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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of Precedence Between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and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Clarifying Premises for Discussion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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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eng Tai'an Lin Min Zhang Congrong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18年第2期106-117,共12页
The lack of descriptions regarding the order of precedence between the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and the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in Legisl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 The lack of descriptions regarding the order of precedence between the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and the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in Legisl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Legislation Law) has led to two divergent views. One holds that "the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should take precedence over the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while the other supports the exact opposite. This is a value judgment issue in legislation. To reach a solution, we need to clarify the premises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s in question so that a basic common ground can be established for discussion. The first premise for traditional legislation is that a law should be based on experience as well as logic; the second is that the experience of authority subjects, plus the three aspects of logic should outweigh the experience of social subjects, plus the three aspects of logic. With respect to postmodern legislation, the first premise is that experience should override logic, and the second is that the experience of the authority subject should take precedence over that of social subject, with no requirements for logical consistency. Since Legislation Law fal s into the category of postmodern legisl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emises, the argument that the local laws of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should take precedence enjoys wider acceptance, but the view is logically challenged in terms of conceptual consistency, system consistency and principle consistency. More studies must be conducted to facilitate the discuss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ities with subordinate districts local laws regulations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s order of precedence premises postmodern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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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之再认识——基于现有研究与实践的反思
2
作者 余军 楼桓楸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43-56,157,共15页
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中的“立法事项范围控制”与“赋权节奏控制”在实践中并未发生作用,意味着这一条款存在效力与实效性相脱节的问题。在法政策学的层面,从我国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基本逻辑——“法制统一”与“分级治理”原则在地方立法... 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中的“立法事项范围控制”与“赋权节奏控制”在实践中并未发生作用,意味着这一条款存在效力与实效性相脱节的问题。在法政策学的层面,从我国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基本逻辑——“法制统一”与“分级治理”原则在地方立法领域所展现出的紧张关系中,可以对这一条款效力与实效性的矛盾关系作出合理解释。在法解释学的意义上,只有对这一条款作客观目的解释,探求其在“今日法秩序中的规范意义”,才能获得适切的、符合我国立法体制整体发展趋势的解释方案。这一条款中的立法事项规定不应被视为“立法事项范围控制”,而是提示地方立法重点领域的“例示”规定。这一解释方案无论是在学理上或是在立法制度、立法实践层面,均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还为解决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参考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立法权条款 法制统一 分级治理 立法事项 客观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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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事先审查:原理、基准与程序
3
作者 王理万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1期64-77,共14页
确定某类法规纳入事先审查范围,需要考虑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分权原则,发挥实际审查效果,同时兼顾立法成本和立法效率。在我国法规事先审查制度中,对自治法规的事先审查旨在提升其效力位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持多民族国家的法制统... 确定某类法规纳入事先审查范围,需要考虑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分权原则,发挥实际审查效果,同时兼顾立法成本和立法效率。在我国法规事先审查制度中,对自治法规的事先审查旨在提升其效力位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持多民族国家的法制统一;对设区的市法规的事先审查基于现阶段设区的市的立法水平的局限性,从而对其立法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保持多层级政府间的法制统一。法规的事先审查基准重在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自治法规还需审查其是否属于自治范围事项以及立法变通事项。法规事先审查形成了“非正式程序中的严格指导”与“正式程序中的宽松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在非正式程序中,经由全程参与、广泛咨询和统一审议,提升了法规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使得审查深入至适当性、协调性和技术性层面;在正式程序中,批准虚化为法定的确认步骤,发展出“附修改意见的批准”“退回修改后再提请批准”等多元方式,使得法规事先审查更具弹性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先审查 自治法规 设区的市法规 制度原理 审查基准 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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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立法条款的设置——以惠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例
4
作者 袁文峰 《惠州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65-74,共10页
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是法律直接规定义务人代为国家履行行政任务,这是常见的一种法律现象。在已经颁布和即将颁布的惠州市法规规章中,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也常常出现。结合惠州市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文,认识义务人的特点和分类,以及义务... 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是法律直接规定义务人代为国家履行行政任务,这是常见的一种法律现象。在已经颁布和即将颁布的惠州市法规规章中,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也常常出现。结合惠州市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文,认识义务人的特点和分类,以及义务的合法性标准,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可以提供些许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 惠州市法规规章 平等原则 国家的核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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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制度 被引量:10
5
作者 伊士国 李杰 《中州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56-61,共6页
2015年《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使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实现了极大扩容,但也面临危及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风险。而建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目前这一制度存在审查的标准... 2015年《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使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实现了极大扩容,但也面临危及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风险。而建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目前这一制度存在审查的标准不够明确、审查批准的程序缺失、审查之后的处理办法规定不明等问题,需要通过采取诸如明确审查的标准、细化审查批准的程序、明确审查之后的处理办法等措施,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 审查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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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现状之考察 被引量:21
6
作者 王春业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84-91,共8页
为加强地方法治建设,《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对其立法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现实运行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着追求数量、抄袭同位法、超越立法权限范围并有侵害法治统一的情形。为此,需要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 为加强地方法治建设,《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对其立法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现实运行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着追求数量、抄袭同位法、超越立法权限范围并有侵害法治统一的情形。为此,需要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做出明确解释和限定,加强省级人大的批准程序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力度,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同时,设区的市也要在坚持立法节约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文本、实施有效的公众参与立法等方式,真正提高立法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 法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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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空间的释放 被引量:6
7
作者 王春业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87-95,共9页
目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在事项范围及对行政行为设定权方面,都存在空间过于狭小的问题,已造成地方治理所需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立法特色难以体现、抄袭上位法现象严重、细化成为多余等现实困境。必须从解决地方治理对法治规范需要和充分... 目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在事项范围及对行政行为设定权方面,都存在空间过于狭小的问题,已造成地方治理所需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立法特色难以体现、抄袭上位法现象严重、细化成为多余等现实困境。必须从解决地方治理对法治规范需要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等初衷出发,努力释放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空间。对立法事项的范围要全面扩展;对行政行为设定的立法空间要采取分类设置,通过一事一授权和精准授权方式实现地方立法空间的释放。要通过修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释放地方立法空间。同时,对立法权空间释放后的各种担心,要从理论上作出分析和解释,以扫清赋权中的理论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 立法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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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并非民族自治地方“小宪法” 被引量:6
8
作者 屠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9-38,共10页
我国学界素有研究者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为该地的"小宪法",这一观念可能对实践中处理自治州自治条例和该州地方性法规的关系产生影响。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以及现有自治条例的内容,自治... 我国学界素有研究者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为该地的"小宪法",这一观念可能对实践中处理自治州自治条例和该州地方性法规的关系产生影响。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以及现有自治条例的内容,自治州自治条例对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并无概括的凌驾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虽然具有综合性,但实质上是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法和执行职务的办法。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上,州自治条例如没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变通",则应当适用州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成文宪法的单一制国家,宪法渊源的范围不宜随意扩大。称自治条例为某民族自治地方的"小宪法"并无妥当的法律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治条例 自治州 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 单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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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思路及其建议 被引量:9
9
作者 刘席宏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5年第2期64-68,共5页
我国地方立法的形成与发展、设区的市社会条件的变化表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确保立法的差异性和针对性、增强法律制度对社会结构分化回应的及时性、注重立法"民主性"、发挥"立法"对改革... 我国地方立法的形成与发展、设区的市社会条件的变化表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确保立法的差异性和针对性、增强法律制度对社会结构分化回应的及时性、注重立法"民主性"、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应成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思路。为了确保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效行使,应完善相关法律,确立设区的市的立法主体地位;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明确设区的市立法权力的范围;增强立法的民主程度,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还应注重对立法权行使的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 民主 改革开放 依法治国 体制改革 差异性定位 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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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较大市到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下放的意义与反思 被引量:5
10
作者 季长龙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71-75,共5页
通过回顾了我国立法权的3次下放历程,阐述了新的立法权下放对增强地方人大法治功能的三大重要意义: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利于提升广大民众的法治意识与信仰。从法律体... 通过回顾了我国立法权的3次下放历程,阐述了新的立法权下放对增强地方人大法治功能的三大重要意义: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利于提升广大民众的法治意识与信仰。从法律体系融贯性问题亟待解决、限制设区市立法范围的理由是否成立和非设区市和县的立法权应否下放等3个方面,对立法权从较大市下放到设区市进行了法理反思。认为新的立法权下放并没有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必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缺乏融贯性,另外立法权没有下放到不设区的市和县,虽然给改革留下了空间,但这种区分是武断的,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市 地方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立法权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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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制定——以江西省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起草为例 被引量:2
11
作者 谢青霞 赵程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54-58,81,共6页
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或试验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具有先行先试立法的性质,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之一。2015年立法法修改,设区市获得立法权,使这一任务更具可行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或试验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具有先行先试立法的性质,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之一。2015年立法法修改,设区市获得立法权,使这一任务更具可行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小宪法”,条文宜粗不宜细,在其制定过程中应对生态文明概念有全面把握,注意与环境保护立法的区分。其框架体系应包括总则、生态规划、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文化、制度建设与保障和法律责任几个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文明 地方立法 设区市 江西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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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 被引量:3
12
作者 严新龙 钱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57-63,共7页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将立法主体扩大至设区的市,据此,本文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主要存在立法的地方特色...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将立法主体扩大至设区的市,据此,本文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主要存在立法的地方特色有待进一步加强、重复立法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因此,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科学性原则,重点考虑执行性法规与创新性立法的比例关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的协调关系;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应当遵循不重复上位法的法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环境立法 地方性法规 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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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合理运作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3
13
作者 陈冰 《行政与法》 2017年第2期77-83,共7页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中央与地方治理合理分工的需要,其对于发展城市经济和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及保障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来看,设区的市在立法方面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促进地方立法...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中央与地方治理合理分工的需要,其对于发展城市经济和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及保障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来看,设区的市在立法方面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促进地方立法权的顺利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 分权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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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温州、湖州、衢州市立法比较评估——浙江省设区的市立法实证研究系列之一 被引量:2
14
作者 石东坡 朱金艺 叶建平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121-128,共8页
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赋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创制权。浙江省是东部地区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省份,其分两批次确定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其中温州市、湖州市、衢州市各有特点,... 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赋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创制权。浙江省是东部地区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省份,其分两批次确定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其中温州市、湖州市、衢州市各有特点,对三个设区的市在立法条件与能力、立法计划与选项、立法规程与机制、立法活动与内容上的共性和差异的比较与评价,不仅为切实增进三地的立法质量与成效夯实基础,而且为省级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与监督廓清前提,从而为地方立法的健康发展、立法引领和规范改革、提升地方治理能力和公民权益保护增强法治内涵与保障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 立法项目 立法设计 温州 湖州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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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法律责任设定研究
15
作者 梅献中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53-63,共11页
地方立法法律责任设定中,目前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用语不规范、逻辑关系不清晰,以及在违法行为形态和规制措施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普遍重视罚款,欠缺对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及其组合运用等问题。由于对行政... 地方立法法律责任设定中,目前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用语不规范、逻辑关系不清晰,以及在违法行为形态和规制措施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普遍重视罚款,欠缺对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及其组合运用等问题。由于对行政处罚的特性认识存在分歧,地方立法中还存在将非行政处罚种类设定为行政处罚的现象。在立法精细化精神的时代要求下,应当科学设定地方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尤其应当重视罚款数额和幅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体现地方特色,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 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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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地方立法回应市域社会治理制度需求问题研究
16
作者 徐晓明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68-80,共13页
国家顶层设计的加速优化对设区市地方立法精准回应市域社会治理制度需求提出了新的迫切需求。目前设区市地方立法回应市域社会治理制度需求主要存在缺少定型的市域社会治理立法基础理念支撑、统一的市域社会治理立法核心要素指引和系统... 国家顶层设计的加速优化对设区市地方立法精准回应市域社会治理制度需求提出了新的迫切需求。目前设区市地方立法回应市域社会治理制度需求主要存在缺少定型的市域社会治理立法基础理念支撑、统一的市域社会治理立法核心要素指引和系统的市域社会治理立法制度规范体系等问题。设区市地方立法回应市域社会治理制度需求应当体现三个方面的价值定位:一是以立法的统一规范功能凝聚市域社会治理理念共识;二是以立法的制度统摄功能凸显市域社会治理主体地位;三是以立法的制度整合功能优化市域社会治理制度体系。设区市地方立法应当以“集约化”立法思维构建市域社会治理制度框架,以“本土化”立法思维构建市域社会治理制度规范,以“落地化”立法思维强化市域社会治理制度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域社会治理 地方立法 设区市 社会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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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承接地方立法权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应对
17
作者 李敏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第3期10-14,共5页
根据新《立法法》的规定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连云港市自2016年1月15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获得为推动连云港市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依法治市水平带来新的机遇。但由于长期没有地方立法权,连云港市在... 根据新《立法法》的规定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连云港市自2016年1月15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获得为推动连云港市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依法治市水平带来新的机遇。但由于长期没有地方立法权,连云港市在地方立法观念、地方立法制度、地方立法资源以及地方立法权范围等方面仍面临一系列挑战。为了更好地承接地方立法权工作,连云港市有关部门应积极转变立法观念、细化并完善立法配套制度、加强对地方立法资源的培育与合作、系统分析地方立法权范围、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现有制度潜力,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能力和水平,为连云港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权 机遇 挑战 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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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的地方立法模式及其完善 被引量:2
18
作者 何东平 李亮国 《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35-39,共5页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与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天然契合。实践中,已形成"统一型""分散型"和"渗透型"并存的"三元式"市域社会治理地方立法格局。"统一型"立法模式的示范引领作用...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与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天然契合。实践中,已形成"统一型""分散型"和"渗透型"并存的"三元式"市域社会治理地方立法格局。"统一型"立法模式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待观察。"分散型"立法模式须进行系统化整合。"渗透型"立法模式应深入贯彻治理理念并提升保障措施的可操作性。市域社会治理地方立法的完善措施包括鼓励多模式探索市域社会治理地方立法,赋予设区的市更广立法权,贯彻治理理念和提升法制措施操作性,发挥地方文化优势构建特色社会治理制度,加强立法后评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域社会治理 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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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开展城乡规划地方立法若干问题之思考 被引量:7
19
作者 姚爱国 凌冰 吴伟 《规划师》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25-30,共6页
当前,城乡规划地方立法在地方特色、法条内容、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新常态下,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得以"扩容",但绝不能滥用,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辨析"能够立"与"不能立"、&... 当前,城乡规划地方立法在地方特色、法条内容、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新常态下,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得以"扩容",但绝不能滥用,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辨析"能够立"与"不能立"、"可以立"与"不宜立"、"现在立"与"将来立"3个关系,厘清立法的理念;把握"不抵触"、"有特色"和"可操作"3个原则,恪守立法的底线;同时,聚焦法定规划与非法定规划、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3个热点,敢于先行先试,努力突破瓶颈,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提炼,为国家立法提供素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乡规划 地方立法 构想 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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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法》修改背景下地方立法权的扩容 被引量:2
20
作者 曾焱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20-24,共5页
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了扩容。地方立法权的扩容虽没有《宪法》的直接规定,但并不违宪。然而,立法权限、立法素质和立法监督方面的问题使得扩容存在风险。通过明确立法权限的范围,提高地方的立法水平尤其是培养立法... 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了扩容。地方立法权的扩容虽没有《宪法》的直接规定,但并不违宪。然而,立法权限、立法素质和立法监督方面的问题使得扩容存在风险。通过明确立法权限的范围,提高地方的立法水平尤其是培养立法人员的素质,完善地方立法监督,加强立法监督的程序保障,有利于在规范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的能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 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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