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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undamental Need of Reform in Company Law in England: Parent Company’s Liability for Debt of Insolvent Subsidiary
1
作者 Yining Long 《Journal of Finance Research》 2020年第2期151-155,共5页
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parent company has actual control over the subsidiary compan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parent company using the subsidiary company to seek benefits and damage the interests... 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parent company has actual control over the subsidiary compan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parent company using the subsidiary company to seek benefits and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Moreover,under the intangible protection of the current 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and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of the company,it can“retreat”.This is undoubtedly agains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 groups and has great potential harm to creditors.In addition,on the basis of the relief measures fo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ent company caused by the bad behavior of the subsidiary,the legal defects that should be carefully considered are determined.Considering whether there are other remedies that may have the same effect as disclosure,some are more moderate than disclosure.With Britain’s strong caution about lifting the veil,a more moderate direction could be consider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EFORM Limited liability Parent company Subsid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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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中高校的“有限责任” 被引量:4
2
作者 周双喜 谢延浩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7-153,共7页
培养大学生就业能力是高等教育的本职所在、应有之义,是高校的主责主业之一,但就业能力培养参与主体多元、影响因素众多,不能任意放大单一主体的责任,亟须在高校、政府、雇主、学生个体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高校在... 培养大学生就业能力是高等教育的本职所在、应有之义,是高校的主责主业之一,但就业能力培养参与主体多元、影响因素众多,不能任意放大单一主体的责任,亟须在高校、政府、雇主、学生个体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高校在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方面客观存在权力有限性、能力有限性与资源有限性,应针对性进行责任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建立基于时间和基于范畴的有限责任,明确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中高校的责任边界,有效区分高校在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内容产品提供方面的主导责任、个人与自我方面的引导责任以及服务与机会方面的支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能力 高校 有限责任 高等教育 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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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人”的特征重构--基于人合性的反思
3
作者 沈云樵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45-57,156,157,共15页
人合性是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人合性”三字虽未明确入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即创设了相关制度,三十年来对人合性的肯定立场没有根本改变,2023年新《公司法》赓续传统,未有突破。在... 人合性是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人合性”三字虽未明确入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即创设了相关制度,三十年来对人合性的肯定立场没有根本改变,2023年新《公司法》赓续传统,未有突破。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等司法实务中,人合性已经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影响深远。观诸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并无将有限公司列为人合性公司的立法例,而我国公司法上对人合性制度的立法论和解释论皆付诸阙如。实则,有限公司并无先验的所谓人合性特征,其应为契约性和法人实体的二合一。将来《公司法》再修订,应彻底废除有限公司人合性及其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 契约 有限责任 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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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的股东失权制度
4
作者 彭冰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5期23-36,共14页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表面上看,股东失权制度是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惩罚措施,通过没收股权的威胁迫使其积极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它却存在对失权股东的惩罚性不足,甚至可能被某些股东滥用,成为逃避出资义务的工具等...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表面上看,股东失权制度是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惩罚措施,通过没收股权的威胁迫使其积极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它却存在对失权股东的惩罚性不足,甚至可能被某些股东滥用,成为逃避出资义务的工具等问题。同时,这一制度新增其他股东填补出资的义务,即当失权股权不能转让或减资注销时,其他股东负有按比例填补出资的义务。这一新增的股东义务,否定了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因此未来应当慎用。本文建议在对第52条的解释上进行一定的扩充,以强化对失权股东的惩罚;在适用第52条时,则需要强调董事的信义义务,谨慎适用,防止其成为股东逃避出资义务的渠道。如此才能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失权 资本充实 出资填补责任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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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裁判规则争议问题之再认识
5
作者 戚建刚 兰皓翔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92-103,共12页
需要受害人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才能判令行政机关承担因登记错误致损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于法无据;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救济途径具有同等独立法律价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依法裁判;司法实践... 需要受害人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才能判令行政机关承担因登记错误致损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于法无据;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救济途径具有同等独立法律价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依法裁判;司法实践和司法规范将以房屋登记为代表的物权登记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确立为过错归责原则缺少法律依据。确立结果归责原则理据在于:具有法律规范依据,更加符合《国家赔偿法》《民法典》立法宗旨;与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相匹配;结果归责原则并不要求物权登记机构承担绝对责任。将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涉嫌违反《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也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根据物权交易民事侵权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实施故意侵权意思联络为标准,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份额责任和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登记错误 行政赔偿 结果归责原则 份额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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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6
作者 王刚 姜全祥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85-195,共11页
隐名股东说、股权利益分离说在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问题之时均将股权视为可分之利益或者基于隐性身份可予以直接让渡;而司法裁判实务中虽注重股权的人身性,但直接分割方案的采纳却最终实现了与理论界策略的殊途同... 隐名股东说、股权利益分离说在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问题之时均将股权视为可分之利益或者基于隐性身份可予以直接让渡;而司法裁判实务中虽注重股权的人身性,但直接分割方案的采纳却最终实现了与理论界策略的殊途同归。股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自应成为包含人身性和财产性的不可分割之整体。涉及股权于离婚之时可划分的财产利益应包含三个部分: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购买股权的价款、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及未来一定年限内可产生的预期性财产收益。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其自身的增值性,而实际致使双方争议的利益焦点为第三部分的“可预期性财产收益”;作为财产性争议所依托的人身性可明确为夫妻仅一方为公司之股东。基于此,在划分可预期性财产收益之时,首先应尊重夫妻之间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协商在公司存续期间于未来一定年限内按比例分配股权所得收益;双方协商不成之时,由人民法院参考相关因素判决股权收益于未来一定年限之内的具体分配期间及比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股东说 股权利益分离说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分割 可预期性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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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以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为研究对象
7
作者 魏丹 唐荣娜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5期18-35,共18页
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新《公司法》予以明确,减少了争议,但也有继续探讨的空间。一方面,对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债务的行为,规定存在归责逻辑错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转让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为客观归... 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新《公司法》予以明确,减少了争议,但也有继续探讨的空间。一方面,对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债务的行为,规定存在归责逻辑错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转让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为客观归责,且为终身责任,又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易诱发受让股东制造公司债务让转让股东担责的道德风险。此外,对出资加速到期后再转让股权的出资责任归属,目前规定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对出资责任归属,从“四个区分”以及“一个时效”方面予以完善,即要区分公司债务形成时间与股权转让时间先后、区分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与出资加速到期后股权转让、区分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与恶意股权转让、区分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与恶意串通股权转让,同时明确一般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转让股东的责任时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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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反思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2
8
作者 金幼芳 杜沛育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9-87,158,共10页
当前配套机制缺失现实下,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与其职责义务并不匹配,也背离民事责任的调整目的。基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难题,根据责任义务匹配、风险收益平衡的逻辑思路,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主体差异化的宏观责任区分框架... 当前配套机制缺失现实下,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与其职责义务并不匹配,也背离民事责任的调整目的。基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难题,根据责任义务匹配、风险收益平衡的逻辑思路,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主体差异化的宏观责任区分框架与类型化的微观责任认定框架,健全股东大会决议与商业判断规则保护、责任保险与限额赔偿兜底的双层责任限制路径,构建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平衡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立董事 虚假陈述 比例连带责任 董事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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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债权执行的边界——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的债权执行条款 被引量:1
9
作者 袁大川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20-231,共12页
对债权执行边界的确定,关乎执行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对于确保执行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编纂之际,如何界定债权执行客体的应然范围,是推进债权执行制度体系化建构的关键问题。债权执行边界的... 对债权执行边界的确定,关乎执行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对于确保执行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编纂之际,如何界定债权执行客体的应然范围,是推进债权执行制度体系化建构的关键问题。债权执行边界的生成机理包括责任财产理论、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理。依据责任财产理论,作为执行客体的债权须具备经济价值、独立性与可让与性,且该债权归属于执行债务人所有。基于维护公益与尊重人权的需要,对债权的执行应当遵循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不得强制执行实体法上禁止让与的债权与程序法上禁止执行的债权。而利益平衡原理则要求执行机关适度平衡多元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避免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在宏观上,应当将债权执行划分为“基本型”和“占有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客体形态分别予以重构。“基本型”用于实现给付金钱之执行名义,其执行客体应当涵盖非到期债权与非金钱债权。唯将来债权的扣押须受一定限制,应结合作为债权基础的法律关系、将来债权发生的可能性、主体的特定化予以斟酌。在继续性给付债权扣押效力范围的判断上,应当秉持债权基础关系的单一说,同时对立法草案的相关条文予以调整。“占有型”用于实现交付物之执行名义,其适用场域应限定为第三人对执行债务人负有交付义务的情形。若第三人属于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者继受人利益而占有标的物者,不得适用债权执行方法。较域外而言,由于我国对第三人采用径为执行方式,阻却“占有型”债权执行的事由亦呈现特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执行 责任财产 执行标的有限 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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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性视阈下的企业所得税矫正——以纳税主体的扩张为因应
10
作者 张嘉彦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4-152,共9页
税收中性原则对优化营商环境所要求的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所得税隐含的间接税属性决定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偏离税收中性,关键不在于经济性双重征税所致“税负不公”,而在于纳税主体的界定偏... 税收中性原则对优化营商环境所要求的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所得税隐含的间接税属性决定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偏离税收中性,关键不在于经济性双重征税所致“税负不公”,而在于纳税主体的界定偏差。问题根源于企业法定主义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双重约束下纳税主体与私法主体的捆绑,突破点在于税法对“企业”这一纳税主体的重新界定。以有限责任为核心要素,将税法上的“企业”界定为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而营利的经营性实体,能以较低的制度成本促进企业所得税法向税收中性回归,故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应扩张至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及其份额拟制出的“企业”以及营业信托中的信托计划。对于由此引发的税收负担,可根据营利能力等因素进行梯度化税率调整来缓解或消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收中性 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 企业 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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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重述与规则适用——历史和比较视角的考察
11
作者 王亚霈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2期38-47,共10页
我国公司法理论通常是从公司外部债务关系的角度理解有限责任,但这一认识并不准确。梳理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可以发现其债权人救济模式的演进分为直接责任、债务责任和直索责任三个阶段。不同于合伙组织,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不具有对外性... 我国公司法理论通常是从公司外部债务关系的角度理解有限责任,但这一认识并不准确。梳理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可以发现其债权人救济模式的演进分为直接责任、债务责任和直索责任三个阶段。不同于合伙组织,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不具有对外性,股东只对公司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的实质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的出资责任,并主要以证成公司人格否认、敦促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平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方式适用。阐明公司法上有限责任的规范含义,对于正确适用认缴制、加速到期、股东补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等公司法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 债权人保护 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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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本土化路径探究
12
作者 朱亚宁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5期69-72,共4页
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企业主动应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具有两个维度的特征,即纵向维度上应用于刑事法律的各个环节,横向维度上对企业的量刑激励较为明显。以这两个特征为线索,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刑事合规存在激励对象泛化、出罪的理... 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企业主动应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具有两个维度的特征,即纵向维度上应用于刑事法律的各个环节,横向维度上对企业的量刑激励较为明显。以这两个特征为线索,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刑事合规存在激励对象泛化、出罪的理论支撑不足、出罪的实践依据欠妥、程序的本土改造不畅四个障碍。结合我国的合规制度和司法现状,需要肯定合规行为成为经营过失行为的出罪事由;承认合规行为充当企业故意犯罪的从轻情节;通过事前预防引导企业制度的构建;通过暂缓起诉督促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责任限制 量刑激励 暂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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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质权人保护的双阶构造模式
13
作者 汪帆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4年第1期190-205,308,共17页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是活化股权资源、拓宽各方融资渠道、彰显股权财产性价值的关键机制。质权人权益的保障是确保该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股权的特殊性表明,质权人利益的保护既需考虑质押的特殊性及事后救济这类后端构造的作用,还应考...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是活化股权资源、拓宽各方融资渠道、彰显股权财产性价值的关键机制。质权人权益的保障是确保该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股权的特殊性表明,质权人利益的保护既需考虑质押的特殊性及事后救济这类后端构造的作用,还应考虑公司治理的影响及事前预防这类前端构造的功能。但当前的制度设计局限于后端构造,忽视了前端构造的作用。借《公司法》修改之契机,未来的制度设计应在已有制度基础上,尝试强化质权人对股权价值变动的感知能力及对价值骤降的预防能力,以补足前端构造之缺憾。在制度设计上,应当从赋予质权人获取股权价值变动有关的公司内部信息权、监督出质股东行权的权利,以及建构质押股权价值缓冲机制等方面充实现有制度,使股权质押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 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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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法律研究
14
作者 李亚楠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4-20,94,共8页
股东失权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版)引入的制度,有必要将其和股东除名制度进行区分,不能认为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而否定其研究价值。本文从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法律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并分析... 股东失权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版)引入的制度,有必要将其和股东除名制度进行区分,不能认为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而否定其研究价值。本文从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法律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并分析,在立足我国公司法制度的法律基础上,适当地对德国法上的相关制度进行法律移植,并结合实务中案例对该制度相关内容的认定以及学者们对该制度的诸多见解中分析目前制度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义务 催缴出资 股东除名 股东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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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法》背景下海事行政处罚对象规范化研究
15
作者 霍明韬 《中国海事》 2024年第4期66-68,共3页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海事行政处罚对象应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中的责任者。个案中具体处罚对象的选取,应当以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为基础进行归责。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结合船舶相关主体的法律...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海事行政处罚对象应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中的责任者。个案中具体处罚对象的选取,应当以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为基础进行归责。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结合船舶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确定最终的行政处罚领受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交通安全法 处罚对象 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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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研究及设计建议
16
作者 张雨桐 《商业观察》 2024年第11期92-95,共4页
独立董事制度自从引入我国以来,弥补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固有的空缺,在为公司提供决策、信息监督、绩效评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几年来,独立董事因不履行自身职责而被视为与执行董事一样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引起学界对其责任限... 独立董事制度自从引入我国以来,弥补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固有的空缺,在为公司提供决策、信息监督、绩效评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几年来,独立董事因不履行自身职责而被视为与执行董事一样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引起学界对其责任限制问题的反思。文章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独有的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责任 独立董事责任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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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制度重构:精准问责、合理容错、宽容失败——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视角 被引量:21
17
作者 刘俊海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3期94-119,共26页
基于权力(利)、义务、利益、责任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逻辑,新《公司法》既要健全董监高的差异化公平问责规范体系,也要建立人性化合理减免责任制度。董监高问责能力取决于其职位的含权量、含金量、实际控制力与影响力,也取决于所在公司... 基于权力(利)、义务、利益、责任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逻辑,新《公司法》既要健全董监高的差异化公平问责规范体系,也要建立人性化合理减免责任制度。董监高问责能力取决于其职位的含权量、含金量、实际控制力与影响力,也取决于所在公司治理实况。要重点锁定并严惩关键少数者,严格区别独董与内部执行董事的法律角色。董监高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例外。为精准识别董监高过错,建议采取法商、德商、智商、情商合一的理性人标准。要坚持责任自负为主、连带责任为辅。连带责任规范要保持统一化与谦抑化,赋予董监高在承担连带责任后的法定追偿权。要坚持有限责任为主、无限责任为辅。董监高对第三人不负责任为原则,负责为例外。建议精准甄别董监高个人责任与公司法人责任。章程或公司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只要登记、备案或公示,即可对抗相对人。建议导入商事判断规则,允许公司自主豁免或减轻董监高责任,要求董监高自担最低责任限额,导入董监高责任保险制度。董监高问责机制要与股权激励相匹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差异化责任 职务行为 过错责任 有限责任 连带责任 商事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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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4
18
作者 叶名怡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4期19-35,共17页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通常为一般过错责任。但不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侵权预防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同时,当网络侵权叠加数据侵权时,归责原则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通知删除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通常为一般过错责任。但不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侵权预防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同时,当网络侵权叠加数据侵权时,归责原则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固然构成一种免责抗辩,同时看似也构成一种过错推定规则,然而,通知者的初步证据提供义务本身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异议通知后需要独立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侵权,亦即需要根据一般理性人标准去判定其有无过错;反通知规则亦然。在间接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形态通常是帮助共同侵权,前者成立过失帮助侵权人。在数据泄露场合,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判定 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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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Can SMEs be Successful: A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of China Commodity Centre - YIWU
19
作者 Shiyi Huan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2014年第11期107-109,共3页
Nowadays, the policy of encouraging the development of SMEs, starting a business has become a popular choice for many people. Alongside entrepreneurial talent, the legal environment and system design are also very sig... Nowadays, the policy of encouraging the development of SMEs, starting a business has become a popular choice for many people. Alongside entrepreneurial talent, the legal environment and system design are also very significant for SMEs' surviving. This Article provides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SMEs in YIWU, including raising sufficient capital from private finance, highly autonomous forms of enterprise, as well as thinking highl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SMEs from both legal and economic perspectives, and gives three proposals: legalising underground lending system and creating private banks, introducing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into China, and providing the road for transform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o easily realisable interests, for the purpose of building a more advantageous developing environment for SM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Yiwu private lending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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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背景下超说明书用药制度的价值基础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1
20
作者 任静 陈兆阳 李筱永 《中国医院管理》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84-88,共5页
超说明书用药作为临床用药的例外情况,面临特殊情况界定不清、欠缺证据准用标准、违法性超说明书用药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缺失等挑战,致使相关立法与实践衔接存在断链。考虑到我国超说明书用药所受的现实环境制约,有必要基于促进用药可及... 超说明书用药作为临床用药的例外情况,面临特殊情况界定不清、欠缺证据准用标准、违法性超说明书用药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缺失等挑战,致使相关立法与实践衔接存在断链。考虑到我国超说明书用药所受的现实环境制约,有必要基于促进用药可及性和安全性,以及调和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处方权和患者最佳利益的“双平衡”价值目标,细化超说明书用药制度,维护其法治秩序。医师应立足于临床救治患者的目的,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无合理可替代药品、将给患者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履行告知患者超说明书用药重大风险的义务,严格遵循高质量循证医学证据的标准和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设定的规程。还应辅之以建立案例数据库,并在《医师法》中对违法性超说明书用药设置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说明书用药 价值基础 容许限度 超限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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