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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强制执行中案外居住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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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善斌 翟宇翔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8-86,共9页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但对于强制执行中居住权的处置缺少规定。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居住权,不仅应从形式标准判断其居住权是否设立,还应从房屋的使用状况、居住权的设立时间以及是否支付对价等方面对...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但对于强制执行中居住权的处置缺少规定。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居住权,不仅应从形式标准判断其居住权是否设立,还应从房屋的使用状况、居住权的设立时间以及是否支付对价等方面对其真实性予以实质审查。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与顺位规则,案外人的居住权优先于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与后设立的抵押权。居住权根据功能不同可分为人役性居住权和非人役性居住权。其中,人役性居住权以保障特定主体的基本生存居住为目的,其实现需要房屋所有人的配合,若案外人能够证明强制执行将妨害其人役性居住权实现,则可排除强制执行。在居住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时,设有居住权的房屋以“带居拍卖”为原则,仅在居住权影响在先抵押权实现时可“除居拍卖”。在“除居拍卖”时,居住权人有权要求相应补偿,或者可以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并取得对房屋所有人的债权。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居住权人均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 强制执行 案外人异议之诉 强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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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存货动态质押案外人异议之诉权利判定及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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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候曼曼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6-46,共11页
存货动态质押质物具有流动性且以共同占有为公示方式,较之传统质押模式具有显著灵活性优势,但也蕴含权利冲突风险。除正常设立存货动态质押权外,善意取得规则也可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设定质权等担保物权或所有权的情形,受让人若为专业信贷... 存货动态质押质物具有流动性且以共同占有为公示方式,较之传统质押模式具有显著灵活性优势,但也蕴含权利冲突风险。除正常设立存货动态质押权外,善意取得规则也可适用于因无权处分设定质权等担保物权或所有权的情形,受让人若为专业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事主体,则其注意义务更高,“善意”的认定标准较普通民事主体更为严格。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综合考虑申请强制执行人与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性权益,以及双方的利益衡平。案外人享有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原则上不得排除申请强制执行人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除非此时强制执行会大幅减损存货价值;案外人享有的所有权与申请强制执行人的存货动态质押权对抗时,优先保护合理信赖权利外观公示一方的利益,丧失利益的一方可以基于基础关系寻求内部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货动态质押 强制执行 质押监管 善意取得 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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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权益冲突的判准及其展开——以“股权代持”纠纷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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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倩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147-159,共13页
“股权代持”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呈现出明显的立场冲突,基于对319篇涉股权代持裁判文书的分析,大多数法院倾向于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股权代持”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呈现出明显的立场冲突,基于对319篇涉股权代持裁判文书的分析,大多数法院倾向于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股权代持”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的权利冲突,发生在申请执行人程序性的执行利益与案外人的实体性权利之间。以此为逻辑起点,依据民法既有权利位阶规范无法得出结论,故应诉诸于利益衡量。揆诸具体权利的保护,因“秩序安定”更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则上应支持“否定说”,仅在申请执行人不具有信赖利益以及股权代持的形成不可归责于案外人等情形存在时,案外人的权利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之诉 执行利益 股权代持 外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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