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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Escape of the Portuguese Leasing in Macao from Chinese Criminal Law and the Governance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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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anmeng SHI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2015年第11期93-95,共3页
After the Portuguese leased in Macao in the mid-period of Ming Dynasty, the Portuguese officials here were asked to comply with the law of China more than once. To the Qing dynasty, the Portuguese still stubbornly ref... After the Portuguese leased in Macao in the mid-period of Ming Dynasty, the Portuguese officials here were asked to comply with the law of China more than once. To the Qing dynasty, the Portuguese still stubbornly refused to obey the law of China and often escaped from Chinese criminal law using briberies. In the case about Huiqian CHEN and the processing in the end of 1743, the fact that the Portuguese often escaped from the law of China was changed,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Chinese judicial officials about processing the murders about Chinese killed by foreigners was explicitly defined. In this principle, Chinese significant compromises and concessions to the Portuguese were also included, but the criminal jurisdiction was ultimately controll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Qing Dynasty. Thus, the foreign-related criminal procedures conforming to foreign conditions were revis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Qing Dynasty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 of Macao. However, the foreign-related criminal procedures revis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Qing Dynasty were not honestly observed by the Portuguese. After several major cases occurred in Macao, securi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were further issu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Qing Dynasty, in which the judicial control power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Qing Dynasty in Macao was unequivocally stat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MACAO the Portuguese the Government of the qing dynasty Criminal Procedures judicial Control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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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清理积案的理念、制度及实效
2
作者 路红霞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55-64,共10页
清代案件积压现象一直存在,至清中后期积案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清代主要以行政追责为手段强化各级官员监督,且将官员个人勤勉作为解决积案问题的关键。中央和地方为应对积案问题在制度规范方面多有着力。中央不断完善相关立法... 清代案件积压现象一直存在,至清中后期积案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清代主要以行政追责为手段强化各级官员监督,且将官员个人勤勉作为解决积案问题的关键。中央和地方为应对积案问题在制度规范方面多有着力。中央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地方各省除制定清理积案相关法律规范外,通常还会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处理。实践中,清代将治理积案的核心放置于“整饬吏治”,且多采取短期内“运动式”的方式消除积案“存量”,此种做法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效果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中固然有案件繁多、司法资源有限、吏治疲玩等因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清代无立案限制且案件审理权责集中于正长官(印官)的司法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清理积案 制度 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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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俗语词考释五则
3
作者 杨小平 宋城林 《新余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0-45,共6页
《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是记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纠纷通过司法审判的最早档案,极具民族性。档案中俗语词丰富,其中出现了“承缉”“逗逼”“飞覆”“越日”“争角”等俗语词,令人费解。结合辞书、传世文献及语境,“承缉”即“承担... 《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是记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纠纷通过司法审判的最早档案,极具民族性。档案中俗语词丰富,其中出现了“承缉”“逗逼”“飞覆”“越日”“争角”等俗语词,令人费解。结合辞书、传世文献及语境,“承缉”即“承担抓捕”,“逗逼”即“逗留,耽搁”,“飞覆”即“迅速回复”,“越日”即“跨过一日,次日;隔天”,“争角”即“争执、吵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 俗语词 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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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实践中“因案修例”的历史考察与分析——以道光朝“奇里绷阿案”为例
4
作者 边芸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8-54,共7页
围绕道光四年(1824)的“奇里绷阿案”,刑部在道光四年和道光十四年先后两次对《大清律例》中“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门内的特定条例进行了修纂,两次修例都在朝堂上下引发关注与磋议。“奇里绷阿案”因案修例的过程反映了传... 围绕道光四年(1824)的“奇里绷阿案”,刑部在道光四年和道光十四年先后两次对《大清律例》中“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门内的特定条例进行了修纂,两次修例都在朝堂上下引发关注与磋议。“奇里绷阿案”因案修例的过程反映了传统法律的服制原则及儒学唯尊的社会背景,亦体现了清代法律体系的自我调节衡平,可供当代法治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因案修例 道光朝“奇里绷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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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木匠索欠纠纷及其日常生活——以乾嘉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
5
作者 常建华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7-23,共7页
木匠作为“打工人”,是清代社会重要的群体,木匠手艺也是人们重要的谋生手段。清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有关于木匠的纠纷多发生在债务的索欠方面。木匠往往在家工作,为乡民服务。木匠到外地谋生,开张木匠铺,也是流动性较大的职业。... 木匠作为“打工人”,是清代社会重要的群体,木匠手艺也是人们重要的谋生手段。清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有关于木匠的纠纷多发生在债务的索欠方面。木匠往往在家工作,为乡民服务。木匠到外地谋生,开张木匠铺,也是流动性较大的职业。木匠既会与房东产生纠纷,也会与雇主和产品的买主发生纠纷。木匠师傅往往带徒或找帮手工作,他们之间也会发生纠纷。木匠与他人的交往中也会产生纠纷。中年木匠未婚者可能收入微薄,经济能力有限。木匠往往兼营农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木匠 索欠纠纷 日常生活 乾嘉刑科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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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hew H. Sornmer, 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
6
《Frontiers of History in China》 2017年第3期510-514,共5页
The third section of the book is the shortest of the three sections. While the other two are each over 100 pages long and feature an appendix, section three is only 40 pages long and has no appendix.
关键词 Matthew H. Sornmer POLYANDRY Wife-Selling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s judicial interventions
原文传递
寓理于情:驳案所见“情”与司法制度逻辑
7
作者 邢天宇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158-173,共16页
“情”的使用蕴含了清代重案审判制度的思维模式与权力构造。在驳案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根据案情重大疑难与否,参与案件讨论的主体构成会发生变化,也会带来不同的思考方式。同时这种思考方式反映了清代重案审判中蕴含的等差式的权力构造,... “情”的使用蕴含了清代重案审判制度的思维模式与权力构造。在驳案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根据案情重大疑难与否,参与案件讨论的主体构成会发生变化,也会带来不同的思考方式。同时这种思考方式反映了清代重案审判中蕴含的等差式的权力构造,即“主者守文”“大臣释滞”和“人主权断”的等差式审判权力配比。对上述思维模式与权力构造进行深入考察,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清代司法的权力运作样态,也可以在“逐级审转复核制”之外提供一种法学的观察视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 个案逻辑 权力分配 清代审判 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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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还是“沉冤”:案例所见《洗冤录》与清代命案检验实效
8
作者 孟孜谦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85-99,共15页
由道光初年德清案的审理可见,《洗冤录》在清代命案检验中的权威地位,与其固有局限之间存在矛盾,使得“洗冤”时而流于空谈。《洗冤录》的内容并非全然精确,难以在客观上真正区别部分尸伤和死因,故官吏得以在权威文本的背书下混淆案情... 由道光初年德清案的审理可见,《洗冤录》在清代命案检验中的权威地位,与其固有局限之间存在矛盾,使得“洗冤”时而流于空谈。《洗冤录》的内容并非全然精确,难以在客观上真正区别部分尸伤和死因,故官吏得以在权威文本的背书下混淆案情、改换死因。而审转制下,官员出于利己或规避司法责任,其对《洗冤录》的运用与解释时有恣意和庸俗化之虞,使之成为粉饰案情的工具与回避问题的借口。“法弊”与“人弊”相互交织,使得《洗冤录》在部分案件中不仅未能实现“洗冤”的理想,反而令“沉冤”得以坐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洗冤录》 德清命案 尸伤检验 权威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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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江西巡抚对江西教案的处置研究
9
作者 连振斌 《新余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4-90,共7页
清末江西社会深受教案的冲击,严重地威胁着清政府的统治。为此,江西巡抚围绕调节官、绅、教、民诸阶层关系的目的,采取了设立洋务局、教务公所等机构,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与考核,积极吸纳江西士绅参与等举措,试图以此建立处理教案的有... 清末江西社会深受教案的冲击,严重地威胁着清政府的统治。为此,江西巡抚围绕调节官、绅、教、民诸阶层关系的目的,采取了设立洋务局、教务公所等机构,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与考核,积极吸纳江西士绅参与等举措,试图以此建立处理教案的有效应对机制。与此同时,江西巡抚转变了对传教士和教民的管理思路,从加强对教民的管理转向以祛除民教词讼案件中教会的影响力为目标,进而实现教案的“内政化”。这些举措对清末时期江西教案的逐渐和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导致了官绅的分离,加剧了江西社会的动荡,使清政府在江西的统治陷入更大的危机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江西巡抚 江西教案 李兴锐 胡廷干 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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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古代寺产纠纷案初考——以显华寺碑刻所录案例为中心
10
作者 邓里 胡志群 《萍乡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46-53,共8页
古代,萍乡地区的寺庙因田产与村民发生纠纷的案件,地方文献不见有相关资料记载。近年,萍乡博物馆对全市庙宇文物进行调查时,在显华寺内发现数通碑刻,其中清同治二年(1863)重立的《永远遵守》碑和光绪四年(1878)刊立的《千秋永賴》碑涉... 古代,萍乡地区的寺庙因田产与村民发生纠纷的案件,地方文献不见有相关资料记载。近年,萍乡博物馆对全市庙宇文物进行调查时,在显华寺内发现数通碑刻,其中清同治二年(1863)重立的《永远遵守》碑和光绪四年(1878)刊立的《千秋永賴》碑涉及有关寺产纠纷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千秋永賴》碑刻比较详细地记录了一件萍乡显华寺寺产纠纷案的整个发生过程和最终处理结果,为我们研究清代该时期寺产纠纷案的处理及其衍生问题,提供了一手资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华寺 清代碑刻 寺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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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叶广西地方社会职役与治理 被引量:2
11
作者 常建华 《安徽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5-15,共11页
乾嘉时期,广西地方职役出自四个系统,即土官少数民族村寨系统,有村老、头人、狼总;保甲系统,保正、保长是负责人;还有乡约系统与里甲系统。乾隆时期,地方社会职役以保甲系统为多。嘉庆朝,保正、保长保甲系统仍占据绝对多数,新增地保、乡... 乾嘉时期,广西地方职役出自四个系统,即土官少数民族村寨系统,有村老、头人、狼总;保甲系统,保正、保长是负责人;还有乡约系统与里甲系统。乾隆时期,地方社会职役以保甲系统为多。嘉庆朝,保正、保长保甲系统仍占据绝对多数,新增地保、乡保,表明地方、乡约、保正(保长)三者之间在融合,地方职役有向地保发展的趋势。刑科题本揭示了民间投保、职役报案的过程,可见职役平时处理当地的经济纠纷、盗窃案件。《清实录》记载了乾嘉时期广西官府与地方职役的关系,碑刻资料还有地方社会职役实态性的记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科题本 保甲 地保 乾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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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变通新疆命盗案件章程探析 被引量:2
12
作者 伏阳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05-113,154,共10页
清朝平定阿古伯之乱后在新疆建省,在行政体制上废除伯克制等制度,建立各地道、府、州、县。在司法制度上废除了“查经拟罪”等做法,适用清律规定的实体法律和司法程序。在新疆融入全国统一司法制度体系的同时,采取了一些变通性的做法,... 清朝平定阿古伯之乱后在新疆建省,在行政体制上废除伯克制等制度,建立各地道、府、州、县。在司法制度上废除了“查经拟罪”等做法,适用清律规定的实体法律和司法程序。在新疆融入全国统一司法制度体系的同时,采取了一些变通性的做法,主要体现在变通新疆命盗案件办理章程。对此,学界有评价认为是从新疆实际情况出发的,但实际上,变通命盗案件办理不利于国家司法的统一,同时在程序上损害了案件人犯的司法权利,也不利于提升案件审理质量。究其实际,只是新疆首任巡抚刘锦棠治新时期,为方便自身统治采取的一项权宜之计,至清末新政后予以废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朝 新疆 命盗案件 变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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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服制命案中的夹签制度 被引量:1
13
作者 边芸 《青海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20-228,共9页
清代服制命案中的夹签制度形成于乾隆时期,是主要针对“情可矜悯”服制命案声请减等的一种特殊司法审判制度,运作流程中包括督抚声请、刑部夹签、内阁票拟加签及皇帝决断等环节。夹签制度的核心就是在依法判决的同时予以必要的情理考量... 清代服制命案中的夹签制度形成于乾隆时期,是主要针对“情可矜悯”服制命案声请减等的一种特殊司法审判制度,运作流程中包括督抚声请、刑部夹签、内阁票拟加签及皇帝决断等环节。夹签制度的核心就是在依法判决的同时予以必要的情理考量,以实现律例前提下的“情法允协”为最高目标,既是清代“情理法”司法审判特征的典型表现,亦是国家治理的政治需要。夹签案件的法律推理及夹签后的处置等都能够体现清代司法者的法律观念和司法逻辑。夹签制度的出现,为审视刑事犯罪中的情理要素提供了必要的申诉渠道和制度保障,可供当代中国司法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服制命案 夹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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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还是疯病复发?——从巴县“唐德声自尽案”看清代司法档案的辩证利用
14
作者 张晓霞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54-64,共11页
清代司法档案作为第一手史料,在学术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学者发现了司法档案中的虚构问题,提醒研究者警觉。清代巴县“唐德声自尽案”,展示了通详前后案情叙述上发生的巨大变化。对其进行细致分析可以引导我们去探究清代基层... 清代司法档案作为第一手史料,在学术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学者发现了司法档案中的虚构问题,提醒研究者警觉。清代巴县“唐德声自尽案”,展示了通详前后案情叙述上发生的巨大变化。对其进行细致分析可以引导我们去探究清代基层衙门在命案审断中的实际面向,加深对清代司法制度的认识。在利用清代司法档案的过程中,需要秉持辩证的态度,既要认识到其中的重要作用,也不能盲目尽信,更不能因为存在虚构现象就否认这些档案的价值。注意利用的方式方法,处理好个体与案卷整体的关系,悉心比较与鉴别,能有效规避虚构带来的影响,最大限度发挥这些档案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巴县档案 “唐德声自尽案” 清代司法档案 辩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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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州县司法中的人为与讼累——基于《殷韩氏控廖永年等蓄谋罩占案》的分析
15
作者 胡国庆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09-114,共6页
明清州县司法体制给涉讼双方造成巨大讼累多系人为的非理性因素造成。诉讼两造采用的虚构、阿谀的“饰词兴讼”诉讼策略只会弄巧成拙,不利于官府查清案件实情,讼师在背后点拨怂恿,使讼民深陷此种虚浮的策略模式中;州县官衙采用的裁剪事... 明清州县司法体制给涉讼双方造成巨大讼累多系人为的非理性因素造成。诉讼两造采用的虚构、阿谀的“饰词兴讼”诉讼策略只会弄巧成拙,不利于官府查清案件实情,讼师在背后点拨怂恿,使讼民深陷此种虚浮的策略模式中;州县官衙采用的裁剪事实的理断策略只能加剧涉讼的劳命伤财,滞后案件的审理进程,民众的父母官情节则使讼民不愿轻易退出诉讼。帝制下州县理讼体制所形成的巨大讼累促使百姓偏好于简便高效的民间息讼方式。明清州县司法模式中的人为非理性因素缘于官与民之间时空上的疏离以及家族与国家逻辑关系的错乱。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司法有必要适度推行客观化、理性化与普遍化的科层体制,但这又是帝制司法所无法独立完成的变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时期 讼累 诉讼 民间解纷 司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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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文献与清代医案的半夏泻心汤证因机辨析 被引量:2
16
作者 周冉冉 罗亚敏 +4 位作者 李伊然 李冉 杨凤 李芊芊 陶晓华 《世界中医药》 CAS 2023年第20期2918-2923,共6页
经典名方半夏泻心汤出自《伤寒论》,古往医家对此方论述颇丰,辨证论治而取效于临床。每首方剂皆有其相应的证机,病机作为疏通中医古今异病同治的枢纽,贯穿于病脉证并治动态诊疗全过程。现通过梳理历代半夏泻心汤的理论文献,研究清代医... 经典名方半夏泻心汤出自《伤寒论》,古往医家对此方论述颇丰,辨证论治而取效于临床。每首方剂皆有其相应的证机,病机作为疏通中医古今异病同治的枢纽,贯穿于病脉证并治动态诊疗全过程。现通过梳理历代半夏泻心汤的理论文献,研究清代医家应用此方的医案,从理论到临床辨析半夏泻心汤证的病因与病机,并以Cytoscape、TBtools软件进行可视化,为研究经方古为今用提供参考思路。半夏泻心汤证理论文献与医案阐述的因机互有异同,清代医家临证应用多种辨证方法合而辨机,较为重视体质致病的影响,体现中医圆机活法的论治思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半夏泻心汤 病因 病机 医案 文献 清代 分析和编辑软件 生物信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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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医家治疗不孕症的用药特点研究
17
作者 廖心悦 喻嵘 +3 位作者 向琴 王菊平 陆源源 王一阳 《中医临床研究》 2023年第23期17-20,共4页
目的:探究明清医家治疗不孕症的用药特点。方法:利用《中华医典》光盘(第5版)检索明清医案古籍,筛选符合要求的不孕症医案,归纳医案并建立Excel数据库;运用统计软件对中医症型、证素分布、中药频次等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得到符合要求... 目的:探究明清医家治疗不孕症的用药特点。方法:利用《中华医典》光盘(第5版)检索明清医案古籍,筛选符合要求的不孕症医案,归纳医案并建立Excel数据库;运用统计软件对中医症型、证素分布、中药频次等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得到符合要求的不孕症医案72个,包括证型40个,拆分得到病位14个、病性17个。分析结果显示,气血两虚证频次最高,其次是肾阳虚证、肾阴虚证、肝郁脾虚证;主要病位在肾、脾、肝;主要病性为气虚、血虚、精亏;药物主要归脾、肝、肾经;主要有调经止痛、润肠通便、安胎等功效;所用中药主要为温性、甘味。结论:明清不孕症多为虚证。治疗上,明清医家多考虑药物的归经来用药;多用甘味性温的药物;喜用当归养血助孕;对于气虚不孕者,善用健脾养血药达到补气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孕症 明清医案 用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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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名医曹存心诊治急性水肿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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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濮姗姗 杨奕望 李赣 《中国中医急症》 2023年第6期1083-1085,1091,共4页
清代名医曹存心,医术高超,被誉为“德被吴中,名驰海外”。其诊治急性水肿颇具特色,以肺、脾、肾三脏为纲,尤重脾土之制水。承袭中医典籍,对《素问》“因于气为肿”有所阐发,以运气学说为纲,强调因时施治。临证以仲景之法为宗,灵活化裁经... 清代名医曹存心,医术高超,被誉为“德被吴中,名驰海外”。其诊治急性水肿颇具特色,以肺、脾、肾三脏为纲,尤重脾土之制水。承袭中医典籍,对《素问》“因于气为肿”有所阐发,以运气学说为纲,强调因时施治。临证以仲景之法为宗,灵活化裁经方,往往以一主方,变化融贯。曹氏治水肿的同时注重喘证的预防,遵循喘胀相因之理论,健脾行水往往兼顾清肺降气,以防传变。梳理其留世医案,总结曹存心诊治急性水肿的特色,以冀为现今临证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急性水肿 曹存心 《曹仁伯医案》 清代医家 江南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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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分与责任:从祝庚案看清代基层职役与宗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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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斐 《北京档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50-53,共4页
雍正、乾隆年间,婺源县民祝多屡次利用总催这一基层职役身份侵吞钱粮,却在事发后无力偿还,祝庚作为房长不得不为之偿债。后双方爆发冲突,祝庚失手将祝多推水溺毙。乡保见双方私下和解,未去县衙报案。案发后,房长祝庚和乡保均被判罚。这... 雍正、乾隆年间,婺源县民祝多屡次利用总催这一基层职役身份侵吞钱粮,却在事发后无力偿还,祝庚作为房长不得不为之偿债。后双方爆发冲突,祝庚失手将祝多推水溺毙。乡保见双方私下和解,未去县衙报案。案发后,房长祝庚和乡保均被判罚。这一案件表明,乡约、保甲等基层职役与地方宗族社会有着较为密切的地缘和血缘关系网络,有时会囿于情分而违背法律。清代宗族常以轮充形式选派族人充任各类基层职役,也在官府面前做出担保;一旦其犯罪,且无力偿还赔费,族房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基层职役 宗族 祝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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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盛和债案的处理看清末政府与商会的互动及角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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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晓明 喻大华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137-144,共8页
营口商会在原公议会基础上成立,其在成立之初延续了公议会的职能,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主导者、商人利益的维护者、市场秩序及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商事纠纷的裁判者,而政府则极少介入区域经济的运行、管理。东盛和联号倒闭影响空前,牵涉... 营口商会在原公议会基础上成立,其在成立之初延续了公议会的职能,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主导者、商人利益的维护者、市场秩序及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商事纠纷的裁判者,而政府则极少介入区域经济的运行、管理。东盛和联号倒闭影响空前,牵涉的商家及地域十分广泛,超出营口一地范围,商会职能发挥受限,清政府出于维护地方经济秩序及自身利益的目的参与了债案的处理,处理的过程中政府与商会相互配合,在不断的互动中二者的角色也发生了改变,政府成了区域经济危机处理的主导者、决策者、审判者,而商会的角色则向协调者、建议者、执行者、沟通者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末 东盛和债案 商会角色 政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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