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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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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鹏 杨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2期29-34,共6页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物 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 动产抵押权 转让 公示制度 统一性原则 动产所有权 方法选择 抵押权人 解决问题 登记 第三人 公信力 对抗力 不动产 合理性 占有 利益 立法 限制 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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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担保物权法律定位问题研究——以私法史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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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东 《湘江青年法学》 2015年第1期258-276,共19页
在传统大陆法中,物的担保制度仅有抵押和质押两种。这两种制度被罗马法学家们视为合同的一种。罗马法对物的担保关系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手段经历了从令状到诉权、从对人之诉到对物之诉的过程。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学家们依照不同... 在传统大陆法中,物的担保制度仅有抵押和质押两种。这两种制度被罗马法学家们视为合同的一种。罗马法对物的担保关系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手段经历了从令状到诉权、从对人之诉到对物之诉的过程。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学家们依照不同的理念和方法整理罗马人的法律,构筑了不同的民法理论体系,为质权和抵押权法律性质的争论埋下了伏笔。后来的学者们因为社会历史背景的原因对质权和抵押权性质产生了不同认识,并导致《法国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对相关内容的不同安排。时至今日,世界各国民法典中选用德国式担保物权体例的,对质权和抵押权的规定基本没有什么变化;而选择了法国式物的担保体例的,乃至《法国民法典》自身,大多都对其中物的担保部分进行了修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质权 抵押权 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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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银行业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兼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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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志方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48-51,55,共5页
众所周知,贷款业务是银行业的主要利润来源,而为贷款合同保驾护航的银行抵押权能否顺利实现事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本文将在全面剖析国内外商业银行抵押权实现途径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相关规... 众所周知,贷款业务是银行业的主要利润来源,而为贷款合同保驾护航的银行抵押权能否顺利实现事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本文将在全面剖析国内外商业银行抵押权实现途径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评析,力求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 物权法 抵押权 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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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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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52-65,共14页
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维持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不应将非典型担保纳入其中。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应随意遭受贬损。担保物权总则的内容应当予以完善,剔除那些并非担保物权共通规则的内容,增加对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规定,将担保物权... 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维持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不应将非典型担保纳入其中。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应随意遭受贬损。担保物权总则的内容应当予以完善,剔除那些并非担保物权共通规则的内容,增加对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规定,将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界定为法定债权质权,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明确担保物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并认可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就抵押权的完善而言,应当允许民办学校、幼儿园或医院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抵押,规定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添附物,认可流押契约的效力,完善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规则,增加对共同抵押权的规定。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增加金钱质押的规定,明确票据和仓单质权的设立要件及界定应收账款的范围,明确规定特定情形下债务人消灭留置权的权利,明确留置物被抵押时留置权也优先于抵押权,缩短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物权编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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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财产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对《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的理解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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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48-60,177,共13页
抵押人抵押财产后,又将之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如果租赁权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则应当除去租赁权;如果租赁权的存续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则租赁权可以继续存在,并对抵押财产之受让人产生拘束力,即依然适用买卖不... 抵押人抵押财产后,又将之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如果租赁权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则应当除去租赁权;如果租赁权的存续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则租赁权可以继续存在,并对抵押财产之受让人产生拘束力,即依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承租人因租赁权消灭而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但是,承租人有权向多收租赁费的出租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 租赁权 拍卖 物权法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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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及其缓和——兼论《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和修正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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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海林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28-140,共13页
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是通过限制抵押物的转让来落实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限制抵押物的转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在制度结构上并产生了恶化抵押人和抵押物取得人不利地位的客观效果,此与照顾抵押人的利益为目的而缓和... 物权法》第191条的制度逻辑是通过限制抵押物的转让来落实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限制抵押物的转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在制度结构上并产生了恶化抵押人和抵押物取得人不利地位的客观效果,此与照顾抵押人的利益为目的而缓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制度,难以相通。在理论和制度结构上,也难以寻找到限制抵押物的转让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缓和相互连接的平衡点。中国民法典应以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和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为基础,通过创设抵押人的除去抵押请求权、抵押权人的代价清偿请求权和抵押物取得人的代价清偿除去抵押请求权,以实现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缓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追及效力 抵押物的转让 除去抵押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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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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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429-455,共27页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很广,不仅可适用于转让房屋所有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也能适用于旨在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当事人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时,当然可以进行预告登记。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类型既包括房屋、建设用地使用...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很广,不仅可适用于转让房屋所有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也能适用于旨在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当事人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时,当然可以进行预告登记。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类型既包括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预告登记,也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商品房的预售及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时适用预告登记在我国法上并无障碍,不能简单地依据德国法的规定对之加以否定。至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登记,其性质上属于本登记,而非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限制处分的效力,但不能限制抵押人再次抵押该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也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预查封以及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顺位效力应当得到承认,即在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时取得原先的顺位。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原则上没有优先受偿权,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例外,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抵押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 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 在建建筑物抵押 优先受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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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抵押担保制度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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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满华峰 《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2期54-58,共5页
本文结合抵押担保的理论与实践,从可否以低于债权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权利抵押、数个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并存时的实现顺序、担保物权之竞合等问题入手,剖析了我国当前抵押担保立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 抵押 抵押权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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