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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茶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研究——以湖南茶叶地理标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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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银琪 禹利君 《中国茶叶》 2024年第3期52-59,共8页
当前,我国主要依靠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茶叶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同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规章进行协同保障。通过对湖南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在茶叶地... 当前,我国主要依靠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茶叶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同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规章进行协同保障。通过对湖南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在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方面仍然面临一系列困境,包括立法缺乏协调性、地理标志的区域保护范围划定不合理及重复保护等问题。因此,在完善地理标志立法体系、合理划定茶叶地理标志的区域保护范围及加强相关措施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增强对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茶叶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 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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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上的日本动产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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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洁 燕颖川(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1期149-160,共12页
日本动产担保法的修改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担保的法律形式的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的选择以及动产担保标的物范围的规定最为棘手。关于法律形式,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元主义,还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多元主义实际都不是绝对的,日本担保法制... 日本动产担保法的修改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担保的法律形式的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的选择以及动产担保标的物范围的规定最为棘手。关于法律形式,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元主义,还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多元主义实际都不是绝对的,日本担保法制部会的两种法案也不是对立的。所以,或许在法律形式上采用多元主义,而对任何形式的担保交易都采用同样的规则是实现实质性的一元主义的最好路径。关于担保标的物范围的扩张,其核心问题是,集合动产概念扩张的范围,如何处理因缓和集合动产的特定性要件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以及企业营业资产成为担保客体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一般实体法与破产法关于动产担保制度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法 担保的法律形式 担保标的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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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市场退出制度的完善——以《企业破产法》修改为线索
3
作者 孙良国 蔚泽洋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3-96,共14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我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表现之一就是有关市场退出法律制度规范还不够完备,尤其是破产法。完善破产法规范,首要问题在于扩展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公司法人,应当在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我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表现之一就是有关市场退出法律制度规范还不够完备,尤其是破产法。完善破产法规范,首要问题在于扩展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公司法人,应当在遵循《民法典》民事主体的分类逻辑下考虑扩展到法人、非法人组织,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进行特别规定。还应当制定适用于全体自然人的自然人破产法。逻辑上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展会导致案件数量增多,需要破产法提供更多精细化的制度供给。但考虑到破产案件数量较少、分布不均,破产程序成本增加,审判效率的边际效益递减,因此没有必要设立专门化的破产法院和行政机构。破产法的适用扩张还需要考虑与市场退出制度中的非破产退出机制、债务清理法体系中的民事执行法以及其他商事部门法中的公司法相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破产法 适用主体范围 专门化 法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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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烟类非法经营罪中“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经营”之分野——基于90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
4
作者 吕祚成 《中国烟草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2-97,共6页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违法从事批发经营活动的,认定为“超范围经营”还是“无证经营”,往往关乎罪与非罪的界定,其认定存在争议。本文对90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得出结论:对于此类行为...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违法从事批发经营活动的,认定为“超范围经营”还是“无证经营”,往往关乎罪与非罪的界定,其认定存在争议。本文对90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得出结论:对于此类行为,在符合非法经营罪所引述相关行政法规定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综合考量主体、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满足出罪条件,才能在刑事层面准确做出“超范围经营”抑或“无证经营”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卷烟 非法经营罪 超范围经营 无证经营 实证分析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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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多重透视 被引量:1
5
作者 秘明杰 娄玉帅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217-226,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条文没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条文没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出台对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的适用作出了进一步补充,但相关规定依旧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以及请求权设置进行讨论。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制,应以“法律性质——适用范围——请求权设置”为路径,在厘清其公益和私益双重法律属性的基础上,确定适用范围的二元结构,明确“公私分立”的请求权设置。通过划定法律责任适用边界,解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实现环境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从而突破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作用,更好地实现保护受损利益的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法律属性 适用范围 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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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实践与反思 被引量:2
6
作者 张彬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3年第3期156-178,共23页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从理论上而言,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都可以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但囿于诉讼功能的局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必须对进入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进行取舍。现有立法所明确列举的四大领域,...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从理论上而言,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都可以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但囿于诉讼功能的局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必须对进入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进行取舍。现有立法所明确列举的四大领域,就是取舍之后的部分公共利益。为此,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公共利益,谁有权来选择公共利益。从实践来看,一方面地方人大通过出台专项决定的方式对本省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拓展;另一方面以最高检出台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为指引进行“等外”拓展。然而,从规范层面分析,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增诉讼制度,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仅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制定单行法或修改单行法的方式实现拓展;二是由有权主体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等”字进行解释。地方人大出台的决定只能在有权主体作出的解释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而不能突破解释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案件范围 公共利益 法律保留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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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变更与审判范围的相互关系研究
7
作者 田虎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41-48,共8页
控诉事实对审判范围具有限制作用,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在未经控诉主体指控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纳入审判范围。控诉事实对审判范围的限制需要以诉讼客体是否出现变更为标准,如果案件事实的变化没有导致诉讼客体出现变更,无需通过控诉... 控诉事实对审判范围具有限制作用,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在未经控诉主体指控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纳入审判范围。控诉事实对审判范围的限制需要以诉讼客体是否出现变更为标准,如果案件事实的变化没有导致诉讼客体出现变更,无需通过控诉变更。法院不能超出控诉范围进行审判,但是需要就发现的新事实通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是否进行公诉变更。审判范围还可能受到尚未提出控诉的漏罪事实的影响。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法律评价并不构成对审判范围的限制,但是对于案件审判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在法院作出不同于控诉主体法律评价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现审判突袭现象,法院需要履行保障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职责。致送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应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控诉变更 审判范围 法律评价 审判突袭 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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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显失公平制度的解释论展开
8
作者 赵亚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94-104,共11页
后民法典时代关于显失公平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诸多不明之处,对此应当通过四个方面的解释论研究加以明晰。就适用范围而言,显失公平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有偿合同,且对于身份财产行为、商事合同以及特定的合同条款也可适用。就主客... 后民法典时代关于显失公平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诸多不明之处,对此应当通过四个方面的解释论研究加以明晰。就适用范围而言,显失公平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有偿合同,且对于身份财产行为、商事合同以及特定的合同条款也可适用。就主客观构成要件的适用关系而言,动态体系论的适用方法并不可取,鉴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法理基础在于意思自治原则,故无论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程度如何重大,皆不得不考量主观要件即意思表示瑕疵要件而直接判定显失公平成立;但仅具备意思表示瑕疵要件的,若瑕疵意思表示的作出是源于对方当事人可归责性极高的利用行为,则可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要件进行灵活解释,以充分发挥法的救济功能。就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而言,应当将主客观要件进一步解构拆分为四项要件。就法律后果而言,被利用一方除了主张全部或部分撤销合同外,还可通过“部分撤销+漏洞填补”的方式实现变更合同的效果,合同撤销后对己方因缔约遭受的损害可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适用范围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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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外”领域的实践探索与反思——以M区检察院2021年办案情况为分析样本
9
作者 何邦武 温家珠 王旭芳 《法律与伦理》 2023年第1期178-193,340,共17页
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外”领域的探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应然制度逻辑,契合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对M区检察院2021年办理“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运行... 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外”领域的探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应然制度逻辑,契合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对M区检察院2021年办理“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运行时间不长,实践中存在规范性不足、案件线索来源单一、缺乏专业支持以及效果显著但不彻底等问题。应在探究“等外”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法律治理逻辑的基础上,变革既有的公权力理念,完善顶层设计和相关制度,促使检察机关职能由诉源治理向社会治理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等外” 领域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数字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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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范围研究
10
作者 陈莹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8期43-54,95,共13页
合规不起诉是一种替代刑罚的制裁措施,是一种企业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学理和司法实践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能否适用于重罪、效力是否延及企业家、适用的企业规模有无限制等方面存在争议。企业合规不起诉建立在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分离... 合规不起诉是一种替代刑罚的制裁措施,是一种企业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学理和司法实践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能否适用于重罪、效力是否延及企业家、适用的企业规模有无限制等方面存在争议。企业合规不起诉建立在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分离的二元结构以及组织责任论的基础之上,扩张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其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效力。企业合规不起诉不应局限于轻罪案件,也应扩张适用至重罪案件。合规不起诉的宽宥效力仅及于企业自身,不能因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而一律放过企业内部的责任人,至多作为量刑从宽的考量因素;同时,内部责任人仍然可以适用一般的从宽处理事由。无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均可以对企业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不起诉 准制裁 组织责任论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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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目的事业范围之检析 被引量:5
11
作者 戴红兵 余光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145-149,共5页
法人的行为界限如何 ,能否受目的事业范围限制 ,流行理论莫衷一是。本文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 ,分析了法人一般权利能力与目的事业范围的不同性质 ,并深入研讨了目的事业范围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经营(活动 )范围的关系 ,进而... 法人的行为界限如何 ,能否受目的事业范围限制 ,流行理论莫衷一是。本文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 ,分析了法人一般权利能力与目的事业范围的不同性质 ,并深入研讨了目的事业范围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经营(活动 )范围的关系 ,进而就合理构建法人行为界限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和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行为 范围 权利能力 限制 界限 人权 立法建议 目的 事业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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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 被引量:55
12
作者 刘云林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33-38,共6页
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由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及其共性、道德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以法律作为自身保障机制的特点所构成。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就是将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当道德的价值表现为对行为主体内在需... 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由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及其共性、道德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以法律作为自身保障机制的特点所构成。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就是将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当道德的价值表现为对行为主体内在需要的满足时 ,则道德不能被法律化 ;道德规范体系中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也不能被法律化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德法律化 道德 法律 社会调控目标 价值 道德境界 道德要求 社会利益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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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解释的目标与限度 被引量:8
13
作者 冯军 王成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22-25,共4页
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历来就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的争论,结合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及其相对性的特征,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说",同时由于我国刑法解释表现出的与西方刑法解释不... 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历来就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的争论,结合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及其相对性的特征,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说",同时由于我国刑法解释表现出的与西方刑法解释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刑法解释之"客观说"在我国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即在解释刑法时应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人权保障优先性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目标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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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修正 被引量:4
14
作者 胡明玉 叶英萍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2期72-81,共10页
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 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外)曾祖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并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现在的两个增加为五个;继续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将配偶列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限制继子女的继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继承人 范围 顺序 论争观点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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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历史检视与当代修正 被引量:10
15
作者 杨震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66-175,共10页
1985年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规定,同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保持着连续性和一致性。在继承法未来修订中,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四等亲为第三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1985年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规定,同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保持着连续性和一致性。在继承法未来修订中,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四等亲为第三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仍需保留。配偶与父母保留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具有合理性和妥当性,符合我国的国情、社情、民情、家情,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精神,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承法修订 法定继承人 范围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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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科技成果法定范围、权属主体的限制解释 被引量:1
16
作者 冷必元 王瑞玲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3期118-124,共7页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容易扩张科技成果认定权,对单位科技成果的范围、权属主体作出扩张解释。单位的扩张解释态度,有其政策与法律依据,但是,过度扩张解释容易导致科技成果虚报和科技成果造假,从而挫伤研发者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实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容易扩张科技成果认定权,对单位科技成果的范围、权属主体作出扩张解释。单位的扩张解释态度,有其政策与法律依据,但是,过度扩张解释容易导致科技成果虚报和科技成果造假,从而挫伤研发者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实务操作中,科研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的认定,既应当受到不允许类推解释的限制,又应当受到同行专家审查的限制。在职务科技成果认定中,应当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所规定的任务标准、资源标准进行限制解释,合理限缩职务科技成果认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成果 法定范围 权属主体 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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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我国法学实验教学的新领域 被引量:16
17
作者 闫海 张晓静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60-163,共4页
诊所法律教育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广泛采用的法律实践性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教学活动主体、教学内容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诊所法律教育在2000年被正式引入我国法律教育体系,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要领域之一。
关键词 诊所法律教育 法学实验教学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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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 被引量:20
18
作者 吕来明 《北方法学》 2008年第4期5-15,共11页
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 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存在目的标准、行为特征标准、主体存在形态标准和素质标准四个方面。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标准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商事主体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具备一定行为特征或以某种形态存在或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具备一定行为特征且以某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两种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主体 法律意义 界定标准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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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检视——以再审之诉的功能为视角 被引量:5
19
作者 廖永安 王聪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59-64,共6页
随着我国再审案件数量日益攀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再审案件受理费的制度设计已不合时宜,亟待修改完善。我国再审案件经历了从完全免费到有限收费的立法转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预收取受理费符合再审之诉的功能定位与司法有偿原则,... 随着我国再审案件数量日益攀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再审案件受理费的制度设计已不合时宜,亟待修改完善。我国再审案件经历了从完全免费到有限收费的立法转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预收取受理费符合再审之诉的功能定位与司法有偿原则,从而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再审诉权,避免当事人无理缠诉。当前再审案件收费范围过于狭窄,负担规则机械单一,影响诉讼费用制度的功能发挥。为此,应基于再审事由和程序类型合理界定收费范围,确立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量过错因素的负担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费用 再审之诉 败诉方负担 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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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福利立法的限度及其定位——兼谈动物福利立法中动物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0
20
作者 杨朝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3期3-11,共9页
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 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客体物的"准物"而已。由于道德法律化是有条件的,动物福利立法也应有限度,只有那些获得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动物道德,才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此,我们可用"利益关系分析法"和"利益层次分析法"来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用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以及补偿正义原则,来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较明确的定位,以妥善处理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福利立法 动物法律地位 道德法律化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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