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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之改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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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瓮怡洁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2期42-46,共5页
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自己责任说"更能反映国家赔偿责任的本质属性,对解决国家赔偿,尤其是刑事赔偿问题具有"代位责任说"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即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侵权机关一旦支... 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自己责任说"更能反映国家赔偿责任的本质属性,对解决国家赔偿,尤其是刑事赔偿问题具有"代位责任说"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即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侵权机关一旦支付赔偿费用,通常就必须承担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以及社会的负面评价,因而实践中导致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困难重重。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较为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偿义务机关 自己责任 代位责任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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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防御权能与行政机关的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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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菅从进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28-32,共5页
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在一个真正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应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的。从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充分化的视角,可对国家行政机关应... 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在一个真正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应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的。从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充分化的视角,可对国家行政机关应承担的相应消极义务,进行系统的条理化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 防御权能 行政机关 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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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改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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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刚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第1期67-69,共3页
目前,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置模式是分散式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已暴露出例如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影响赔偿效率、由于各机关各自为政造成受理和执行的诸多困难等弊端。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设置的改革思路应是"面向对象"... 目前,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置模式是分散式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已暴露出例如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影响赔偿效率、由于各机关各自为政造成受理和执行的诸多困难等弊端。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设置的改革思路应是"面向对象"的模式。重构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设置模式要换分散为集中,在"大集中"与"小集中"中,选择"小集中",因为只有"小集中"的模式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 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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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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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帆 《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研究》 2022年第2期37-43,共7页
课处报告义务的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和行政性,属于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课处报告义务的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在适用特殊主体报告制度时应当严... 课处报告义务的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和行政性,属于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课处报告义务的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在适用特殊主体报告制度时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确定报告期限。《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中的“刑罚”应当限缩解释为“徒刑以上刑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报告义务 《反有组织犯罪法》 行政命令 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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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权的行政法双重保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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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锦波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35-148,共14页
公民姓名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决定、使用或变更自身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对于公民姓名权,行政机关负有消极不干预和积极促进的双重保护义务。一方面,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姓名权原则上不受行政权的任意干预;只... 公民姓名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决定、使用或变更自身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对于公民姓名权,行政机关负有消极不干预和积极促进的双重保护义务。一方面,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姓名权原则上不受行政权的任意干预;只有在公民姓名权的行使妨碍公共利益的实现时,行政机关方有介入的空间。然而,此时行政机关对公民姓名权行使的干涉,仍旧受到由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所构成的阶层化原则体系的限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还担负有增进公民姓名权实现的积极义务:对于公民合法行使姓名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但应当认真履行协助公民完成姓名登记或变更的法定职责,保证公民姓名登记信息的准确和完整,还应当切实维护公民的姓名保有权,并在公民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姓名权 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的双重保护义务 行政机关的消极义务 行政机关的积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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