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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理」-断罪的第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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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明士(Kao Ming-shih)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唐律乃至唐令条文中,常见到「理」,就立法意旨而言,泛言其义者多。从唐律看来,「理」实是律、令(含格、式)之外第三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断罪依据,使犯人无所逃於天地之间。其义基本上仍须由先秦典籍,尤其儒家经典去理解,间参唐以... 唐律乃至唐令条文中,常见到「理」,就立法意旨而言,泛言其义者多。从唐律看来,「理」实是律、令(含格、式)之外第三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断罪依据,使犯人无所逃於天地之间。其义基本上仍须由先秦典籍,尤其儒家经典去理解,间参唐以前诸儒立论,因为这是当时人的基本教养与共识。浅见以为唐律中的「理」,广义指道理,狭义为义理。唐律本於礼,此处之礼,析而言之,具有三义:礼之仪、礼之制、礼之义;唐律中的理,大多指礼之义而言,尤其是礼所规范人际关系的义理社会价值。理不可为而为者即有罪,以此法意断罪,影响至明清律,是传统法制一大特质。但因「理」为抽象意义,具有不确定性,不免受到後人诟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義理 不應得為 法例 中華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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