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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林木现场根据伐根作相应林木材积测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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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炳凯 《林业调查规划》 2004年第4期1-3,共3页
在盗伐、滥伐林木现场,仅有伐根的情况下,提出利用相近林分建立胸径和根径的回归方程,用回归估计的胸径推算的胸高断面积和测定的平均高,采用平均实验形数法计算涉案材积,其材积误差为-1 25%。
关键词 相近林分 实验形数 涉案材积 回归估计 根径材积表法 胸径材积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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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因素理论与公务员个体行政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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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桓促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40-43,共4页
通过对影响公务员个体行政行为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进行分析,基于双因素理论视角对公务员个体行政行为进行研究,指出我国政府在改善公务员个体行政行为方面应着力于提升公务员个体的新媒介素养、职业认同感,完善公务员队伍的奖励机制... 通过对影响公务员个体行政行为的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进行分析,基于双因素理论视角对公务员个体行政行为进行研究,指出我国政府在改善公务员个体行政行为方面应着力于提升公务员个体的新媒介素养、职业认同感,完善公务员队伍的奖励机制以及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权力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因素理论 公务员个体 有效性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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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视野下的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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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立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118-121,共4页
完善职位分类为基础的公务员管理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是建立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保障,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当前,我国现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受政治、社会发展、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必须遵循行政法... 完善职位分类为基础的公务员管理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是建立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保障,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当前,我国现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受政治、社会发展、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必须遵循行政法治、科学合理、兼收并蓄等原则,创新制度设计,以推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制度惯性 党管干部 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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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参军知识转移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基于军民融合协同创新视角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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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炜 校利敏 +1 位作者 杨步 王莉丽 《科学学研究》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64-678,共15页
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民参军成为了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重要模式。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提炼出民参军知识转移的18个关键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提取出融合环境、创新主体、运行机制、主体交互和合... 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民参军成为了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重要模式。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提炼出民参军知识转移的18个关键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提取出融合环境、创新主体、运行机制、主体交互和合作障碍5类主因子,构建了军民融合协同创新视角下民参军知识转移影响因素模型,并结合调查问卷数据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和因子分析法进行验证假设和修正。研究结果表明:军民双方良好的融合环境、运行机制、创新主体、主体交互等影响因素对民参军知识转移绩效存在显著正向影响,合作障碍对知识转移绩效存在显著负向影响;运行机制对主体交互有正向影响;融合环境和运行机制对合作障碍具有负向影响;同时运行机制对民参军知识转移绩效的总效应最大,在转移过程中扮演着关键助推角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军民融合 民参军 知识转移 影响因素 结构方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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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行政权运行规范的解释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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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惠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2-111,共20页
要树立整体主义法治观和整体主义治理观,科学解读《民法典》中行政权运行规范。《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具有目的性和终极性,是行政法治的基础,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学术界要为行政权的权限和行使提供民法的解释路径,要更多... 要树立整体主义法治观和整体主义治理观,科学解读《民法典》中行政权运行规范。《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具有目的性和终极性,是行政法治的基础,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学术界要为行政权的权限和行使提供民法的解释路径,要更多运用民法思维去诠释和解决行政问题。民法学者应当与行政法学者一道,以《民法典》基本内容为依据,以民事权利保护为中心,以民行交叉问题的合理解决为目标,构建人格行政法、家庭行政法、组织行政法、财产行政法、契约行政法和损害救济行政法的行政法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行政权 民行交叉 国家治理 行政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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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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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相军 马睿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75-95,共21页
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前提下,以当事人各方认可的方式,实现法律程序终结或者将行政争议导入新的处理程序,达到自然消解案涉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履职目标。检察机关在... 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前提下,以当事人各方认可的方式,实现法律程序终结或者将行政争议导入新的处理程序,达到自然消解案涉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履职目标。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智慧借助、案例检索精细化审查案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以抗促和、促成和解、服判息诉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职主动担当,在化解超过起诉期限、遗落之诉、民行交叉等案件行政争议中发挥监督能动性,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超过起诉期限 遗落之诉 民行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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