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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事司法中的当事人闹鉴及其法律治理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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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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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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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证据科学》
CSSCI
2015年第3期309-326,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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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重庆市2014年教委人文社科课题"司法鉴定风险的管控机制研究"(编号:14SKC10)
重庆高校物证技术工程中心课题"转型中国的司法鉴定公信力研究"(编号:LCFS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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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2005年起,国家启动了权力支配型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然而未曾料想,当事人不满鉴定意见而到鉴定机构闹事的风气异军突起、且愈演愈烈。当事人闹鉴淋漓尽致地反映了当前转型中国政治法律背景下,鉴定场域中法院/官与社会鉴定机构/人的尴尬,且因为闹鉴立竿见影的效果,而诱导民事鉴定三重异化。治理民事闹鉴,国家理应超越既往,即过度注重对社会鉴定机构/人进行单一行政管控,而应建立以"诉讼规制"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规范法官的涉鉴行为,重铸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决断权,建立可靠有效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与裁断是非对错的政治法律原则。同时,国家必须坚决而果断地惩戒违法犯罪之闹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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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司法
民事闹鉴
产生机制
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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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ivil justice
harassment to the forensic examiners in civil cases
Occurrence mechanism
Legal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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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1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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