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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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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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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变通规定制定权的法源冲突及解决路径——以《民法典》相关规定阙如为切入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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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钒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4,共13页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又因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而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还能否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变通规定制定权是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已无法解决我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存在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族自治地方 民法变通规定制定权 权力性质 规则冲突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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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颁布对警察权行使的影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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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敏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21-25,共5页
《民法总则》属于私法的范畴,但在警察权行使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原来的《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确定了现代私法制度的基本规则,彰显了以人为中心的制度价值,对警察权力的规范行使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因为在公权理念... 《民法总则》属于私法的范畴,但在警察权行使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原来的《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确定了现代私法制度的基本规则,彰显了以人为中心的制度价值,对警察权力的规范行使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因为在公权理念的指导下,警察权力的行使必然存在着私权保护的困境。而现代警务所要维护和保障的核心内容是公民权利,因此《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以人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应从私法领域延伸到公法领域,现代警务行为应实现从权力本位范式向权利本位范式的转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私法 警察权 以人为中心 权利本位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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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商主体界分的制度缺陷与完善思路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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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青松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30-39,共10页
民法总则关于民商主体界分的整体制度设计因自然人与法人的不同而分别遵循了不同的逻辑标准,但都直接体现或隐含了“营利性目的”的内涵。民法总则民商主体界分制度在概念使用和标准贯彻上存在逻辑缺陷,进而导致实践中可能面临诸多难题... 民法总则关于民商主体界分的整体制度设计因自然人与法人的不同而分别遵循了不同的逻辑标准,但都直接体现或隐含了“营利性目的”的内涵。民法总则民商主体界分制度在概念使用和标准贯彻上存在逻辑缺陷,进而导致实践中可能面临诸多难题。可行的完善思路是对商自然人的主体制度建构采取由基本法确立营业权和由单行法规定具体规则的方式;用“组织”作为主体概念统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商组织的具体制度纳入民法典专编或者商事基本法加以规定,并且在民商主体界分时采取法律判定与事实判定相结合的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事主体 商主体 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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