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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IPTV限时回看服务信息网络传播权定性的思考——基于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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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利娟 《财务管理研究》 2023年第9期152-155,共4页
基于“三网融合”的IPTV,为人们带来了便捷、多样的节目观赏体验,也推动了我国传统广播电视行业的新变革。但是,作为新型观看模式的IPTV限时回看,却因为审判不一引发热议。基于多个典型案例,探讨IPTV限时回看服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性... 基于“三网融合”的IPTV,为人们带来了便捷、多样的节目观赏体验,也推动了我国传统广播电视行业的新变革。但是,作为新型观看模式的IPTV限时回看,却因为审判不一引发热议。基于多个典型案例,探讨IPTV限时回看服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性分歧问题,以期对类似审判有所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ptv回看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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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限时回看服务侵权纠纷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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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露 丁国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46-50,共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对IPTV限时回看服务侵权纠纷的解决有现实意义,IPTV限时回看服务本质上属于交互式传播的一种,其法律性质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限时回看服务会对作品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应当被认定为对权利人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对IPTV限时回看服务侵权纠纷的解决有现实意义,IPTV限时回看服务本质上属于交互式传播的一种,其法律性质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限时回看服务会对作品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应当被认定为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并且这两种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包含的关系。因此,IPTV限时回看服务构成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双重侵权。建议在颁布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制定IPTV运营业务规范,通过两种路径的结合化解权利冲突,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ptv回看 广播行为 交互式传播行为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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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及其纠纷解决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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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雪军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46-53,共8页
IPTV限时回看著作权纠纷的根源在于没有清晰地界定IPTV限时回看服务所属权利。在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条款修改的目的解释,非交互式传播归广播权负责,交互式传播归信息网络传播权负责,具备交互式特征的IPT... IPTV限时回看著作权纠纷的根源在于没有清晰地界定IPTV限时回看服务所属权利。在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条款修改的目的解释,非交互式传播归广播权负责,交互式传播归信息网络传播权负责,具备交互式特征的IPTV限时回看服务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另外,未经许可提供IPTV限时回看服务为商业性行为,与原权利人权利的正常使用相冲突,而且降低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费,不合理地损害了原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因此,未经许可提供IPTV限时回看服务会产生实质性的消极社会后果,不应被纳入广播权的二次使用范畴。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纠纷解决存在三种路径:《著作权法》修改、司法解释、完善行业规范。相比前两种的硬法路径,第三种的软法路径既具有权利界定的实际效力,又具备灵活性高、反弹小、交易成本低的优势,应该成为优选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ptv回看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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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限时回看服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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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芳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203-204,共2页
“三网融合”背景下,IPTV等新兴广播信息技术商业模式应运而生,在便民利民的同时,有关IPTV限时回看的侵权诉讼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IPTV行业的健康发展,确定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性质成为IPTV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根据其技术特... “三网融合”背景下,IPTV等新兴广播信息技术商业模式应运而生,在便民利民的同时,有关IPTV限时回看的侵权诉讼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IPTV行业的健康发展,确定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性质成为IPTV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根据其技术特征及相关政策规定,IPTV限时回看服务应认定为广播电视业务在互联网领域的合理延伸,仍属于广播权控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网融合” iptv限时回看服务 信息网络传播 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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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限时回看服务性质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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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中国版权》 CSSCI 2015年第1期9-13,共5页
提供IPTV限时回看服务并不构成受广播权控制的"转播",因为"转播"必须与原广播同步进行,而"限时回看"是在录制原广播之后再提供点播。限时回看服务由电视台提供,且内容为电视台已被许可播出的节目,并非认... 提供IPTV限时回看服务并不构成受广播权控制的"转播",因为"转播"必须与原广播同步进行,而"限时回看"是在录制原广播之后再提供点播。限时回看服务由电视台提供,且内容为电视台已被许可播出的节目,并非认定该服务属于广播行为的理由,因为是该服务的特征,而不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内容,决定了对该服务的定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并非是使"所有的社会公众"在"任何地方"和"随时可以"获得作品,而是指向公众进行交互式传播。提供限时回看服务具有交互式传播的特征,因此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非广播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ptv 回看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交互式传播
原文传递
论IPTV限时回看业务法律性质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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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孟汝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2年第1期29-34,共6页
对传播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具体的行为特征为依据。首先,IPTV限时回看业务的运营商并非仅提供技术设备,其还向用户提供录制并限时存储在视频服务器中的电视节目内容,这并不符合技术中立原则。其次,IPTV限时回看业务亦不具备转播... 对传播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具体的行为特征为依据。首先,IPTV限时回看业务的运营商并非仅提供技术设备,其还向用户提供录制并限时存储在视频服务器中的电视节目内容,这并不符合技术中立原则。其次,IPTV限时回看业务亦不具备转播行为所要求的同步性,不构成转播。最后,IPTV限时回看业务的提供主体是广播组织,以及政策、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因素不能影响对IPTV限时回看业务法律性质的认定。IPTV限时回看业务具备使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赏节目这一交互式传播特征,应当将其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另外,基于利益平衡及政策方面的考量,由广播组织、权利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在事前对权利的行使与利益划分进行合同约定与平等协商,最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网融合 iptv回看业务 法律性质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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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IPTV限时回看”——技术、法律与行业未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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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英子 《中国版权》 2020年第4期29-33,共5页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作出两份判决[(2018)浙0192民初4603号]及[(2019)京73民终3696号],将“IPTV限时回看”属于广播权调整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问题重新拉回公众视野.两份判决引发业界关注之余,也激发了理论...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作出两份判决[(2018)浙0192民初4603号]及[(2019)京73民终3696号],将“IPTV限时回看”属于广播权调整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问题重新拉回公众视野.两份判决引发业界关注之余,也激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三网融合背景下行业发展与利益格局的深层次讨论.本文以此为起点,试论“IPTV限时回看”业务涉及的技术、法律与行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ptv回看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行业应用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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