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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之“诊疗范围”探析
1
作者 徐光辉 黄守勤 江灵芝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6期46-51,共6页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互联网医疗的“诊疗范围”仅限指对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而禁止互联网平台向患者提供首诊服务。但现行规定却存在对“咨询”和“诊疗”的界定模糊,对“常见病”“慢性病”的界定不明确,对“首诊”审核缺少明确...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互联网医疗的“诊疗范围”仅限指对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而禁止互联网平台向患者提供首诊服务。但现行规定却存在对“咨询”和“诊疗”的界定模糊,对“常见病”“慢性病”的界定不明确,对“首诊”审核缺少明确的程序要求,以及其关于互联网“诊疗范围”的相关规范也适用性不强;应严格监管互联网平台违反“诊疗范围”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必要严格区分医疗的“咨询”和“诊疗”之所指,明确且适度扩大互联网医疗的“诊疗范围”,并细化目前关于“首诊”的规定,且明确其审核程序,完善互联网诊疗的相关配套制度及现行法律制度,以提高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医疗 诊疗范围 首诊 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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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争议问题与法律解释
2
作者 赵毅 陶然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49-61,共13页
就新《体育法》第92条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规定,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存在限缩解释论和扩张解释论的分歧,争议焦点即是否将体育商事合同纠纷和体育领域工作合同纠纷纳入体育仲裁受理范围。体育自治规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意味着体育法律关系的... 就新《体育法》第92条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规定,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存在限缩解释论和扩张解释论的分歧,争议焦点即是否将体育商事合同纠纷和体育领域工作合同纠纷纳入体育仲裁受理范围。体育自治规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意味着体育法律关系的纠纷解决需依赖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是解释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方法论基点。就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和体育发达国家的经验而言,体育仲裁受理范围包括体育商事合同纠纷,体育领域工作合同纠纷也未被明确排除出体育仲裁机构的管辖。从历史解释出发,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确定需要与国际经验接轨,保持开放空间。将体育商事合同纠纷和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纳入体育仲裁受理范围,内含于新《体育法》第92条的文义,有助于避免与新《体育法》第96条可能存在的体系冲突,符合新《体育法》及其“体育仲裁”章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仲裁 受理范围 体育法 体育纠纷 解决机制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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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茶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研究——以湖南茶叶地理标志为例
3
作者 彭银琪 禹利君 《中国茶叶》 2024年第3期52-59,共8页
当前,我国主要依靠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茶叶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同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规章进行协同保障。通过对湖南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在茶叶地... 当前,我国主要依靠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茶叶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同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规章进行协同保障。通过对湖南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在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方面仍然面临一系列困境,包括立法缺乏协调性、地理标志的区域保护范围划定不合理及重复保护等问题。因此,在完善地理标志立法体系、合理划定茶叶地理标志的区域保护范围及加强相关措施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增强对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茶叶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 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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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市场退出制度的完善——以《企业破产法》修改为线索 被引量:1
4
作者 孙良国 蔚泽洋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83-96,共14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我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表现之一就是有关市场退出法律制度规范还不够完备,尤其是破产法。完善破产法规范,首要问题在于扩展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公司法人,应当在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我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表现之一就是有关市场退出法律制度规范还不够完备,尤其是破产法。完善破产法规范,首要问题在于扩展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公司法人,应当在遵循《民法典》民事主体的分类逻辑下考虑扩展到法人、非法人组织,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进行特别规定。还应当制定适用于全体自然人的自然人破产法。逻辑上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展会导致案件数量增多,需要破产法提供更多精细化的制度供给。但考虑到破产案件数量较少、分布不均,破产程序成本增加,审判效率的边际效益递减,因此没有必要设立专门化的破产法院和行政机构。破产法的适用扩张还需要考虑与市场退出制度中的非破产退出机制、债务清理法体系中的民事执行法以及其他商事部门法中的公司法相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破产法 适用主体范围 专门化 法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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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烟类非法经营罪中“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经营”之分野——基于90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吕祚成 《中国烟草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2-97,共6页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违法从事批发经营活动的,认定为“超范围经营”还是“无证经营”,往往关乎罪与非罪的界定,其认定存在争议。本文对90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得出结论:对于此类行为...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违法从事批发经营活动的,认定为“超范围经营”还是“无证经营”,往往关乎罪与非罪的界定,其认定存在争议。本文对90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得出结论:对于此类行为,在符合非法经营罪所引述相关行政法规定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综合考量主体、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满足出罪条件,才能在刑事层面准确做出“超范围经营”抑或“无证经营”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卷烟 非法经营罪 超范围经营 无证经营 实证分析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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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企业涉第三方法律纠纷之责任承担——以外包骑手致第三人损害为例
6
作者 沈维清 谢曼珍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96-104,共9页
外卖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外包现象,平台企业通过承包协议将配送业务外包给承包商。当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事故致第三人损害时,由于承包协议的存在,法院往往只能要求骑手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要求承包... 外卖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外包现象,平台企业通过承包协议将配送业务外包给承包商。当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事故致第三人损害时,由于承包协议的存在,法院往往只能要求骑手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要求承包商替代骑手承担赔偿责任,平台企业则隐藏于算法之后而规避其本身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若突破外包模式之表征,从平台企业与承包商对骑手的实际控制来看,平台企业与承包商均应成为替代责任之主体。然而,由于平台企业与承包商对于骑手的控制程度存在差异,因此二者所承担的替代责任也应当随着控制程度之差异而予以区分。此外,骑手并非脱离于责任之外,在骑手存在重大过失之情形下,平台企业与承包商也存有向其追偿之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责任 适用范围 法律关系 从属性 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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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上的日本动产担保法
7
作者 徐洁 燕颖川(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49-160,共12页
日本动产担保法的修改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担保的法律形式的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的选择以及动产担保标的物范围的规定最为棘手。关于法律形式,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元主义,还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多元主义实际都不是绝对的,日本担保法制... 日本动产担保法的修改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担保的法律形式的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的选择以及动产担保标的物范围的规定最为棘手。关于法律形式,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元主义,还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多元主义实际都不是绝对的,日本担保法制部会的两种法案也不是对立的。所以,或许在法律形式上采用多元主义,而对任何形式的担保交易都采用同样的规则是实现实质性的一元主义的最好路径。关于担保标的物范围的扩张,其核心问题是,集合动产概念扩张的范围,如何处理因缓和集合动产的特定性要件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以及企业营业资产成为担保客体的问题。同时,还要考虑一般实体法与破产法关于动产担保制度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法 担保的法律形式 担保标的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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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调整对象的重塑与结构优化
8
作者 陆强 王晋熠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1-58,共8页
为适应改革开放初期民主法制建设需要,1979年《地方组织法》在确定调整对象时采取了“扩张性”策略,“有法可依”成为当时立法的首要价值需求。国家机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后,《地方组织法》立法功能与其他法律开始出现重合,对... 为适应改革开放初期民主法制建设需要,1979年《地方组织法》在确定调整对象时采取了“扩张性”策略,“有法可依”成为当时立法的首要价值需求。国家机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后,《地方组织法》立法功能与其他法律开始出现重合,对法律的稳定性和国家法制统一造成挑战,“扩张性”的调整对象面临重新检视和策略调整。《地方组织法》调整对象的重塑,应在厘定相关法律调整对象基础上,排除替代性立法功能,以实现国家机构法律规范体系的时代自新和协调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组织法》 调整对象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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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目的事业范围之检析 被引量:5
9
作者 戴红兵 余光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145-149,共5页
法人的行为界限如何 ,能否受目的事业范围限制 ,流行理论莫衷一是。本文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 ,分析了法人一般权利能力与目的事业范围的不同性质 ,并深入研讨了目的事业范围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经营(活动 )范围的关系 ,进而... 法人的行为界限如何 ,能否受目的事业范围限制 ,流行理论莫衷一是。本文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 ,分析了法人一般权利能力与目的事业范围的不同性质 ,并深入研讨了目的事业范围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法定经营(活动 )范围的关系 ,进而就合理构建法人行为界限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和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行为 范围 权利能力 限制 界限 人权 立法建议 目的 事业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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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 被引量:55
10
作者 刘云林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33-38,共6页
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由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及其共性、道德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以法律作为自身保障机制的特点所构成。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就是将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当道德的价值表现为对行为主体内在需... 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由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及其共性、道德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以法律作为自身保障机制的特点所构成。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就是将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当道德的价值表现为对行为主体内在需要的满足时 ,则道德不能被法律化 ;道德规范体系中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也不能被法律化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德法律化 道德 法律 社会调控目标 价值 道德境界 道德要求 社会利益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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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解释的目标与限度 被引量:8
11
作者 冯军 王成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22-25,共4页
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历来就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的争论,结合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及其相对性的特征,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说",同时由于我国刑法解释表现出的与西方刑法解释不... 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历来就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的争论,结合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及其相对性的特征,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说",同时由于我国刑法解释表现出的与西方刑法解释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刑法解释之"客观说"在我国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即在解释刑法时应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人权保障优先性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目标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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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修正 被引量:4
12
作者 胡明玉 叶英萍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2期72-81,共10页
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 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外)曾祖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并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现在的两个增加为五个;继续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将配偶列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限制继子女的继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继承人 范围 顺序 论争观点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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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历史检视与当代修正 被引量:12
13
作者 杨震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66-175,共10页
1985年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规定,同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保持着连续性和一致性。在继承法未来修订中,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四等亲为第三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1985年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规定,同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保持着连续性和一致性。在继承法未来修订中,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四等亲为第三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仍需保留。配偶与父母保留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具有合理性和妥当性,符合我国的国情、社情、民情、家情,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精神,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承法修订 法定继承人 范围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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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科技成果法定范围、权属主体的限制解释 被引量:1
14
作者 冷必元 王瑞玲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3期118-124,共7页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容易扩张科技成果认定权,对单位科技成果的范围、权属主体作出扩张解释。单位的扩张解释态度,有其政策与法律依据,但是,过度扩张解释容易导致科技成果虚报和科技成果造假,从而挫伤研发者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实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容易扩张科技成果认定权,对单位科技成果的范围、权属主体作出扩张解释。单位的扩张解释态度,有其政策与法律依据,但是,过度扩张解释容易导致科技成果虚报和科技成果造假,从而挫伤研发者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实务操作中,科研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的认定,既应当受到不允许类推解释的限制,又应当受到同行专家审查的限制。在职务科技成果认定中,应当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所规定的任务标准、资源标准进行限制解释,合理限缩职务科技成果认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成果 法定范围 权属主体 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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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我国法学实验教学的新领域 被引量:16
15
作者 闫海 张晓静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60-163,共4页
诊所法律教育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广泛采用的法律实践性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教学活动主体、教学内容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诊所法律教育在2000年被正式引入我国法律教育体系,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要领域之一。
关键词 诊所法律教育 法学实验教学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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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检视——以再审之诉的功能为视角 被引量:6
16
作者 廖永安 王聪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59-64,共6页
随着我国再审案件数量日益攀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再审案件受理费的制度设计已不合时宜,亟待修改完善。我国再审案件经历了从完全免费到有限收费的立法转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预收取受理费符合再审之诉的功能定位与司法有偿原则,... 随着我国再审案件数量日益攀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再审案件受理费的制度设计已不合时宜,亟待修改完善。我国再审案件经历了从完全免费到有限收费的立法转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预收取受理费符合再审之诉的功能定位与司法有偿原则,从而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再审诉权,避免当事人无理缠诉。当前再审案件收费范围过于狭窄,负担规则机械单一,影响诉讼费用制度的功能发挥。为此,应基于再审事由和程序类型合理界定收费范围,确立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量过错因素的负担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费用 再审之诉 败诉方负担 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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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 被引量:20
17
作者 吕来明 《北方法学》 2008年第4期5-15,共11页
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 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存在目的标准、行为特征标准、主体存在形态标准和素质标准四个方面。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标准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商事主体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具备一定行为特征或以某种形态存在或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具备一定行为特征且以某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两种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主体 法律意义 界定标准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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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8
18
作者 黄锡生 张天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53-59,共7页
生态补偿是平衡当事人各方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客观、正确地认识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有利于更好地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生态补偿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主要是指生态受益者或生态致损者对生态受害者、生态维护者的经济给付,... 生态补偿是平衡当事人各方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客观、正确地认识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有利于更好地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生态补偿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主要是指生态受益者或生态致损者对生态受害者、生态维护者的经济给付,性质主要为买卖、赠与、不当得利的补偿和无因管理的补偿、继承性获得的补偿。各种补偿形式可以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实现,既可以是国内主体间的补偿,也可以是国际主体间的补偿。生态补偿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宽泛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 补偿 法律性质 民事 行政领域 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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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学理逻辑与边界问题研究 被引量:23
19
作者 沈克印 吕万刚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17-121,131,共6页
基于学理层面,解析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体育权利、降低成本和优化体育资源配置、转变政府职能和实现善治层面阐述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学理逻辑。认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界定是一个动态变化与发... 基于学理层面,解析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体育权利、降低成本和优化体育资源配置、转变政府职能和实现善治层面阐述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学理逻辑。认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界定是一个动态变化与发展过程,需要从购买公共服务法治化进程与缺陷、公共体育服务的民生逻辑与价值、体育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购买服务的购买成本与考核标准等维度进行分析。提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边界界定的对策:完善购买的制度体系,加快政府购买服务的法治化进程;了解公众的体育需求,科学界定公共体育服务购买范围;基于政府的财力状况,拓展政府购买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建立购买的动态调整与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体育服务 政府购买 学理逻辑 边界分析 购买范围 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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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福利立法的限度及其定位——兼谈动物福利立法中动物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0
20
作者 杨朝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3期3-11,共9页
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 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客体物的"准物"而已。由于道德法律化是有条件的,动物福利立法也应有限度,只有那些获得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动物道德,才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此,我们可用"利益关系分析法"和"利益层次分析法"来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用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以及补偿正义原则,来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较明确的定位,以妥善处理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福利立法 动物法律地位 道德法律化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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