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87篇文章
< 1 2 5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 被引量:1
1
作者 宁立志 姚舜禹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9-47,F0002,共10页
长视频版权方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矛盾是愈演愈烈的长短视频之争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亟须得到明确。合理使用情形的排除是平台担责的前提,重点是对“适当引用”条款的理解,应通过非实质性引用和比... 长视频版权方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矛盾是愈演愈烈的长短视频之争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亟须得到明确。合理使用情形的排除是平台担责的前提,重点是对“适当引用”条款的理解,应通过非实质性引用和比例原则检验引用是否适当。避风港规则是判断平台是否被归责的标准,红旗原则是排除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例外。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实质审查义务取决于平台对内容的版权性接触事实或接触可能,但平台对内容的合规审查义务并不必然触发其对内容版权合法性的审查义务。提供网络服务的类型是平台担责的基础,平台身份越靠近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越有可能通过避风港规则免责;反之,平台身份越靠近网络内容提供者,越难以通过避风港规则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实质审查义务 避风港规则 平台责任
下载PDF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及其防范——以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权判决为中心 被引量:7
2
作者 姚志伟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1-17,共17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遇到了著作权法上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挑战是生成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即生成物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在该问题上,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了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权判决,即“新创华诉某科技公司案”,该判决有十分重要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遇到了著作权法上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挑战是生成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即生成物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在该问题上,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了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权判决,即“新创华诉某科技公司案”,该判决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以该案为中心,人工智能生成阶段的著作权侵权包括生成物侵权所涉及的具体著作权权利、侵权责任主体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问题。生成阶段侵权涉及侵害复制权、改编权,但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生成内容的最终来源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时,传统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分析框架难以适用于侵权责任主体的分析,应构建以注意义务为中心的归责模式。该模式既可以明确责任主体,也提供了稳定预期进而有益于服务提供者的合规风控,在权利保护与技术发展之间取得适度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生成阶段 著作权 注意义务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下载PDF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袁佳音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22-133,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筛选和控制的主体以及算法设计主体,应在生成内容侵权时承担相应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但存...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筛选和控制的主体以及算法设计主体,应在生成内容侵权时承担相应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但存在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不清、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等问题,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权责不一,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化发展。鉴于此,需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内涵,使其与其他责任主体相区别,厘清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地位。在侵权责任认定路径上,可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和免责事由等内容进行优化与扩展,达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划定边界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认定路径
下载PDF
混合型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规范构造与合规指引
4
作者 黄玉烨 孙雅琪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9期4-19,共16页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对微信“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性质界定,模糊了我国混合型网络平台的法律属性,增加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难度,导致混合型网络平台侵权责任边界不清。对此,基于避风港原则的工具本质,面对我国平台侵权“一...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对微信“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性质界定,模糊了我国混合型网络平台的法律属性,增加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难度,导致混合型网络平台侵权责任边界不清。对此,基于避风港原则的工具本质,面对我国平台侵权“一般领域灵活规制,特殊领域严格要求”的治理趋势,结合混合型网络平台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定位,监管机关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遵循场景化界定思路,结合平台信息管理能力,廓清平台侵权责任范围。此外,立足效率价值导向与自我规制理念,混合型平台还应构建针对所有服务模块的独立通知受理机制与针对一般网络服务模块的分级分类响应机制,并对电子商务服务模块的侵权通知展开重点审查,防范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型网络平台 平台侵权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
下载PDF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再思考
5
作者 刘正全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86-90,共5页
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发布或下载使用各类作品信息,成为这个时代不可或缺的现实需求。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因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亟须通过克服网络用户虚拟性、规范网络用户操作行为,特别是... 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发布或下载使用各类作品信息,成为这个时代不可或缺的现实需求。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因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亟须通过克服网络用户虚拟性、规范网络用户操作行为,特别是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等方式来不断加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环境 著作权保护 司法实践 证据认定 网络服务商
下载PDF
网络暴力的刑事法律治理:以平台治理为重心
6
作者 张佳璇 《淮阴工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3期23-30,共8页
网络暴力行为的群体性特征是网络暴力“法不责众”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也是网络平台参与治理的前提所在。网络平台负有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事前预防优势。由于网络暴力治理义务的内涵不明... 网络暴力行为的群体性特征是网络暴力“法不责众”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也是网络平台参与治理的前提所在。网络平台负有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事前预防优势。由于网络暴力治理义务的内涵不明、失于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彰,平台缺乏治理网络暴力的内生动力。夯实网络平台在网暴治理中的主体责任,需要厘清平台在网络暴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明确平台网络暴力治理义务的具体内容,规范平台刑事责任的启动程序并畅通出罪渠道,以实现有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治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平台责任 犯罪预防
下载PDF
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版权责任问题研究 被引量:14
7
作者 马治国 任宝明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59-66,共8页
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因特网连接服务、内容服务和特殊服务提供商三类 ,三者版权责任各异。连接服务提供商因只提供数据传输通道 ,对网上客户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内容服务提供商主要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 ,类似... 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因特网连接服务、内容服务和特殊服务提供商三类 ,三者版权责任各异。连接服务提供商因只提供数据传输通道 ,对网上客户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内容服务提供商主要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 ,类似传统环境下出版者地位 ,应对其发布的所有信息承担版权责任 ,但是在使用超文本链接技术中提出“虚拟”材料时 ,版权人不构成侵权 ;特殊服务提供商是在网上提供布告板的经营者 ,应当对权利人承担版权责任 ,但是只有在推定过错原则下承担责任才是合理的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 版权责任 连接服务 内容服务
下载PDF
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传导研究 被引量:5
8
作者 李婵 张文德 蓝以信 《情报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046-1056,共11页
著作权侵权问题已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网络信息资源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作为一种数字化风险,其影响正通过特定途径扩散至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传播的各个层面,引发包括著作权纠纷在内的众多社会问题。文章... 著作权侵权问题已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网络信息资源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作为一种数字化风险,其影响正通过特定途径扩散至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传播的各个层面,引发包括著作权纠纷在内的众多社会问题。文章首先基于风险传导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分析了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的风险源、风险传导载体;然后构建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传导模型,并以该模型为框架,通过节点及节点概率的确定、参数学习等步骤将理论模型转化为贝叶斯网络模型;最后在专家问卷的基础上对模型进行预测推理和诊断推理,详细探讨了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传导问题。本研究有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早发现和识别著作权侵权风险,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信息资源 著作权侵权 风险传导 贝叶斯网络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下载PDF
论我国《民法典》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规则 被引量:42
9
作者 程啸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37-149,共13页
通知规则在网络侵权责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有利于协调权利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也充分贯彻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通知规则进行了全... 通知规则在网络侵权责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有利于协调权利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也充分贯彻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通知规则进行了全方位的完善,增加了通知和反通知的内容要求,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和终止相应措施的条件以及权利人错误通知的赔偿责任。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人格权禁令以及个人信息权益中的删除对于预防和制止网络侵权行为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权利人因错误通知而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规则 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权益 损害赔偿法
下载PDF
“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被引量:59
10
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2-66,共15页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新类型网络服务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
下载PDF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规则实施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1
11
作者 蔡唱 颜瑶 《时代法学》 2014年第2期36-47,共12页
通过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和分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实施的影响:从规则实施对网络用户表达自由的影响、网络用户具体保护权利途径选择和受侵害权利三个方面调查了规则实施对网络用户的影响;从处理网络侵... 通过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和分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实施的影响:从规则实施对网络用户表达自由的影响、网络用户具体保护权利途径选择和受侵害权利三个方面调查了规则实施对网络用户的影响;从处理网络侵权的成本和承担风险两个方面考察了规则实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接着调查的问题是程序性规则的实施情况,分别为通知规则、侵权行为判断和反通知三方面。通过对调查问卷分析得出结论,需要在规则实施中注重表达自由的保护,实施中应该平衡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并进一步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规则实施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规则实施 调查报告
下载PDF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新探——基于《侵权责任法》的分析 被引量:4
12
作者 文杰 《出版科学》 CSSCI 2011年第5期21-24,共4页
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应将"知道"解释为"明知",并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 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应将"知道"解释为"明知",并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设置必要的门槛;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范围,可采取法定赔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 侵权责任
下载PDF
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责任及规避 被引量:4
13
作者 张凌寒 《学术探索》 CSSCI 2013年第10期31-34,共4页
视频网站作为新型网络传媒近几年呈爆发式发展态势,与此同时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也大量增加。视频网站自己提供影视资源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由用户上传影视资源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两个法律身份不同,对应的侵权责任构成也不同。用户... 视频网站作为新型网络传媒近几年呈爆发式发展态势,与此同时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也大量增加。视频网站自己提供影视资源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由用户上传影视资源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两个法律身份不同,对应的侵权责任构成也不同。用户上传资源实施版权侵权行为,视频网站作为帮助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可以根据避风港规则免除此种版权侵权责任,并通过管理监控行为规避版权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频网站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规避
下载PDF
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研究──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评析 被引量:6
14
作者 冯晓青 《河北法学》 2001年第6期125-128,共4页
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是规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法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的规定。这些 规定体现了在网络空间利用作品的利益均衡机制,对我国网络空间著作权立法具有重要... 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是规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法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的规定。这些 规定体现了在网络空间利用作品的利益均衡机制,对我国网络空间著作权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限制 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 DMCA 网络空间 网络服务提供商 立法 权责 美国 利益均衡
下载PDF
数字困境: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探析 被引量:6
15
作者 杨异 殷建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66-70,共5页
阐述了目前我国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规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典型国家的成熟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完善数字音乐著作权立法和相关制度提出系统而富有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 网络音乐 作品著作权 侵权责任
下载PDF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极性及其克服 被引量:30
16
作者 熊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0-65,共16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网络服务过程中,最大化、高效化地排除现实紧迫的法益侵害;其二,责令改正的义务类型、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要求的片面化,导致无法周全保障网络用户的重大法益。为提升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性能,应当在区分程序前置型行政犯与不法前置型行政犯的基础上,塑造刑事不法判断的独立性规则,并依据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规范责令改正的义务来源,确立防止"业务可控的结果扩大化"的义务改正标准,塑造"权利相关人+监管部门"的双向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行政程序前置化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 行政不法依附性
下载PDF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5
17
作者 叶名怡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4期19-35,共17页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通常为一般过错责任。但不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侵权预防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同时,当网络侵权叠加数据侵权时,归责原则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通知删除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通常为一般过错责任。但不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侵权预防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同时,当网络侵权叠加数据侵权时,归责原则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固然构成一种免责抗辩,同时看似也构成一种过错推定规则,然而,通知者的初步证据提供义务本身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异议通知后需要独立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侵权,亦即需要根据一般理性人标准去判定其有无过错;反通知规则亦然。在间接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形态通常是帮助共同侵权,前者成立过失帮助侵权人。在数据泄露场合,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判定 责任形态
下载PDF
严厉的法律 举步维艰的网络产业——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质疑 被引量:7
18
作者 邓社民 《时代法学》 CSSCI 2011年第2期58-65,共8页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限制与反限制
下载PDF
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的完善 被引量:5
19
作者 易玲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5-28,共4页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实施要件,导致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难以遏止。因此,需要完善通知规则,创设转通知规则,保证网络用户及时进行申辩的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法》 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
下载PDF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规定 被引量:6
20
作者 贾小龙 《理论与现代化》 CSSCI 2014年第1期86-92,共7页
在数字时代,继续保持著作权法的激励创作功能是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原动力,而技术中立的思想则是限制此种责任的基本政策依据。在我国侵权法语境下,该责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者之责,且是自己责任。鉴于《侵权责... 在数字时代,继续保持著作权法的激励创作功能是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原动力,而技术中立的思想则是限制此种责任的基本政策依据。在我国侵权法语境下,该责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者之责,且是自己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等已经对该种责任进行了规定,因而《著作权法》在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时,应当注重与现行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 技术中立 帮助侵权 连带责任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5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