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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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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纪宏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8-129,共12页
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可以分为“整体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区外效力”四种形式,其中“区外效力”是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最鲜明的效力特征。我国现行... 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可以分为“整体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区外效力”四种形式,其中“区外效力”是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最鲜明的效力特征。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并没有确立地方性法规的一般性空间效力,只是对“局部效力”和“特定效力”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对于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之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从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来看,都不能作出否定地方性法规所具有的“区外效力”的结论。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进行效力延伸,横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其他行政区域的法律效力,纵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能否约束中央层面的执法和司法审判机构。根据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理论和政策要求,在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应当得到制度的肯定和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 双重立法权 合宪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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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增设行政处罚的规范基础
2
作者 严于 王太高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14-125,181,182,共14页
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抽象事项已有规定时,地方性法规就具体事项增设行政处罚,包括完整增设与补充增设两种类型。对之进行合法性判断时,应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效力推定立法行为合法,采取合法性推定的教义学方法。《立法法》第82条第1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抽象事项已有规定时,地方性法规就具体事项增设行政处罚,包括完整增设与补充增设两种类型。对之进行合法性判断时,应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范效力推定立法行为合法,采取合法性推定的教义学方法。《立法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与《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款共同构成地方性法规增设行政处罚的授权基础。《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无法支持地方性法规完整增设行政处罚,也不构成对地方性法规补充增设行政处罚的独立授权。地方性法规增设行政处罚,在不违反消极限制的同时,还应符合积极要件。地方性事务标准是地方性法规增设行政处罚的唯一积极要件,可从纵、横两个维度展开,区分为治理对象特殊性、区域特征差异性与治理能力差异性三个子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行政处罚设定权 合法性推定 地方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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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困境及出路
3
作者 王明喆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4期15-28,共14页
行政强制措施是重要的行政手段,现行法上规定地方性法规仅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合理。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比例原则,而且也导致地方立法没有抓手,影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实施。扩张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是重要的行政手段,现行法上规定地方性法规仅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合理。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比例原则,而且也导致地方立法没有抓手,影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实施。扩张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设定权具有正当性,违背控权论、破坏法制统一、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等质疑均无法构成反对地方性法规立法权扩张的决定性理由。从强制对象和强制程度两个维度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地方性法规不得针对公民人身权和法律保留的财产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对于其他财产权,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破坏或者消灭公民财产以及直接导致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可以设定完全限制或者部分限制公民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应当受到立法事项、比例原则、立法程序和事后监督等方面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权 法律保留 功能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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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审查活动探究——基于“组织关系势能原理”的国家组织法规范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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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磊 陈思言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29-43,共15页
国务院作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机关,展开着重要的审查活动,但并不对此具有改变或者撤销权限。宪法、立法法等设定的备案分工结构和改变或者撤销权限结构之间形成交叠错位样态,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正处于只... 国务院作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机关,展开着重要的审查活动,但并不对此具有改变或者撤销权限。宪法、立法法等设定的备案分工结构和改变或者撤销权限结构之间形成交叠错位样态,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正处于只备案而无审查权的区域。这是因为国务院同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之间,既非领导关系又非监督关系,而仅仅具有上位法制定主体的松散关联,不足以支撑授予审查权。不具有宪法规定的组织基础,使得立法也不宜赋予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审查权。但国务院的审查活动却具有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结构性意义,比如,移送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由此而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 备案审查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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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接入港口岸电系统设计与仿真 被引量:2
5
作者 叶峻涵 杨平 +4 位作者 屈博 李思洁 于耀宗 刘畅 肖宇华 《现代电子技术》 2023年第12期101-108,共8页
港口再生资源丰富,新能源接入港口岸电系统的研究对于响应“绿色港口”建设和提高新能源消纳比例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文中提出一种直流微网式新能源港口岸电系统。首先,分别建立光伏发电系统、风力发电系统、储能系统和市电系统仿真模型... 港口再生资源丰富,新能源接入港口岸电系统的研究对于响应“绿色港口”建设和提高新能源消纳比例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文中提出一种直流微网式新能源港口岸电系统。首先,分别建立光伏发电系统、风力发电系统、储能系统和市电系统仿真模型,并详细介绍各系统的工作原理与控制方法;然后,为提高新能源进入港口岸电系统比例,提出一种新能源岸电系统能量调控策略;最后,通过仿真验证其在孤岛模式与并网模式下的功能。结果表明,所提系统具有较强的动静态性能,能够满足船舶负载的功率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港口 新能源消纳 岸电系统 模型建立 能量调控 船舶负载 功能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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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研究 被引量:2
6
作者 胡光辉 熊安静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2期47-54,共8页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是一种地方立法权、授权立法权,其具有制定主体和立法范围上的限定性、立法内容上的变通性和创制性,其价值在于开放与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运行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4·13”重要讲话、习...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是一种地方立法权、授权立法权,其具有制定主体和立法范围上的限定性、立法内容上的变通性和创制性,其价值在于开放与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运行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4·13”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以《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为基本遵循。要处理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行使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系,处理好创制与变通的关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会议表决的立法体制机制;统筹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过渡期的立法权行使;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备案机关和批准机关建立充分有效的沟通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 地方立法 授权立法 法制统一 立法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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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定位——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为例
7
作者 祖伟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61-67,共7页
202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第3款赋予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力。与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依“授权决定”立法不同,这是以“法条授权”的形式,赋予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202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第3款赋予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力。与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依“授权决定”立法不同,这是以“法条授权”的形式,赋予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高的立法自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来源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被法律授权的主体,其法规制定权限不能逾越宪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法规制定权的定位,不能绝对化地等同某一特定法律、地方性法规,也不能片面地认为介于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其性质是地方性立法、授权立法、变通立法,并根据其变通情况动态变化,是复合型的法律位阶。当对法律保留事项进行变通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与变通的法律、法规处于同一位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授权 地方性法规 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 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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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南民族地区村规民约惩戒性条款的个案考察、效力依据与完善进路——以贵州省从江县W村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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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费蓬煜 《宜宾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68-77,共10页
西南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及其独具地方特色的惩戒性条款,突显出基层村民自治的契约性与独特性。惩戒性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的处罚数额过高、处罚形式单一、内容模糊粗糙、规约监督与执行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与国家法之适用冲突等问题不仅亟待解... 西南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及其独具地方特色的惩戒性条款,突显出基层村民自治的契约性与独特性。惩戒性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的处罚数额过高、处罚形式单一、内容模糊粗糙、规约监督与执行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与国家法之适用冲突等问题不仅亟待解决,在效力依据方面存在政策与法律的矛盾也急需厘清。需要在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两个不得”和对政策性指导意见进行“限缩性解释”的双重前提下,确立“适度”原则,通过探索制定《村民自治法》的远期规划和善用地方立法权的近期进路,辅之以“备案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进一步对我国西南民族地区村规民约惩戒性条款进行规导与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规民约 惩戒性条款 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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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行为法”与地方立法权 被引量:15
9
作者 刘莘 陈悦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20-26,19,共8页
《行政处罚法》开始,法律明确区分设定权和规定权,随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也在规定地方立法权时分别按照这样的区分作出了不同规定。三个行为法由此与地方立法权产生了紧密关系。三法自制定至今已施行多年,相关的权限内容... 《行政处罚法》开始,法律明确区分设定权和规定权,随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也在规定地方立法权时分别按照这样的区分作出了不同规定。三个行为法由此与地方立法权产生了紧密关系。三法自制定至今已施行多年,相关的权限内容与制度规定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实践上的问题。《立法法》2015年第一次修改,其中关于地方立法权的修改是最引人注目的。本文试图将地方立法权与三个行为法关于设定权限的规定勾连起来进行分析,并从实际需要出发,得出应当适度扩大地方立法权的结论,进而提出完善三个行为法关于地方立法设定权的可行性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设定权 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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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电网梯级水电优化调度系统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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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云霞 吴剑凌 +2 位作者 周慕逊 郑晓丹 王万良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59-61,65,共4页
为适应地方电网对其所辖的梯级小水电优化调度管理的需要,研究设计了地方电网梯级水电优化调度系统,具体包括系统功能、系统组成、各个模块的设计方法以及结合实际的系统实现。系统功能包括数据管理、来水预测、长期优化调度计划制定、... 为适应地方电网对其所辖的梯级小水电优化调度管理的需要,研究设计了地方电网梯级水电优化调度系统,具体包括系统功能、系统组成、各个模块的设计方法以及结合实际的系统实现。系统功能包括数据管理、来水预测、长期优化调度计划制定、短期优化调度计划制定以及日调度方案制定等,可为地方电网调度人员提供梯级小水电优化调度的决策支持。系统经地方电网调度人员使用,结果证明是有效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电网 梯级水电 优化调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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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立法的审视和反思 被引量:6
11
作者 张海燕 朱恒顺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101-107,共7页
我国现行地方立法的制度设计上有许多不科学之处,地方立法实践中呈现出许多问题,比如立法权的平等性问题、授权立法的形式性问题、立法能力的有限性问题、重复立法和观赏性立法过多等。建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等手段,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级... 我国现行地方立法的制度设计上有许多不科学之处,地方立法实践中呈现出许多问题,比如立法权的平等性问题、授权立法的形式性问题、立法能力的有限性问题、重复立法和观赏性立法过多等。建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等手段,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级市)以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建立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机制,并且明确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范围和重点,以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立法权 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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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与规制:中国立法变通权探讨 被引量:21
12
作者 宋方青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64-70,共7页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 ,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破”是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应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应在法律的限度内 ,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 ,对上位法...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 ,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破”是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应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应在法律的限度内 ,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 ,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规定。对于立法变通权进行“规制”则是保证立法变通权合法有效行使的必然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变通权 突破 规制 自主性 地方性 民族自治地方 经济特区 立法主体 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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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制条款”及其妥当性 被引量:14
13
作者 章剑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2-19,共8页
《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但设置了"限制条款"。判断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是否"相抵触原则",其标准是(1)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下位法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确认的权利或者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设置... 《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但设置了"限制条款"。判断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是否"相抵触原则",其标准是(1)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下位法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确认的权利或者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设置的义务;(2)在职权和职责关系中,下位法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授予的职权或者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设置的职责。对"限制条款"中的事项应当作扩大性解释,以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且"等"也应作"等外等"解释。对地方立法权设置限制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在所采取的手段上,与目的之间存在着关联性的欠缺,若不作一些补救性的对策,如立法解释、强化人大立法主导性,甚至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国家法制统一的立法目的恐怕难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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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社会治理:问题指向、核心目标与路径实践 被引量:17
14
作者 唐惠敏 范和生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3期145-153,共9页
县域是国家治理实践的基本单元,县域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理想类型"中的县域社会治理,应是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稳定发展大局,有效促进传统与现代文... 县域是国家治理实践的基本单元,县域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理想类型"中的县域社会治理,应是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稳定发展大局,有效促进传统与现代文明衔接,并引领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整体地系统性推进县域治理体系现代化。做好县域社会治理,应以构建城乡命运共同体为核心,一要通过增能赋权,提升县级政府治理能力;二要着力建章立制,保障县域治理实践创新;三要借助多元共治,优化县域社会治理格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域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经济建设与社会治理、城镇化与乡村振兴、顶层制度设计与基层实践探索之间的关系,构建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善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县域社会治理 城乡命运共同体 增能扩权 多元共治 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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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33
15
作者 黄喆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79-92,共14页
行政处罚的设定本质上属于设定法律责任的立法权。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可分为狭义的设定权(即创设权)和规定权,其同时受到我国《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限之规定的调整。当前,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 行政处罚的设定本质上属于设定法律责任的立法权。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可分为狭义的设定权(即创设权)和规定权,其同时受到我国《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限之规定的调整。当前,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面临明显的权限困境。对于创设权的行使,存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单一化、所设行政处罚的规制力度不足、无权设定“其他行政处罚”导致回应性缺失等问题,对规定权的运用陷入重复立法和合法性质疑的双重困境。在地方立法权扩容和我国《行政处罚法》被提上修改日程的双重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厘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创设权配置的考量维度,合理划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规定权运行的范围边界,并据此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以回应学界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限权”与“扩权”之争,同时,从制度层面推动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权限困境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行政处罚设定 立法权限 《行政处罚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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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之优化——以地方性影子银行的监管为视角 被引量:31
16
作者 陈斌彬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3-115,共13页
近年来,我国各类地方性影子银行的涌现及其引发的诸多地方金融风险事件,使完全依赖中央政府一己之力的垂直监管模式弊端凸现,地方金融监管的补充作用越发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较关注金融监管权在中央部门间的横向配置,对其在中央与地方... 近年来,我国各类地方性影子银行的涌现及其引发的诸多地方金融风险事件,使完全依赖中央政府一己之力的垂直监管模式弊端凸现,地方金融监管的补充作用越发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较关注金融监管权在中央部门间的横向配置,对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配置几无触及,导致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现只能端赖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事一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乃至政策的授权方式,缺乏应有的正当性。地方金融办也因此“名不正、言不顺”,普遍存在职能错位、监管权被随意干预和监管资源配备不足等困境。是故,国家应尽早通过更高位阶的立法对“央地”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加以优化,包括明晰“央地”金融监管边界,一揽子授予地方完整的金融监管权,设置相应的外部监督问责制度,并建立起以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主导的纵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使两者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共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金融 影子银行 垂直监管 监管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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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调频容量高比例新能源主导局部电网低频失稳分析 被引量:3
17
作者 齐磊 赵巍 +3 位作者 孙孝峰 张莹 王怀宝 翟燕飞 《电力系统自动化》 EI CSCD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74-183,共10页
随着局部电网新能源发电比例的提高及调频容量的降低,系统低频段阻抗变化及频率维持特性削弱引发了局部电网的低频失稳现象。现有弱电网假设及固定基频的分析方法与电网调频特性不对应,导致系统低频振荡耦合频率波动失稳机理分析受限。... 随着局部电网新能源发电比例的提高及调频容量的降低,系统低频段阻抗变化及频率维持特性削弱引发了局部电网的低频失稳现象。现有弱电网假设及固定基频的分析方法与电网调频特性不对应,导致系统低频振荡耦合频率波动失稳机理分析受限。针对含柴油同步发电机组及并网逆变器的局部电网,构建了含电压、电流、基频扰动的涵盖阻抗外特性与基频扰动特性的新能源主导发电模型框架。基于所建立的电网强度与渗透率、网侧等效阻抗的耦合关系,分析了强电网弱化后源网端低频段阻抗变化及衍生低频失稳诱因。构建了含基频扰动项的回比矩阵,分析了频率特性项对系统低频失稳的潜在影响并预判了不同渗透率下系统稳定情况。最后,结合硬件在环实验结果,在临界失稳工况下与传统固定基频分析方法进行对比,所提模型可准确预判低调频容量高比例新能源主导局部电网的低频失稳,验证了上述理论分析的正确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能源主导局部电网 低调频容量 低频失稳 基波频率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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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2009-2013)项目的数据统计与分析 被引量:3
18
作者 王海宏 王健 《山东体育科技》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37-40,共4页
采用文献计量法,以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2009-2013)项目数据为研究对象,从立项类型、立项数量、立项单位、所属系统和课题指南与研究领域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其研究领域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问题,旨在对向体育强国迈进的体育发展战略的研究... 采用文献计量法,以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2009-2013)项目数据为研究对象,从立项类型、立项数量、立项单位、所属系统和课题指南与研究领域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其研究领域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问题,旨在对向体育强国迈进的体育发展战略的研究起到一定的调控作用。主要观点:1)课题指南的科学规划是实现体育强国之梦具体工作的第一步,其科学规划要求课题指南的内容应具备整体性、连贯性和可持续性;2)国家社科基金体育学研究内容,紧扣社会主体和时代背景,围绕体育强国的体育发展战略目标,注重并追踪立项项目的后续研究,加大应用类项目成果的检验环节力度,进一步开展深层次的研究;3)利用好社科院、国家体科所和各省市体科所的各种资源,拓宽研究机构,开展跨学科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社科基金 体育学 立项课题 体育强国 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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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配置、问责与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履职:争论与检验 被引量:22
19
作者 赖诗攀 《公共行政评论》 CSSCI 2014年第1期120-142,181,共23页
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失效了吗?现有研究中存在一个隐含的理论假设:分段监管体制下问责失效使得地方政府缺乏积极履行职责的动力。主流文献认为,这是食品安全监管无效的主要原因。理论界据此提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分散到集中的改革建议,以... 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失效了吗?现有研究中存在一个隐含的理论假设:分段监管体制下问责失效使得地方政府缺乏积极履行职责的动力。主流文献认为,这是食品安全监管无效的主要原因。理论界据此提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分散到集中的改革建议,以此为依据的改革实践也在不同层面展开。然而该假设并未得到实证检验,理论上也仍有争议。论文首先梳理出该假设及其影响,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争议。然后,运用问卷调查数据进行实证检验。通过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治理模式进行区分,本研究发现,尽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问责失效,但事件管理问责并未失效。此外,控制权的纵向配置及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都对激励效力产生影响。这一发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政策含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政府 食品安全管理 权力配置 问责 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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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民主制:中国地方政府机会主义耗散性危害的防治机制 被引量:4
20
作者 刘俊祥 梅立润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56-70,共15页
在新时代,实施党管治理、民主治理、依法治理、有效治理、合作治理、清廉治理、包容治理和平衡治理这八项"治理强国"战略措施,以权威有效的国家治理促进全面"强起来",这是我国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必由之路。然而,我国... 在新时代,实施党管治理、民主治理、依法治理、有效治理、合作治理、清廉治理、包容治理和平衡治理这八项"治理强国"战略措施,以权威有效的国家治理促进全面"强起来",这是我国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必由之路。然而,我国地方政府中长期存在的机会主义顽瘴痼疾,由其人性内耗效应所生成的社会耗散性危害,将会耗散治理强国之精气神,扼杀现代化强国建设之中坚力量。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地方政府机会主义可能会耗散性危害治理强国和现代化强国建设所必需的中央权威、治理合力、政府公信力和综合国力。因此,从顶层制度设计来讲,要有效地防治地方政府机会主义的耗散性危害,就要以党的坚强领导、人民制度化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和有效的政府治理的"四个有机统一"为政制原则,在巩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社会主义监督民主,筑牢监督民主制的制度笼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督民主制 治理强国 地方政府机会主义 耗散性危害 多重制度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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