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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sults and Financial Statu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1
作者 Zijian HE Hu Wei 《Asian Agricultural Research》 2023年第4期1-4,9,共5页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the performance and problem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 their business activities were analyzed.It is believed that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was develop...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the performance and problem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 their business activities were analyzed.It is believed that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was developing continuously in a good way,with strong debt paying ability,but the operation ability and management efficiency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The operation was too conservative,and the asset utilization efficiency and profitability were weak.There were many unnecessary liabilities,and they developed mainly relying on their own accumulation.Therefore,it is proposed to crack the"talent dilemma"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straighten out and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villagers self-governing organizations,correct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llective accumulation and member distribution,adhere to the financial input of blood replenishment and transfusion,and make liabilities reasonable according to the management developmen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ural revitalizatio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perating results Financial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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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规则解析
2
作者 杨林 袁文全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6-106,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定义及认定应以户籍为基础,但不宜强制要求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需以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提供,也不应把二者之间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成员身份定义的必要条件。丧失成员身份的规定中,可以用“户籍+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类型划分方式,把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等群体排除在组织成员之外。对于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的成员,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核心财产权益的保留时间不宜一概而论,可根据权益性质确定合理的保留期限。《草案二次审议稿》可通过细化、完善涉及成员身份的相关规定,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提升农村居民参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认定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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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密构解析:农民集体所有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3
作者 陈甦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3-161,共19页
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条文中有三个“集体”和两个“所有”,但其同一词语并非表达同一概念。在该条立法假定部分,表达集体所有制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其中“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条文中有三个“集体”和两个“所有”,但其同一词语并非表达同一概念。在该条立法假定部分,表达集体所有制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其中“集体”“所有”为政治经济学概念;在立法处理部分,表达设定集体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其中“集体”“所有”为法学概念。我国宪法和民法典通过在特定规范中语境设置转换,实现“集体”“所有”的语义设定由政治经济学范畴迁移至法学范畴。对“集体”“所有”的语义自设不同,反映词语所指的概念界定不同,进而反映法律叙事者的观察视野与观念表达不同,这是农村集体经济法治领域许多学术观点争议与立法方案竞争得以发生的底层原因。依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之本旨,民法典中的“农民集体”是政治经济学概念,反映物质性的经济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学概念,反映观念性的法律关系。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本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的法律形式,两者之间是异质同体的社会存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 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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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构造
4
作者 高海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97-107,共11页
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学者观点又存在较大分歧。在“房地一体”登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享有独立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应平等、补充适用《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界分村级组织集体公... 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学者观点又存在较大分歧。在“房地一体”登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享有独立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应平等、补充适用《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界分村级组织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主体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尽量登记给村民委员会。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宜采取拨用而非划拨的方式,并经登记生效;其不能抵押,但可以在不降低公益效用的前提下,经政府机关批准和集体成员民主议定,采取转让、互换等方式处分。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因集体公益收回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因经营性转化应当明确转化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收益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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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性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定性
5
作者 张先贵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9-89,共11页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改革政策和实践的积极回应以及对现行实证法体系化效应考量等,法理上,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角色定性为社区性市场主体。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决定了集体资产股权的初始配置宜在本集体范围内按照成员身份公平配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对外转让时,受让方的持股比例和股权权能需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如此,方能妥当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社区性和市场性二者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区性 市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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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困境破解
6
作者 王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1-13,共13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从制度阐释、制度评价和制度完善三个层面依次进行。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范内涵,即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从制度阐释、制度评价和制度完善三个层面依次进行。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范内涵,即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者作为所有权归属主体,后者作为所有权行使主体。在主体多元、关系复杂的制度设计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权限不清、定位不明、能力不足的三重困境。以“代表说”为基础,塑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法律关系,发掘代表的制度价值并予以完善。在组织权限方面,应消除集体产权“折股量化”范围限制的影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全权管理;在法律定位上,从成员构成方面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的资质,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异化为以股权投资为基础的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在组织能力上,着重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效率,并从资产收益取得和分配规则上充实其收入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表 农民集体 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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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的组织化:不同服务模式的比较
7
作者 陈义媛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8-64,共17页
本研究通过对比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模式,讨论了小农户如何被组织起来以及组织成本由谁承担的问题。在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化服务模式中,小农户因受到政府补贴的吸引而达成了临时的合作,但这种组织化... 本研究通过对比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模式,讨论了小农户如何被组织起来以及组织成本由谁承担的问题。在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化服务模式中,小农户因受到政府补贴的吸引而达成了临时的合作,但这种组织化具有暂时性。在市场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模式中,小农户或被整合到规模经营主体的种植模式中,或被服务组织重塑。在这两种服务模式中,小农户都是被动的参与者,其组织化程度并未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通过重建与小农户的双向权责均衡关系,通过收取服务费用的方式来解决组织成本问题。这种双向的权责均衡关系使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小农户之间建立起有机的利益联结,从而使该组织对小农户的组织和动员成为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业社会化服务 小农户 组织化 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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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资源市场配置法律机制的完善
8
作者 韩松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19-34,共16页
我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为基础的农地市场配置的法律机制,既存在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位的特定性局限。为实现市场对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治理作用... 我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为基础的农地市场配置的法律机制,既存在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位的特定性局限。为实现市场对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治理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管理与调控作用。应当完善农地市场民事法律机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范围,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权利。应当完善对农地市场的管理调控法律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农地用途管制、农业补贴政策和价格调控、产业政策引导、健全市场服务体系以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资源市场配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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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建构
9
作者 王杨 段铜艳 《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4年第1期120-125,共6页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必要的制度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在职能上兼具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双重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不会动摇集体所有权,也不会致使其职能落空,完善的退出机制反而可以增... 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行必要的制度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在职能上兼具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双重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不会动摇集体所有权,也不会致使其职能落空,完善的退出机制反而可以增进集体经济的市场效益。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存在解散事由限定范围过窄、高负债下破产适用观点不一以及责任财产范围界定模糊等问题。对此,应当在合并、分立的基础上扩大解散事由范围,增设自愿解散与违法强制解散;通过债务分摊及分期清偿、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源创收等非破产途径解决债务问题;划清责任财产与集体资产的边界,并通过财产来源分类确定责任财产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终止制度 解散 破产 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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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向宅基地收回的“逃逸”及其规制 被引量:1
10
作者 宋志红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6-157,共12页
实践中存在宅基地征收向村集体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逃逸的现象,并呈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向村集体基于乡村公益的宅基地收回逃逸,二是向基于村民自治的宅基地收回“逃逸”。此类“逃逸”行为规避了征收法的适用,侵害了农民权益。法律对宅... 实践中存在宅基地征收向村集体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逃逸的现象,并呈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向村集体基于乡村公益的宅基地收回逃逸,二是向基于村民自治的宅基地收回“逃逸”。此类“逃逸”行为规避了征收法的适用,侵害了农民权益。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强制收回事由、程序、补偿和救济措施规定存在缺漏,人民法院对村民自治决议司法审查较为困难,形成了宅基地征收和宅基地收回之间的制度落差。应当从收回事由、程序、补偿等方面严格规制村集体的宅基地强制收回权,并通过明确村民自治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预防强制收回行为借村民自治之名遁入法治真空。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自治 集体决议 宅基地收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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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内在逻辑与制度表达
11
作者 梅维佳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5-154,共10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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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视阈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的界定
12
作者 胡瀚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8,共8页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的界定问题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事项的地方立法采取了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列举式三种表达模式。地方立法遵循明确本质属性、立足历史实践、突出典型特征等逻辑进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和增强了事...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的界定问题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事项的地方立法采取了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列举式三种表达模式。地方立法遵循明确本质属性、立足历史实践、突出典型特征等逻辑进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和增强了事实与规范的相对称,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实关系”达成了相对“统一”。目前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时,应当吸收地方立法经验,兼容并蓄,择善而从,同时还应当处理好其与宪法规范的关系,实现与特别法人定位的有效衔接,正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化问题,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合作组织的区别,以确保法律概念界定的科学性和适用范围的准确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方立法 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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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困境与破解之策
13
作者 宋志红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35-50,共16页
早期的集体经营性财产股份合作以“股”指向资产份额为底层逻辑,随着改革的深入遭受了实质性违反公有制的质疑,并陷入“股”之定性和权能困境。改良后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明确否定了“股”之资产份额属性,但面临量化对象与作用... 早期的集体经营性财产股份合作以“股”指向资产份额为底层逻辑,随着改革的深入遭受了实质性违反公有制的质疑,并陷入“股”之定性和权能困境。改良后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明确否定了“股”之资产份额属性,但面临量化对象与作用范围错位、量化理论依据不足等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方式,应当以集体统筹提供服务和福利为主,以向成员个人分红为辅,前者之经费应当通过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式优先保障,并充分发挥此种方式“扶弱奖能”的作用。鉴于法理依据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必要进行收益权量化,在无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推翻时,剩余可分配收益按人头平均分红是最不具争议和最经济的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营性财产 收益权 股权 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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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侵权责任承担
14
作者 汪义双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8-93,共6页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助于为实现乡村振兴保驾护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符合民事主体的设计原理与实际需求,适合赋予权利能力,相应地也具有行为能力与侵权责任能力。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纳入责任财产范围,因而农...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助于为实现乡村振兴保驾护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符合民事主体的设计原理与实际需求,适合赋予权利能力,相应地也具有行为能力与侵权责任能力。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纳入责任财产范围,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破产能力。对于职务侵权行为,应摒弃代理与代表区分思维,不区分法定代表人抑或其他执行人员。基于平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执行职务人员与被害人三方的利益考量,应明确区分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对外部关系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执行职务人员应共同对被害人负连带责任。对内部关系而言,应以执行职务人员的过错程度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权利能力 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 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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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
15
作者 刘云涛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30-42,共13页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用地市场的供应以政府为主,农村土地难以直接进入用地市场,因而农村集体可获得的土地收益较为有限。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制度,需要立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法律规定、国...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用地市场的供应以政府为主,农村土地难以直接进入用地市场,因而农村集体可获得的土地收益较为有限。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制度,需要立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安排以及实际出让情况。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临出让主体制度不完善、增量范围不清晰、出让收益分配制度不明确、处分权能不健全、统一交易市场未形成等方面的制约。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应当从完善出让主体制度、增量机制、出让收益分配制度,以及保障处分权能、构建统一用地市场等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制度加以完善,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助力乡村振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出让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 建设用地市场 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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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的立法建构--以成员权为中心
16
作者 朱公欢 《行政与法》 2024年第6期102-116,共15页
农民集体作为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普遍肯认,但是农民集体概念的模糊性、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张力,需要在“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三元分析架构中引入成员权进行联结。成员权是集体... 农民集体作为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普遍肯认,但是农民集体概念的模糊性、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张力,需要在“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三元分析架构中引入成员权进行联结。成员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构建的基础和核心,基于这一前提,需要在法人治理机制中体现成员权平等,内部治理机制中形成“权利制约权力”的局面,外部治理机制中尊重自治权的空间。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应当坚持权利规范范式的立法模式,接受成员权为中心的立法思路的审思和检视,同时要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创新政府扶持的方式。以成员权为基础构建要求以高于结构主义的立法思路对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进行立法建构,集中体现为股权安排机制、民主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法人治理机制 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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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困境及对策
17
作者 李妮娜 王炜 《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2-57,共6页
当前,我国正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农村社会中的重要组织力量与乡村振兴的实施载体,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文章以乡村振兴为切入点,从维护农民利益、提高... 当前,我国正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农村社会中的重要组织力量与乡村振兴的实施载体,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文章以乡村振兴为切入点,从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竞争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三个方面探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要点,剖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困境:包括治理关系不够顺畅、产权制度不尽合理、决策机制亟待优化、成员素质整体偏低、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文章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如聚焦经济功能,理顺治理关系;加速产权改革,健全产权制度;完善权力机构,优化决策机制;加强成员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构建审计体系,强化监督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振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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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10
18
作者 房绍坤 袁晓燕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70-81,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需要从作为调整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手,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规制对象的内涵,确认其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与村民委员会相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需要从作为调整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手,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规制对象的内涵,确认其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与村民委员会相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既呈现私法、团体法的单一色彩,又需要实现组织法与行为法、强行法与任意法的融洽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逻辑主线应排除成员权制度的干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特别性为展开逻辑,并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具体的特别性,重点规范成员资格、财产构成、组织机构、收益分配以及法人终止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法律属性 特别性 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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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法理分析与立法抉择 被引量:10
19
作者 高飞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95-104,共10页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是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决定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制度目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股权设置包括成员股和集体股两种形式,而股权配置的客体应当...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是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决定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制度目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股权设置包括成员股和集体股两种形式,而股权配置的客体应当为全部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因包含了成员的个体价值而具有人身属性,故成员股不得流转、不得继承,且在成员增减时需对成员股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集体股的设置,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主体的观念强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主体,并纠正各界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中的“股”的本质属性的错误理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时,集体股可以发挥股份配置的“蓄水池”功能,从而避免成员股随成员变动而调整的复杂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股 集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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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经营路径选择:自主经营还是合作经营 被引量:13
20
作者 钟真 廖雪倩 陈锐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25,共13页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党的二十大做出的重要部署,国家对此也做出了制度性安排,但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有效参与市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都尚未形成明确共识。本文基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特征和现实基础,深入剖析自主经营与合...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党的二十大做出的重要部署,国家对此也做出了制度性安排,但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有效参与市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都尚未形成明确共识。本文基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特征和现实基础,深入剖析自主经营与合作经营两种发展路径的优劣。分析表明,两种方式各有优劣,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应该采取“非此即彼”的策略,而应该采取“互相补充”的思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当下,农村集体经济重点应该基于农村集体禀赋优势,更多采取合作经营的模式以提高市场效率,并积极培育可以自主经营的发展领域以兼顾集体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自主经营 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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