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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轴辐协议的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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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骏 彭添雅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4-78,共15页
网络平台轴辐协议是国际反垄断领域的新兴话题,基于平台网络性和轴辐协议隐蔽性的双重特点,它的危害程度远胜传统轴辐协议。为了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反垄断法》和《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引入了轴辐协议制度。传统... 网络平台轴辐协议是国际反垄断领域的新兴话题,基于平台网络性和轴辐协议隐蔽性的双重特点,它的危害程度远胜传统轴辐协议。为了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反垄断法》和《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引入了轴辐协议制度。传统轴辐协议的诸多理论在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及算法共谋等情形下无法适用,致使平台轴辐协议的认定受阻。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经验来构建平台轴辐协议的反垄断认定路径:明晰平台轴辐协议“实质性帮助”的具体内涵;确定平台轴辐协议适用可抗辩违法推定规则;修正平台轴辐协议的主客观要件理论;完善平台轴辐协议反竞争效果的抗辩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轴辐协议 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 算法共谋 实质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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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滥用规则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以苹果公司App Store垄断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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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智科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第3期71-85,共15页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新增禁止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条款。以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为例,其平台规则受到越来越多的竞争关注。美国、欧盟等均对在iOS设备应用分发市场占据支配地位的苹果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苹果公...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新增禁止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条款。以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为例,其平台规则受到越来越多的竞争关注。美国、欧盟等均对在iOS设备应用分发市场占据支配地位的苹果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苹果公司针对付费应用和应用内付费数字内容收取最高达30%的佣金涉嫌构成不公平高价;强制使用自营应用内购买系统且附加“反转向条款”涉嫌构成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竞争应用收取高额佣金、操纵App Store搜索排名、强制下架竞争应用、不当利用竞争应用的非公开信息涉嫌构成自我优待。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持续追踪域外相关执法动态,做好移动应用分发市场的竞争状况评估,推进常态化监管;及时精准认定利用平台规则实施的滥用行为,并设计有效的救济措施,强化反垄断监管;推动构建平台事前规制制度,要求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提高运营透明度,实现全链条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移动应用分发 平台规则 平台反垄断 “苹果税” “反转向条款” 自我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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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领域全网最低价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被引量:1
3
作者 雷浩然 《中国流通经济》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113-123,共11页
广泛存在于网络直播领域的全网最低价条款,本质上是一种代理模式下的广义平台最惠国条款。在全网最低价条款的作用下,消费者似乎短期内能够买到更低价格的商品,但从长期来看,商家在其他销售渠道的降价行为将受到限制,导致商家在所有平... 广泛存在于网络直播领域的全网最低价条款,本质上是一种代理模式下的广义平台最惠国条款。在全网最低价条款的作用下,消费者似乎短期内能够买到更低价格的商品,但从长期来看,商家在其他销售渠道的降价行为将受到限制,导致商家在所有平台上都没有降价动机,并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对全网最低价条款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制度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都是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分析全网最低价条款的横向垄断协议属性,应基于传统意义上的横向垄断协议和轴辐协议等不同视角,并重点考察商家端和平台端是否存在协调价格的意思联络。分析全网最低价条款的纵向垄断协议属性,应明确该条款中代理关系的存在不影响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并明确该条款不属于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不宜将该条款认定为转售价格维持。分析全网最低价条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性,分析方法和传统的滥用行为基本一致,但需要重点关注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具体滥用行为的认定。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应明确将网络直播零售平台服务和传统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界定为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在头部主播直播间实施全网最低价条款的情况下,还应围绕头部主播直播间单独界定相关市场。在具体滥用行为的认定方面,应明确全网最低价条款可能构成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差别待遇、限定交易等多种滥用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直播 全网最低价条款 底价协议 平台最惠国条款 平台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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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竞争法规制 被引量:1
4
作者 林韶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9期44-57,共14页
近年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在打击和遏制电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滋生了投诉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立足民法原理,包... 近年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在打击和遏制电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滋生了投诉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立足民法原理,包括客观层面上的错误通知、主观层面上的恶意状态、结果层面上的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运作“失灵”的原因在于“通知-删除”规则触发与解除机制所不同的程序设定使得投诉行为主体间的利益失衡,继而反向提振了恶意投诉的增长势头。恶意投诉对反法保护法益具有直接的侵害性,妨碍了被投诉主体的营业活动,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言论自由,损害了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竞争秩序,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的扩张性法律解释来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竞争法规制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恶意投诉 “通知-删除”规则 商业诋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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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直播充值合同的解除
5
作者 刘海安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6-117,共12页
用户通过解除直播充值合同实现平台退款诉求,面临两个法律适用障碍,即充值不退条款效力存疑以及合同解除依据不清。余款不退约定因排除了用户重要权利而无效,故充值不退条款部分无效,这为合同解除提供了空间。由于债务具有强人身依附性... 用户通过解除直播充值合同实现平台退款诉求,面临两个法律适用障碍,即充值不退条款效力存疑以及合同解除依据不清。余款不退约定因排除了用户重要权利而无效,故充值不退条款部分无效,这为合同解除提供了空间。由于债务具有强人身依附性、当事人家庭困顿、用户成瘾式意志薄弱等原因,充值合同债务被认为不适于强制履行,应适用司法终止合同规则。充值合同作为预付式继续性合同,属于定期合同,不能适用不定期合同的预告解除规则。用户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行使消费者后悔权,此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因合同解除而承担违约责任,确定返还额度应在尚未打赏的充值额度中扣除平台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基于高额充值与家庭困顿等因素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直播 充值合同 充值不退条款 合同解除 消费者 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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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MFN条款的垄断效应与规制分析
6
作者 杨雪婧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4期30-40,共11页
平台MFN条款在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下,加剧了买方客户对平台的黏性,也深化了平台对卖方客户的锁定效应,进而对其他平台的竞争产生排他性影响;与此同时,平台MFN条款本身易引发共谋效应。反垄断法对平台MFN规制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对平台MFN... 平台MFN条款在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下,加剧了买方客户对平台的黏性,也深化了平台对卖方客户的锁定效应,进而对其他平台的竞争产生排他性影响;与此同时,平台MFN条款本身易引发共谋效应。反垄断法对平台MFN规制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对平台MFN条款的定性、适用原则和规则上。由于不同运作模式下的平台MFN条款的垄断表现不同,建议根据平台MFN条款运作的具体情形进行分类,从平台MFN条款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实际效果来考虑MFN条款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MFN条款 双边网络效应 轴辐式协议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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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的建议 被引量:2
7
作者 聂炳林 刘英超 李小龙 《石油工业技术监督》 2013年第9期45-47,共3页
随着近几年新技术的发展与新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的颁布,2000年发布实施的《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技术与法律要求,需要进行全面的修订。根据技术方法、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更新及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使用情况... 随着近几年新技术的发展与新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的颁布,2000年发布实施的《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技术与法律要求,需要进行全面的修订。根据技术方法、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更新及实际应用过程中的使用情况对其提出了修订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固定平台 安全规则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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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最惠国条款的竞争效应与反垄断政策 被引量:3
8
作者 唐要家 钱声 《竞争政策研究》 2019年第4期56-64,共9页
平台最惠国条款是数字市场反垄断的新热点问题,但其竞争效应和反垄断政策尚不明确。本文主要对平台最惠国条款的效率效应理论和竞争损害理论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合谋促进效应和市场封锁效应,据此提出损害理论适用和反垄断审查重点等政... 平台最惠国条款是数字市场反垄断的新热点问题,但其竞争效应和反垄断政策尚不明确。本文主要对平台最惠国条款的效率效应理论和竞争损害理论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合谋促进效应和市场封锁效应,据此提出损害理论适用和反垄断审查重点等政策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最惠国条款 竞争效应 反垄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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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世界的纵向约束 被引量:3
9
作者 戴维·S.埃文斯 《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第6期31-45,共15页
纵向约束是反垄断领域中的常见问题。但是大多数案例和经济学文献都聚焦在制造商和分销商的现实世界。本文考虑了数字世界的新变化,这对于纵向约束的反垄断分析至关重要。从现实世界中获得的案例和经济学知识仍然非常重要。使数字世界... 纵向约束是反垄断领域中的常见问题。但是大多数案例和经济学文献都聚焦在制造商和分销商的现实世界。本文考虑了数字世界的新变化,这对于纵向约束的反垄断分析至关重要。从现实世界中获得的案例和经济学知识仍然非常重要。使数字世界与众不同的是中介(其中大多数是多边平台)的突出地位,以及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对这些中介和依赖它们的企业的影响。本文在描述了包括临界规模、多栖和平台治理机制在内的主要特征之后,阐述了分析数字世界中纵向约束所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然后讨论了这些问题在数字中介平台规则、排他性合同和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MFN)方面的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约束 多边平台 排他性协议 平台治理 最惠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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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消费性格式管辖规则的实证反思与规范配置——基于901件司法裁判 被引量:1
10
作者 胡安琪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42-50,共9页
网络平台消费性格式管辖条款存在信息和内容双重特质及风险,新《民诉法解释》第20条及第31条确立了网络消费者管辖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但对网络平台消费性格式管辖条款的规制仍不够,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总... 网络平台消费性格式管辖条款存在信息和内容双重特质及风险,新《民诉法解释》第20条及第31条确立了网络消费者管辖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但对网络平台消费性格式管辖条款的规制仍不够,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总结我国法院对网络平台消费性格式管辖条款的信息规制、内容评价的各式分歧,提炼出其中的共性问题,以此作为对消费性格式管辖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采用规范研究与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网络平台消费性格式管辖规则的规范配置。基于网络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应对其采取法律除偏的特殊信息规制;在内容设定上,确立网络消费者源地管辖规则,作为半强制性法律规范,同时给予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的自由,以及事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消费者住所地以外法院管辖的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合同 格式管辖条款 网络平台 信息规制 内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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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市场中的最惠国条款及其反垄断规制问题刍议 被引量:1
11
作者 鲍磊 张进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36-40,共5页
随着近年来在线平台的迅速扩张,平台最惠国待遇(PMFN)条款成为当今反垄断研究热门话题之一。PMFN条款可能限制供应商降低产品价格,提高平台收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它也能够保护平台的投资,防止出现"套牢"问题。因此,建... 随着近年来在线平台的迅速扩张,平台最惠国待遇(PMFN)条款成为当今反垄断研究热门话题之一。PMFN条款可能限制供应商降低产品价格,提高平台收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它也能够保护平台的投资,防止出现"套牢"问题。因此,建议我国反垄断部门在处理PMFN条款相关垄断规制问题时结合当前的社会背景,采用审慎的态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妥善推进立法和执法建设方面的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惠国条款 平台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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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合同中版权条款:法理分析与规则重构
12
作者 曹雨薇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37-45,共9页
网络平台合同中的版权条款,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热议并被称为霸王条款。一方面,非完全竞争性市场扭曲了合同自愿原则;另一方面,相关版权条款的效力在公平、正义、自由等诸多法律原则中沉浮,其不确定性亟需厘定。为此,在制度层面明确版权法... 网络平台合同中的版权条款,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热议并被称为霸王条款。一方面,非完全竞争性市场扭曲了合同自愿原则;另一方面,相关版权条款的效力在公平、正义、自由等诸多法律原则中沉浮,其不确定性亟需厘定。为此,在制度层面明确版权法中的合同正义原则,实为对《民法典》中合同自由的矫正机制;在规则层面明确版权归属与版权许可范围及类型、增设版权撤销权等内容,则为对版权合同条款的立法完善;在实践运行层面设立规制平台的特殊机制、引入版权公益诉讼,更能全方位、多角度地兼顾平台与用户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合同 版权条款 信息获取权 合同正义 平台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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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规则效力判定标准的重构
13
作者 黄绍坤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0-120,共11页
平台规则是平台治理的依托,通过对其效力的控制,可以有效保障用户利益,优化平台生态。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平台规则效力的判定标准存在认知错误,难以应对网络新问题和实现平台治理优化,需要予以重构。在数字空间,受平台公共属性强化... 平台规则是平台治理的依托,通过对其效力的控制,可以有效保障用户利益,优化平台生态。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平台规则效力的判定标准存在认知错误,难以应对网络新问题和实现平台治理优化,需要予以重构。在数字空间,受平台公共属性强化、平台组织化、社会关系与平台规则相互嵌入、平台规则具备强制履行性等因素影响,平台规则已经成为嵌入算法的新型规则,处于合同与法律的过渡地带,特征更趋向规范性文件。平台规则的效力判断不能直接套用格式条款效力判断规范,而应有限借鉴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效力判断标准,从主体权限、程序、实体内容三方面加以考察。当平台规则“权限”越位,违反制定、修改、提示程序,或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赋权均衡原则、比例原则、非歧视原则时,相应条款应属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规则 效力判断 格式条款 私权力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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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营销最低报价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
14
作者 郝迪 《法学(汉斯)》 2024年第6期4174-4180,共7页
头部主播与供应商达成的直播营销最低报价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最惠国条款。看似让消费者享受到更优惠的价格,实际是主播逐步取得商品定价权,人为确定商品价格下限,巩固自身议价能力,阻碍在价格上的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并有助于削弱现有... 头部主播与供应商达成的直播营销最低报价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最惠国条款。看似让消费者享受到更优惠的价格,实际是主播逐步取得商品定价权,人为确定商品价格下限,巩固自身议价能力,阻碍在价格上的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并有助于削弱现有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效果。最低报价协议本身是一种正常的商业经营手段,本身并不违法,但其可能造成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的结果。因此在规制过程中,要具体分析个案中直播最低报价协议的反竞争效果,综合市场结构、销售金额、用户活跃度等多方面因素,确定直播最低报价协议提供者的市场力量,准确界定现行法下该种协议可能构成的垄断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最低报价协议 最惠国条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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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最惠国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纾困——以“全网最低价”条款为切入点
15
作者 陈昊 《法学(汉斯)》 2024年第5期3404-3410,共7页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催生了层出不穷的新经济业态,由MFN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s)发展而来的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Platform Most Favored Nation,以下简称“PMFN条款”)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种上游供应商与电商平台间的分销模式...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催生了层出不穷的新经济业态,由MFN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s)发展而来的平台最惠国待遇条款(Platform Most Favored Nation,以下简称“PMFN条款”)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种上游供应商与电商平台间的分销模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双方订立的“全网最低价”条款。PMFN条款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带来低价福利。但它却可能抑制上游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导致平台之间的不法共谋,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阻却相关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扩张市场份额,甚至出现恶性竞争。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的构架下,对于PMFN条款的规制主要有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其中各自存在一系列困境。针对垄断协议规制PMFN条款的主体不适格等问题,可以以安全港规则和轴辐协议填补漏洞。相关市场的界定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路径中最大的难题,应从需求主体和需求内容来明确。而对于网络效应下传统标准难以认定电商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可以引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来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最惠国条款 反垄断法 全网最低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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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阈下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5
16
作者 毕文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55-68,共14页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小程序、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认定为《民法典》1195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适用该条进行调整。小程序案一审法院为了适用下位法《...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小程序、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认定为《民法典》1195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适用该条进行调整。小程序案一审法院为了适用下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而限缩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做法并不妥当。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197条中的“应当知道”理解为一种推定的故意,而不宜认定为过失。小程序、云服务器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现实技术以及具体案情决定了其并不知晓具体的侵权事实,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97条所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由于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删除、屏蔽等手段,而且包括转通知措施,此点与《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转通知义务并不矛盾。由于该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在日常运营中通常会同时提供交易和媒介两大类服务,当其为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坚持网络中立性原则;当其为提供存储、搜索以及内容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管;而当其仅仅为提供接入以及缓存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遵循“单纯管道”理论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网络侵权条款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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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司法规制之实证研究 被引量:43
17
作者 胡安琪 李明发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3-62,共10页
以实证案例为样本,可以发现格式条款的形式性规制在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存在不足,无法有效过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呈现裁判冲突、司法适用混乱的现象。这主要由网络合同的特殊性、实务对理论掌握的不足所导致,亟须从传统信息规制转向以内... 以实证案例为样本,可以发现格式条款的形式性规制在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存在不足,无法有效过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呈现裁判冲突、司法适用混乱的现象。这主要由网络合同的特殊性、实务对理论掌握的不足所导致,亟须从传统信息规制转向以内容规制为中心。在内容规制的范式选择上,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根本性审查规范构建抽象标准,具体列举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类型,从而构建我国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黑名单与灰名单。在内容审查的双重体系下,遵循从具体到抽象的审查顺序,使理论充分服务于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网络平台用户协议 形式性规制 内容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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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下最惠国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12
18
作者 谭晨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38-152,共15页
互联网平台上私主体签订关于价格的最惠国条款是近年来兴起的商业实践,也是我国《反垄断法》修法专家建议稿关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组织或协调达成垄断协议的重要内容。在新经济业态下监管创新已成为法律发展的新趋势,鉴于问题频发而规制... 互联网平台上私主体签订关于价格的最惠国条款是近年来兴起的商业实践,也是我国《反垄断法》修法专家建议稿关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组织或协调达成垄断协议的重要内容。在新经济业态下监管创新已成为法律发展的新趋势,鉴于问题频发而规制鲜少的现实,有必要开展创新探究。文章从法律结构和经济动因考察,传统市场上基础的最惠国条款与互联网市场上的平台最惠国条款存在较大区别,虽二者均兼具促进和限制竞争效果,但后者在平台经济下具备的特性使个案中的经济分析迥异。近半个世纪以来,美欧两大司法辖区的规制实践既存在差异也可提炼共识,以此为鉴,我国对平台最惠国条款的规制,首先应界定现行法下该条款可能构成的垄断行为,其次宜通过经济分析考察个案中的竞争效果,最后须革新数字经济下的平台监管,在审慎原则下增强竞争政策的灵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最惠国条款 平台最惠国条款 反垄断法 监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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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守门人”条款 被引量:18
19
作者 刘颖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3-83,共11页
大型平台是数字经济的关键构成要素,在终端用户与商业用户的交易中发挥着中介作用,承担着二者之间守门人的角色。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借鉴了欧盟《数字市场法提案》和《数字服务法提案》,设专条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 大型平台是数字经济的关键构成要素,在终端用户与商业用户的交易中发挥着中介作用,承担着二者之间守门人的角色。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借鉴了欧盟《数字市场法提案》和《数字服务法提案》,设专条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守门人"进行了规范,要求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存在争议,且与"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存在职能重叠,其关系有待厘清。定期的风险评估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应对"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进行限制解释,以更好地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守门人条款 大型平台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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