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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法规则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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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世彦 姜居正 《人权研究》 2024年第2期1-26,共26页
许多国家都存在仇恨言论这一丑恶现象。尽管对于仇恨言论的概念并不存在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国际社会一直高度重视对仇恨言论的规制,提供了若干规则,形成了相应实践。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法依据可分为四类,即限制表达自由的规则、禁止滥用... 许多国家都存在仇恨言论这一丑恶现象。尽管对于仇恨言论的概念并不存在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国际社会一直高度重视对仇恨言论的规制,提供了若干规则,形成了相应实践。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法依据可分为四类,即限制表达自由的规则、禁止滥用权利的规则、禁止仇恨言论的规则和规定仇恨言论为国际罪行的规则。普遍性和区域性人权机构以及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适用这些规则,在规制仇恨言论方面形成了丰富的案例,且规则适用的重点均落脚于如何平衡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和对仇恨言论的规制。规制仇恨言论的国内法律规则和实践与国际法律规则和实践相互影响,研究国际相关法律规则和实践对于理解各国相关法律规则和实践、形成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共识和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仇恨言论 表达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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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权在我国适用的立法完善——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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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文君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40-43,共4页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的公正是决定刑事诉讼是否公正的关键环节。公正审判权作为国际范围的人权是以英、美、法"法律的正当程序"为理论基础的。很多国际人权条约都规定了公正审判权,尤其是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的公正是决定刑事诉讼是否公正的关键环节。公正审判权作为国际范围的人权是以英、美、法"法律的正当程序"为理论基础的。很多国际人权条约都规定了公正审判权,尤其是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最为全面和详细,通过确立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标准来要求各国加强对公正审判权的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诸多冲突有一定关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实践公正审判权的前提。未来修改在符合国际标准的同时可以吸收各国刑事司法的经验,与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惯例相接轨,提升我国公正审判权的保障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正审判权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法律障碍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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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兼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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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居峰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41-44,共4页
作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死刑立法与公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在实体规定方面,我国立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力度不够;二是在程序规定方面,我国立法对死刑适用的法律程序要求偏低。立足于完善我国死刑立法... 作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死刑立法与公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在实体规定方面,我国立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力度不够;二是在程序规定方面,我国立法对死刑适用的法律程序要求偏低。立足于完善我国死刑立法和更好地履行国际法义务,笔者建议我国立法减少死刑适用罪名、扩大死缓适用范围、统一死刑复核程序、加大减刑和赦免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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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权利的最低限度保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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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建文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45-160,共16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确立了国际社会关于被告人权利最低限度保证的公认标准,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该款的一般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和处理有关个人来文案件的决议,以及缔约国有关该款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进一步明确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确立了国际社会关于被告人权利最低限度保证的公认标准,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该款的一般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和处理有关个人来文案件的决议,以及缔约国有关该款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进一步明确了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被告人权利的最低限度保证至少应当包括被告知指控、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受审时间无不合理迟延、出庭自我辩护和由其选择的辩护人进行辩护、传唤和询问证人、必要时免费获得译员帮助和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防止及惩治恐怖主义及其他任何严重罪行的需要,均不构成剥夺被告人权利最低限度保证的合法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人权公约 人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被告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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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言论的国际法规制——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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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世彦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41-57,共17页
仇恨言论是人类社会中普遍、长久存在的一个丑恶现象。联合国一直高度重视规制仇恨言论,其主要法律基础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规定的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国家的义务,即以法律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 仇恨言论是人类社会中普遍、长久存在的一个丑恶现象。联合国一直高度重视规制仇恨言论,其主要法律基础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规定的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国家的义务,即以法律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的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任何鼓吹。国家根据第20条第2款禁止仇恨言论需要满足第19条第3款为限制表达自由设定的条件。对于第20条第2款中的诸项要素,即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以及以法律禁止,人权事务委员会和表达自由特别报告员均作了详细分析。第20条第2款只能用来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的仇恨言论,对于没有达到这一门槛的仇恨言论,国家需要采取包括教育在内的其他措施来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仇恨言论 表达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人权事务委员会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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