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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ights to Claim for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Tort Compensation are Applicable to the Law:Taking Fu and Li v.a Passenger Transport Company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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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 Guo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Educational Research》 2024年第1期154-158,共5页
In the case of third-party tort,due to the lack of clear and detailed provisions on the treatment of employee’s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payment and tort damage compensation,the judi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have b... In the case of third-party tort,due to the lack of clear and detailed provisions on the treatment of employee’s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payment and tort damage compensation,the judi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have brought many disputes.Through combing the current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wo systems will lead to the overlapping of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concurrence of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tort compensation using the case of Fu and Li v.a passenger transport company,and puts forward some ideas and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the settlement measures of such cas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tort compensation Double indem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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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ross-border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ort Conflict Laws
2
作者 徐伟功 张亚军 LI Donglin(Translated)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3年第6期1319-1346,共28页
Personality rights are basic rights related to human dignity in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and respect for personality rights is the basic prerequisite for safeguarding other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prot... Personality rights are basic rights related to human dignity in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and respect for personality rights is the basic prerequisite for safeguarding other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protection exerts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value of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practic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 in the field of cross-border personali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arious countries,which is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 integration of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the humanistic care concept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into formal justice,and expands the development space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deas in cross-border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ort conflict laws.the diversity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values determines that cross-border personality rights infringement may lead to conflicts between personality rights and other basic rights,such as freedom of speech.to reconcile such conflicts,a workable method is to prioritize personality rights prote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hierarchy of rights theory in the value judgment of public order reservation or to clarify the limits of the right holder’s tolerance obligation through the limited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China’s current cross-border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ort conflict law can optimiz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by diversifying the options of available legal methods,and establish a balancing mechanism between personality rights and freedom of speech,so as to improve China’s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human rights in the field of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affair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substantive justice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ort conflict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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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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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32-52,共21页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必作特别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和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责任纠纷”案由,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即“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案由。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构成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并结合恶意民事诉讼的特点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第1182条和第1183条第1款等规定的方法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民事诉讼 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 类型化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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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重难点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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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武双 谭宇航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4-95,共12页
实现对商业秘密宽严相济的保护,需要澄清商业秘密民刑交叉的重难点问题。首先是实体问题: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成立时,原则上应对相关构成要件的内涵持一致理解,刑事法仅可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作出一些限缩。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 实现对商业秘密宽严相济的保护,需要澄清商业秘密民刑交叉的重难点问题。首先是实体问题: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成立时,原则上应对相关构成要件的内涵持一致理解,刑事法仅可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作出一些限缩。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造成损害时,存在一定区别,需要从刑事法角度,独立考量民事法的规则是否能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但在刑事诉讼能认定的损害,民事诉讼也能认定,是民事损害的底线。其次是程序问题:民事诉讼采用举证义务转移规则,刑事诉讼采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则,两者不相互排斥;“民刑并行”不存在根本性问题,反而可构建层次分明、作用不同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发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各自优势。最后是在先裁判约束力上:就在先刑事裁判对在后民事诉讼的约束力,应区分刑事裁判的裁判主文、主要及定罪案件事实、主要及定罪案件事实所依赖的证据,形成具有梯度的约束力;就在先民事裁判对在后刑事诉讼的约束力,民事裁判对刑事诉讼的约束力较弱,刑事诉讼应按照刑事诉讼自身的法律标准,审查民事裁判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是否应当采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民事侵权 民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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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审计法律责任的适用困境与纾解展望
5
作者 蒋新苗 罗凡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7-123,共17页
审计行业积极推动审计数智化转型,将以数字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人工智能系统应用于审计活动。人工智能系统的复杂性、自主性和不透明性,可能使现行审计侵权责任制度面临责任主体界定、归责原则适用以及过失认定三方面的困境。破解困境的... 审计行业积极推动审计数智化转型,将以数字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人工智能系统应用于审计活动。人工智能系统的复杂性、自主性和不透明性,可能使现行审计侵权责任制度面临责任主体界定、归责原则适用以及过失认定三方面的困境。破解困境的逻辑起点应是明确人工智能系统的法律客体地位,在对人工智能系统审计造成损害进行归责时,将侵权责任压实至会计师事务所,并沿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减轻受损投资者的举证负担。数智审计新形势下,对审计人员的过失判断标准应有所变革,适度提升其注意义务标准,以与审计准则预期变动相协调,以审计人员所能提供的仍是一种合理保证为前提,构建以整体审计人员共有的一般理性为基准的新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计 人工智能 侵权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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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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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9-84,F0002,共17页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侵害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监护人为恢复监护关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等其他财产损失。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只有使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父母以及担任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时,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既享有因监护权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权就被监护人的死亡向侵权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伤残的,只有被监护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合理的奔丧费既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更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行为 监护权 被监护人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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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22条(诊疗过错推定)评注
7
作者 武亦文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175-192,共18页
《民法典》第1222条系对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的法律推定,患者可以通过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本条规定的行为,来代替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证明。在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后,诊疗过错的客观举证责任就转移至医疗... 《民法典》第1222条系对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的法律推定,患者可以通过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本条规定的行为,来代替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证明。在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后,诊疗过错的客观举证责任就转移至医疗机构。若医疗机构证明“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可推翻该推定。本条第1项中的“诊疗规范”是该项所指的实质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定均为诊疗规范的载体。诊疗规范是指管理、规范和指引疾病诊断、治疗的规范,其载体除了本条列举的法律规定外,还包括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制定的标准、规程、规范、制度以及药品说明书。本条第2项、第3项从实体法上讲是对《民法典》第1225条所规定义务的严重违反,从诉讼法上讲则是证明妨碍行为。该两项病历资料的范围与第1225条所称病历资料的范围一致,但仅限定于“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均有其规范含义,除文义中体现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外,适用本条第2项、第3项推定诊疗过错还要满足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侵权 诊疗规范 病历资料 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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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国家豁免例外研究
8
作者 任虎 贠昊江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03-110,共8页
我国现行《外国国家豁免法》是否将外国单边经济制裁纳入国家豁免例外则不甚明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及国外立法实践表明,外国单边经济制裁符合国家主体归因属性、侵权行为及其主体在法院地国的双重限制原则,以及人身... 我国现行《外国国家豁免法》是否将外国单边经济制裁纳入国家豁免例外则不甚明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及国外立法实践表明,外国单边经济制裁符合国家主体归因属性、侵权行为及其主体在法院地国的双重限制原则,以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客体等三个国家豁免例外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在《外国国家豁免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方面,完善国家豁免例外案件的级别管辖,明确外交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意见的程序,建构国家补偿制度,以保障在反外国单边经济制裁司法救济中的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边经济制裁 国家豁免例外 侵权行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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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的巨额化与有限社会化分散机制
9
作者 邢会强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12-224,共13页
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出现了巨额化现象,导致威慑过度与赔偿不足的双重困境。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巨额化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侵权法的过度扩张,凸显了完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要建立健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 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出现了巨额化现象,导致威慑过度与赔偿不足的双重困境。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巨额化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侵权法的过度扩张,凸显了完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要建立健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散机制,但社会化分散机制是有限的。这些有限的社会化分散机制包括侵权人赔偿梳理、责任保险制度和公平基金制度等。同时,还应适当限缩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法,进一步发挥合同法对特定的专业投资者的救济功能,引入非故意的被告赔偿责任上限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陈述 巨额赔偿 大规模侵权 责任保险 社会化分散机制 赔偿责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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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商标恶意维权的反赔制度研究——兼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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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新明 任运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40-52,共13页
商标恶意维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反赔是规制该行为的有效路径之一。《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草案新增恶意诉讼反赔条款,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反赔请求的前提应由商标恶意诉讼扩张至商标恶意维权。“恶意”的认定应以明显违反诚实信用... 商标恶意维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反赔是规制该行为的有效路径之一。《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草案新增恶意诉讼反赔条款,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反赔请求的前提应由商标恶意诉讼扩张至商标恶意维权。“恶意”的认定应以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强调同时具备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并结合具体个案中的客观事实综合判断。反赔请求的实现方式包括反诉、另行起诉和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提出三种路径。反赔责任范围中的商誉损害可通过无形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合理开支应包含制止商标恶意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律师费。需提高举证妨碍制度的适用率以化解反赔请求人举证难、判赔低的问题,减少法定赔偿标准的适用率并肯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打击商标恶意维权行为中的积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 恶意维权 恶意诉讼 反赔 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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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辩说
11
作者 张世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31,共16页
“公平竞争权”一度也曾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主流观点大行其道,但随后逐渐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法益论”,不过最新又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保护权利和法益的双重保护客体论的异军突起,值得发人深... “公平竞争权”一度也曾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主流观点大行其道,但随后逐渐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法益论”,不过最新又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保护权利和法益的双重保护客体论的异军突起,值得发人深思。权利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引入其实并不必然会带来权利与法益的二元保护客体的区分,并不意味可以将竞争法重新纳入传统侵权法“抽屉”中僵硬地区分权利和利益侵害并为其设置不同责任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与侵权法渐行渐远而更加彰显出竞争制度保护法的特点。基于霍菲尔德、康芒斯对被滥用的权利概念的厘清,目前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可以清晰揭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不受扭曲的自由竞争的制度保护法益为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权法 法益 制度保护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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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连带责任的证成及其司法适用
12
作者 李涛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17-131,共15页
比例连带责任是由司法实践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责任形式,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冲突的利益衡量过程。“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理论”和“比例原则理论”是比例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二者可为比例连带责任的效果正当化提供解释力。随着司法实践中比... 比例连带责任是由司法实践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责任形式,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冲突的利益衡量过程。“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理论”和“比例原则理论”是比例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二者可为比例连带责任的效果正当化提供解释力。随着司法实践中比例连带责任的扩张适用,可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将其纳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之“连带责任”体系中作为一种子类型,解决比例连带责任之请求权基础的问题。“责任比例”的确定应根据原因力、过错程度、行为性质等因素综合认定,在对外关系上,各行为人承担的是中间责任;而内部最终责任比例应在外部责任基础上再次重新确定,各责任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实现侵权法填补损害与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连带责任 半叠加分别侵权 比例原则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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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研究
13
作者 王艺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4期142-144,共3页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立,是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事物的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定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分担不均...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立,是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事物的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定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分担不均衡、构成要件不明确的现状,认为原因在于共同侵权认定无标准、违法性要件缺失等,影响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设立目标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并明确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共同侵权如何界定,确立违法性为侵权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治理 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 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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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屏蔽计算TORT程序源项生成方法研究 被引量:4
14
作者 郑征 丁谦学 王梦琪 《原子能科学技术》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905-1909,共5页
一次屏蔽计算对于评估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确保反应堆压力容器(RPV)及堆内构件在整个反应堆寿期内的安全性、防止混凝土屏蔽体及其外部部件和结构被过度活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推导了TORT程序三维源分布计算公式和源几何转换方法,编写... 一次屏蔽计算对于评估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确保反应堆压力容器(RPV)及堆内构件在整个反应堆寿期内的安全性、防止混凝土屏蔽体及其外部部件和结构被过度活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推导了TORT程序三维源分布计算公式和源几何转换方法,编写了相应的程序模块,并在秦山一期、CAP1400和CAP1700计算模型上进行了验证和应用。结果表明,本文推导的理论模型和开发的程序是正确的,为后续提高一次屏蔽设计精度提供了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ort程序 源项生成程序 一次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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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司法适用困境的对策研究 被引量:1
15
作者 谢宇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7-91,132,共6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法典的形式确定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弥补了生态环境破坏后法律救济的缺陷,但该责任在适用上存在诸多困境:一是目前有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规定较少;二是生态环境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法典的形式确定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弥补了生态环境破坏后法律救济的缺陷,但该责任在适用上存在诸多困境:一是目前有关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规定较少;二是生态环境的损害事实认定存在困难;三是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不明确;四是生态环境修复辅助措施不健全。对此,需要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立法、健全环境损害认定和评估机制、明确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以及健全生态环境修复辅助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 民事责任承担 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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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守门人”引入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6
作者 孙兆航 杜宴林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98-107,共10页
数字平台治理规则滞后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现有数字平台的规则,主要表现为私法和竞争法两条路径,无法同时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中小企业竞争两方面要求。引入数字平台守门人制度,符合纠正竞争政策失灵、强化公平... 数字平台治理规则滞后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现有数字平台的规则,主要表现为私法和竞争法两条路径,无法同时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中小企业竞争两方面要求。引入数字平台守门人制度,符合纠正竞争政策失灵、强化公平竞争理念与大国竞争策略。中国在构建“数字守门人”时,应该依据数字市场的客观运行规律建立程序性问责体系,同时对于违法守门人要追究连带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与中小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守门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 声誉担保 中介责任 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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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期刊出版内容生产过程中的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沙晓岑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5,共5页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的浪潮中,生成式人工智能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到期刊出版内容的生产过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学习和生成大量数据,具备了类似于人类创造力的能力。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导致对其不当使用...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的浪潮中,生成式人工智能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到期刊出版内容的生产过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学习和生成大量数据,具备了类似于人类创造力的能力。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导致对其不当使用会在期刊出版内容的生产过程中对著作权、名誉权等造成侵害。一方面,应对此种侵权行为的责任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应从技术层面与法律层面加以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期刊出版内容生产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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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为中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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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东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1-119,共9页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董事对于第三人责任制度,第三人直接向董事主张损害赔偿变得于法有据。第190条在性质上应当被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特别侵权责任。责任成立需要满足董事针对职务懈怠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第三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等条件。责任形式上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间接损失仅负有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特别侵权责任 特别法定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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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要件证明之困境及其破解
19
作者 刘小砚 龚瑶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3期57-62,共6页
司法实务中,大量医疗损害责任之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存在混乱、医疗“违法违规”认定泛化和机械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及第3款来推定过错,致对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要件的证明面临困境;进一步探究其因,是人类的技术与认知局限无法... 司法实务中,大量医疗损害责任之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存在混乱、医疗“违法违规”认定泛化和机械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及第3款来推定过错,致对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要件的证明面临困境;进一步探究其因,是人类的技术与认知局限无法查明诊疗过错的事实、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证据的关联性弱,以及过错事实证明标准不统一而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故需在厘清与细化《民法典》第1222条过错推定规则的基础上,建立重大医疗瑕疵规则、强化医疗机构事案解明义务、合理适用证明妨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侵权 过错要件 证明责任 证明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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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抑或不当得利:个人信息泄露的民事救济路径之辨 被引量:1
20
作者 谢迪扬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6-149,共14页
在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的背景下,美国已开始运用不当得利规则救济受害人。传统侵权救济路径下,由于损害认定的争议,受害人往往难获救济;即便引入“风险性损害”,其理论缺陷也会阻碍实践应用,包括压抑个人行为自由、混淆损害发生风险与... 在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的背景下,美国已开始运用不当得利规则救济受害人。传统侵权救济路径下,由于损害认定的争议,受害人往往难获救济;即便引入“风险性损害”,其理论缺陷也会阻碍实践应用,包括压抑个人行为自由、混淆损害发生风险与损害扩大风险、混淆风险预防与风险损害赔偿、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等。美国判例表明,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当利用个人信息获取的收益构成“积极”不当得利;还可运用超额给付和商业机会理论,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当克扣的安保费用认定为“消极”不当得利;其说理路径在中国具有可适用性。相比于侵权救济,不当得利救济路径具有优势:不当得利之损失的认定难度小于侵权之损害;不当得利返还数额不受填平原则和禁止得利原则的限制;发生下游显著损害时,受害人可同时请求侵权赔偿。司法实践中,可根据不同情形灵活认定不当得利,并借鉴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在不特定受害人群体中妥善分配返还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泄露 侵权 不当得利 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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