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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体育赛事数据法律保护困境:赛事数据使用权益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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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智 汪咏仪 《体育科学研究》 2024年第1期8-15,共8页
大数据时代体育赛事数据的商业和技术价值不言而喻,为保障赛事组织者的赛事数据权益,理论界提出“确权”保护模式,即依托现有的法律规范或通过立新法进行确权的形式,赋予赛事组织者以赛事数据的相关权利。但由于赛事数据权益主体多、客... 大数据时代体育赛事数据的商业和技术价值不言而喻,为保障赛事组织者的赛事数据权益,理论界提出“确权”保护模式,即依托现有的法律规范或通过立新法进行确权的形式,赋予赛事组织者以赛事数据的相关权利。但由于赛事数据权益主体多、客体类型复杂,以“确权”模式保护体育赛事数据存在着权利内容不明晰、隐私数据保护难的法律困境。因此,可尝试转变对赛事数据权益的保护思路,搁置确权,促进流通,实现收益。构建赛事数据“使用权益”模式,以营利与否决定赛事数据“使用许可”的程度,保障赛事组织者利益;对赛事数据进行分类分级,规范采集、使用标准,加强对运动员隐私数据的保护。从而在赛事数据采集、使用、收益、隐私保护之间达到平衡,实现数据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数据 赛事组织者 数据使用 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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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饭”行为的现象透视与法理分析
2
作者 刘永红 魏欣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32-39,共8页
“私生饭”对明星追逐的疯狂程度远远超越了正常粉丝的行为边界,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扰乱公共秩序,影响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具有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上的违法性。我国对“私生饭”行为的法律规制不足,包括缺乏法定“私生饭... “私生饭”对明星追逐的疯狂程度远远超越了正常粉丝的行为边界,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扰乱公共秩序,影响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具有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上的违法性。我国对“私生饭”行为的法律规制不足,包括缺乏法定“私生饭”行为的认定,相关案件取证难、审理时间长,互联网监管存在缺陷,家庭和学校教育存在缺失等。我国需约束规制“私生饭”行为,即在法律层面完善相关法律以及诉讼程序,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在道德层面强化未成年人家庭与学校教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生饭”行为 现象透视 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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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中罪名认定争议及其教义学应对 被引量:2
3
作者 徐翕明 陈曼莎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00-111,共12页
对近五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种犯罪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关联犯罪上下扩散、罪名群内部认定混乱、帮助行为定性分歧等问题,而这主要是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益、行为要件、既遂标准的不明确所引发。... 对近五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种犯罪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关联犯罪上下扩散、罪名群内部认定混乱、帮助行为定性分歧等问题,而这主要是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益、行为要件、既遂标准的不明确所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复合性,即在财产法益之外还有网络公共秩序法益。法益复合性决定了单以诈骗罪无法完整地评价电信网络的诈骗行为,既有的司法解释忽视了电信网络诈骗在行为方式上的特殊性,采用拟制方式将其纳入诈骗罪评价范围考量,导致司法人员在罪名适用时无所适从。因此,必须通过教义学的途径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下游关联行为的罪名归属,从而妥善解决司法适用中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司法样态 复合法益 关联行为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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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家长法律认知与“校闹”行为倾向的关系:有调节的中介模型
4
作者 张丽 郑孝玲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5-144,共10页
“校闹”行为既严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也是对教育法治的挑衅。本文采用问卷法对近万名幼儿家长进行调查,探讨家长法律认知与“校闹”行为倾向的关系,考察家园信任度的中介作用和舆论卷入度的调节作用。结果显示:(1)法律认知度负向预测... “校闹”行为既严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也是对教育法治的挑衅。本文采用问卷法对近万名幼儿家长进行调查,探讨家长法律认知与“校闹”行为倾向的关系,考察家园信任度的中介作用和舆论卷入度的调节作用。结果显示:(1)法律认知度负向预测“校闹”行为倾向;(2)家园信任度在法律认知与“校闹”行为倾向之间起中介作用;(3)舆论卷入度调节了法律认知并通过家园信任度影响“校闹”行为倾向中介过程的后半路径和直接路径。建议营造法治文化氛围,提升家长法律认知水平;双向协同发力,重塑家园信任机制;强化信息监管,引导舆论适度卷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校闹”行为倾向 幼儿家长 法律认知度 家园信任度 舆论卷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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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行为要件的具体展开 被引量:1
5
作者 卜元钏 《湖北体育科技》 2024年第1期36-40,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其行为要件的解释不明使得该罪存在成为象征性立法的风险,因此对其进行规范化分析尤为必要。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公平性与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在此前提下...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其行为要件的解释不明使得该罪存在成为象征性立法的风险,因此对其进行规范化分析尤为必要。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公平性与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在此前提下,应当将立法所列举的行为要件分为“促使型”“提供型”“推使型”3种,根据行为特征与违法性程度的不同分别进行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以及实质可罚性的判断,为司法中的实际适用提供理论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保护法益 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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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适用实证分析
6
作者 贺炬 陆凌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2-26,共5页
由于立法上部分构成要件重合、相似,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极易混同。通过实证分析586份裁判文书发现:首先,法院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所侵害法益的定性模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寻衅... 由于立法上部分构成要件重合、相似,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极易混同。通过实证分析586份裁判文书发现:首先,法院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所侵害法益的定性模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寻衅滋事罪公共场所秩序的法益区分不明显;其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强拿硬要、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外观高度重合。因此,区分两罪也要从法益和行为方式入手,并参考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违法要素进行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 法益 行为方式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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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行为规制逻辑选择与路径建构
7
作者 刘伟斌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5期100-109,共10页
赋权规制与公共领域规制作为现有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规制逻辑,前者面临“独创性”认定标准不一、权利主体及内容不明等争议;后者虽能满足公共性使用的需求,但存在激励机制缺失、公共性资源滥用等问题,难以有效维护各方利益。相比... 赋权规制与公共领域规制作为现有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规制逻辑,前者面临“独创性”认定标准不一、权利主体及内容不明等争议;后者虽能满足公共性使用的需求,但存在激励机制缺失、公共性资源滥用等问题,难以有效维护各方利益。相比之下,采取行为规制逻辑,不仅能够有效促进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凝聚社会成员公共性使用的“普遍性共识”,还能有效实现对产业发展的合理激励与利益平衡,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兼顾利益的分配公平。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行为规制路径建构,应当通过厘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蕴含的市场性利益、营业性利益以及公共性利益三重保护利益,并基于利益指向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动态保护,以此为技术演变与产业发展提供更加灵活的空间,实现科技与法律关系的良性互动与逻辑自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法律规制逻辑 行为规制 路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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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体系构建
8
作者 杨士民 丁保国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23-31,共9页
加快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既要破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又要化解与数字经济发展相伴相生的社会风险。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制数据行为应成为法律体系建构的路径,具体来说,可从保护企业的数据权益、保障公平的竞争环境、... 加快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既要破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又要化解与数字经济发展相伴相生的社会风险。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制数据行为应成为法律体系建构的路径,具体来说,可从保护企业的数据权益、保障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数据资源的高效流转等方面构建法律制度,以加快数字经济的发展。此外,在法律风险的防范上,可从公、私法二分的规制路径展开。公法规制目标应设定为维护数字社会的公共秩序,保障国家的数字主权与人民的数字人权。私法规制应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标,可从树立场景化规制理念、构建可识别程度标准、规制算法技术滥用等方面展开具体的制度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行为 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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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字符号走向行为符号:农村公共法治教育的供给完善
9
作者 江传辉 《广西农学报》 2024年第3期108-113,共6页
推进农村公共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是法治思维贯彻司法全过程的关键因素。但当前我国农村法治教育存在基础薄弱、农民法治意识淡薄、农村法治教育工作难以开展等问题。农民对文字符号法治宣教的抵触在传统视角中... 推进农村公共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是法治思维贯彻司法全过程的关键因素。但当前我国农村法治教育存在基础薄弱、农民法治意识淡薄、农村法治教育工作难以开展等问题。农民对文字符号法治宣教的抵触在传统视角中并未得到讨论,忽略了农村法治宣教的传播本质及城乡文化差异所在。在符号学视域下,以城市思维解决农村问题,以市民立场替代农民立场才是法治教育受阻的症结所在。通过符号传播新视角对农村法治教育传播本质及城乡思维差异分析可得出其新的改进逻辑。以明晰解码主体、转换编码立场及变更传播形式为厘正导向,构建以农民为教育符号解码者、坚持农民立场站位和行为符号传播形式为主的农村公共法治教育供给模式来实现农村公共法治教育供给的根本性转变和创新性发展,可为法治思维贯彻乡村治理提供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符号学 农村公共法治教育 行为符号 农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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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兜底罪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0
作者 曹波 朱珊霖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2-71,共10页
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 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该罪名的内在价值,我国应立足该罪的本质意涵,肯定该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本质,科学看待其兜底罪名的性质特征,重新审视过往对于兜底罪名全然否定的标签,明确该罪的积极意义。在立法设计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网络犯罪非接触性、去地域性以及分工离散性的特点,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支援为核心要旨,体现“围点打援”的犯罪打击策略,实现对网络犯罪本身的治罪和治理,在立法技术与立法策略方面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方面,首先,应当保障罪名适用的处罚正当性,精确罪名的可罚性等价程度,实现罪名处罚的正当性;其次,应建立定罪量刑的归类模型,对行为定罪量刑进行归类分析,构建使法秩序得到统一的结构模型;再次,应规范不同层级罪名适用条件,拒绝随意化与扩张化地认定犯罪;最后,应准确把握明知要件的适用条件,防止帮助行为自身类型化特征不足而诱发的罪刑法定原则危机,充分释放该罪在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价值,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兜底罪名 帮助行为正犯化 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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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2
11
作者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2,共13页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考虑刑法固有的违法性,且不能离开客观归责的法理。在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如果其不关心受托人的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转移并任由受托人倾倒废物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但行为人因对方违约而拒绝将废物运回的,其犯罪故意可能被阻却。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与本罪的保护法益有关,将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理解为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认为本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既可以是抽象危险犯也可以是侵害犯的主张,未必具有合理性,且实益极其有限。对于“外环境”的确认要在本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出现保护不力的局面。对于实务中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时不当运用鉴定方法,导致损害被放大的问题,也应给予充分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实行行为 严重污染环境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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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差异化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
12
作者 杨靓 王浩 《市场周刊》 2024年第19期166-170,共5页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一些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优势和信息不对称情况,通过算法技术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施以无关乎成本的差别化定价,平台定价行为对新老顾客的区别定价增加了特定对象的额外交易成本,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等权利,也损害...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一些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优势和信息不对称情况,通过算法技术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施以无关乎成本的差别化定价,平台定价行为对新老顾客的区别定价增加了特定对象的额外交易成本,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等权利,也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结构和消费架构。现行法律对该现象均有一定的涉及,但其适用或规制方面都还有待改进,存在较大的立法空白。文章对此进行研究,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良好健康的消费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差异化定价行为 知情权 价格歧视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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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具象考察与策略优化 被引量:14
13
作者 房慧颖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3期74-81,共8页
以维护数据安全、释放数据价值为导向,构建符合我国数据犯罪特征的刑法规制模式,是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共同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中尚未以数据法益为核心建立罪刑规范体系,刑法规制数据犯罪的行为链条和行为类型并不完... 以维护数据安全、释放数据价值为导向,构建符合我国数据犯罪特征的刑法规制模式,是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共同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中尚未以数据法益为核心建立罪刑规范体系,刑法规制数据犯罪的行为链条和行为类型并不完整,仍存在明显的体系性不足与系统性缺陷,导致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面临困境,且难以通过刑法教义学的阐述来解决,因此数据犯罪刑法治理在立法论层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为了兼顾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系统性与有效性,同时保持刑法介入社会治理的谦抑性,数据犯罪的刑法治理应贯彻“严而不厉”的基本思想。通过构建纵向维度与横向维度的治理链条,形成数据犯罪的立体化刑法治理体系,实现对数据犯罪行为从上游到下游的有效治理和对数据犯罪行为类型的全面规制。同时,应严格把握数据犯罪刑法治理的轻重程度,寻求社会治理与科技发展之间的平衡,谨守刑法不阻碍科技发展的底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刑法治理 数据法益 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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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在程序与效率之间:地方政府的多重规则运作研究 被引量:1
14
作者 练宏 《社会》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81-208,共28页
一个令人困惑的组织现象是政府日常实践中存在法律规则、会议规则和口头规则的混合使用,已有文献大多从法学、历史学和政治学角度切入,缺乏更具基础性的组织学分析。本研究发现,近年来制度环境从注重效率向追求效率与程序并重转变,这给... 一个令人困惑的组织现象是政府日常实践中存在法律规则、会议规则和口头规则的混合使用,已有文献大多从法学、历史学和政治学角度切入,缺乏更具基础性的组织学分析。本研究发现,近年来制度环境从注重效率向追求效率与程序并重转变,这给地方政府带来更具刚性化的制度安排。当面临这一情况时,地方政府不得不利用会议规则和口头规则,通过简化处理、松动前置条件和派生规则补充等方式,软化程序约束,以推动地方项目建设效率和经济发展。当然,这一多规运作后续将诱发三大若隐若现、循环往复和稳定再生的组织张力:多重规则的学习替代、多重规则的认可冲突、多重官僚人格的内在紧张。本研究关注了既有文献长期忽视的以会议纪要和复函为主的灵活规则,有助于打开政府内部规则运作的黑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章制度 法律规则 会议规则 口头规则 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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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大学生生态法治观养成教育
15
作者 徐锡叶 《天津职业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86-90,共5页
新时代大学生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应培养生态法治观,即生态整体法治观、生态伦理法治观、生态共享法治观,以指导生态法治行为。培养大学生生态法治观应以生态法律知识的传授、生态法治思维的养成、生态法治行为的导正为其内... 新时代大学生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应培养生态法治观,即生态整体法治观、生态伦理法治观、生态共享法治观,以指导生态法治行为。培养大学生生态法治观应以生态法律知识的传授、生态法治思维的养成、生态法治行为的导正为其内容体系。高校通过一定的运行机制来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法治观:构建高校生态法治教育机制,营造大学生生态法治观养成教育的良好氛围;利用思政课堂教学、开发生态法治选修课、开展生态法治实践活动等多种渠道开展生态法治教育教学活动,建构校园生态法治文化教育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时代 大学生 生态法治观 生态法治行为 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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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与入罪限缩
16
作者 卢少锋 李俊丹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80-88,共9页
理论界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积量构罪说等理论,各有合理性与局限性。有必要明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性质,既要借鉴共犯限制从属性理论,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置于传统... 理论界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积量构罪说等理论,各有合理性与局限性。有必要明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性质,既要借鉴共犯限制从属性理论,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置于传统共犯框架范围内初步筛选,又需综合考量帮助者的主观犯意与受助者所实施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肯定其介于独立性与从属性之间的法律地位。同时,以类型化方式实现对帮信罪的限缩适用,在司法适用上以法益论为内核摒除积极入罪思维,在此基础上区分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设定多元出罪路径,既要发挥帮信罪兜底性罪名的立法期许,又应对本罪名进行限缩解释,以防其沦落为网络空间口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法律定性 限缩适用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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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变革与制度演化:《反不正当竞争法》30年回望与前瞻 被引量:10
17
作者 孔祥俊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3-31,共29页
理念和制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是指导,制度是落实,理念和制度水乳交融、相得益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30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其根本属性和运行规律有了比较全面、深刻的把握,相应的理念和制度有了长足的演化和发展... 理念和制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是指导,制度是落实,理念和制度水乳交融、相得益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30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其根本属性和运行规律有了比较全面、深刻的把握,相应的理念和制度有了长足的演化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宽范围、低门槛和开放性,奉行实用主义哲学,并采取“三元利益叠加”的法律分析框架。一般条款的谦抑性适用、竞争行为的基础地位、商业道德的商业伦理内涵、有限补充保护的功能定位、静态竞争与动态竞争的取舍、判断范式的区别对待、自由与公平的价值观取向以及“搭便车”理据的限制性适用,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理念和制度的基本框架,也成为架构其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恰切地和与时俱进地把握其核心理念、基本价值与基础关系,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必要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条款 竞争行为 商业道德 有限补充保护 动态竞争 多元化法益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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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体系与法律行为交往中的信赖保护 被引量:1
18
作者 刘凯丽(译) 《南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5期179-188,共10页
Wilburg的“动态体系论”已被用于不同的方法论立场。作者分析了他的“动态体系”的特殊性:一方面,区别于单纯的论题学(Topik),其并未放弃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区别于传统的体系观,放弃固定的事实构成,以个别案件为基础,“根据要素的... Wilburg的“动态体系论”已被用于不同的方法论立场。作者分析了他的“动态体系”的特殊性:一方面,区别于单纯的论题学(Topik),其并未放弃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区别于传统的体系观,放弃固定的事实构成,以个别案件为基础,“根据要素的数量和强度的共同作用”确定法律后果。文中对信赖保护的各种工具进行研究,以了解它们仅仅在论题学中穷尽或被具体化为固定的事实构成,或者说,具有“动态体系”的结构。首先,作者分析了信赖保护不是根据“动态体系”构建的类型:法律行为中的信赖保护、缔约过失责任的信赖保护、法律外观责任(如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等)。其次,根据禁止矛盾行为与得权语词下的信赖责任类型,“动态体系”可以提供最佳的解释路径,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42条限制形式无效的案型。最后分析了信赖责任与法律行为理论之间的关系,并提倡双轨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体系 信赖保护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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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数字货币对盗窃罪认定的冲击及其解决 被引量:1
19
作者 袁彬 薛力铭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4-113,共10页
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未来势必会出现数字人民币与纸币共存的态势。因数字货币所独有的技术特征,使得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侵财行为手段不同于单一的传统盗窃行为,而是包含侵入数字钱包、获取支付密码等复合行为。因此,传统盗窃行为的... 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未来势必会出现数字人民币与纸币共存的态势。因数字货币所独有的技术特征,使得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侵财行为手段不同于单一的传统盗窃行为,而是包含侵入数字钱包、获取支付密码等复合行为。因此,传统盗窃行为的认定标准,已经不再适用盗窃法定数字货币行为的认定。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着手认定,应当在立足于危险结果说的基础上,针对具体案情加以综合判断。针对盗窃法定数字货币的手段行为,平和窃取说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针对盗窃法定数字货币的既遂认定,相比传统“控制说”,“失控说”立足于他人财物是否失去控制,无疑更加契合智能合约等技术的应用。针对数字货币硬钱包,不能将其等同于信用卡,也不能将“冒用”他人数字货币硬钱包的行为解释为信用卡诈骗罪。对于盗窃数字货币软钱包的罪数认定,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加以区分,不能一概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排除计算机类犯罪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数字货币 盗窃罪 行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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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基因编辑技术的限度——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域的考察 被引量:2
20
作者 郑二威 《科学与社会》 CSSCI 2023年第3期105-126,共22页
基因编辑对人类具有诸多利益,但也蕴藏着无限危险。刑法是否应介入基因编辑技术,在立法时各执一端,其中既有利益与风险的考量,也有刑法谦抑性价值的抉择。《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此基础上确立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正确适用... 基因编辑对人类具有诸多利益,但也蕴藏着无限危险。刑法是否应介入基因编辑技术,在立法时各执一端,其中既有利益与风险的考量,也有刑法谦抑性价值的抉择。《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此基础上确立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正确适用该罪,须考量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因素,确定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类自然生殖利益,明确罪名中的“非法”对应于“合法”的内涵,同时还要把握具体的三种行为类型的实质,对符合罪量要素的“情节严重”综合考察,实现司法过程中的准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犯罪化 保护法益 行为类型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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