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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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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莉斌 彭波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139-145,共7页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自然资源各单行法中都有体现,是构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赔偿的法益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条款中规定国家对自...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自然资源各单行法中都有体现,是构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赔偿的法益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条款中规定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主权,主权当然应包括所有权的内容。因自然资源种类差异,在其国家所有权受损时赔偿救济规范和结果不尽相同。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传统行政、民事、刑事等救济方面均存在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又不足以涵盖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救济的范围。需从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化治理的角度,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兼具公私属性予以认识,并进行相关利益衡平考量。对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有规定,并出现了一批相关司法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现和公权和私权的结合,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损害公益诉讼奠定了基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损害可直接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时可与环境公益诉讼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约立法、执法和司法成本,是最优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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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
2
作者 宋才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9,共9页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补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纠纷解决机制 赔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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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调整与功能重塑
3
作者 杨会新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65-72,共8页
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发挥不彰,表现为预防性功能发挥不充分,恢复性功能被忽视,惩罚性功能受到刑事、行政责任的双重挤压。这一方面与《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限定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关。随着立法、司法、执法等... 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发挥不彰,表现为预防性功能发挥不充分,恢复性功能被忽视,惩罚性功能受到刑事、行政责任的双重挤压。这一方面与《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限定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关。随着立法、司法、执法等公共资源向食药领域的集中,该领域的制度机制趋于完善,处于补充性地位的公益诉讼发挥功能的空间必然受到限制。取消对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制,有利于释放其制度空间。另一方面则涉及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能否请求损害赔偿,还是仍然固守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势在于通过损害赔偿救济,维护由众多消费者个体利益构成的集合性公益,至于交易秩序与安全等抽象公益,则应主要通过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予以维护,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必要时应发挥补充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集合性公益 损害赔偿 预防性功能 恢复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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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视域下实现“双碳”目标的司法与行政协同机制
4
作者 杨解君 李俊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54-65,共12页
“双碳”目标已被纳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之中。为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必须要有法治化的保障,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多途径的共同推进与协同发力。当前,我国气候变化应对、碳排放控制相关立法尚不健全且进展缓慢,仍由各类政策... “双碳”目标已被纳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之中。为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必须要有法治化的保障,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多途径的共同推进与协同发力。当前,我国气候变化应对、碳排放控制相关立法尚不健全且进展缓慢,仍由各类政策及行政措施起主导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发挥司法保障机制的作用。从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系统性视角,我国司法实践正积极探索司法与行政协同联动机制。为推进“双碳”目标和突破气候诉讼现有局限,还需要在该领域进一步拓展司法与行政协同机制的探索,开展直接针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和事实等问题的诉讼,构建“碳排放影响评价”检察气候行政公益诉讼,探索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在这些新型诉讼中丰富司法与行政协同机制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目标 生态环境司法保障 司法与行政协同 气候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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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药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赔罚关系视角下的代表性案例分析
5
作者 聂圣 袁佳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14-124,共11页
在食药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能否以及如何提起惩罚性赔偿,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食药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呈现政策性文件支持导向明显,而法律中直接请求权规范缺失的现状。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 在食药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能否以及如何提起惩罚性赔偿,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食药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呈现政策性文件支持导向明显,而法律中直接请求权规范缺失的现状。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裁判不一。检察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和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是提起惩罚性赔偿的适格主体。基于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性质,惩罚性赔偿金不应与刑事罚金“竞合”,不应相互抵扣,应当缴付至专门公益基金以支持食药安全公益事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药安全 刑附民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赔罚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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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视域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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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金林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99-108,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案件线索选择、证据收集等诉前办案难题,以及起诉法律依据、起诉标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起诉主体顺位等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案件线索选择、证据收集等诉前办案难题,以及起诉法律依据、起诉标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起诉主体顺位等起诉相关问题。产生上述难题的主观原因,一是未及时调整观念、没有充分借助外部力量,二是自身素能尚需提升、能动履职不足;客观原因主要包括立法粗疏、公益诉讼的特殊性等。为解决上述难题,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借助公安机关、法院、其他行政机关之力获取证据;检察机关不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只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不应作为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后置起诉主体;如果检察机关既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又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那么一般情况下先选择行政公益诉讼;对于财产损害赔偿,建议探索适用法定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性质及其程度,侵权行为的动机、手段或方式,个人信息的隐私性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公益诉讼 证据收集 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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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衔接 被引量:1
7
作者 王宗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5期21-30,45,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讼制度。就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而言,应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指引下,以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不同阶段为依据,将两种诉讼制度功能进行合理调整,明确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事前预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事后损害填补”,以此纾解两种诉讼制度在衔接适用方面的困顿。鉴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一破坏行为在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因此,文章根据救济对象的不同,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功能主义 自然资源损害救济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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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吴兴亥 《信息安全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83-388,共6页
大数据时代,涉众型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个人信息大规模侵权问题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路径.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该领域相关制度规范过于原则... 大数据时代,涉众型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个人信息大规模侵权问题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路径.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该领域相关制度规范过于原则,对适用条件、法律责任等尚无明确规定,难以指导司法实践,目前存在损害要件难以界定、法律责任不够明确、调查取证缺乏刚性等难点.应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明确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协作机制,探索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以震慑功能预防相关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 调查取证 损害赔偿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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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气候变化诉讼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1
9
作者 曾德明 《行政与法》 2024年第1期27-39,共13页
气候司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全球性、累积性、科学不确定性,可以推导出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手段的风险预防性及其诉讼路径选择的政策性。在中国现有环境司法框架中,环境侵权诉讼对气候稳定权... 气候司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全球性、累积性、科学不确定性,可以推导出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手段的风险预防性及其诉讼路径选择的政策性。在中国现有环境司法框架中,环境侵权诉讼对气候稳定权益的公益性定位出现偏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尚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形力所不逮。环境公益诉讼着眼于环境公益,制度初创即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救济范畴,是构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制度的适宜载体。构建中国特色的气候变化诉讼制度,还应从优化责任承担方式、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适度扩大受案范围等方面予以必要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环境侵权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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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诉讼的民事规制路径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84条 被引量:1
10
作者 汪楠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6-36,共11页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形成对商标恶意诉讼的规制机制。一方面商标恶意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商标恶意诉讼还未形成统一认识,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与实施。在立法规范层面,应健全立法规制体系,可从健全相...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形成对商标恶意诉讼的规制机制。一方面商标恶意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商标恶意诉讼还未形成统一认识,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与实施。在立法规范层面,应健全立法规制体系,可从健全相关立法、细化赔偿规则以及设置民事抗辩权入手;从司法实践角度,应优化司法规制程序,考虑以注重庭前审查、谨慎启动临时保全措施以及建立统一的司法识别标准为切入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恶意诉讼 商标恶意侵权 法律规制 民事规制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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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非法采挖交易太行山奇石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11
作者 王钰涵 柯阳友 《保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2-41,共10页
太行山脉是华北地区重要的自然资源,因地质构造等因素形成的太行山奇石,受到市场追捧。按照奇石产出来源分为采挖型与捡拾型,行为人对于采挖型奇石的获取通常是使用大型机械开采山体,严重破坏了地质结构,损害了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 太行山脉是华北地区重要的自然资源,因地质构造等因素形成的太行山奇石,受到市场追捧。按照奇石产出来源分为采挖型与捡拾型,行为人对于采挖型奇石的获取通常是使用大型机械开采山体,严重破坏了地质结构,损害了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非法性。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传播采挖与售卖视频,具有法律风险。实践中,采挖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认定困难,且采挖与交易证据难以固定,在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情形下,应引入公益诉讼救济路径。行政机关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应优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补充救济,并积极推动地方人大进行相关立法,从而有效保护太行山脉的生态环境与矿产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太行山脉 太行奇石 非法采挖 网络监管 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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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风险规避视角下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
12
作者 张占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6-63,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性。事实上,公益属性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益属性的回归,在制度层面构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义)”和“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狭义)”并行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在实现环境执法与广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狭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的同时,可以有效规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施中的各种责任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治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风险规避 新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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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兼析《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第2款
13
作者 凌欣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47-53,共7页
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学界有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和私益诉讼说等不同观点。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的立法脉络、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为了维护海洋环境资源... 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学界有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和私益诉讼说等不同观点。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的立法脉络、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为了维护海洋环境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由海洋监管机关履行海洋生态环保行政职责而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应为国益诉讼。鉴于第11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诉讼性质仍然模糊,建议修改第114条第3款,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表述,以有别于第2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明晰这两款所规定的涉海环境诉讼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海洋环境保护法 诉讼性质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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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内外部协同与衔接研究
14
作者 刘军 杨珺 杨康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9-24,共6页
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生态环境国家保护义务的制度供给之一,位于行政与司法“双轨规制”结构枢纽,应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能参照系中认识其法律监督机关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二元身份定位。在外部协同方面,应当在避免架空生态环境损... 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生态环境国家保护义务的制度供给之一,位于行政与司法“双轨规制”结构枢纽,应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能参照系中认识其法律监督机关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二元身份定位。在外部协同方面,应当在避免架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顺位、把握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专门优势的基础上,着重优化程序衔接;在内部协同方面,除以行政公益诉讼优先为原则外,应当在综合衡量制度功能侧重、公益保护力度的前提下,选择适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或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监督 环境检察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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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矿山案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及案例实务研究
15
作者 张晴 王晴 吕俊岗 《中国司法鉴定》 2024年第3期15-22,共8页
近年来,非法开采矿山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给国家资源和生态系统带来严重损害,为追究非法开采矿山违法者的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环境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技术层面往往需要依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进行确认。通过系统梳理非法... 近年来,非法开采矿山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给国家资源和生态系统带来严重损害,为追究非法开采矿山违法者的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环境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技术层面往往需要依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进行确认。通过系统梳理非法开采矿山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发现当前存在鉴定评估方法不统一、结果差异大等问题。以三个典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为例,剖析主要区别在于基本恢复的界定、期间损害的确定方法、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计算方面存在差异。建议从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完善监督管理、加强能力建设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提升鉴定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保障办案标准统一,维护司法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开采矿山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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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整合
16
作者 黎泳琳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8-84,共7页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上有所重叠,导致理论与实践层面诸多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衔接规则试图缓和两诉冲突,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上有所重叠,导致理论与实践层面诸多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衔接规则试图缓和两诉冲突,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在衔接规则无法解决两诉冲突的情况下,两诉的制度整合成为一种新思路。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制度整合的蓝本与核心,通过厘清两诉的理论争议,明晰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奠定整合的理论基础。在具体路径上,将行政机关列入整合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对磋商程序、起诉顺位规则及举证规则进行优化,为解决两诉冲突提供治本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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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研究
17
作者 徐欢忠 黄耀威 《萍乡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40-45,共6页
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领域具有《民法典》依据,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具有司法解释依据。但是,基于生态环境领域与公益诉讼领域并不相同,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能否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适用、是否... 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领域具有《民法典》依据,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具有司法解释依据。但是,基于生态环境领域与公益诉讼领域并不相同,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能否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适用、是否可以与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相折抵的现实困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赔偿为前提,其规范基础和性质属性是公益与惩罚,能够弥补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不足,及时回应公益损害治理中的威慑不足,具有适用的正当性;建议利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契机,明确其可适用于刑附民公益诉讼;侵权人在承担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后,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补偿 检察公益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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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的路径 被引量:3
18
作者 杨翠柏 张莹春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62-70,共9页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存在两类相似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路径,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以下简称“两诉”)。由于“两诉”的机制类似、功能重叠,它们之间既需做出区分、又需填补衔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两...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存在两类相似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路径,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以下简称“两诉”)。由于“两诉”的机制类似、功能重叠,它们之间既需做出区分、又需填补衔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两诉”衔接的方法路径不一,综合视之,各有利弊。针对“两诉”并轨之现状,应进行“诉前”与“诉中”规则之填补,在探索必要共同诉讼之路的同时,也当厘清诉讼优先顺位和相关机构之间的职权定位,明确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权优先于司法权,以便发挥环保行政机关的优势地位、利用其优势资源。与此同时,充分并合理发挥社会组织和检察院的作用,以此促进不同体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实现更为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衔接规则 诉讼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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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评注 被引量:3
19
作者 陈现杰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3期194-214,共21页
传统民法理论固化“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将人身权界定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182条突破这一传统的法解释学理论,将“财产利益”纳入人身权(人格权)概念的内容,与人格权固有的“精神利益”一体予以保护,形成“... 传统民法理论固化“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二元区分,将人身权界定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民法典》第1182条突破这一传统的法解释学理论,将“财产利益”纳入人身权(人格权)概念的内容,与人格权固有的“精神利益”一体予以保护,形成“一元论”的救济模式。本条的规范目的系对“人格权益被动商业化”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损害赔偿救济,故对其客体范围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限于可商业化利用的非物质性人格权;主体范围则根据人格平等原则,不受“商业化预先形成”的限制;保护期限依照《民法典》第994条的规定,为近亲属生存期限;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人遭受的具体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包括消极利益即“对价节省”)计算;救济途径按照“二择一”(实际为“三择一”,即“赔偿损失”“返还获利”“支付拟制授权金”)模式,由被侵权人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自由选择行使请求权;被侵权人不能以“二择一”模式获得救济时,可以通过诉权方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酌定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缓和权利救济的举证困境,遏制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被动商业化 损害赔偿 获利返还 司法裁量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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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 被引量:2
20
作者 庄汉 罗永鑫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5-14,共10页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依规追究环境破坏责任、实现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上殊途同归。当前,二者衔接不畅的原因主要在于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磋商机制实效性不强,诉讼序位仍...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依规追究环境破坏责任、实现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上殊途同归。当前,二者衔接不畅的原因主要在于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磋商机制实效性不强,诉讼序位仍有待厘清,证据移送及协同调查规则不明确,生态修复责任需落实落细等。为加强两种诉讼制度的衔接配合,避免不同机制功能重叠和行政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诉前应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设置磋商前置程序,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优先顺位;诉中应建立并完善证据移送与协同调查机制;诉后应强化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与相应的检察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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