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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索赔期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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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印立 《北京仲裁》 2014年第3期82-89,共8页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均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上述28...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均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上述28天即为索赔期间。关于索赔期间经过后当事人是否还享有索赔的权利,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分析索赔期间的法律性质给出了结论。最后,对索赔期间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提出了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 索赔期间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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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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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玉坤 李龙 《西部法学评论》 2009年第6期71-75,共5页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从主、从合同整体角度分析,存在着主合同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三种时限,本文试图以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为线索对三者的转换、适用关系加以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从主、从合同整体角度分析,存在着主合同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三种时限,本文试图以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为线索对三者的转换、适用关系加以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转换、适用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实践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主合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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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证期间制度的另一种解释可能——以继续性合同原理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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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6-41,共16页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必要设置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其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在一般保证中,代负履行责任的请求亦应向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债务转化为代负履行责任且保证人不履行时起算。不论一般或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期间 继续性合同 责任财产准备状态 合同存续期限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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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机初创期“主供”发展模式下的关系契约协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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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金华 朱建军 王翯华 《控制与决策》 EI CSCD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2225-2235,共11页
研究我国大型客机研制初创期情景下的"主供"供应链协调.在供应商及主制造商交叉竞争的条件下,主制造商从寻求强势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入手,设计基于专有投资的关系契约,以线性分成合作关系带来的收益激励强势供应商与主制造商... 研究我国大型客机研制初创期情景下的"主供"供应链协调.在供应商及主制造商交叉竞争的条件下,主制造商从寻求强势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入手,设计基于专有投资的关系契约,以线性分成合作关系带来的收益激励强势供应商与主制造商建立合作关系;分析不同契约状态时交叉竞争供应链的均衡决策,对关系契约的占优性、关系契约的演化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得出,当关系契约能够自执行且满足强势供应商及弱主制造商的盈利预期时,供应商接受契约,双方合作关系达成;当强势供应商不接受关系契约,即无契约协调时,双方的最优交易量及供应价格完全由市场竞争决定.与完全竞争条件下相比,关系契约协调时供应商成本结构对其与不同主制造商最优交易量的影响呈相反趋势,且关系契约具有占优性,能够协调弱主制造商及相对强势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并提升二者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供”模式 大型客机初创期 专有投资 关系契约 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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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量保证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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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静云 《私法》 CSSCI 2017年第1期260-279,共20页
质量保证期依托于买卖双方约定的期限担保合同或者条款而存在,保质期、保修期、'三包'期与质量保证期并不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属于质量保证期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呼。质量保证期的起算点为标的物被交付之日,其时长通过当事人的约... 质量保证期依托于买卖双方约定的期限担保合同或者条款而存在,保质期、保修期、'三包'期与质量保证期并不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属于质量保证期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呼。质量保证期的起算点为标的物被交付之日,其时长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但在立法上规定了最低要求的,如'三包'期、保质期、保修期等,相关约定则不得低于该相关标准。其法律效力与瑕疵异议期相同,与瑕疵违约救济权的生成有关,积极法律效力发生的条件应当仅为标的物在该期间之内出现了瑕疵。尽管瑕疵异议期与质量保证期的法律效力相同,但两者在存在基础、法律效力的实现条件及起算点、时长的确定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此不能将两者混同。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与瑕疵违约救济权的行使而非瑕疵违约救济权的生成有关,因此也不能将诉讼时效与质量保证期混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质量保证期 期限担保 瑕疵异议期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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