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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ir Countermeasures of Regional Bran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ich Affecting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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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ng Hong Danqing Liang 《Journal of Zhouyi Research》 2014年第4期67-69,共3页
关键词 区域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 区域品牌 权利 品牌保护 经济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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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角下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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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鑫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9-128,共10页
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化梳理是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的前提,类型化思维和传统概念化思维的有效互补可以化解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冲突。以促进文化传承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为价值标准规划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路径,通过利益... 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化梳理是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的前提,类型化思维和传统概念化思维的有效互补可以化解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冲突。以促进文化传承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为价值标准规划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路径,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的非遗“权利主体”和惠益原则指导下的非遗“保护客体”类型化分析,解构非遗的传统类型,厘清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样态,合理重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类型,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有效配置方案,实现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循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保护 概念化思维 类型化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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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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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治国 占妮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7-126,共20页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医药的核心内容,兼具卫生、经济、科技、文化、生态五重资源价值。目前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国外不当占有、盗用,国内传承、保护不力的双重困局,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全面、系统保护,建立专门保护制度已成为必然选择。...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医药的核心内容,兼具卫生、经济、科技、文化、生态五重资源价值。目前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国外不当占有、盗用,国内传承、保护不力的双重困局,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全面、系统保护,建立专门保护制度已成为必然选择。专门保护制度需要解决四个核心问题:对外防御侵占和不当占有,对内保护持有人权利并规范知识的获取与利用,化解持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处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四个机制,即阻却外国不当专利申请的防御机制、持有人权利保护机制、持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机制、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以更好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医药传统知识 专门保护 知识产权 利益平衡 持有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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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制度运行检视与本土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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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捷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7-148,共12页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关键举措之一。在实践中,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无人”,并呈现传承人的断层危机、传承人欠缺自主品牌的保护意识、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次创造的能力较弱和特色保护机制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关键举措之一。在实践中,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无人”,并呈现传承人的断层危机、传承人欠缺自主品牌的保护意识、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次创造的能力较弱和特色保护机制缺失等现象,亟须予以解决。现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欠缺理性构建、传承人难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传承人获得利益分享的空间受限和现行法对传承人的保护不完备等问题凸显出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制度运行实践,可以通过厘清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突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探索本土化的利益分享制度和完善传承人保护制度的本土化设计等举措,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保护 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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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冲突规范的不足与完善
5
作者 马忠法 许子昀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4期17-29,共13页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内的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冲突法都将“被请求保护地”作为确定涉外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案件准据法的重要连接点。“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概念早见于《伯尔尼公约》第5条中“被要求给予保护...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内的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冲突法都将“被请求保护地”作为确定涉外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案件准据法的重要连接点。“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概念早见于《伯尔尼公约》第5条中“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表达,其后续发展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本质特征紧密相关,应被释义为“原告诉请保护之知识产权有效地”或“双方讼争的知识产权有效地”,且被请求保护地法只在特定情形下才与权利登记地法、法院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重合,但是“被请求保护地”与这些连接点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存在逻辑错误的情况较为常见,且“被请求保护地”目前已被特定化。此外,《法律适用法》第50条的适用顺序仍然存在不明确性,并且规则的公平性存疑。因此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明确“被请求保护地”的释义和认定标准,将其与类似的连接点进行明确区分,以增加司法实践的确定性。此外,还需要明确《法律适用法》第50条中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被请求保护地法的适用顺序以及第50条和第44条的适用顺序,以进一步化解第50条存在的公平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 被请求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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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痛点及其应对
6
作者 李扬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12-26,共15页
新质生产力是以高品质创新和高效率运用为核心的生产力形态,现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存在诸多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诸多痛点。为了解决这些痛点,司法机关应当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 新质生产力是以高品质创新和高效率运用为核心的生产力形态,现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存在诸多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诸多痛点。为了解决这些痛点,司法机关应当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采取相应对策。实体法层面的对策包括:避免将惩罚性赔偿当做补偿性赔偿适用,准确理解和适用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坚持体系化思维对待商业数据的法律保护,加大专利、商标无效宣告力度,加大权利无效抗辩和权利滥用抗辩的适用力度。程序法层面的对策包括:对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坚持互联网思维;积极适用行为保全制度提高保护的即时性和实效性,加大举证妨碍制度的适用,大力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为了将这些应对措施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标杆性判决,为各个地方法院提供审判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痛点 权利保护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对 标杆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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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和“一带一路”出口扩展边际的波动——来自中国高技术产品的证据
7
作者 金缀桥 许佳敏 +1 位作者 王若烨 王志晨 《区域国别学刊》 2024年第4期40-55,156,共17页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为国家的出口贸易提供竞争优势和市场准入门槛。本文利用2004—2019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数据,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指标,探讨了知识产权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扩展边际的影响机制。...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为国家的出口贸易提供竞争优势和市场准入门槛。本文利用2004—2019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数据,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指标,探讨了知识产权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扩展边际的影响机制。实证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扩展边际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这一效应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更为显著,且该效用通过了稳健性检验。基于以上发现,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的质量和效益;二是深化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打造创新共同体;三是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知识产权规则的改革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一带一路” 出口扩展边际 中国高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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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及其制度回应
8
作者 张唯玮 张武军 孙雍君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3期122-130,共9页
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智能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特别是近年来ChatGPT、Sora等以认知大模型为主的AI技术的加速迭代,将人类带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正成为引领未来的新兴战略性技术。这些新质技术成果在给人类生活... 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智能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特别是近年来ChatGPT、Sora等以认知大模型为主的AI技术的加速迭代,将人类带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正成为引领未来的新兴战略性技术。这些新质技术成果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社会就业、网络安全、法律伦理等带来较大冲击。在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属等问题亟待廓清。在大多数国家的既有法律中未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关规定,实践中极易引起相关权属、侵权纠纷,因此需要对现行专利权制度作出调整。从知识产权视角直面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冲击,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认为无论是从AI生成内容的专利权客体属性,还是专利技术方案、专利“三性”等角度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均具有可专利性。至于其专利权归属问题,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AI研发者、所有者、使用者等多方利益主体,除各方事先或事后有约定外,应根据其实质性贡献认定发明人,并对AI生成内容专利申请的披露制度进行合理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可专利性 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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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企业技术竞合平衡能提高产品创新绩效吗?
9
作者 张晓飞 孙玉涛 张晨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0-69,共10页
医药制造企业产品(药品)创新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药企如何在技术领域平衡竞争与合作的双元关系以提升产品创新绩效,成为学界和业界普遍关注的议题。在改进传统机械平衡法的基础上,采用有机平衡法探究企业技术竞合平衡对产... 医药制造企业产品(药品)创新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药企如何在技术领域平衡竞争与合作的双元关系以提升产品创新绩效,成为学界和业界普遍关注的议题。在改进传统机械平衡法的基础上,采用有机平衡法探究企业技术竞合平衡对产品创新绩效的作用,以2007~2022年沪深两市215家医药制造企业为样本,运用面板负二项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发现:医药制造企业平衡技术竞争与技术合作两种矛盾关系不仅会产生机会主义风险,还会消耗组织资源、挤占产品创新所需资源,导致技术竞合平衡与产品创新绩效存在显著的负向关系;严格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将提高药品侵权成本,抑制竞合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显著削弱了医药制造企业技术竞合平衡与产品创新绩效之间的负向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药制造企业 技术竞合平衡 产品创新绩效 地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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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在纺织品行业中的重要性和具体应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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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德洪 《染整技术》 CAS 2024年第1期49-51,共3页
随着全球化和技术革新的推进,纺织品行业正经历着快速变革,创新设计和先进技术成为行业竞争的关键。在这一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保护设计创意、技术发明和品牌形象的重要法律工具。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为行业内的技术创新和设计研发提供了... 随着全球化和技术革新的推进,纺织品行业正经历着快速变革,创新设计和先进技术成为行业竞争的关键。在这一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保护设计创意、技术发明和品牌形象的重要法律工具。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为行业内的技术创新和设计研发提供了法律保障,还为企业保有市场份额和维护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有效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纺织品行业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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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文献述评与研究展望 被引量:1
11
作者 徐元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0-181,共12页
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创新、贸易、投资、人权、就业、公共健康、气候变化、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广泛领域的全球性因素。作为知识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利益分配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国际制度... 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创新、贸易、投资、人权、就业、公共健康、气候变化、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广泛领域的全球性因素。作为知识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利益分配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对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不仅是我国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实践,而且将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发现现有研究的成就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未来的研究方向,不仅可以深化和拓展知识产权和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对两个学科的学科建设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可以为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有益指导,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文献考察,国内外学者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主要涉及基本内涵、主要特点、发展趋势、动力机制、政治过程、经济效应、困境与出路以及我国的应对等方面。尽管我国学者在全球治理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现有研究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理论基础研究缺乏;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理想模式不清晰;对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理想模式的探索以及对策研究的深化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全球治理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研究述评 研究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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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来自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证据
12
作者 刘华 孙光国 马腾飞 《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28-142,共15页
将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外生冲击,利用2008-202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探讨其对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相较于未受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影响的企业,受影响企业的债券融资成本明... 将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外生冲击,利用2008-202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探讨其对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相较于未受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影响的企业,受影响企业的债券融资成本明显降低,并且这种抑制效应主要存在于供应链集中度高、研发强度大、行业竞争激烈的企业。机制分析发现,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主要通过减少低质量创新和降低企业违约风险两个渠道对债券融资成本产生影响。研究表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能激励企业减少低质量创新,激发市场创新活力,还有助于优化直接融资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债券融资成本 创新质量 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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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孳息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被引量:1
13
作者 贾振宇 刘丽霞 《喀什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23-27,共5页
基于大数据及算法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能够比肩人脑的智慧及人类作品的真实度,进行广泛的图文生成。当前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仍然存有较大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考虑... 基于大数据及算法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能够比肩人脑的智慧及人类作品的真实度,进行广泛的图文生成。当前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仍然存有较大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考虑到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其本身并不具备创作意识,且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以知识产权保护有违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促进创新、鼓励创作的价值追求,与人类中心理念相驳,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否定其知识产权属性,根据现有法律体系认定其孳息的法律性质。孳息模式坚守了人类中心观念,具有较强兼容性,不存在保护期间过长而显失公平或者精神权利缺位等方面问题,通过在人工智能软件所有者、使用者以及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权利归属,最终在民事、行政、刑事领域分别搭建起人工智能生成物被侵权与人工智能生成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生成物 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 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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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视角下商业数据保护研究 被引量:1
14
作者 王舒贤 《河南科技》 2024年第2期127-131,共5页
【目的】通过分析商业数据的特性,反思现存困境,探讨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方法】将商业数据与知识产权的特性进行比较,结合现有保护模式,进一步分析规制商业数据最便捷的方案。【结论】商业数据是兼具多种知识产权客体属性的... 【目的】通过分析商业数据的特性,反思现存困境,探讨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方法】将商业数据与知识产权的特性进行比较,结合现有保护模式,进一步分析规制商业数据最便捷的方案。【结论】商业数据是兼具多种知识产权客体属性的“复合体”,难以用传统某一知识产权单行法加以规制。【结果】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出发,应搭建统一完善的双轨制保护机制,立法、司法协同促进,从而激励创新,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的稳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知识产权 数据保护 数据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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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相称原理视角下数据权益保护的模式选择
15
作者 张俊发 陈妍 《新媒体与社会》 2024年第1期150-162,395,396,共15页
数据的价值呈现金字塔形式,使其保护模式存在较大争议。因数据与数据库种类多样,采取的保护模式不可同质化,不同严苛程度的规范也不可一概而用,因此,依据保护相称原理建立各异的保护模式具有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是否公开—是... 数据的价值呈现金字塔形式,使其保护模式存在较大争议。因数据与数据库种类多样,采取的保护模式不可同质化,不同严苛程度的规范也不可一概而用,因此,依据保护相称原理建立各异的保护模式具有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是否公开—是否为原始数据—是否属关系型数据库”的逻辑逐层判断,划分能否归于知识产权规制范围,再将数据权益知识产权类型化,遵循适当干预与效益最大化原则、公平原则、激励原则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优先原则,从专有权内容、主客体、权利行使和法律责任等基本方面构建数据权益法律制度,达到实现数据保护目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数据的自由流通与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相称原理 数据权益 算法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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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
16
作者 邓景 《特区经济》 2024年第6期111-114,共4页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自身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是一种特殊的知识财富或是无形财产,已经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因而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自身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是一种特殊的知识财富或是无形财产,已经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因而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保护范围尚未达成共识、权利主体身份难以确认、独创性要求有不同意见、保护期限存在较大分歧、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完善,本文提出了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路径:一是增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意识;二是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三是完善独创性艺术作品标准的认定;四是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救济保障;五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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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RCEP到CPTPP:浅析两大协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17
作者 潘星容 李晖莹 《科技管理研究》 CSSCI 2024年第12期161-169,共9页
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为代表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特别在全球数字变革的风口下要注重数字变革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通过对比RCEP、CPTPP两个... 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为代表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特别在全球数字变革的风口下要注重数字变革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通过对比RCEP、CPTPP两个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找到两个协定在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和地理标志、专利和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执法程序等方面有相同点,但在版权和相关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方面不相同;基于此分析两个协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影响与挑战,预测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趋势,提出对标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则的中国方案,包括全面加强数字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良好的数字产权发展环境、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推动国内产业创新发展、推进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强调中国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为日后参与制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打下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产权 国际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规则 国际法 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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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区)建设背景下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18
作者 林立峰 袁晓军 周雄 《中国科技纵横》 2024年第9期17-19,共3页
知识产权是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杠杆,也是保护劳动成果不受侵害、形成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载体。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在海南自贸港(区)建设背景下,知识产权发展面临的机遇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通过政府、科研院校、... 知识产权是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杠杆,也是保护劳动成果不受侵害、形成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载体。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在海南自贸港(区)建设背景下,知识产权发展面临的机遇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通过政府、科研院校、企业等各方努力为海南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南自贸港(区) 知识产权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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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新发展及我国路径选择
19
作者 蔡祖国 孙继华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6期45-52,共8页
当前欧美地理标志保护的两种模式均有了最新发展,从而有必要比较两种模式及其与我国的异同。在比较的基础上,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要确立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水平,加快修订国内相关立法;二是加快制定地理... 当前欧美地理标志保护的两种模式均有了最新发展,从而有必要比较两种模式及其与我国的异同。在比较的基础上,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要确立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水平,加快修订国内相关立法;二是加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提升立法级别,确权与保护一体化,专门立法应与商标法有效衔接;三是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推进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审查标准和流程,提升审查水平和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理标志 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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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品确权的体系批判
20
作者 郑金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11-126,共16页
目前关于数据确权流行一种理论主张,即为具象化的数据产品创设财产权保护,以填补现行财产权制度的“漏洞”。新型财产权的建构须受现行财产权体系的制约,不应有体系上的矛盾。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法)足以妥当保护数据产品利益,... 目前关于数据确权流行一种理论主张,即为具象化的数据产品创设财产权保护,以填补现行财产权制度的“漏洞”。新型财产权的建构须受现行财产权体系的制约,不应有体系上的矛盾。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法)足以妥当保护数据产品利益,数据产品确权并无必要。未能在现行财产权体系中获得保护的数据产品,实乃知识产权法基于公共领域原则所作的刻意留白,而非法律漏洞。数据产品确权论没有透彻把握现行财产权体系的意义脉络,其倡议的数据产品财产权不仅会侵占公共知识领域,违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会对现行财产权体系造成破坏性的重叠保护,架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实不可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品确权 知识产权 法律体系 公共领域 重叠保护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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