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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研究
1
作者 韩立新 杨淇皓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37-45,共9页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司法手段,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其中,处于诉讼程序最前端的司法管辖问题始终存在,阻碍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后续程序推进和实体争议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司法手段,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其中,处于诉讼程序最前端的司法管辖问题始终存在,阻碍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后续程序推进和实体争议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带来向好信号,但由于条文规定的模糊性和效力层级的有限性,管辖连接点、管辖法院和管辖事项的明确性不足,尚有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连接点模糊、民刑交叉案件下海事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冲突、涉外海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法院不明以及海陆交叉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管辖争议四个焦点问题。以上述问题为支点,探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路径,并提出经由《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进行统一立法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 公益诉讼 司法管辖 环境司法专门化 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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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清理的“外部性”问题
2
作者 宋杰 沈瑜晖 《台湾研究集刊》 CSSCI 2024年第4期1-14,共14页
外交部条约委员会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的规定,对1949年之前国民党政府签署的旧条约进行了清理。然而,清理结果并未正式对外公布,导致无论是国际法院还是美国政府等都认为“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旧条约... 外交部条约委员会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的规定,对1949年之前国民党政府签署的旧条约进行了清理。然而,清理结果并未正式对外公布,导致无论是国际法院还是美国政府等都认为“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一旧条约依然“有效”。我国有必要尽快在法律上公开对此旧条约的清理程序,宣布此条约无效,并将清理结果告知国际法院,敦促国际法院适用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改变其对“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既有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条约清理 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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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被引量:1
3
作者 徐洁 李琳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7-148,共12页
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发展的长效机制,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简称)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一项制度创新,旨在提高环境司法效率和环境治理质量,但鲜有研究关注环境司法改革对企业绿色转型的... 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发展的长效机制,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简称)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一项制度创新,旨在提高环境司法效率和环境治理质量,但鲜有研究关注环境司法改革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鉴于此,该研究借助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作为准自然实验,以2004—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探究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结果表明:①环保法庭的设立对企业绿色转型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体现为促进企业绿色创新水平增强和全要素生产率提高,该结论经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②机制分析表明,环保法庭的设立通过强化企业外部约束与提高企业内部动力双重途径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外部约束机制包括削弱政企合谋导致的治理失灵,以及增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治理的软约束。内部动力机制包括降低企业绿色转型面临的融资压力,以及提高企业技术改进过程中的创新效率。③异质性分析发现,环保法庭的绿色转型效应对污染行业、民营企业以及有环保背景CEO的企业影响更为突出。该研究表明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绿色转型的积极影响具有持续性,不会因为潜在的转型成本而挤出绿色创新活动,为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探索了一条激励相容的法制途径。因此,应持续深化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加强跨流域、跨区域环境司法联动,探索司法、行政和社会组织协作模式,完善外部约束与内生动力相协调的综合治理机制,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的同时激发全社会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共治的内生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法庭 环境司法 企业绿色转型 外部约束 内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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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信托基金的赔偿功能研究
4
作者 杨之易 李滨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90-98,共9页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创立的被害人信托基金的重要功能是执行法院的赔偿命令,落实对被害人的赔偿。信托基金实行独立的董事会管理体制,并与国际刑事法院开展有效合作。信托基金在现阶段面临的主要挑战是,稀缺的赔偿资源不能涵盖诉...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创立的被害人信托基金的重要功能是执行法院的赔偿命令,落实对被害人的赔偿。信托基金实行独立的董事会管理体制,并与国际刑事法院开展有效合作。信托基金在现阶段面临的主要挑战是,稀缺的赔偿资源不能涵盖诉讼外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有限的赔偿能力无法达到人们过高的期待、缺少赔偿监督机制难以确保赔偿金的实际交付。为了使信托基金更好地发挥赔偿功能,应由信托基金而非法院掌握对基金“其他资源”的自主使用权,审慎制定赔偿命令,优先保障诉讼内被害人获得赔偿,善用象征性赔偿方式,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形成合力,抚平犯罪给被害人和国际社会造成的创伤,促使国际刑事司法制度从纯惩罚性正义向恢复性正义的模式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院 信托基金 赔偿功能 恢复性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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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与刑事司法的沟通衔接机制 被引量:5
5
作者 江国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2-119,共18页
基于案件的互涉性和关联性,公检监三机关在办理特定案件时,势必出现管辖交叉甚或冲突;基于职能分工,监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上所适用法律亦存不同,势必产生监察证据制度与刑事证据制度之间、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 基于案件的互涉性和关联性,公检监三机关在办理特定案件时,势必出现管辖交叉甚或冲突;基于职能分工,监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上所适用法律亦存不同,势必产生监察证据制度与刑事证据制度之间、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与检察从宽处罚建议之间的适用性冲突;基于程序的相对独立性,监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不同阶段均存在有效沟通和衔接的现实必要性和迫切性。为此,有必要在遵循职能管辖原则前提下,形成监察管辖优位、并案管辖、协作管辖机制,解决互涉案件和关联案件的管辖冲突问题;在遵循证据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形成监察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同构机制,解决监察证据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适用的冲突问题;在遵循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引入协商机制解决移送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问题;在遵循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前提下,引入庭前会商等机制,解决职务犯罪审判阶段的衔接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辖衔接 证据衔接 强制措施衔接 庭前会商机制 涉案财物处置衔接 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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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司法造法性与政治异化——以有关民族自决的咨询意见为例 被引量:4
6
作者 刘晶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3年第2期120-137,共18页
国际法院是界定和解释国际法的权威机构,其咨询意见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但面对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潜在冲突,相关咨询意见的法律解释显示出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主权的实践,这种不确定性是咨询意... 国际法院是界定和解释国际法的权威机构,其咨询意见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但面对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潜在冲突,相关咨询意见的法律解释显示出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主权的实践,这种不确定性是咨询意见中法律与政治逻辑的外在体现。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在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它的司法属性与法律权威性不仅在事实上影响了国家行为,也进一步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从而显示出一定的司法造法性。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大国政治通过影响咨询请求的提出、国际法官的构成、法院咨询管辖权的行使等侵蚀了国际司法公正,使得咨询意见的司法属性发生消极的政治异化。作为和平发展的大国,中国应正确认识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软法化及其对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国际法院咨询程序进一步推动国际法治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院 咨询意见 民族自决 司法造法 大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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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院指示的临时措施
7
作者 朱明新 《南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5期55-73,共19页
国际诉讼中,临时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工具。近年来,国际法院案件当事方频繁请求指示临时措施,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国际法院几乎都会指示临时措施,这使得作为“附带程序”的临时措施几乎成为国际法院的“标准程序”。从某种角度看,这种发展趋... 国际诉讼中,临时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工具。近年来,国际法院案件当事方频繁请求指示临时措施,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国际法院几乎都会指示临时措施,这使得作为“附带程序”的临时措施几乎成为国际法院的“标准程序”。从某种角度看,这种发展趋势背离了临时措施的初衷,成为案件启动国的诉讼策略工具。在此背景下,研究国际法院指示临时措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诸如临时措施的具体过程、双重目的、管辖性先决条件、情形需要以及法律拘束力等,不仅可以加深理解国际法院临时措施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且可以认识到该制度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院 临时措施 管辖性先决条件 情形需要 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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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管辖权问题研究
8
作者 焦阳 《晋中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69-73,共5页
国际刑事法院基于条约成立,对非缔约国没有强制力。其管辖权启动有三种方式,在实践中,苏丹达尔富尔情势、利比亚情势均由联合国安理会提交,非缔约国科特迪瓦声明接受管辖,检察官才开始主动调查科特迪瓦情势,菲律宾情势被调查时其还是缔... 国际刑事法院基于条约成立,对非缔约国没有强制力。其管辖权启动有三种方式,在实践中,苏丹达尔富尔情势、利比亚情势均由联合国安理会提交,非缔约国科特迪瓦声明接受管辖,检察官才开始主动调查科特迪瓦情势,菲律宾情势被调查时其还是缔约国,孟加拉/缅甸情势中的犯罪“行为”有跨境因素,部分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法院的管辖权可能涉及非缔约国国民,但这些本是由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规约传统机制、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解释造成的,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理。法院的实践发展趋势有一定扩权倾向,有可能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对此我国要加强研判,尽可能避免国际刑事法院对我国国民的管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院 非缔约国 管辖权 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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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协议管辖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
9
作者 陈婉姝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1期20-28,共9页
协议管辖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国际商事法庭的协议管辖条件,但该规定尚未明确界定商事性的范围,实际联系要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单一... 协议管辖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国际商事法庭的协议管辖条件,但该规定尚未明确界定商事性的范围,实际联系要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单一且排他性效力规定不清。为保证更多当事人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争议,建议对争议的国际性做扩大解释,明确商事性判断标准,适当扩大实际联系要素的范围,放宽协议管辖具体形式和明确协议之排他效力,以适应现代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 国际商事争议 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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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善意协商义务的适用方法研究——基于国际法院实践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玮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1-57,共7页
善意协商义务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基本国际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多个国际法院案例确认为重要义务甚至具有国际习惯法的地位。但由于善意协商义务天然所具有的模糊性,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法院案例中,并没有明确列举满足该义务的具... 善意协商义务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基本国际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多个国际法院案例确认为重要义务甚至具有国际习惯法的地位。但由于善意协商义务天然所具有的模糊性,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法院案例中,并没有明确列举满足该义务的具体要求和审核标准。在国际法院所有涉及“善意原则”的案例中,有超过60%的案例都涉及善意协商义务,国际法院将其作为最主要的善意原则的具体适用形式。在这些案例中,国际法院不乏前后不一致的观点与立场,但整体来看国际法院在审查国家是否满足善意协商义务时,通常要求当事国应当按照既定的谈判流程真诚而有意义地进行谈判,不可仅仅是走形式,并应当考虑到各方的合理利益并作出相应的妥协与让步,不得无合理理由延迟协商、拒绝沟通并固执己见。在多个案例中的国际法院管辖权确立阶段,国际法院认为满足善意协商义务应当是诉讼前置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另外在有可能涉及他国利益的跨境损害案件中,国际法院要求善意协商义务应具体体现为及时通知利害相关方并及时作出信息共享披露与协商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院 善意协商义务 适用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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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南海争端解决的国际司法途径探究 被引量:8
11
作者 杨猛宗 刘万啸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03-110,共8页
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是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法治化的需要,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和平崛起的负责任的大国的重大现实需求。依法治国也包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通过... 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是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法治化的需要,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和平崛起的负责任的大国的重大现实需求。依法治国也包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通过国际法院及国际仲裁等国际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应该成为我国的重要选择之一。我国应加强对高端国际法人才的培养、选拔,并积极向国际司法机构输送相关人才,增强我国运用国际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依法治国 南海争端 国际法院 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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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作用探讨 被引量:7
12
作者 陈滨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3期150-155,共6页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围内 ,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角度 ,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 :有所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 ;充分利用具有多种优势的特别分庭 ;而咨询管辖则...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围内 ,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角度 ,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 :有所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 ;充分利用具有多种优势的特别分庭 ;而咨询管辖则为国际组织提供了预防与解决争端的新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院 管辖权 联合国宪章 诉讼管辖 咨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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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 被引量:21
13
作者 卜璐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91-99,共9页
国际商事法庭是我国"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部分,与仲裁机构、调解机构一起为建设"一带一路"提供法治保障。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国际商事法庭设立浪潮为我国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方面设... 国际商事法庭是我国"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部分,与仲裁机构、调解机构一起为建设"一带一路"提供法治保障。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国际商事法庭设立浪潮为我国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方面设计和运作国际商事法庭提供了经验和借鉴。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在现行制度框架内,于审级设置、专家委员会、外国法查明、境外证据材料、取证及质证方式、与调解和仲裁的衔接、信息化平台建设上进行了有限的革新,但在管辖权、法官任免、诉讼程序上仍保持与普通人民法院一致的实践。立足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整体定位,走差异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是我国国际商事法庭成功运行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国际商事法庭 管辖权 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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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的“不确定”危机及矫正——兼对管辖制度价值的检讨 被引量:17
14
作者 王一超 《财经法学》 2016年第1期100-113,共14页
我国存在对管辖制度价值的误解,管辖规范过于原则,指定管辖泛滥,这引发了刑事诉讼管辖的不确定危机。管辖制度乃"纯粹的程序正义"。它并非旨在追求裁判公正,而是以确定性为制度价值目标。管辖确定是法定法官原则的直接要求。... 我国存在对管辖制度价值的误解,管辖规范过于原则,指定管辖泛滥,这引发了刑事诉讼管辖的不确定危机。管辖制度乃"纯粹的程序正义"。它并非旨在追求裁判公正,而是以确定性为制度价值目标。管辖确定是法定法官原则的直接要求。此外,管辖权确定还有助于维护法院独立,贯彻平等原则,是控辩双方武器平等的前提,并有效率价值。为了实现对管辖制度的确定性矫正,应严格依照管辖规范确定管辖权,排斥于法不合的不确定因素。同时必须正视管辖制度中存在不可避免的不确定因素,并应予以克服:通过确立原则性的管辖权顺序规范,克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及并案管辖中的不确定;遵循管辖恒定原则,维持审判过程中管辖法院的稳定性。指定管辖不应颠覆管辖制度的确定性价值,应谦抑适用,只适用于有必要解决管辖争议或转移管辖权的例外情形,且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管辖 审判管辖 指定管辖 纯粹的程序正义 法定法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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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及美国的应策 被引量:11
15
作者 朱文奇 《河南社会科学》 2003年第5期63-67,共5页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国际法、国际刑法和国际关系发生深远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与其管辖权紧密相关,是主权国家在是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必定要首先考虑的问题。而在国际刑事...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国际法、国际刑法和国际关系发生深远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与其管辖权紧密相关,是主权国家在是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必定要首先考虑的问题。而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方面,检察长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检察长在调查和起诉方面享有巨大权力,使得有些国家有所顾虑,其中对国际刑事法院刑事管辖权最持怀疑态度的,就是美国。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既是国际刑法范畴问题,也是国际法的问题。它既关系到国家主权,也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中的补充性原则和启动机制方面的规定,涉及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也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中最复杂、最敏感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院 启动机制 管辖权 美国 国际刑法 国际关系 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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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被引量:16
16
作者 杜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88-96,共9页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已经生效,我国批准该公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排他性首先取决于该协议的准据法。我国法院通常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来判断该协议的效力,而海牙公约则采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已经生效,我国批准该公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排他性首先取决于该协议的准据法。我国法院通常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来判断该协议的效力,而海牙公约则采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有学者主张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对于排他性的判断标准,我国和欧盟的做法与公约保持了一致,而美国的做法则相反。我国法律规定了选择法院协议必须符合实际联系原则,虽然西方大多数国家不再采用该原则,但该原则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于促进我国司法改革、提高我国司法竞争力具有深远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选择法院协议 管辖权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实际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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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政策的规范内涵、适用范围和实际功效——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政策为例 被引量:8
17
作者 焦洪昌 潘堃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5-112,共8页
司法政策源于我国宪法法律构成的规范性体系,是司法体制运行中政治与法律相互作用的结果。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政策措施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规范法律适用和司法行为、调整司法系统内部结构关系等。随着司法政策功能的拓展,人民法... 司法政策源于我国宪法法律构成的规范性体系,是司法体制运行中政治与法律相互作用的结果。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政策措施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规范法律适用和司法行为、调整司法系统内部结构关系等。随着司法政策功能的拓展,人民法院正在从“克制司法”走向“能动司法”,从关注“校正正义”走向关注“分配正义”,从“司法权地方化”走向“司法权国家化”。基于这一司法政策功能的认知,有必要在司法改革中突出司法政策的制度设计,完善司法政策决策程序,更好地履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职责使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政策 能动司法 分配正义 司法权国家化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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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令大战的理论意蕴与实践应对 被引量:25
18
作者 宁立志 龚涛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28-38,共11页
禁诉令从英国的一项国内制度演变成了国际民事诉讼中解决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单边手段,并有着逐渐泛滥的趋势,亟需国际社会予以反思和理性对待。面对席卷全球的禁诉令大战,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应建立具有攻击性的禁诉令制度,但实际上,此举的... 禁诉令从英国的一项国内制度演变成了国际民事诉讼中解决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单边手段,并有着逐渐泛滥的趋势,亟需国际社会予以反思和理性对待。面对席卷全球的禁诉令大战,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应建立具有攻击性的禁诉令制度,但实际上,此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都有所欠缺,更重要的是,禁诉令违反了主权原则而不符合国际法,在运行机理上也存在内在矛盾。中国的合理应对方式包括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一方面,中国可以推动国际社会在司法管辖权方面的协调与合作,缔结以最先受诉法院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条约;另一方面,中国可以在国内法中构建以阻断外国禁诉令为核心的防御性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诉令 国际民事诉讼 管辖权冲突 最先受诉法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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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被引量:8
19
作者 黄世席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4期506-512,共7页
国际足球争议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主要争议类型,争议的当事人遍布各大洲,其管辖根据主要是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的章程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也主要是适用国际足联或者欧洲足联的有关规则条例,但仲裁庭在认为有关规定不合理的时候也可以... 国际足球争议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受理的主要争议类型,争议的当事人遍布各大洲,其管辖根据主要是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的章程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也主要是适用国际足联或者欧洲足联的有关规则条例,但仲裁庭在认为有关规定不合理的时候也可以自己决定应当适用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足球争议 国际体育仲裁院 管辖杈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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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证据链的构造 被引量:10
20
作者 张卫彬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85-96,共12页
对于南沙群岛主权归属,我国学界缺乏结合条约证据决定性分量规则进行抽象理论分析。我国可借鉴国际法院在实践中适用的证据分量大小认定规则,确立“历史证据/条约”的“双轨论”作为论证南沙群岛归属中国的逻辑起点,赋予其决定性分量;同... 对于南沙群岛主权归属,我国学界缺乏结合条约证据决定性分量规则进行抽象理论分析。我国可借鉴国际法院在实践中适用的证据分量大小认定规则,确立“历史证据/条约”的“双轨论”作为论证南沙群岛归属中国的逻辑起点,赋予其决定性分量;同时,结合其他层级的关键证据的补充价值,构造出拥有南沙群岛主权事实相互印证、证据分量大小层级分明、环环相扣的完整证据链。即,历史证据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共同确证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中国,构成第一子证据链;“殖民地法律/有效管辖证据”确定了南海周边国家独立时边界,构成第二子证据链;地图等其他类型的证据作为弥补条约证据脱漏环节的关键证据,构成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的第三子证据链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沙群岛 证据链 领土主权 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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