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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之效力——兼评《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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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伟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3年第1期240-254,共15页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确立了抵押财产自由转让规则,同时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另有约定的效力,《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该约定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该规定违背了《民法典》第...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确立了抵押财产自由转让规则,同时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另有约定的效力,《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该约定经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该规定违背了《民法典》第406条的立法目的和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过度保护了抵押权人利益,致使抵押权人、抵押人、第三人的利益显著失衡,有违公平正义。在法理上,所有权是财产权的基础,债权约定不能限制所有权变动;抵押权的权益位阶远低于所有权;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并不具有登记能力。因而,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仅对当事人具有效力,经登记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对《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应作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 追及效力 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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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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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肖思婷 《北方法学》 2010年第3期38-42,共5页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 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登记生效模式 登记对抗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 物债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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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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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敏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AS 2014年第4期42-53,共12页
在意大利法律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甚至超越了法律传统和逻辑理论的重要性,直接制约着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两种主要登记制度类型的融合:它在法国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确立了物权变动的... 在意大利法律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甚至超越了法律传统和逻辑理论的重要性,直接制约着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两种主要登记制度类型的融合:它在法国模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确立了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原则和登记的对抗效力,以及对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不动产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体例等规则,之后又受到德国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深刻影响。但这种影响仍主要体现在微观制度层面,渗入到以法国模式为样本确立的登记制度体系内部,在共通互补之处融合,在彼此排斥之处替代。前者如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有限承认、登记机构受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双重管辖等;后者主要体现为不动产登记簿向物的编成主义的改革,但是最终囿于现实条件未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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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时务必注意行政因素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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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97-102,共6页
民法依其本质属性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但因市场经济先天地带有弱点,如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法适当介入,与民法衔接和配合势所必然,中国民法尤其如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为密切相关,... 民法依其本质属性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但因市场经济先天地带有弱点,如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法适当介入,与民法衔接和配合势所必然,中国民法尤其如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为密切相关,但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确权,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商合同。建造建筑物需要行政法规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十分必要,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取决于政府是否继续允许期房预售。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等合同,至少在目前还看不出不需要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某些合同的生效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法定特别要件,应予坚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行政因素 衔接 不动产物权变动 建造建筑物 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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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内外有别”的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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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爱玲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56-65,共10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确立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物权变动之裁判规则,交付与登记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如何也引发学者的再次思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交付是当事人之...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确立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物权变动之裁判规则,交付与登记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如何也引发学者的再次思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交付是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是物权变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单纯的交付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登记的对抗力产生于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单纯的登记不会导致物权变动,也不能产生对抗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和公示方式内外有别,并不同一,交付和登记各在其法律效力范围内产生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公示 交付生效 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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