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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Criminal Law Re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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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阳 ZHAO Hongfang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17年第2期181-192,共12页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reflects the world’s percep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is of vital importance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he Covenant has been signed by Chinese...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reflects the world’s percep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is of vital importance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he Covenant has been signed by Chinese government. Although not ratified yet, it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impact on the reform of China’s Criminal Law.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change our no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by defining the boundary between public power and civil rights and developing the view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erms of the specific system,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reduce the number of crimes punishable by the death penalty and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sentence, improve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to protect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in terms of compulsory measures, investigation means and judicial form, and add some charges like enslavement and illegal human experimentation, which are criminalized around the world, so as to be in lin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death penalty reform criminal procedure international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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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重难点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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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武双 谭宇航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4-95,共12页
实现对商业秘密宽严相济的保护,需要澄清商业秘密民刑交叉的重难点问题。首先是实体问题: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成立时,原则上应对相关构成要件的内涵持一致理解,刑事法仅可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作出一些限缩。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 实现对商业秘密宽严相济的保护,需要澄清商业秘密民刑交叉的重难点问题。首先是实体问题: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成立时,原则上应对相关构成要件的内涵持一致理解,刑事法仅可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作出一些限缩。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造成损害时,存在一定区别,需要从刑事法角度,独立考量民事法的规则是否能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但在刑事诉讼能认定的损害,民事诉讼也能认定,是民事损害的底线。其次是程序问题:民事诉讼采用举证义务转移规则,刑事诉讼采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则,两者不相互排斥;“民刑并行”不存在根本性问题,反而可构建层次分明、作用不同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发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各自优势。最后是在先裁判约束力上:就在先刑事裁判对在后民事诉讼的约束力,应区分刑事裁判的裁判主文、主要及定罪案件事实、主要及定罪案件事实所依赖的证据,形成具有梯度的约束力;就在先民事裁判对在后刑事诉讼的约束力,民事裁判对刑事诉讼的约束力较弱,刑事诉讼应按照刑事诉讼自身的法律标准,审查民事裁判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是否应当采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民事侵权 民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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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至上理念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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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艳梅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46-53,共8页
刑民交叉案件立法空白为刑事处罚干扰经济纠纷打开方便之门,成为保护民营企业家、护航民营经济的痛处。民法与刑法价值功能不同,刑民交叉案件处置不当,不仅不会实现责任制度的应有价值,反而会导致民、刑两种责任相抵牾。法条竞合使同一... 刑民交叉案件立法空白为刑事处罚干扰经济纠纷打开方便之门,成为保护民营企业家、护航民营经济的痛处。民法与刑法价值功能不同,刑民交叉案件处置不当,不仅不会实现责任制度的应有价值,反而会导致民、刑两种责任相抵牾。法条竞合使同一行为有刑、民两种不同的法律评价,责任追究上的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从实体法上看,法律适用的冲突最终表现为利益的冲突。民刑交叉案件审理应以实体正义为目标,以利益衡量为手段,以人民期待为检验标尺。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的价值判断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严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先民后刑”的程序机制在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时化解矛盾效果明显不佳。本文针对刑民交叉案件,提出“刑民一体”的程序机制,在保证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的同时为各个主体利益的实现保驾护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制度利益 利益衡量 人民至上 刑民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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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视角下著作权犯罪民刑衔接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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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万勤 李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9-260,共12页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需要。然而,主张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不具有限度的“否定立场”,将使刑法产生处罚漏洞,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逻辑背离,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效果大打折扣。考察其立论基础,分析“法定犯”属性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可知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但没有根基对相关概念作出含义统一的要求,没有理由对“附属刑事责任条款”施加限制入罪的效力,刑法可以独立解释“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内涵。因此,需要确立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旨在“实现刑法目的”的民刑衔接之限度的教义学方案。第一,在通过“违反前置法”实现衔接这一环节,应当严格依据《著作权法》确定作品是否享有特定著作权,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侵犯著作权。倘若在这一步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则侵犯著作权罪必然不能成立。第二,在通过“实现刑法目的”确立限度这一环节,则应当遵循刑法的目的,考虑构成要件的文字范围与处罚必要性的大小,最终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具体而言,其一,合理解释“复制发行”的含义,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单独的复制行为不应被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发行”应当限制为“首次发行”和“总发行”,且发表与出租行为也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但是出租书籍与复制发行违法演绎作品之行为因未侵犯著作权而不能入罪。其二,探讨“《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行为的入罪可能,肯定处罚“剽窃他人作品”“以注释方式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等行为,排斥惩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录制表演”“以改编、翻译方式使用作品”等行为。其三,证成“网播”与“深度链接”行为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所涵摄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民刑衔接 法定犯 附属刑事责任条款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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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认定困境与规范路径
5
作者 张强 陈雅儒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5-122,共8页
不法原因给付所致的民事保护限缩效果具有不法给付行为和主体的规范侧重,投射于刑事可罚性层面,对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人单方及受领人不法程度更重时,不能对侵占行为予以绝对限缩甚至湮没。前置民事规范对越轨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矫正主要通... 不法原因给付所致的民事保护限缩效果具有不法给付行为和主体的规范侧重,投射于刑事可罚性层面,对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人单方及受领人不法程度更重时,不能对侵占行为予以绝对限缩甚至湮没。前置民事规范对越轨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矫正主要通过干预理性经济人间的财产关系予以实现,而后置刑事规范,其所聚焦的主要关系不再为私人主体间利益冲突与平衡,而系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与越轨行为人之间的公私二元对立,转向对挑战法秩序的越轨行为予以更强制化规制与预防的新维度。民刑规范在以宪法为基石的法秩序体系中虽然具有适用顺序位阶、规制目的侧重等层面的不同导向,但其适用均以消灭并矫正与法秩序相冲突的不法行为及状态、维护巩固法秩序的稳定为共同指涉与依归。民事前置法对不法给付人与不法给付行为单方侧重性规制与预防,不能实质性矫正不法受领后逾越法秩序的不法状态,其规范目的的侧重所显现的局限性需通过后置刑事规范予以补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占罪 不法原因给付 规范保护目的 法益 民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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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欺诈行为刑民界分的认定标准 被引量:1
6
作者 杨晶 王昭武 《学术探索》 CSSCI 2024年第7期119-128,共10页
破产欺诈行为既可能构成民事违法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破产欺诈行为的刑民界分是指以何种标准将破产欺诈行为中构成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的行为挑选出来以两罪论处。司法实务中因对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做了不合理的限制解释导致对... 破产欺诈行为既可能构成民事违法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破产欺诈行为的刑民界分是指以何种标准将破产欺诈行为中构成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的行为挑选出来以两罪论处。司法实务中因对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做了不合理的限制解释导致对破产欺诈行为做出了不合理的刑民界分,破产主体、破产欺诈行为所处何种程序不应当成为刑民界分时的筛选标准;破产欺诈行为的刑民界分除了数额、情节等可作为筛选标准外,可从破产欺诈的行为类型上进行筛选,也可从破产欺诈行为与破产状态的因果关系上进行筛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欺诈 虚假破产罪 妨害清算罪 刑民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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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7
作者 张曼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71-75,共5页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主要法益为公共法益,次要法益为个人法益。本罪“非法债务”主要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催收行为中暴力手段无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软暴力手段须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罪量要...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主要法益为公共法益,次要法益为个人法益。本罪“非法债务”主要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催收行为中暴力手段无须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软暴力手段须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罪量要素的认定需结合本罪保护法益及具体行为方式综合判定;主观责任要素包含故意的罪过形式及索债的主观目的。在处理本罪与相关人身犯罪的关系时应适用法条竞合原则,而在处理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时,应保持两罪在定性评价上的对立态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催收非法债务罪 法益 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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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野下犯罪认定与合同效力关系研究
8
作者 毛乃纯 李思渝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64-71,共8页
当合同行为与犯罪行为产生交叉时,判决重点在于明确合同效力与犯罪认定之间的关系。合同效力与犯罪认定分属于不同法律的规范内容,不能相互证成。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定;即使存在... 当合同行为与犯罪行为产生交叉时,判决重点在于明确合同效力与犯罪认定之间的关系。合同效力与犯罪认定分属于不同法律的规范内容,不能相互证成。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定;即使存在有效合同,也不能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直接理由,刑法要将对合同效力的判断进一步转化为对行为违法性的判断。行为违法性以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为基本立场,民法允许的行为,必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民法禁止的行为,不一定具有刑事违法性。在此基础上,刑法与民法关系的认定应采用相对从属性原则,从属性体现在刑事违法性以前置法设定的一般违法性为前提,相对性体现在一般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造成法益侵害的量存在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合同效力 犯罪认定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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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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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7-43,共7页
海上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作为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具有立体化追责、高效解决纠纷等独特价值。当下,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适用罪名集中、审理基层化等特点,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导致该程序出现了定... 海上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作为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措施,具有立体化追责、高效解决纠纷等独特价值。当下,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适用罪名集中、审理基层化等特点,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导致该程序出现了定位不清晰、管辖存在法律冲突以及取证困难等各方面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需要结合理论和现状分析海上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优化路径,明确程序的定位,规范诉前公告程序,推动专门管辖,发挥海事法院在审查海事案件证据等方面的优势,创新海上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实现该程序精准打击海上犯罪、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犯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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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时代污染环境罪法益确定方法的新发展
10
作者 李文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92-102,共11页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门法范围扩张到民法典,需要以法秩序统一原理来筛选、确定本罪法益。借助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定本罪是一种阻挡层法益构造,既保护个人法益也保护生态环境法益,且阻挡层法益是生态环境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污染环境严重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构成本罪,通过侵害生态环境法益进而严重侵害个人法益也构成本罪,但没有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使严重侵害了个人法益也不能构成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确定方法 阻挡层法益构造 民法典 民行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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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借贷诉讼追回“投资款”行为的刑法定性
11
作者 刘水灵 《犯罪研究》 2024年第3期49-55,共7页
注册资本“认缴制”模式下,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股东汇入公司的款项性质并不当然属于“投资款”,不能因为款项最终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倒推款项的性质,应当结合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出资证明等能体现股东实缴信息的客观证据予以审慎认定... 注册资本“认缴制”模式下,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股东汇入公司的款项性质并不当然属于“投资款”,不能因为款项最终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倒推款项的性质,应当结合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出资证明等能体现股东实缴信息的客观证据予以审慎认定。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在民事裁判对于同一事实已经作出合法性评价的情况下,刑法的介入应当保持克制,充分尊重先决裁判的法律效力。严防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除非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实践中股东将投资款虚构成出借款,通过提起借贷诉讼追回相应款项,充其量只是为了弥补或者减少投资损失而进行的民事欺诈,不具备诈骗罪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种情形下,由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基础的民事纠纷事实,对于将投资款虚构成出借款的行为,不属于虚假诉讼罪所规制的“无中生有”型诉讼行为类型,应以手段行为可能触犯的其他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民事欺诈 刑事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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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处置难点问题研究
12
作者 张欣 吴夏帆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6,共6页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往往规模巨大,查处、处置、执行的难度较大。经过数年实践,这类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仍然存在可执行财产不足、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影响执行、民事纠纷影响财产处置、洗钱犯罪查处不到位等难点问题,不利于...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往往规模巨大,查处、处置、执行的难度较大。经过数年实践,这类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仍然存在可执行财产不足、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影响执行、民事纠纷影响财产处置、洗钱犯罪查处不到位等难点问题,不利于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落实。针对性优化建议包括:诉判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实现资金穿透;完善证据规则,有效解决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难题;加强刑民衔接,确保涉案财物处置及时得当;加大洗钱查处力度,斩断上下游犯罪链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涉案财物 夫妻共同财产 刑民衔接 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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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欺诈交易行为的刑民界分
13
作者 王与萱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27-132,共6页
在欺诈交易的场合,因存在双向给付行为,致使欺诈交易定性的刑民界限模糊。从财产损失要件而言,学界主张引入目的失败论等个别化财产损失理论对整体财产损失进行修正,但从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来看,个别化的损失并不适宜。对于欺诈交易... 在欺诈交易的场合,因存在双向给付行为,致使欺诈交易定性的刑民界限模糊。从财产损失要件而言,学界主张引入目的失败论等个别化财产损失理论对整体财产损失进行修正,但从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来看,个别化的损失并不适宜。对于欺诈交易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也缺乏衡量标准。对此,首先考量欺骗行为是否能够达到诈骗犯罪的程度,其次坚持整体财产损失观,最后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对价衡量,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民事欺诈 财产损失要件 整体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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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理论下高空抛物法律治理模式之再完善
14
作者 王振宇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4-82,共9页
高空抛物之法律治理已实现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前者以“侵权+补偿”之双层责任体系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后者则以《民法典》上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关联性条款的设置为肇端。但受到公私法理念对立、民事单行法思维和实用主义调整... 高空抛物之法律治理已实现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前者以“侵权+补偿”之双层责任体系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后者则以《民法典》上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关联性条款的设置为肇端。但受到公私法理念对立、民事单行法思维和实用主义调整思路等因素影响,协同治理模式拘泥于各部门法的个别优化,缺乏对协同观念与方案的理论关照,从而导致不同部门法之间各自为政且相互掣肘。鉴此,宜从整体和部分两个方面展开反思与完善,以协同共治理念为指引,妥善确定各部门法治理的逻辑关系及其效力范围。具体而言,一要强调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的限制适用;二要推动高空抛物防治义务向公法属性回归,构建行政机关主导的多层次救助体系;三需对“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保持谦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可能加害人 高空抛物罪 协同治理模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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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应用——以污染环境罪为视角
15
作者 马一新 李宇飞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6-59,64,共5页
以污染环境罪为视角,探讨了在风险社会中积极刑法观对环境犯罪治理的积极影响。通过梳理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理论,指出环境犯罪治理应坚持积极刑法观,并在社会现实和犯罪预防的基础上推进环境法和刑法的有效衔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积极刑法观 环境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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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约》在中国的适用路径
16
作者 王璐瑶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4-68,共5页
《北京公约》作为民航领域最新修订的国际航空保安公约,较以往公约有许多新增内容,尤其是关于航空网络安全的规定。目前中国还不是《北京公约》的缔约国,但已进入国内批准程序,于中国生效在即。目前国际公约国内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难... 《北京公约》作为民航领域最新修订的国际航空保安公约,较以往公约有许多新增内容,尤其是关于航空网络安全的规定。目前中国还不是《北京公约》的缔约国,但已进入国内批准程序,于中国生效在即。目前国际公约国内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难以推导出《北京公约》在中国适用的明确路径。《北京公约》于我国生效后应采取转化适用的方式,即将《北京公约》的新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才可在国内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条约》 法人犯罪 航空网络安全 转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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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thquake Engineering and Engineering Vibration
17
《Earthquake Engineering and Engineering Vibration》 SCIE EI CSCD 2015年第2期388-,共1页
Journal web site:http://www.springerlink.comAIMS AND SCOPE This journal is established by the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Mechanics(IEM),China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to promote scientific exchange between Chinese and ... Journal web site:http://www.springerlink.comAIMS AND SCOPE This journal is established by the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Mechanics(IEM),China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to promote scientific exchange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 scientists and engineers so as to improv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arthquake hazards mitigation,preparedness,and recovery.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WW Earthquake Engineering and Engineering Vib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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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研究:理论范式与实践路径 被引量:16
18
作者 田宏杰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129-144,共16页
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共存于一案的案件,以解决同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依归。因而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既要以同一法律事实为前提,又应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必要。规范冲突范式和目的冲突范式从抽象的法秩序统一层面... 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共存于一案的案件,以解决同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依归。因而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既要以同一法律事实为前提,又应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必要。规范冲突范式和目的冲突范式从抽象的法秩序统一层面提出的“排除冲突”标准,有失空泛、笼统,既不能信服地回答规范冲突之问,也不能有效地开出目的冲突解决之方。只有立足于刑法与其前置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范关系,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犯罪的生成与认定机理,才能为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另辟理论路径,进而捍卫刑法的保障法定位,实现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冲突范式 规范关系 定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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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职刑法罪名的结构性更新 被引量:4
19
作者 钱小平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44-155,共12页
我国公职刑法罪名体系存在难以规制利益冲突型腐败的结构性障碍,反腐刑事法网的严密性有待加强。借鉴域外利益冲突型腐败犯罪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前置法规定,利益冲突型腐败所侵害的法益应为公职行为的不可徇私性,即... 我国公职刑法罪名体系存在难以规制利益冲突型腐败的结构性障碍,反腐刑事法网的严密性有待加强。借鉴域外利益冲突型腐败犯罪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前置法规定,利益冲突型腐败所侵害的法益应为公职行为的不可徇私性,即在利益冲突下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该法益具有刑法保护之必要,应及时推动刑法立法修正,将利益冲突下利用公权获利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在刑法上增设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罪、利用职权非法牟利罪以及职后非法获利罪等三个轻罪罪名,以推动公职刑法罪名体系的结构性更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冲突 腐败 公职刑法 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罪 利用职权非法牟利罪 职后非法获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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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模式的理论省思与范式建构 被引量:9
20
作者 房慧颖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3-71,共9页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条文所作的修正,体现出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理念已经从事后惩罚主义转型为事前预防主义。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定位、行为构造与罪过形式等三个存在重要争议的问题并非纯粹理论问题,同时...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条文所作的修正,体现出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理念已经从事后惩罚主义转型为事前预防主义。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定位、行为构造与罪过形式等三个存在重要争议的问题并非纯粹理论问题,同时影响着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是人类本位的生态法益,犯罪形态为抽象危险犯,主观罪过为故意。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需要刑法机制,而刑法机制和其他法律机制同属法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治系统中各关联要素之间既有功能区分又有价值连接。行政法强调事前的危险防御或风险控制,民法的功能则在于事后的损害填补。建构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治理机制,需要在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审视刑法机制与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机制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法的功效,以形成层次分明、轻重有序、宽严适中、效果显著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治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治理理念 生态法益 刑行衔接 刑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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