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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体制视域下德国住房保障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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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旺清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17-27,共11页
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乃社会稳定之基石。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住房市场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一些地方房价大起大落。天下之大,民生为最,而住房问题始终是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首要问题。德国住房保障政策历经起步奠基、发展完善与... 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乃社会稳定之基石。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住房市场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一些地方房价大起大落。天下之大,民生为最,而住房问题始终是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首要问题。德国住房保障政策历经起步奠基、发展完善与转型优化,其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重,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结合。然而,在实践中,德国住房保障政策亦面临诸多挑战,如资源分配不均、租金调控难、模式单一等问题。鉴于此,我国应汲取德国经验,但更需立足国情,创新举措。基于福利体制视域,提出我国应“盘活现有住房存量,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租金明镜制度,提升市场透明度;推行租购同权,切实维护租户权益;加快住房租赁立法,规范市场秩序;打破户籍壁垒,精准识别保障对象,确保政策惠及真正需要的人群”等建议。通过这些举措,以构建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住房保障制度,让“居者有其屋”的美好愿景成为现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住房保障政策 租购同权 权属中立 保护承租人 福利体制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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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中承租人的原告资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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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志远 牛延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4期1-11,共11页
在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中承租人的救济路径问题上,由于法律规定不明、裁判标准不一,导致承租人司法救济时常陷入窘境之中。赋予承租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既是公法上公民居住权保护的现实必要,又体现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倾斜性司法保护,... 在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中承租人的救济路径问题上,由于法律规定不明、裁判标准不一,导致承租人司法救济时常陷入窘境之中。赋予承租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既是公法上公民居住权保护的现实必要,又体现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倾斜性司法保护,能够产生实质性解决征收安置补偿争议的效能,亦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扩张趋势保持一致。公有福利性住房承租人应当拥有完整的原告主体资格;公共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和以租赁房为唯一居所的承租人可以基于居住权提起课予义务之诉;承租人对承租房屋有不可分割的添附以及装修装饰的,可以就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提起撤销之诉和给付之诉;经营性房屋承租人还可以就停产停业损失主张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征收补偿 承租人 原告资格 诉讼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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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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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莉苹 杨会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69-77,共9页
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采“同价法”,承租人无需与最高出价者竞争,直接与出租人订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整体出卖时,租赁部分房屋的承租人既不能对自己租赁的那部分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能对房屋整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当数人按份... 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采“同价法”,承租人无需与最高出价者竞争,直接与出租人订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整体出卖时,租赁部分房屋的承租人既不能对自己租赁的那部分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能对房屋整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当数人按份共有的租赁房屋出卖时,少数派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拍卖 房屋整体出卖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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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合同法》第230条存在的必要性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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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倩 黎明杰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93-96,共4页
现行合同法对房屋承租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赋予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二是“买卖不破租赁”。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是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和方式,在实践中往往缺乏操作性,并且现实中鲜有发生;... 现行合同法对房屋承租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赋予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二是“买卖不破租赁”。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是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和方式,在实践中往往缺乏操作性,并且现实中鲜有发生;《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已经能够有效保障承租人的权利。况且,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深入改革与房地产交易活动的频繁,这样的偏向性法律保护势必妨碍和限制私权,有悖于现代民法的精神。故笔者认为,在将来修改、完善法律时应当删除230条,从立法上取缔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租赁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买卖不破租赁 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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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民法典》第726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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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会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65-76,共12页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仅指居住用途的承租人,不包括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行使前提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买受人,出卖也包括抵押权实现中的变卖、折价、拍卖和破产财产的拍卖及法院强制执行的拍卖,而买受人不能是出租人的近亲属。...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仅指居住用途的承租人,不包括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行使前提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买受人,出卖也包括抵押权实现中的变卖、折价、拍卖和破产财产的拍卖及法院强制执行的拍卖,而买受人不能是出租人的近亲属。行使条件是同等条件,不仅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同,承租人还应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房屋价款。行使期间为出租人在与买受人订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的3日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行使。行使后果是出现双重买卖,但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履行,且无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租赁房屋 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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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法定先买权制度之取消与不采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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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印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21-24,共4页
先买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中一项普遍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等有房屋先买权之规定。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是否需要采纳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等一系列优先权制度的争议颇为激烈。无论从房租人法定先买权之立法背景、价值取向度、... 先买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中一项普遍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等有房屋先买权之规定。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是否需要采纳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等一系列优先权制度的争议颇为激烈。无论从房租人法定先买权之立法背景、价值取向度、法律构建、实证与实效等方面来考察,还是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精神、立法上的利益平衡机制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当今的房屋承租人法定先买权制度已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立法上应取消《合同法》等关于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之规定,物权法的制定也不应采纳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承租人 法定先买权 取消 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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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制度缺陷及理论重构——从法释(2009)11号司法解释谈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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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楚莹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67-71,共5页
法释(2009)11号司法解释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并未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进行定性,也未能实质上保护优先购买权,另外"同等条件"和"合理期限"的规定仍然模糊。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应属附延缓... 法释(2009)11号司法解释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并未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进行定性,也未能实质上保护优先购买权,另外"同等条件"和"合理期限"的规定仍然模糊。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应属附延缓条件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关系的形成权,且以是否进行了预告登记为标准,或具有物权属性或具有债权属性。同等条件应确定为相对同等的条件,还应该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通知期限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进行具体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 权利属性 理论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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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的限制与扩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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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珍珍 杨洁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91-94,共4页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备前提,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行使条件应如何适用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在兼顾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运用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的方法重新审视行使条件,明确房...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备前提,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行使条件应如何适用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在兼顾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运用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的方法重新审视行使条件,明确房屋优先购买权必须以合法租赁关系为前提、让利方式下不适用同等条件、未约定排除优先购买权行使三个限制条件,以及"承租人"可包括特殊关系人;出卖限于有偿,但有偿不限于现金支付两个扩充解释,以完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先购买权 行使条件 限制 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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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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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鑫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1期11-12,共2页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计划经济时代曾发挥较大作用,有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和稳定社会秩序,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该制度不仅与民法所倡导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而且有违现代物权精神,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房屋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立法缺陷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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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习惯之房屋租赁押金规则研究——以承租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10
作者 丁亚琦 邓涵 《民间法》 2021年第4期346-359,共14页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房屋租赁押金的民间交易习惯。在兼顾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更加关注“居者有其屋”的现实需求。然而,现实情况纷繁复杂,尽管《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租赁合同条款,但对于行之有...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房屋租赁押金的民间交易习惯。在兼顾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更加关注“居者有其屋”的现实需求。然而,现实情况纷繁复杂,尽管《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租赁合同条款,但对于行之有年的房屋租赁押金习惯并没有纳入我国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且司法实务中存在房屋租赁押金交付与返还情况多样、房屋租赁押金性质含混不清以及房屋租赁押金功能泛化等情形。因此,有必要对房屋租赁押金规则探源溯流,不仅研究其制度本身之内在要义,而且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美国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确定合理的押金缴纳标准与担保范围,赋予承租人“以押抵租”的权利,以及物权化承租人押金返还请求权,以期回应我国房屋租赁押金规则之立法与实践之阙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租赁押金 民间习惯 承租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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