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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访法律制度主义:新旧之别与异同之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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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荣余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110-122,共13页
法律制度主义存在新旧之别,旧制度主义将作为制度的法律理解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秩序和组织机构,新制度主义则基于制度性事实追求“规范主义的社会现实性发展”,并在制度性事实的本体论、方法论多元主义以及实践理性及其局限方面取得... 法律制度主义存在新旧之别,旧制度主义将作为制度的法律理解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秩序和组织机构,新制度主义则基于制度性事实追求“规范主义的社会现实性发展”,并在制度性事实的本体论、方法论多元主义以及实践理性及其局限方面取得基本共识。但其内部仍存在诸多差异:行动的形式目的理论与非正式言语行为理论;实践推理的逻辑理论与实践推理的合理性理论;制度的规范观念与制度的习惯观念;实证主义立场与和后实证主义立场。在法律制度主义百余年的学术理路、理论渊源和发展内涵上,规范主义与反规范主义得到有效调和,理论基础和内容得到发展和完善;理论自主性得到不断强化;以此为指引,当前国内的法律制度研究应更注重“经验研究的规范主义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制度主义 麦考密克 制度性事实 实践理性 后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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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事实”的法理重释:麦考密克的解决方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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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荣余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25-45,共21页
与塞尔在集体意向性、地位功能和构成性规则意义上使用制度性事实不同,麦考密克的制度性事实理论应更明确地定位在言语行为和规则层面。表面上看,他对“制度”的使用分散在制度性事实、三元规则体系、组织机构以及制度化的多样化含义中... 与塞尔在集体意向性、地位功能和构成性规则意义上使用制度性事实不同,麦考密克的制度性事实理论应更明确地定位在言语行为和规则层面。表面上看,他对“制度”的使用分散在制度性事实、三元规则体系、组织机构以及制度化的多样化含义中,从而削弱了其存在的理论价值;然而,经原则改造之后的、规则意义上的制度性事实概念仍居于核心地位,并未动摇其实质意义。在后期制度法理论中,通过非正式言语行为和惯习的共同作用,制度法理论并未退回到旧法律制度主义之中,而是更稳固地镶嵌在从非正式规范秩序到制度性规范秩序的动态过程中,由此成为理解“作为制度性规范秩序之法律”的关键桥梁。据此可知,制度性事实在制度法理论中得到了自始至终的坚持且被赋予了更重要的理论使命,其内在价值和分量不应被轻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性事实 制度法理论 非正式言语行为 惯习 麦考密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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