当理由不应再行改变量刑建议,但这并不是受具结书拘束,而是受认罪认罚制度本身的约束。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不是受具结书的拘束,而是受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具结书 单方保证 量刑建议 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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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司法中的具结状:辨义、类别与性质借鉴——以巴县乾隆、嘉庆、道光时期档案为蓝本 被引量:1
4
作者 申巍 《长白学刊》 2024年第1期82-92,共11页
具结是清代司法诉讼中为确认信息真实而实施的一种保证行为,甘结是具结时制作的各种保证文书,二者在清代司法中均适用广泛。具结状,简称结状,作为甘结中的一种,一般出现在清代州县自理案件中,是意在了结案件而由原告、被告、邻佑、乡保... 具结是清代司法诉讼中为确认信息真实而实施的一种保证行为,甘结是具结时制作的各种保证文书,二者在清代司法中均适用广泛。具结状,简称结状,作为甘结中的一种,一般出现在清代州县自理案件中,是意在了结案件而由原告、被告、邻佑、乡保等人上呈地方州县官府的书面保证文件。根据内容的不同,结状主要分服判类、和息类、担保类、检验类和收据类等五种,具有突出的证明性、复杂的合意性和不充分的保证性。具结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载体,在保障认罪认罚实质化过程中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因此,尝试考证清代具结状相关史料内容,以期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体现法治人文关怀,追本溯源,传承中华法系法治文化思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结 甘结 结状 保证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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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性程序中无辜者认罪的十大“病理” 被引量:1
5
作者 秦策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3期40-55,共16页
与对抗性程序相比,协商性程序中无辜者的认罪更令人困惑,认罪原因也更为复杂,探求此类错案的“病理”具有特别重要的实践价值。基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和西方国家辩诉交易的相关案例发现,无辜者之所以错误认罪,其背后往往存在以下因素:事... 与对抗性程序相比,协商性程序中无辜者的认罪更令人困惑,认罪原因也更为复杂,探求此类错案的“病理”具有特别重要的实践价值。基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和西方国家辩诉交易的相关案例发现,无辜者之所以错误认罪,其背后往往存在以下因素:事实误解、法律误解、厌恶诉讼风险、惧怕严厉刑罚、受量刑折扣诱惑、避免“惩罚性的过程”、急于摆脱不利的生活困境、检察官的不当行为、律师不良建议或法律帮助不足、被追诉人恶意或特殊动机等。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实践的开展,通过回溯性检视来总结经验教训也极其必要。当务之急是建立起无辜者认罪错案的“病例库”,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证的视角来透析此类错案发生的机理,寻求根治此类错案的具体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商性程序 无辜者认罪 错案病理学 认罪认罚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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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撤回认罪认罚:比较考察与类型规制
6
作者 郭烁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8,共14页
现有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与撤回的研究大多聚焦于被追诉人面向,鲜有涉及控方撤回。但控方撤回在实践中业已呈现出一定混乱局面,应当予以重视。通过考察比较法可知,美国辩诉交易视阈下原则上允许控方在被告人认罪答辩前撤回诉辩协议,认... 现有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与撤回的研究大多聚焦于被追诉人面向,鲜有涉及控方撤回。但控方撤回在实践中业已呈现出一定混乱局面,应当予以重视。通过考察比较法可知,美国辩诉交易视阈下原则上允许控方在被告人认罪答辩前撤回诉辩协议,认罪答辩后撤回则须基于特殊情形,其体现出的审慎、克制的撤回思路值得借鉴。实体事由上,被追诉人反悔、法院告知调整量刑建议与被追诉人无悔罪表现皆非控方撤回情形,检察机关只能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撤回认罪认罚从宽,该新的事实为自然事实,且应厘定为“新的定罪事实”。程序运行上,若控方合法撤回则应给予被追诉人选择权,并贯彻“供述失权”原则;若控方非法撤回应给予其程序性制裁,并坚持特定履行原则;同时协调公诉变更与控方撤回,只允许补充起诉情形下撤回认罪认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规制,可以将控方撤回认罪认罚限制在合理、适当的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控方撤回 辩诉交易 实体事由 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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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三大实体法争议问题
7
作者 姜涛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0-99,F0003,共11页
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实践是值得肯定的,能否对企业涉及的重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不仅要关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而且要考虑刑罚目的的实现。现行刑法并没有把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免责事由,而且对重罪案件实施刑... 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实践是值得肯定的,能否对企业涉及的重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不仅要关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而且要考虑刑罚目的的实现。现行刑法并没有把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免责事由,而且对重罪案件实施刑事合规不起诉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平等原则,有放纵犯罪之嫌,并不可取。否定在重罪案件中实施刑事合规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否定企业因在事前实施了完备的、科学的刑事合规计划而排除其具有单位犯罪意志。若企业已经实施了完备的、科学的刑事合规计划,而单位之下的自然人借助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只需追究单位之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在事后刑事合规计划的情况下,即使对单位及单位之下的自然人从宽处罚,也不宜由此赋予企业刑事合规义务。对于企业反悔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做好企业刑事合规的“后半篇文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罪案件 单位犯罪 刑事合规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刑事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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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单方保证性的逻辑与实践展开
8
作者 黄祖帅 何磊 《长白学刊》 2024年第1期71-81,共11页
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文书,关于该文书的性质主要存在自认说与契约说的理论争议。从协商主体的不平等性、协商内容的局限性、协商程序的不完整性、具结书的学理解释等方面考量,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具有一定的契约因素,但性质... 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文书,关于该文书的性质主要存在自认说与契约说的理论争议。从协商主体的不平等性、协商内容的局限性、协商程序的不完整性、具结书的学理解释等方面考量,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具有一定的契约因素,但性质上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单方承诺或保证。从这一性质考察,目前实践中通行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存在缺少参与人身份信息、认定事实部分篇幅过长、量刑建议内容简略、风险告知内容不足等问题。从增强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充分性、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的理解程度,降低认罪认罚后无故反悔、上诉的比率的角度出发,应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模板从完善身份信息、明确认罪认罚反悔风险、适当简化事实描述、详细释明量刑过程等方面予以改进,进一步提升适用质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人权保障 具结书 单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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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亟待厘清的四个问题——以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
9
作者 刘晨琦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71-185,共15页
在《刑事诉讼法》迎来第四次修改之际,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完善的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要得到长足有效的发展,实现制度确立的初衷,必须厘清四个问题:从横向的世界视野来看,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在制度目标上具有同源性... 在《刑事诉讼法》迎来第四次修改之际,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完善的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要得到长足有效的发展,实现制度确立的初衷,必须厘清四个问题:从横向的世界视野来看,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在制度目标上具有同源性,在制度的实现机制和作用原理上具有同质性;但在司法理念、价值取向和制度体系建构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我国制度具有鲜明的优势。从裁判考量上来看,应当反思和重塑关于“从宽”的认识。从诉讼基本原理来看,反悔权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也应当加以限制,防止其被滥用;而以抗诉权限制反悔权的方式必须控制在合理限度,并探索限制反悔权的更优路径。从刑事辩护木桶理论来看,制度的运行主体应当从“公检法三机关”向“公检法律四主体”方向转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辩诉交易 反悔权 抗诉权 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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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监察法》从宽处罚建议制度适用研究
10
作者 赵嵩 《警学研究》 2024年第4期97-104,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在实务中适用率较低,且没有达到良好的适用效果,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究其原因,其实体认定条件较为严苛,不符合阶梯式从宽理念,程序上则存在适用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在实务中适用率较低,且没有达到良好的适用效果,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究其原因,其实体认定条件较为严苛,不符合阶梯式从宽理念,程序上则存在适用形式多样、程序繁琐、效力不明等情况。要想真正解决该适用困境,需要梳理其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二者在理论内核、评价标准上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在制度特点和适用范围上又有所不同。据此,《监察法》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应当在刑事一体化的视角下以实用性为导向,既要保持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又要坚持其独有的监察属性,在实体上调整分层从宽的适用条件,在程序上统一适用形式,调整决策程序,增加司法回应,以确保职务犯罪案件中从宽处罚建议的适用落实到位,真正实现我国反腐工作的法治化与科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从宽处罚建议 刑事一体化 认罪认罚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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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维衔接
11
作者 陈修勇 《唐山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59-68,共10页
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权利导向”的制度设计,《监察法》第31条为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设了更为严格的实体条件,即“主动认罪认罚+附加条件”,呈现明显的“权力导向”。适用条件的差异化导致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 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权利导向”的制度设计,《监察法》第31条为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设了更为严格的实体条件,即“主动认罪认罚+附加条件”,呈现明显的“权力导向”。适用条件的差异化导致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混乱,且《监察法》第31条在实践中并非法院裁判时的依据。为此,需从理念、制度和实践三个维度加强监检程序的衔接:从理念维度统一对制度价值的认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职务犯罪的特殊功能;从制度维度明确从宽处罚建议的“柔性”效力,防止监察调查结果对裁判起决定作用;从实践维度构建监察与司法的协调沟通机制,双向提升职务犯罪办案质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监察法 贿赂犯罪 监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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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及其启示 被引量:48
12
作者 樊崇义 徐歌旋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4-51,共8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既有异又有同,"同"可借鉴,"异"可反思。两者都为保障快速审判权而兴起、设立,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所不同的是:后者可以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既有异又有同,"同"可借鉴,"异"可反思。两者都为保障快速审判权而兴起、设立,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所不同的是:后者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前者不可;后者可以商榷罪名,前者不可;后者对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心态进行了明确区分,前者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后者有明显的合同效力,前者不具有。通过比较,可以对我国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得出七点启发:保障快速审判权不能以贬损基本诉权为代价;应根据不同动机区别对待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不得强迫任何人认罪认罚;在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法院对是否从宽拥有决定权;证明标准不可降低,但质证程序可适当简略;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态度的不同应在从宽幅度上有所体现;检察机关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效力作充分说明,不可剥夺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和上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辩诉交易 审判中心主义 快速审判权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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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牾抑或兼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定位 被引量:10
13
作者 李怀胜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52-160,共9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刑事法律制度,在当前的“宰制性”司法氛围下,已对刑法传统的认罪奖励体系形成架空和依附效应。尽管认罪与自首都要求“如实供述罪行”,但两者却有不同的运作逻辑,而认罚又存在只具有程序功能、还是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刑事法律制度,在当前的“宰制性”司法氛围下,已对刑法传统的认罪奖励体系形成架空和依附效应。尽管认罪与自首都要求“如实供述罪行”,但两者却有不同的运作逻辑,而认罚又存在只具有程序功能、还是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功能的两难选择。再加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预设及其实践背离又对刑罚价值构成挑战,这些因素都要求审视认罪认罚对自首、坦白等制度的嵌入态势,要求进一步明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定位。在刑法的语境下,应当将认罪认罚改造为独立的量刑情节,确立综合性的从宽量刑方法,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技术性自愿认罪认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实体法 定位 刑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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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被引量:3
14
作者 张锋学 胡学相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65-71,共7页
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是基于刑事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而给予其本人一种相对宽缓的处罚。该制度建立的目的是鼓励刑事被告人主动悔过自新。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必须由其本人作出、认罪认罚的时... 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是基于刑事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而给予其本人一种相对宽缓的处罚。该制度建立的目的是鼓励刑事被告人主动悔过自新。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必须由其本人作出、认罪认罚的时间必须是在诉讼阶段、认罪认罚是基于刑事被告人主观上的真诚悔罪、进一步细化认罪认罚。我国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现行规定对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各种形式缺乏统一的概括,从而导致处罚的标准不统一;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激励刑事被告人;律师全程参与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数量偏少。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应借鉴域外一些国家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的经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标准、改进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愿 认罪认罚 辩诉交易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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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强迫认罪问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警示 被引量:11
15
作者 夏菲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52-163,共12页
美国辩诉交易要求被告作有罪答辩必须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但是,由于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拥有绝对权力,律师作用有限,被告在决定是否接受控方提供的交易条件时几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这种机制性强迫压力的存在为无辜被告认罪的现实和... 美国辩诉交易要求被告作有罪答辩必须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但是,由于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拥有绝对权力,律师作用有限,被告在决定是否接受控方提供的交易条件时几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这种机制性强迫压力的存在为无辜被告认罪的现实和心理学实验研究所证实,并已经引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关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强调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但是由于"自愿性"标准不明确,且其也存在控审权力配置不当、律师作用更为有限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存在强迫认罪甚至使无辜被告认罪的风险。为有效防控此种风险,需明确"自愿性"标准,整体性、系统性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并注重制度推行中的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辩诉交易 强迫认罪 控审权力分配 律师作用 自愿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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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基于价值权衡视域的解读 被引量:9
16
作者 何静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84-90,共7页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贯彻该制度时不仅应追求效率价值,还需要强调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中与认罪认罚相关的程序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较为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则明显存在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贯彻该制度时不仅应追求效率价值,还需要强调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中与认罪认罚相关的程序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较为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则明显存在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不过,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不应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求及其冲突,应该努力实现多元价值的平衡兼顾。在价值权衡的基础上,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赔偿权以及救济权等底限权利理当得到尊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 认罚 从宽 被害人 价值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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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7
17
作者 王弘宁 《兰州学刊》 CSSCI 2021年第8期96-106,共11页
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诉讼效率的提高、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贯彻,都需要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积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和抽象,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法律... 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诉讼效率的提高、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贯彻,都需要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积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和抽象,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法律性质、定位以及监察机关权限不明确;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难以保障;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难以保证以及法律规范之间衔接不畅。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对监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原则的法律性质、定位、权限予以明确,建立值班检察官和律师介入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实质化审查机制,加强监察人员队伍建设,进而尽量克服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弊端,最大化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职务犯罪 调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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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不起诉:一种新型的不起诉 被引量:7
18
作者 刘根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1期50-61,共12页
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第三次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我国首次创设了核准不起诉,对于自愿认罪并且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犯罪嫌疑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将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核准不起诉在... 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第三次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我国首次创设了核准不起诉,对于自愿认罪并且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犯罪嫌疑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将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核准不起诉在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不起诉,因而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体系,实现了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全覆盖,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核准不起诉也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诉辩交易的合理元素,对于我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核准不起诉是国家对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立法回应,不过,其效果如何仍有待实践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准不起诉 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 辩诉交易 控辩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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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 被引量:2
19
作者 张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80-195,共16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研究,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衔接提供新的切入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和辩证关系,是认赔刑事从宽效用的突破口。通过建立认赔从宽共识以充分发挥认赔的刑事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研究,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衔接提供新的切入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和辩证关系,是认赔刑事从宽效用的突破口。通过建立认赔从宽共识以充分发挥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可反向促进赔偿义务人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运作机制。在规范路径方面,赔偿义务人认赔从宽应当依托现有刑事法律体系,参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则理念,从认赔免于诉讼,认赔免于刑罚,认赔从轻、减轻处以刑罚三个方面细化刑事法律效用,明确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边界,规范司法机关适用从宽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义务人 认赔 认罪认罚从宽 刑事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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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值班律师功能定位的结构性重塑 被引量:4
20
作者 胡宇清 侯璐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1-64,共4页
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出现而步入发展的快车道。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相关职责问题的规定不过是对之前试点经验的总结与提炼,未对其职责进一步明确与完善。规范漏洞使得学界对于其究竟是... 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出现而步入发展的快车道。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相关职责问题的规定不过是对之前试点经验的总结与提炼,未对其职责进一步明确与完善。规范漏洞使得学界对于其究竟是法律帮助者、准辩护人还是辩护人的身份存在争议,从而束缚了值班律师制度应有效用的施展空间。在坚定表明值班律师为辩护人的基础上,以推动刑事辩护律师贯穿刑事诉讼程序全过程为新视角,综合运用大数据技术重塑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以及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所具备的不同职能,以促进我国刑事辩护结构进一步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值班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 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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