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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骗保案赔付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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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鹏 李洋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75-78,共4页
李某杀妻骗保案,因保险人无法证明李某是实际投保人,故只能以保险合同书面记载的投保人廖某为法律意义上的投保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只能适用于合同当事人,而该案合同当事人廖某并无骗保之故意。并且,保险学上所谓之危险不确定性... 李某杀妻骗保案,因保险人无法证明李某是实际投保人,故只能以保险合同书面记载的投保人廖某为法律意义上的投保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只能适用于合同当事人,而该案合同当事人廖某并无骗保之故意。并且,保险学上所谓之危险不确定性,应针对被保险人而言,并非针对投保人,本案风险对廖某仍属不确定,保险人仍可承保。自上述角度而言,李某杀妻骗保案,保险人仍应对被保险人廖某之继承人赔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杀妻骗保 投保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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