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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要素主体的权利保护——以视听作品保护模式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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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阳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5期45-56,共12页
数据要素主体的权利保护是围绕数据要素主体行为的制度规则设计,重点在于合理分配数据行为过程中数据要素主体的预期收益。数据产品作为数据行为过程的产物,凝结了数据要素主体共同的投入。数据产品的价值是数据要素主体预期收益的主要... 数据要素主体的权利保护是围绕数据要素主体行为的制度规则设计,重点在于合理分配数据行为过程中数据要素主体的预期收益。数据产品作为数据行为过程的产物,凝结了数据要素主体共同的投入。数据产品的价值是数据要素主体预期收益的主要来源,而数据要素主体的贡献则是分配预期收益的衡量依据。数据要素主体的结构行为特征与视听作品权利保护模式,要求数据要素主体的权利保护制度设计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原则,以实现数据行为过程中数据要素主体合法权利充分实现和保障的制度目标。一方面,坚持优先保护特定数据要素主体的规范原则,通过规则内容确立特定主体的权利构成和权益地位;另一方面,坚持构建共识的规范原则,保障数据价值实现过程的稳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主体 数据行为 视听作品 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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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在先作品的版权困境与纾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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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祖兵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2024年第5期147-158,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常态化爬取海量在先作品诱发侵权风险,长距离文本语义理解意欲掩盖侵权痕迹,开放式的跨域泛化推理为实施侵权提供技术便利。在作品数据投喂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逾越合理使用制度的边界,或将使在先作品走向无保护或过度保... 生成式人工智能常态化爬取海量在先作品诱发侵权风险,长距离文本语义理解意欲掩盖侵权痕迹,开放式的跨域泛化推理为实施侵权提供技术便利。在作品数据投喂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逾越合理使用制度的边界,或将使在先作品走向无保护或过度保护的极端;在生成内容可版权性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其生成内容的“广度”与“厚度”解耦著作权主体性,挑战现有独创性标准。重释适当引用制度和建立使用在先作品背书机制,应对合理使用制度适用难题;推动“作者中心主义”向“作品中心主义”横向过渡,使以人格权为出发点向财产权转向;建立基于可解释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独创性评估机制,重释独创性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在先作品 可版权性 主体性 独创性 背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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