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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人体器官犯罪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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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张伟珂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25-32,共8页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体器官犯罪 非法经营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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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销的概念清理及其入罪检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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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雄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99-103,共5页
传销在中国用语混乱,其性质与范畴在不同时期差异较大,但欺诈传销一直是打击的重点。欺诈传销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需以刑罚规制,但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欺诈传销不是一种经营行为,而是以从事经营... 传销在中国用语混乱,其性质与范畴在不同时期差异较大,但欺诈传销一直是打击的重点。欺诈传销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需以刑罚规制,但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欺诈传销不是一种经营行为,而是以从事经营活动为名的经济诈骗行为,应当独立成罪。《刑法修正案(七)》的组织领导欺诈传销罪规定的要件内容和所处位置恰当,但最高法定刑偏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销 欺诈传销 非法经营 组织 领导欺诈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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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第333条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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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建平 田兴洪 周珊珊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65-68,共4页
我国刑法第333条第2款关于转化犯的规定只是针对强迫卖血罪而言,而并不是针对非法组织卖血罪。上述强迫卖血罪转化犯的规定明显存在缺陷: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333条与第234条的法定刑未能很好的协调;第二,刑法第333条第2款只规定"... 我国刑法第333条第2款关于转化犯的规定只是针对强迫卖血罪而言,而并不是针对非法组织卖血罪。上述强迫卖血罪转化犯的规定明显存在缺陷: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333条与第234条的法定刑未能很好的协调;第二,刑法第333条第2款只规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强迫卖血致使他人死亡的,却未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刑法第333条进行修改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迫卖血罪 转化犯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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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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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亚刚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4期137-143,共7页
本文剖析了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要的组织卖血的形式,并认为与"血霸"、"血头"勾结的相关采供血及血制品生产单位的人不能都认定为是共犯;以组织者无需为能够卖血再进行下一环节活动时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犯本罪对他人... 本文剖析了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要的组织卖血的形式,并认为与"血霸"、"血头"勾结的相关采供血及血制品生产单位的人不能都认定为是共犯;以组织者无需为能够卖血再进行下一环节活动时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转化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罪,但对伤害无论理解为"轻伤"还是"重伤"都存在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但以理解为"重伤"为宜;这里的"他人"应该是指卖血者本人不包括用血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组织卖血 犯罪既遂 转化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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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58起非法组织卖血罪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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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志全 《协和医学杂志》 CSCD 2022年第4期709-712,共4页
目的对非法组织卖血罪案件的特征进行总结,为医院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提供参考依据。方法2020年11月18日于中国裁判文书官方网站以“北京”和“非法组织卖血罪”为关键词,检索2013—2019年北京地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裁判文书。对裁判文书... 目的对非法组织卖血罪案件的特征进行总结,为医院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提供参考依据。方法2020年11月18日于中国裁判文书官方网站以“北京”和“非法组织卖血罪”为关键词,检索2013—2019年北京地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裁判文书。对裁判文书涉及的案件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包括罪犯个人信息与判决结果、犯罪时间、犯罪区域与地点等。结果共检索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裁判文书58份,涉及案件58起、罪犯115名、卖血人员638人、非法卖血13600 mL。115名罪犯中,男性99人(86.1%),女性16人(13.9%);年龄18~61岁(平均年龄33岁)。判拘役、缓刑并处罚金10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8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7人。2013—2019年北京地区非法组织卖血犯罪案件频次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其中2015年出现较大反弹,案件发生频次最高(34.5%,20/58),2018年案件发生频次最低(0)。对案件发生时间所处的月份进行统计,发现1月发生的案件频次最高(32.8%,19/58),其次为6月(15.5%,9/58),而4、5月均无非法组织卖血犯罪案件发生。58起非法组织卖血罪案件发生区域涉及北京8个城区,其中海淀区占比最高(62.1%,36/58),其次为房山区(22.4%,13/58)。犯罪地点为医院的案件占比55.2%(32/58),为血液中心(包括采血站)的案件占比44.8%(26/58)。结论2013—2019年北京地区非法组织卖血罪案件整体呈下降趋势,对非法组织卖血罪案件特征进行总结有助于对其实施精准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组织卖血 医疗政策 法务 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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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
6
作者 潘星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43-47,68,共6页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铕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铕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销 组织 领导传销罪 非法经营罪 诈骗 “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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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等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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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东 吴真美 +3 位作者 赵磊 林向华 陈建敏 韩红星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4年第2期166-169,共4页
输血是现代医学中用于治疗及抢救生命的重要手段。血液安全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以及人民群众的关注。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干扰我国的采供血秩序,给血液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作者就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非法组织他人卖... 输血是现代医学中用于治疗及抢救生命的重要手段。血液安全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以及人民群众的关注。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干扰我国的采供血秩序,给血液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作者就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等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作用做一阐述,对于进一步加强对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净化采供血执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血液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卫生监督机构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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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解读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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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金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134-138,共5页
近年来,随着人体器官强制摘取、非法买卖器官等危害行为日益猖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的出台标志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正式入刑,对人体器官买卖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遏制作用。面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争... 近年来,随着人体器官强制摘取、非法买卖器官等危害行为日益猖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的出台标志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正式入刑,对人体器官买卖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遏制作用。面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应从此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中的司法难题两方面入手,正确理解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内涵;并应结合国际、国内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完善相应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构成要件 实践难题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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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融资发行行为的性质认定与罪名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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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隽逸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20-24,69,共6页
虚拟货币领域犯罪行为可能涉及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该类行为的性质认定尚存在一些分歧。各地司法部门应当在明确入罪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对取证工作、犯罪数额认定等细节的把握,打造一批精品案... 虚拟货币领域犯罪行为可能涉及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该类行为的性质认定尚存在一些分歧。各地司法部门应当在明确入罪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对取证工作、犯罪数额认定等细节的把握,打造一批精品案例并加以宣传,从而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为国家金融秩序稳定、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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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刷单行为的界定与刑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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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立 李学良 《刑法论丛》 2020年第2期258-281,共24页
网店刷单是由网店与非真实消费者合谋,通过虚拟交易、虚拟好评,以使指定网店在商品搜索中排名靠前、牟取利益的非法行为。网店刷单分为三种模式:返利模式、混杂模式、分级模式,后两种模式是职业性刷单行为,符合传销行为的特性。组织、... 网店刷单是由网店与非真实消费者合谋,通过虚拟交易、虚拟好评,以使指定网店在商品搜索中排名靠前、牟取利益的非法行为。网店刷单分为三种模式:返利模式、混杂模式、分级模式,后两种模式是职业性刷单行为,符合传销行为的特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拉人头""收取会费"两种传销行为,该罪规制的不是经营活动而是传销活动。刑法对传销犯罪单轨制的规制模式下,具备传销性质的职业性刷单活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而不能纳入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圈之中。职业性刷单活动中承担刑罚责任的主体有:职业性刷单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即网店经营者和部分职业刷单手,电商平台只承担监管失职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对于最底层的刷单人应施加制度性惩罚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业性刷单 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非法经营罪 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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