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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sults and Financial Statu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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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ijian HE Hu Wei 《Asian Agricultural Research》 2023年第4期1-4,9,共5页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the performance and problem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 their business activities were analyzed.It is believed that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was develop...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the performance and problem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 their business activities were analyzed.It is believed that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was developing continuously in a good way,with strong debt paying ability,but the operation ability and management efficiency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The operation was too conservative,and the asset utilization efficiency and profitability were weak.There were many unnecessary liabilities,and they developed mainly relying on their own accumulation.Therefore,it is proposed to crack the"talent dilemma"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straighten out and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villagers self-governing organizations,correct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llective accumulation and member distribution,adhere to the financial input of blood replenishment and transfusion,and make liabilities reasonable according to the management developmen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ural revitalizatio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perating results Financial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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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规则解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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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林 袁文全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6-106,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定义及认定应以户籍为基础,但不宜强制要求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需以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提供,也不应把二者之间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成员身份定义的必要条件。丧失成员身份的规定中,可以用“户籍+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类型划分方式,把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等群体排除在组织成员之外。对于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的成员,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核心财产权益的保留时间不宜一概而论,可根据权益性质确定合理的保留期限。《草案二次审议稿》可通过细化、完善涉及成员身份的相关规定,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提升农村居民参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认定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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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的组织化:不同服务模式的比较 被引量:2
3
作者 陈义媛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8-64,共17页
本研究通过对比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模式,讨论了小农户如何被组织起来以及组织成本由谁承担的问题。在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化服务模式中,小农户因受到政府补贴的吸引而达成了临时的合作,但这种组织化... 本研究通过对比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模式,讨论了小农户如何被组织起来以及组织成本由谁承担的问题。在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化服务模式中,小农户因受到政府补贴的吸引而达成了临时的合作,但这种组织化具有暂时性。在市场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模式中,小农户或被整合到规模经营主体的种植模式中,或被服务组织重塑。在这两种服务模式中,小农户都是被动的参与者,其组织化程度并未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通过重建与小农户的双向权责均衡关系,通过收取服务费用的方式来解决组织成本问题。这种双向的权责均衡关系使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小农户之间建立起有机的利益联结,从而使该组织对小农户的组织和动员成为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业社会化服务 小农户 组织化 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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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逻辑脉络及其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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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广会 邹建永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0-123,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渊源进行合理解释。在民法规范语境下,应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就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的关系而言,两者相伴而生,成员资格实质上是从权利主体角度对成员权的描述,为成员权在主体面向的表达。基于此,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实质是对农民所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予以确权。我国农村传统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户是基本经营单位,从逻辑上应当将家庭成员与以家庭为单位取得权益的关系确定为按份共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城乡二元体制导致户籍这一本质上与成员权利取得不具因果关系的因素被纳入认定标准之中,其证明作用不应被忽视。在传统路径下,应构建以出生事实为核心、其他亲缘关系为辅助的主体判断路径,同时明确列举其他除外情形,形成正反双向的认定机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股权类型设置,集体固有成员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在范围上并非完全一致,未来应以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权的私法属性为目标,分阶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进行渐进性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员资格认定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经济合作社 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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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1
5
作者 高海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97-107,共11页
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学者观点又存在较大分歧。在“房地一体”登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享有独立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应平等、补充适用《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界分村级组织集体公... 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学者观点又存在较大分歧。在“房地一体”登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享有独立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应平等、补充适用《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界分村级组织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主体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尽量登记给村民委员会。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宜采取拨用而非划拨的方式,并经登记生效;其不能抵押,但可以在不降低公益效用的前提下,经政府机关批准和集体成员民主议定,采取转让、互换等方式处分。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因集体公益收回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因经营性转化应当明确转化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收益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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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性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定性 被引量:1
6
作者 张先贵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9-89,共11页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改革政策和实践的积极回应以及对现行实证法体系化效应考量等,法理上,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角色定性为社区性市场主体。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决定了集体资产股权的初始配置宜在本集体范围内按照成员身份公平配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对外转让时,受让方的持股比例和股权权能需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如此,方能妥当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社区性和市场性二者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区性 市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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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资源市场配置法律机制的完善 被引量:1
7
作者 韩松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19-34,共16页
我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为基础的农地市场配置的法律机制,既存在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位的特定性局限。为实现市场对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治理作用... 我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为基础的农地市场配置的法律机制,既存在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位的特定性局限。为实现市场对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治理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管理与调控作用。应当完善农地市场民事法律机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范围,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权利。应当完善对农地市场的管理调控法律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农地用途管制、农业补贴政策和价格调控、产业政策引导、健全市场服务体系以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资源市场配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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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密构解析:农民集体所有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8
作者 陈甦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3-161,共19页
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条文中有三个“集体”和两个“所有”,但其同一词语并非表达同一概念。在该条立法假定部分,表达集体所有制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其中“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条文中有三个“集体”和两个“所有”,但其同一词语并非表达同一概念。在该条立法假定部分,表达集体所有制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其中“集体”“所有”为政治经济学概念;在立法处理部分,表达设定集体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其中“集体”“所有”为法学概念。我国宪法和民法典通过在特定规范中语境设置转换,实现“集体”“所有”的语义设定由政治经济学范畴迁移至法学范畴。对“集体”“所有”的语义自设不同,反映词语所指的概念界定不同,进而反映法律叙事者的观察视野与观念表达不同,这是农村集体经济法治领域许多学术观点争议与立法方案竞争得以发生的底层原因。依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之本旨,民法典中的“农民集体”是政治经济学概念,反映物质性的经济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学概念,反映观念性的法律关系。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本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的法律形式,两者之间是异质同体的社会存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 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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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成员诉权的组织法配置:法理、实践和解释性构造
9
作者 赵新龙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1-134,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体系性视角初步构建集体成员诉权机制,但仍然存在粗疏遗漏和诉权克减现象。运用组织法逻辑配置集体成员诉权并构设诉讼规则,纵向维度上应当尊重其不同诉讼阶段动态递进的三阶构造,横向维度上适用以诉讼目的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体系性视角初步构建集体成员诉权机制,但仍然存在粗疏遗漏和诉权克减现象。运用组织法逻辑配置集体成员诉权并构设诉讼规则,纵向维度上应当尊重其不同诉讼阶段动态递进的三阶构造,横向维度上适用以诉讼目的为依据划分形成的三种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主要沿着以撤销权保护成员权益、以代表诉权保护组织权益、以行政行为监督决议合法性的进路展开,尚存撤销诉讼规则错裂、代表诉讼规则疏漏、决议纠纷可诉性不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仍有极大解释空间。应结合集体成员诉权原理构设侵权诉讼、代表诉讼和决议诉讼,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法官采取扩张性解释拓展细化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集体成员诉权 代表诉讼 自益权诉讼 共益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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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困境破解
10
作者 王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1-13,共13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从制度阐释、制度评价和制度完善三个层面依次进行。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范内涵,即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从制度阐释、制度评价和制度完善三个层面依次进行。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范内涵,即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者作为所有权归属主体,后者作为所有权行使主体。在主体多元、关系复杂的制度设计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权限不清、定位不明、能力不足的三重困境。以“代表说”为基础,塑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法律关系,发掘代表的制度价值并予以完善。在组织权限方面,应消除集体产权“折股量化”范围限制的影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全权管理;在法律定位上,从成员构成方面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的资质,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异化为以股权投资为基础的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在组织能力上,着重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效率,并从资产收益取得和分配规则上充实其收入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表 农民集体 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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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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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杨 段铜艳 《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4年第1期120-125,共6页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必要的制度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在职能上兼具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双重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不会动摇集体所有权,也不会致使其职能落空,完善的退出机制反而可以增...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必要的制度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在职能上兼具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双重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不会动摇集体所有权,也不会致使其职能落空,完善的退出机制反而可以增进集体经济的市场效益。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存在解散事由限定范围过窄、高负债下破产适用观点不一以及责任财产范围界定模糊等问题。对此,应当在合并、分立的基础上扩大解散事由范围,增设自愿解散与违法强制解散;通过债务分摊及分期清偿、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源创收等非破产途径解决债务问题;划清责任财产与集体资产的边界,并通过财产来源分类确定责任财产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终止制度 解散 破产 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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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向宅基地收回的“逃逸”及其规制 被引量:4
12
作者 宋志红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6-157,共12页
实践中存在宅基地征收向村集体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逃逸的现象,并呈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向村集体基于乡村公益的宅基地收回逃逸,二是向基于村民自治的宅基地收回“逃逸”。此类“逃逸”行为规避了征收法的适用,侵害了农民权益。法律对宅... 实践中存在宅基地征收向村集体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逃逸的现象,并呈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向村集体基于乡村公益的宅基地收回逃逸,二是向基于村民自治的宅基地收回“逃逸”。此类“逃逸”行为规避了征收法的适用,侵害了农民权益。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强制收回事由、程序、补偿和救济措施规定存在缺漏,人民法院对村民自治决议司法审查较为困难,形成了宅基地征收和宅基地收回之间的制度落差。应当从收回事由、程序、补偿等方面严格规制村集体的宅基地强制收回权,并通过明确村民自治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预防强制收回行为借村民自治之名遁入法治真空。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自治 集体决议 宅基地收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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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内在逻辑与制度表达 被引量:1
13
作者 梅维佳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5-154,共10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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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困境与破解之策 被引量:2
14
作者 宋志红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35-50,共16页
早期的集体经营性财产股份合作以“股”指向资产份额为底层逻辑,随着改革的深入遭受了实质性违反公有制的质疑,并陷入“股”之定性和权能困境。改良后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明确否定了“股”之资产份额属性,但面临量化对象与作用... 早期的集体经营性财产股份合作以“股”指向资产份额为底层逻辑,随着改革的深入遭受了实质性违反公有制的质疑,并陷入“股”之定性和权能困境。改良后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明确否定了“股”之资产份额属性,但面临量化对象与作用范围错位、量化理论依据不足等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方式,应当以集体统筹提供服务和福利为主,以向成员个人分红为辅,前者之经费应当通过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式优先保障,并充分发挥此种方式“扶弱奖能”的作用。鉴于法理依据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必要进行收益权量化,在无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推翻时,剩余可分配收益按人头平均分红是最不具争议和最经济的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营性财产 收益权 股权 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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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
15
作者 宋天骐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5-146,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即“如何分”的问题。进而,应当解释农村集体收益的分配范围,即“分多少”的问题,并从理论上进一步校正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即“按什么分”的问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是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而非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集体财产的收益。可分配的农村集体收益应当依据集体资产股份进行分配,而集体资产股份的多样化实践形态需要经由兼容性逻辑予以归正,从而形成以集体资产股份的公平配置为基础、以其他股份的效率性利益实现为延展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收益 收益分配权 集体资产股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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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四对基本关系
16
作者 高圣平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3-50,共18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民法典》上规定的两类彼此明确区分的特别法人。不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之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做相应修改,删去其中与村民委员会经济职能相关的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制、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民法典》上规定的两类彼此明确区分的特别法人。不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之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做相应修改,删去其中与村民委员会经济职能相关的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本质区别,不宜将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调整范围。在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构成多元且统一关系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仅只是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代表,集体财产仍然归属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以此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依据和根本定位。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同一,其资格认定标准和成员权内容也存在差异。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是户籍要素或者居住要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同时具备户籍要素、权利义务关系要素和基本生活保障要素为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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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分离”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效率探究
17
作者 韩海燕 刘志有 《商业观察》 2024年第25期66-70,共5页
在农村经济改革的进程中,“政经分离”模式的应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效率产生了显著且深远的影响。文章深入剖析了“政经分离”模式的内涵与意义,详细阐述了其对财务管理的多方面作用,揭示了现存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策略... 在农村经济改革的进程中,“政经分离”模式的应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效率产生了显著且深远的影响。文章深入剖析了“政经分离”模式的内涵与意义,详细阐述了其对财务管理的多方面作用,揭示了现存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策略,为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经分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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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视阈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的界定
18
作者 胡瀚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8,共8页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的界定问题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事项的地方立法采取了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列举式三种表达模式。地方立法遵循明确本质属性、立足历史实践、突出典型特征等逻辑进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和增强了事...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的界定问题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事项的地方立法采取了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列举式三种表达模式。地方立法遵循明确本质属性、立足历史实践、突出典型特征等逻辑进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和增强了事实与规范的相对称,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实关系”达成了相对“统一”。目前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时,应当吸收地方立法经验,兼容并蓄,择善而从,同时还应当处理好其与宪法规范的关系,实现与特别法人定位的有效衔接,正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化问题,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合作组织的区别,以确保法律概念界定的科学性和适用范围的准确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方立法 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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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侵权责任承担
19
作者 汪义双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8-93,共6页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助于为实现乡村振兴保驾护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符合民事主体的设计原理与实际需求,适合赋予权利能力,相应地也具有行为能力与侵权责任能力。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纳入责任财产范围,因而农...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助于为实现乡村振兴保驾护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符合民事主体的设计原理与实际需求,适合赋予权利能力,相应地也具有行为能力与侵权责任能力。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纳入责任财产范围,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破产能力。对于职务侵权行为,应摒弃代理与代表区分思维,不区分法定代表人抑或其他执行人员。基于平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执行职务人员与被害人三方的利益考量,应明确区分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对外部关系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执行职务人员应共同对被害人负连带责任。对内部关系而言,应以执行职务人员的过错程度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权利能力 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 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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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多元化解路径
20
作者 侯皓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4-43,共10页
伴随着我国农村产权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化解的路径问题亟待研究。实践中,成员资格认定案件的主管机关不够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法律性质模糊,这均是缘于对村民自治权之运行边界的认识不足。另外,现行... 伴随着我国农村产权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化解的路径问题亟待研究。实践中,成员资格认定案件的主管机关不够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法律性质模糊,这均是缘于对村民自治权之运行边界的认识不足。另外,现行立法中的解纷路径规制相对简略,亟需以村民自治权运行边界为原则进行路径优化,落实面向价值平衡的司法裁判理念,并结合“诉源治理”理念构建一套多元化纠纷解决办法。与此同时,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56条进行增修与完善,以实现相关解纷路径体系化构建的真正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纠纷多元化解 诉源治理 村域治理 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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