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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conomic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Late 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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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英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1995年第2期121-133,224,共14页
关键词 the Economic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Late 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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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wer of M ercy:Amnesty Policies in Fugitive Cases in the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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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 Xiangyu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20年第1期4-19,共16页
A new statute.“Hiding New and Old Fugitive Slaves of Manchus,”was added to the First version of the Qing code in 1647.and this statute surprisingly regulated that any offenders would be excluded from any amnesties.T... A new statute.“Hiding New and Old Fugitive Slaves of Manchus,”was added to the First version of the Qing code in 1647.and this statute surprisingly regulated that any offenders would be excluded from any amnesties.This is especially noteworthy because,according to both Ming and Qing codes,only severe crimes,such as treason and rebellion,were excluded from any amnesties.Previous scholars have not considered why the statute excluded any amnesties,nor have they analyzed how this amnesty policy was implemented in practice.This article contends that the exclusion did not arise from Manchu tradition.Instead,it was an exceptional response to the norms of amnesties in the Ming and Qing codes.Because the fugitive problem,involving slaves of Manchus fleeing from the banner system,endangered Manchus interests,the Qing court was compelled to exclude fugitive criminals from amnesties.However,the Qing court did not strictly apply the amnesty policy of this statute.Criminals in fugitive cases were sometimes pardoned because of amnesties during the Dorgon regency period.Dorgon,Shun/.hi.Oboi,and Kangxi all initially excluded those harboring fugitives from amnesties,but later changed their amnesty policies in this regard.Even though the crime of harboring fugitives became a permanent symbol of Manchu rule and was recorded in every emperor's enthronement edict from Kangxi to Xuantong.the Qing court gradually came to accept norms concerning amnesties as practiced in Han society and treated fugitive cases as ordinary court cases during and after the Kangxi emperor's reig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MNESTY POLICIES fugitive SLAVES fugitive law MANCHU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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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例与习俗之间:清代闽东契约书写格式中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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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正刚 邱德鑫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2-45,共14页
省例是清代国家律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上承国家法宗旨,下接地方习俗。同治《福建省例》对乡村绝卖、活卖或典当田宅等契约书写均有固定模式,约束契约书写格式。但民间社会书写契约时并未完全遵从省例,保留有明显的习俗痕迹。闽东文书无论... 省例是清代国家律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上承国家法宗旨,下接地方习俗。同治《福建省例》对乡村绝卖、活卖或典当田宅等契约书写均有固定模式,约束契约书写格式。但民间社会书写契约时并未完全遵从省例,保留有明显的习俗痕迹。闽东文书无论是绝卖缴税的红契还是活卖或典当不缴税的白契,多为单契。闽东乡村女性立契的形式,不仅反映了省例与习俗交织互存的关联,也显示出人们在乡村买卖田房时存有国家在场的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省例 习惯法 契约 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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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国家翻译的海外实践——以“法政丛编”编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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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俊博 《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4-81,共8页
晚清留日学生组织湖北法政编辑社编译出版了中国近代第一套大型法政丛书——“法政丛编”。本文基于国家翻译理论,对“法政丛编”的编译动因、文本特点和实践特征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法政丛编”编译受晚清改良法律、营办新学、奖励... 晚清留日学生组织湖北法政编辑社编译出版了中国近代第一套大型法政丛书——“法政丛编”。本文基于国家翻译理论,对“法政丛编”的编译动因、文本特点和实践特征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法政丛编”编译受晚清改良法律、营办新学、奖励游学等因素的驱动,呈现出翻译环境优越、译者资源集聚、语言文化邻近等特征,但同时也存在翻译组织具有临时性、管理体系较为松散、资源配备有限等局限性。“法政丛编”丰富了我国国家翻译实践的类型,对之加以深入探究有助于推动新时代国家翻译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政丛编” 晚清国家翻译 海外实践 动因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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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下的规制:清末民初法学教育的“跃进”式发展(1905—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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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强 《法学教育研究》 2024年第1期96-117,共22页
在近代“西学东渐”的历史潮流下,清末民初,社会舆论推动了西式法学教育的出现与发展,但受传统谋官心态以及逐利目的的影响,法学教育呈现“跃进”式的发展状况,致使民国初期各类法律学校数量一度激增至67所。面对此种乱象,社会舆论再度... 在近代“西学东渐”的历史潮流下,清末民初,社会舆论推动了西式法学教育的出现与发展,但受传统谋官心态以及逐利目的的影响,法学教育呈现“跃进”式的发展状况,致使民国初期各类法律学校数量一度激增至67所。面对此种乱象,社会舆论再度发挥监督作用,以谴责批评的方式助推政府通过教育管控、学校裁撤以及自我整改来规制此种乱象,并取得了明显效果。回顾清末民初法学教育“跃进”式发展的历史脉络,在看到其发展乱象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在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和培育政法人才方面对近代中国的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舆论 清末民初 法学教育 跃进式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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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实践中“因案修例”的历史考察与分析——以道光朝“奇里绷阿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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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边芸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8-54,共7页
围绕道光四年(1824)的“奇里绷阿案”,刑部在道光四年和道光十四年先后两次对《大清律例》中“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门内的特定条例进行了修纂,两次修例都在朝堂上下引发关注与磋议。“奇里绷阿案”因案修例的过程反映了传... 围绕道光四年(1824)的“奇里绷阿案”,刑部在道光四年和道光十四年先后两次对《大清律例》中“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门内的特定条例进行了修纂,两次修例都在朝堂上下引发关注与磋议。“奇里绷阿案”因案修例的过程反映了传统法律的服制原则及儒学唯尊的社会背景,亦体现了清代法律体系的自我调节衡平,可供当代法治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因案修例 道光朝“奇里绷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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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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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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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徽州棚民定例的制定与实施——以嘉庆十七年休宁县土棚之讼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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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小春 李明啸 《安徽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8-136,共9页
在清代,例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律典,针对性非常强,对律典可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嘉庆十二年,清廷在查办休宁县程元通遣属程怡仁赴京呈控棚民盗租山场案的基础上,专门针对徽州棚民问题议定章程,并奏准定例,附入《大清律例》。然而,通过考... 在清代,例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律典,针对性非常强,对律典可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嘉庆十二年,清廷在查办休宁县程元通遣属程怡仁赴京呈控棚民盗租山场案的基础上,专门针对徽州棚民问题议定章程,并奏准定例,附入《大清律例》。然而,通过考察嘉庆十七年休宁县再次发生的一起土棚之讼以及棚民问题实况即知,该定例在徽州地方上的实施并不理想,定例规定与地方实践严重背离,几成具文,土棚之间的矛盾一直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徽州棚民定例在地方上实施的受制因素很多,牵涉到土著、棚民与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徽州 土著 棚民 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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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吉同钧清律讲义透视陕派律学的近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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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时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5期157-166,共10页
随着晚清变法修律活动的展开,新式法律教育也随之兴起。陕派律学代表人物吉同钧兼任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律学馆以及大理院讲习所四处教习,主讲《大清律例》科。由于《大清律例》剧变为《大清现行刑律》及《大清新刑律》,吉同... 随着晚清变法修律活动的展开,新式法律教育也随之兴起。陕派律学代表人物吉同钧兼任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律学馆以及大理院讲习所四处教习,主讲《大清律例》科。由于《大清律例》剧变为《大清现行刑律》及《大清新刑律》,吉同钧遂三易讲义,后称“清律讲义三部曲”。讲义揭示了吉同钧在近代法律转变中的核心观点,即坚守中国传统法律国粹,同时采辑西律之法。他不仅继承陕派律学创始人薛允升的律学研究成果,还打破传统律学同一法系之间横向比较的局限,开创性地将比较视野扩展到不同法系之间,提出“尽用西法”“参用西法”“西法万不能行而仍宜遵守中法”“中律过重亟应改易”四种比较中西律方案。这一中西法律比较分析框架,是近代法律转型的一大突破,也为当前看待中西律之差异提供理论背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末变法修律 清律讲义 吉同钧 陕派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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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试卷违式问题探析
10
作者 王学深 《古代文明(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4期112-122,M0006,共12页
清代科举制度在承继明代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完善。自顺治二年恢复乡试起,清廷就开始对科场试卷违式问题高度关注,制定了相应的科场条例,并将这种严苛而烦琐的制度坚持至科举制终结。清代科场试卷违式可分为临文敬避、抬写格式与杂项违式... 清代科举制度在承继明代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完善。自顺治二年恢复乡试起,清廷就开始对科场试卷违式问题高度关注,制定了相应的科场条例,并将这种严苛而烦琐的制度坚持至科举制终结。清代科场试卷违式可分为临文敬避、抬写格式与杂项违式三大类。若有违反者,清廷将通过罚科、黜落、革除功名和降调等手段对涉事士子、官员进行处罚。这就要求应试者在各级别、各场次考试中始终保持高度的注意力,以避免因试卷违式而带来的惩处。故而,平衡乡会试三场考试,而非仅仅“首重头场”,是清代士子在科举考试中的应对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科举 试卷 违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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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译明律,承明法统:清律“小注”的典型特征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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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毓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5-32,共18页
清律小注是“详译明律”最典型的体现,创造出以“译”为主的小注风格。清律新增小注以对律文语言结构诸如实词、虚词和连词、副词、介词、代词,以及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等语法结构的补足为主要内容。同时又进一步明晰明律所隐... 清律小注是“详译明律”最典型的体现,创造出以“译”为主的小注风格。清律新增小注以对律文语言结构诸如实词、虚词和连词、副词、介词、代词,以及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等语法结构的补足为主要内容。同时又进一步明晰明律所隐含的法律规范要素,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提醒法律适用的规则。除此之外,清律小注还将注释范围扩大到律名与例文,充分吸收明代注释律学的精华,注释方式更加灵活,对律典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注释。清律小注使得承继自明律的律文确定化程度更高,成为律典小注集大成者。由明律小注之简发展到清律小注之繁,也体现出律典制定繁简交替、因时制宜的要求,对维护律典的稳定传承、法律条文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律 律典小注 律学 明律 律文确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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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与国法:清代闲散皇族的板责之例
12
作者 王文箫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2-40,共9页
在清朝前期的国家法律中,受“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影响,没有对犯罪皇族成员实施板责的相关规定。在部分案件中皇族成员所受到的板责,多出于清帝特旨,带有明显的“家法”色彩。乾隆中叶以降,清廷鉴于闲散皇族犯罪滋事之风愈演愈烈,... 在清朝前期的国家法律中,受“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影响,没有对犯罪皇族成员实施板责的相关规定。在部分案件中皇族成员所受到的板责,多出于清帝特旨,带有明显的“家法”色彩。乾隆中叶以降,清廷鉴于闲散皇族犯罪滋事之风愈演愈烈,遂摒弃了“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开始逐步将对闲散皇族施行的板责之例制度化。经过乾嘉道三朝的多次修定,清廷最终完成了对闲散皇族施行的板责之例由“家法”到“国法”的转变,进而完善了皇族惩戒体系,节约了治理成本。相关条例的制定和完善,一方面对约束闲散皇族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闲散皇族所受到的刑罚实际上已经与民人趋同。另一方面也表明,彼时社会公共道德对闲散皇族身份特权所形成的压力已经愈来愈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皇族 家法 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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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理论视角下的清代刑事法律渊源
13
作者 李栋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4-96,共13页
由于没有受到法源理论的指导,既有清代刑事法律渊源研究不仅无法统一各种法律渊源的分类和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指明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法源理论视角下,清代刑事法律渊源问题研究应在法的适用立场下进行,去寻找那些为案件审判能... 由于没有受到法源理论的指导,既有清代刑事法律渊源研究不仅无法统一各种法律渊源的分类和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指明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法源理论视角下,清代刑事法律渊源问题研究应在法的适用立场下进行,去寻找那些为案件审判能够提供规范性依据的那些法的创制(规范)行为或事实,并弄清楚裁判依据范围有多大,不同法律渊源适用的层级或顺序为何。法源理论下,法律渊源分为效力渊源和认知渊源。清代刑事法律渊源中属于效力渊源的有律文和例文,属于认知渊源的有刑部通行、司法成案和秋审中的“实体性”规范以及被比附加减的律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源理论 清代刑事法律渊源 效力渊源 认知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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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修律期间袁世凯与法理派关系探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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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昕恬 刘方现 《西部学刊》 2024年第7期67-70,共4页
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法理派和礼教派就《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理派主张司法独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并剔除封建礼教,礼教派认为应当维护地方督抚的裁判权、实体法为体诉讼法为用以及“因伦制礼,准理制刑”。袁... 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法理派和礼教派就《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理派主张司法独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并剔除封建礼教,礼教派认为应当维护地方督抚的裁判权、实体法为体诉讼法为用以及“因伦制礼,准理制刑”。袁世凯在此次礼法之争中对法理派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法理派在人数远少于礼教派的情况下取得了胜利。袁世凯法制改革思想与沈家本相通之处颇多,支持法理派与其对“西学”“西法”的认同密不可分。但是,袁世凯成为法理派的同盟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担心慈禧去世后对其不满的满洲贵族会借机报复,支持法理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皇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袁世凯 清末法制改革 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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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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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腾伟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104-112,共9页
清康熙二十三年实施开海贸易之后,为了管理在广州十三行开展的中西贸易,清政府以粤海关职权与职责为内容创设了海关管理法律制度,通过设定十三行行商的权利与义务构建了行商管理法律制度,围绕外商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了外来人员管理法律制... 清康熙二十三年实施开海贸易之后,为了管理在广州十三行开展的中西贸易,清政府以粤海关职权与职责为内容创设了海关管理法律制度,通过设定十三行行商的权利与义务构建了行商管理法律制度,围绕外商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了外来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在法制运行中形成了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体系。从法律渊源的维度审视,国家制定法奠定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规范基础,单行规章设定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重点规范,商事习惯法则是广州中西贸易管理规范的必要补充。出于适应新型广州中西贸易的管理需要,加之受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影响,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近代性的特质,但从设立意旨、制度理念以及具体规范方面进行考察,其本质仍未脱离封建法制的窠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朝 广州十三行法制 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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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请托治理的措施与困境
16
作者 孙旭 《怀化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01-110,共10页
清代请托治理达到高峰期,但也面临着深层次困境。具体治理措施包括:一是完善立法,律例、谕旨相互补充,但也存在不够完善精细、立法与人情欠缺协调的不足;二是注重预防,朝廷、官员采用多种预防措施,这些认识和措施存在认可面较窄、过于... 清代请托治理达到高峰期,但也面临着深层次困境。具体治理措施包括:一是完善立法,律例、谕旨相互补充,但也存在不够完善精细、立法与人情欠缺协调的不足;二是注重预防,朝廷、官员采用多种预防措施,这些认识和措施存在认可面较窄、过于倚重教化、不具有广泛性和普适性等局限;三是要求举发,但实践中很少有人举发,易被认为是悖情刻薄;四是强化惩处,皇帝、官员对很多案件能做到依律惩处,但也常因实行双重标准、出于政治考量而予以赦免,正直官员对请托拒大依小,普通民众则充分利用请托以谋私利。对请托的治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未被较全面、有效地杜绝,核心问题是情法认识存在矛盾:请托的属性是公义还是私利,请托治理的路径是德治还是法治。清代请托罪法的立法、执行历程,是一部情与法的博弈史、法在人情包围下的突围史,比较典型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法治的理念与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请托 人情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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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基层警察教育探析——由武汉巡警教练所毕业文凭展开的考察
17
作者 刘鄂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08-117,共10页
为落实预备立宪《逐年应行筹备事宜清单》关于组建基层警察机构的要求,民政部于光绪三十四年奏定《各省巡警学堂章程》,要求府、厅、州、县均须设一处巡警教练所,以培养基层警察。毕业于武汉巡警教练所的严良钜,其毕业文凭即为基层警察... 为落实预备立宪《逐年应行筹备事宜清单》关于组建基层警察机构的要求,民政部于光绪三十四年奏定《各省巡警学堂章程》,要求府、厅、州、县均须设一处巡警教练所,以培养基层警察。毕业于武汉巡警教练所的严良钜,其毕业文凭即为基层警察教育之实物佐证。严良钜文凭中记载的师资、课程等信息,反映出武汉巡警教练所不仅配备了优良的师资,还在《各省巡警学堂章程》的规定课程之外,因地因时增添课程。然因《各省巡警学堂章程》的办学要求有诸多好高骛远之处,不少地方因经费不足等困难推迟开办,甚至不能开办巡警教练所。按章办学的武汉巡警教练所,虽具有样板作用,但此一样板在当时并不具备推广之可能性。这也反映出清末预备立宪因操切行事而不能成功的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末 警察教育 巡警教练所 巡警道 各省巡警学堂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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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豫派律学及其法治实践
18
作者 翟文豪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5-23,共9页
晚清时期,刑部形成了豫派律学和陕派律学。豫派律学家既是传统士子,亦是律学专家,躬耕刑部多载,在法律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相较于陕派律学的丰富历史遗产,豫派律学囿于史料的缺乏,在学界影响较小。豫派律学家的作品主要集中于诗歌、随笔... 晚清时期,刑部形成了豫派律学和陕派律学。豫派律学家既是传统士子,亦是律学专家,躬耕刑部多载,在法律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相较于陕派律学的丰富历史遗产,豫派律学囿于史料的缺乏,在学界影响较小。豫派律学家的作品主要集中于诗歌、随笔,专门的律学著作较少。晚清朝廷的政治氛围、豫派群体的同科士子之情,以及豫派对豫省的关心和扶持,是促进豫派律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豫派律学家修己率身、公正司法,讲求法理的灵活运用,面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冲击,作为传统法律的坚守者,其给出了时代的思考,对于把握近代法律转型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晚清 豫派律学 陕派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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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收留迷失子女律”研究
19
作者 王晓斐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5-93,共9页
收留迷失子女律源于汉唐时期的略人略卖人律,明朝时单独设立,并延续至清。该律条主要惩治收留迷失或在逃之人、冒认良人或他人奴婢为自家奴婢、私自收养四岁以上遗弃儿童、故意遗弃子女且待其成年又试图将其认回,以及出征官员兵丁携带... 收留迷失子女律源于汉唐时期的略人略卖人律,明朝时单独设立,并延续至清。该律条主要惩治收留迷失或在逃之人、冒认良人或他人奴婢为自家奴婢、私自收养四岁以上遗弃儿童、故意遗弃子女且待其成年又试图将其认回,以及出征官员兵丁携带逃失良民子女等犯罪行为。与略人略卖人律相比,收留迷失子女律惩治的人群更加多样,且多激情犯罪,两者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存在一定转换的可能。此外,清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详细的政务流程和奖惩机制用于解决收留迷失子女此类案件。研究收留迷失子女律,有利于深化对我国古代有关惩治人口犯罪法律体系的认识,可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收留迷失子女律 人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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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抱告制度考论 被引量:20
20
作者 徐忠明 姚志伟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43-157,共15页
抱告制度乃元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渊源大致上可以追溯到《周礼》的相关记载,而其初步形态则形成于元代,经明代,至清发展成熟。在清末修律时,传统法律中的抱告与现代法律上的诉讼代理,出现了融会。... 抱告制度乃元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渊源大致上可以追溯到《周礼》的相关记载,而其初步形态则形成于元代,经明代,至清发展成熟。在清末修律时,传统法律中的抱告与现代法律上的诉讼代理,出现了融会。现代学者一般将抱告视为传统中国的诉讼代理制度,这是一种误解。考察清代抱告制度的内容之后可以发现,这两种制度之间有着巨大差异,这种误解遮敝了抱告制度的特有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抱告 诉讼代理 清代法律 现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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