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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legal Logging and Related Trade: Who Combat It as Legal Subjects?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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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ng Qian Bin Xu +1 位作者 Hongqiang Yang Ying Nie 《Open Journal of Forestry》 2016年第1期39-49,共11页
Issue on illegal logging and related trade is a hot topic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t has brought the negative effects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n global society, economy and ecology, which is also one o... Issue on illegal logging and related trade is a hot topic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t has brought the negative effects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n global society, economy and ecology, which is also one of the main objective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combat with. At present,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combating illegal logging and related trade.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generally refer to states,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s) and part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s), which can have an independent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 enjoy rights and assume oblig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As a responsible big countr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state member of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of forest resources protection, China ought to fully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face of illegal logging and related trade around the world, China should rationally tackle with it, resolutely crack down on it, and finally choos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based on rule of law.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llegal Logging and Related Trade legal subjects Rule of Law Sustainable Forestry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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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hinking the History and Theory of Jus Publicum Universal: The Formation of China as a "Semi-Civilized" Legal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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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bert Stern 《Frontiers of History in China》 2017年第2期181-261,共81页
Much of the existing scholarship on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nineteenth-century international law has framed it in terms of the imperial West's domination of non-Western societies. This article complicates and qualifi... Much of the existing scholarship on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nineteenth-century international law has framed it in terms of the imperial West's domination of non-Western societies. This article complicates and qualifies this conventional state-centric narrative by investigating the juridical, capitalist production of China as a "semi-civilized" international legal subject. It examines the foundational modern Sino-British/Western commercial and extraterritorial treaties, as well as the treatises of a new professional class of British international lawyers--James Lorimer (1818-90), John Westlake (1828-1913), William Edward Hall (1835-94), T. E. Holland (1835-1926), Thomas Lawrence (1849-1920), and Lassa Oppenheim (1849-1920). The juridical production of China as a "semi-civilized" legal subject throws into relief the dual capitalist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nineteenth-century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one hand, this "civilized" legal discourse underwrote a novel liberal conception of a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 (jus publicum universal) within which China was formally included as a quasi-legal subject. On the other hand, it also underwrote a particularistic, Euro-centric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excluded China from its global domain and denied it basic sovereign rights. In this way also, "civilized" international law justified both formal equality in European- non-European treaty relations, as well as the real substantive inequality of these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uilding on the critical theoretical work of Evgeny Pashukanis (1891-1937),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a non-orthodox Marxist social theory of legal forms is best suited to explain the abstract, liberal universalism of nineteenth-century "civilized"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ntradictory forms of legal and jurisprudential discourse it made available and rendered normatively meaningful to international law practitioners. Through this Marxist theory, moreover, I shall relate said contradictory discourse to modern commodity exchange practic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ternational law CIVILIZATION legal subject CAPITALISM liberal abstraction Pashuka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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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linical trial subjects in China
3
作者 Yuanpeng Ren Xinrui Jin +1 位作者 Shan Jiang Baisheng Jiang 《The Journal of Biomedical Research》 CAS CSCD 2018年第2期77-80,共4页
Subjects in clinical trials, either patients with the target disease or healthy vohmteers, inevitably run a risk of injury or even death. To protect human subjects' rights to life and health, the Declaration of Helsi... Subjects in clinical trials, either patients with the target disease or healthy vohmteers, inevitably run a risk of injury or even death. To protect human subjects' rights to life and health, the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has been developed as "a statement of ethical principles for 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 Though widely regarded as a milestone in human research ethics, it is not a law or regulation, and is unable to effectively protect human subjects' rights. In this context, China beefs up its legal protection of clinical trial subjec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linical trial subject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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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虚拟主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肯定论之证成
4
作者 唐芬 曾玉兰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28-37,共10页
元宇宙作为新的互联网形态,同时作为现实世界在虚拟世界的缩影,具有虚实高度结合等特性,可为用户提供沉浸式的数字虚拟体验,潜力不可估量。在“自然主体”观念和需求的推动下,新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元宇宙的诞生,用户的虚拟分身、超人工智... 元宇宙作为新的互联网形态,同时作为现实世界在虚拟世界的缩影,具有虚实高度结合等特性,可为用户提供沉浸式的数字虚拟体验,潜力不可估量。在“自然主体”观念和需求的推动下,新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元宇宙的诞生,用户的虚拟分身、超人工智能新用户“主体”等都将活跃在其中,此类“特殊主体”必定给法律带来新的挑战,产生例如法律责任最终承担者的确定、人格尊严的保护等内生性问题。本文立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分析主体内生性困境,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理论以及国内外的立法倾向,结合我国的政策导向,认为突破法律规定现有的主体限制赋予虚拟主体以法律主体资格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宪法主体 虚拟主体 技术 思想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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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客体属性的挑战与回应
5
作者 李森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62-71,共10页
对人工智能是否赋予法律主体的明确回应是启动新一代人工智能立法的先决条件。ChatGPT问世再次引发了学界对AI法律主体性的热议。“主体说”以法律主体的内涵发展与外延扩容作为立论基础,主张通过有限主体、无生命主体等特殊(拟制)概念... 对人工智能是否赋予法律主体的明确回应是启动新一代人工智能立法的先决条件。ChatGPT问世再次引发了学界对AI法律主体性的热议。“主体说”以法律主体的内涵发展与外延扩容作为立论基础,主张通过有限主体、无生命主体等特殊(拟制)概念将人工智能纳入法律主体范畴。这一观点忽视了人工智能的非内生性智能属性和法律拟制主体的生成机理,无法形成理论自洽。从当前人工智能发展水平来看,它依然缺失作为法律主体的基本要件,也不符合主体的社会性、实践性要求,将其纳入法律主体范畴不仅会消释人的尊严,还会颠覆传统主体的理性内涵与道德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法律属性 法律主体 法律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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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时代算法推荐风险的法律治理
6
作者 徐伟 韦红梅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3期27-36,共10页
算法推荐技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引擎已被广泛应用,但也引发一系列问题,关乎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当前算法推荐的法律治理政策呈碎片化,治理效果不彰,迫切需要梳理以构建科学的算法推荐法律治理体系。通过扎根理... 算法推荐技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引擎已被广泛应用,但也引发一系列问题,关乎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当前算法推荐的法律治理政策呈碎片化,治理效果不彰,迫切需要梳理以构建科学的算法推荐法律治理体系。通过扎根理论研究方法,揭示了五种算法推荐安全风险类型。基于此,构建了主体性法律治理、规则性法律治理和程序性法律治理三种工具,相互协同形成法律协同治理体系,提升算法推荐风险的法律治理水平。展望未来,需持续优化这三种工具的互动机制,规范算法权力行使以实现算法卸责,并推动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的系统性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主体性法律治理 规则性法律治理 程序性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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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统制下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主体性危机与法律地位认定
7
作者 李志强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61-73,124,共14页
平台经济从业人员是一种兼容线下与线上数字孪生身份的复合主体存在,并非纯正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是可叠加多种法律地位人员的统称。在平台系统超级算法的动态统制与驯化下,平台凭借其海量数据的优势地位,与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之间呈... 平台经济从业人员是一种兼容线下与线上数字孪生身份的复合主体存在,并非纯正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是可叠加多种法律地位人员的统称。在平台系统超级算法的动态统制与驯化下,平台凭借其海量数据的优势地位,与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之间呈现出了超越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新的用工关系形态,让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去中心化倾向日渐加剧,导致平台经济从业人员权益受损时面临“无救济伤害”的客观风险。如何有效规制平台资本无序扩张与劳动力被动式自由权益损害加剧之间的矛盾发展态势?只有祛魅平台背后平台系统算法统制与驯化下的去中心化平台用工运行逻辑,“穿透”平台数字化网络单元形成的劳动控制网内“制度茧房”中的合同自由本质,强化对平台用工关系的过程监管、要素监管和技术监管,才能科学定位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为有效规制资本的无序扩张、平衡平台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利益博弈、科学引导互联网数字化平台创新性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平台经济 平台经济从业人员 主体性危机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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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入海口水污染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法律规制研究
8
作者 刘志仁 王嘉奇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3-153,F0003,共12页
黄河入海口水污染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法律规制既是推动流域和海域水污染一体化治理的法治选择,也是建设美丽港湾、实现黄河入海口生态文明的关键环节。当前,多元主体视角下黄河入海口水污染协同治理还存在市场主体参与法律规定落实缺位、... 黄河入海口水污染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法律规制既是推动流域和海域水污染一体化治理的法治选择,也是建设美丽港湾、实现黄河入海口生态文明的关键环节。当前,多元主体视角下黄河入海口水污染协同治理还存在市场主体参与法律规定落实缺位、公众参与法律规制与客观现实疏离、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法律关系与功能定位受限等问题。为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需求,亟须落实市场主体参与的法律法规路径、拓宽公众参与法律规制范畴、明确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法律地位,为黄河渤海交汇带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治理的协同方略提供法治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入海口 水污染 多元主体 协同治理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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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拟制主体地位再探——面向拟制哲学视角下的法律主体制度 被引量:3
9
作者 俎璐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2-163,共12页
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中,拟制说呈现出超越主客体说的理论优越性。下一阶段的研究需面向拟制哲学视角下的法律主体制度再探人工智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地位。人中心秩序格局是作为拟制建构的法律主体制度的原生基因,据“人”类推的... 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中,拟制说呈现出超越主客体说的理论优越性。下一阶段的研究需面向拟制哲学视角下的法律主体制度再探人工智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地位。人中心秩序格局是作为拟制建构的法律主体制度的原生基因,据“人”类推的“方法论”和维护人类实践利益的“目的论”构成这一基因的外向表征,成为新兴法律主体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主体契合据“人”类推的方法论型构,还能满足“效率/秩序”利益正向函值最大化,是面向人中心秩序格局的法律主体制度进行考证后发现仍然可行且唯可践行的合理方案。同时,在实践中,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主体还需恪守必要的限度,并可依循平等性、开放性和科学立法原则,建构人工智能主体的设立与终止制度、监管人制度、财产制度、责任承担制度和预防救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制度 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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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真相时代主观程序正义及其程序改造
10
作者 李立景 曲墨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3-32,共10页
后真相时代公民对正义的理解与主观息息相关,建立在法感情理论、知情意行的心理结构与情本体的中国人性格特点上的主观程序正义理论比客观程序正义理论更能应对时代挑战、符合中国国情。凭借主观程序正义的引入,程序正义理论能够得到非... 后真相时代公民对正义的理解与主观息息相关,建立在法感情理论、知情意行的心理结构与情本体的中国人性格特点上的主观程序正义理论比客观程序正义理论更能应对时代挑战、符合中国国情。凭借主观程序正义的引入,程序正义理论能够得到非教条化的、人性化的重构。将主观程序正义具体应用到程序之中,应通过算法对主观程序正义标准动态把控,同时对程序交往进行人格化改造,对询问与陈述理念进行叙事治疗视角改造,重构司法传播之维使法官与当事人角色互视,并在司法社工协同机制中嵌入社会心理服务。最终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达成纠纷实质解决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程序正义 后真相 法感情 知情意行 情本体 程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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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董事法律地位及其信义义务构想——基于强人工智能视角 被引量:1
11
作者 刘成杰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9-86,共8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速度与应用场景改变了我们的传统认知,人工智能董事已从理论迈入现实。我国的相关发展规划已提出“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工智能发展保障措施。在强人工智能语境下,应摒弃客体说观点,... 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速度与应用场景改变了我们的传统认知,人工智能董事已从理论迈入现实。我国的相关发展规划已提出“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工智能发展保障措施。在强人工智能语境下,应摒弃客体说观点,通过法律拟制赋予人工智能董事法律主体地位。基于人工智能董事的特殊性,传统董事忠实义务趋于消解,注意义务“理性人”标准适用性也将存疑。以前瞻性视角审视和革新人工智能董事的信义义务,忠实义务需因应特殊情形,注意义务的范围则呈窄域化倾向,合规监督义务的内涵和边界将实质扩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董事 法律主体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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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 被引量:3
12
作者 殷秋实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4-87,共14页
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视角下,人工智能的定位应该基于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展开。现有的主体理论以自然人为核心,主体具有权利归属和行为作出两种功能,以满足不同的价值或需求。由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在产生机制、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 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视角下,人工智能的定位应该基于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展开。现有的主体理论以自然人为核心,主体具有权利归属和行为作出两种功能,以满足不同的价值或需求。由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在产生机制、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上都不同于人之理性,以人工智能作为行为主体也欠缺价值支撑,因此,人工智能并非行为主体。人工智能具有成为权利主体的可能,但是制度收益有限,体系成本很高,而且现有制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责任承担的问题,人工智能不宜成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和法人并无相似之处,也不能“借”法人之“壳”而成为权利主体。所以,人工智能并非主体,只需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权利主体 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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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中subject to的用法和译法 被引量:5
13
作者 赵德玉 蒋甜甜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57-60,共4页
在使用subjectto搭配的语料中,法律英语实例最多,其中法律条文语言又是法律英语中使用这种搭配最多的次语域,这一搭配在法律语言中主要用于表达条件关系。对17部法律的英汉文本的对比调查表明,现有subjectto的译法从意义表达角度看基本... 在使用subjectto搭配的语料中,法律英语实例最多,其中法律条文语言又是法律英语中使用这种搭配最多的次语域,这一搭配在法律语言中主要用于表达条件关系。对17部法律的英汉文本的对比调查表明,现有subjectto的译法从意义表达角度看基本上可以接受,但是,占调查译例总量近一半的实例将原文对条件的正面陈述译成了反面的排除表达,欠准确;其他正面译法的具体表达方法过于繁杂,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ubject to 法律英语 用法 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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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探究 被引量:1
14
作者 赵博 《特区经济》 2024年第1期53-56,共4页
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法律领域的既有制度面临不同程度的冲击,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承担,以至赋予人工智能主张知识产权的可能均存在异议。人工智能具备一定自主思维能力,使其区别于传统的可以任意支配并完全能够预... 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法律领域的既有制度面临不同程度的冲击,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承担,以至赋予人工智能主张知识产权的可能均存在异议。人工智能具备一定自主思维能力,使其区别于传统的可以任意支配并完全能够预知结果的客体物。在没有技术限制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的发展将逐步精进,而人类对其支配与掌控的程度将逐步弱化,预先制定实践活动中对此类特殊物的规制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在顺应技术革新发展的浪潮中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并据此建设充分的法律规制方案,才能避免技术的无序化发展甚至损害人类自身的利益,明确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则成为了制度设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客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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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市场退出制度的完善——以《企业破产法》修改为线索 被引量:1
15
作者 孙良国 蔚泽洋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83-96,共14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我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表现之一就是有关市场退出法律制度规范还不够完备,尤其是破产法。完善破产法规范,首要问题在于扩展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公司法人,应当在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我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表现之一就是有关市场退出法律制度规范还不够完备,尤其是破产法。完善破产法规范,首要问题在于扩展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现行《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公司法人,应当在遵循《民法典》民事主体的分类逻辑下考虑扩展到法人、非法人组织,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进行特别规定。还应当制定适用于全体自然人的自然人破产法。逻辑上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扩展会导致案件数量增多,需要破产法提供更多精细化的制度供给。但考虑到破产案件数量较少、分布不均,破产程序成本增加,审判效率的边际效益递减,因此没有必要设立专门化的破产法院和行政机构。破产法的适用扩张还需要考虑与市场退出制度中的非破产退出机制、债务清理法体系中的民事执行法以及其他商事部门法中的公司法相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破产法 适用主体范围 专门化 法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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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典编纂背景下教育法律责任概念的重塑 被引量:1
16
作者 郑悠然 湛中乐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CSSCI 2024年第4期115-127,共13页
明确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对于教育法典编纂工作至关重要。现有教育法律责任概念存在着与一般法律责任的关系不明晰、与义务概念相混淆以及国家主义色彩浓厚的问题,容易忽略对教育主体的权利保护。教育活动的复杂性和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 明确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对于教育法典编纂工作至关重要。现有教育法律责任概念存在着与一般法律责任的关系不明晰、与义务概念相混淆以及国家主义色彩浓厚的问题,容易忽略对教育主体的权利保护。教育活动的复杂性和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义务依附性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双重原因。为此,应将教育属性确立为教育法律责任的本质特征,并通过引鉴权利本位的法律责任理论,将之界定为“因与教育活动有关的特定法律事实使某教育主体承担不利后果的依据”。将教育法律责任概念立基于教育属性和权利本位,不仅可强化该概念自身的独立性,也更契合以保护主体权利为中心的教育法典编纂理念,进而可增强法典的体系性。在教育法典的体例编排上,应于总则设教育法律责任专章,并将教育主体作为责任内容设置的“中心轴”,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分别确定学生、教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责任 教育法典 教育主体 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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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法律地位的历史演进、理论辩驳及路径探析
17
作者 王宝治 窦佳艺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121-130,共10页
家庭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当中始终处于立法的核心地位。在传统社会立法者的支持下,家庭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随着现代化过程的推进,个人主义思潮影响下的现代立法逐步削弱了家庭在法律当中的主体地位。家庭法律地位... 家庭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当中始终处于立法的核心地位。在传统社会立法者的支持下,家庭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随着现代化过程的推进,个人主义思潮影响下的现代立法逐步削弱了家庭在法律当中的主体地位。家庭法律地位的下降使其本身的基础性作用不再具有发挥社会治理能效的空间,并由此产生了些许不良影响,这种不良现象至今仍然存在以至于影响到家庭作为法律主体的作用发挥,因此,家庭在当代法律中的地位有必要得到强化。基于此目的就更加有必要梳理我国家庭法律地位上的演化进程以及关于家庭制度构建的相关理论,为当下的家庭立法提供不同角度的路径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法律地位 家庭主体 个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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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权利保护--以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和“动物权”的构建为视角
18
作者 许航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5-42,共8页
人类长期以来对动物权利的忽视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也给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威胁。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与虐待动物相关的社会热点事件引发人们对于动物地位以及动物与人类关系的重新思考。当代人类的发展观应从“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长期以来对动物权利的忽视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也给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威胁。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与虐待动物相关的社会热点事件引发人们对于动物地位以及动物与人类关系的重新思考。当代人类的发展观应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整体论”。鉴于现行法中有关动物保护规定的严重缺疏,本文设想在私法层面赋予动物一种准法律主体的权利,具言之,未来可尝试在相关法律中构建一个大一统的“动物权”体系,但对此需要正确理解,赋予动物权利并不等同于赋予动物与人相同的权利。总之,要树立这样一种理念:保护动物,就是善待人类自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权利 人类中心主义 生态整体论 法律主体 动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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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适用实证分析
19
作者 贺炬 陆凌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2-26,共5页
由于立法上部分构成要件重合、相似,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极易混同。通过实证分析586份裁判文书发现:首先,法院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所侵害法益的定性模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寻衅... 由于立法上部分构成要件重合、相似,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极易混同。通过实证分析586份裁判文书发现:首先,法院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所侵害法益的定性模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寻衅滋事罪公共场所秩序的法益区分不明显;其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强拿硬要、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外观高度重合。因此,区分两罪也要从法益和行为方式入手,并参考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违法要素进行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 法益 行为方式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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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抑或客观:法理与学说性质的比较研究
20
作者 焦宝乾 李诗瑶 《法治现代化研究》 CSSCI 2024年第4期107-117,共11页
在学说与法理的主客观性问题上,学界一般认为学说是主观的,而法理则是客观的。但是,这一主题具有很强的思辨性,因而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有观点认为法理是主观的,但这种看法似是而非,很大程度上混淆了法理自身的存在和人们对法理的认知... 在学说与法理的主客观性问题上,学界一般认为学说是主观的,而法理则是客观的。但是,这一主题具有很强的思辨性,因而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有观点认为法理是主观的,但这种看法似是而非,很大程度上混淆了法理自身的存在和人们对法理的认知。学说是主观的,但也不排除学说可能具有某种客观性,这是对其主观性的一个反面补充。学说的客观性尤其还涉及法学通说。法学通说体现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专业、权威认知,具有某种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也不可被高估,应看到其限度。虽然存在值得探讨的复杂与相对的一面,但从终极意义上,法理与学说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理 学说 主观 客观 法学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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