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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DMISSIBILITY OF PRE-TRIAL TESTIMONIAL TRANSCRIPTS: A DISCUSSION OF PRACTICE IN CHINA AND I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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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 Zhuhao HUANG Yanni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18年第1期67-85,共19页
In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e, the issues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and witnesses not appearing in courtroom are under fire, which is partly rooted in the fact that the Chinese courts do not limit the admissibili... In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e, the issues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and witnesses not appearing in courtroom are under fire, which is partly rooted in the fact that the Chinese courts do not limit the admissibility ofpre-trial testimonial transcripts in judicial practice, zealously pursue the "truth of fact" while disregard defendant's right to confront. Focusing on the admissibility ofpre-trial testimonial transcripts, the article will first analyze the current legislations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then from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introduce the corresponding written testimony ru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Court) which distinguishes the admissibility of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written testimony, with an aim of both protecting the criminal defendant's right of confrontation and pursuing truth in fact-finding. The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Court) provides a good starting point for China to rethink its own practice and learn from.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re-trial testimonial transcripts ADMISSIBILITY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Court) confrontatio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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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权视野的中国刑事管辖权制度适应性建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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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阜民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5期1-6,共6页
多国派亚丁湾护航编队阻止海盗活动而绩效不佳,重要原因是:既没有受理海盗案件的国际特别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亦不受理海盗案件;我国《刑法》没规定海盗犯罪,对海盗国际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难能实现。我国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制度面对东海... 多国派亚丁湾护航编队阻止海盗活动而绩效不佳,重要原因是:既没有受理海盗案件的国际特别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亦不受理海盗案件;我国《刑法》没规定海盗犯罪,对海盗国际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难能实现。我国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制度面对东海、南海,经由马六甲海峡跨印度洋水域的海盗、毒品、走私、恐怖活动等国际犯罪、跨国犯罪,凸显适应性疲弱。在国际法场合,就跨国犯罪/国际犯罪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具有彰显国家主权、海洋权益的"证据保全"的重要意义。且应对日本、南海周边挑起海权争端国家"依法维权"情势,当适时修改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相衔接;促进联合国反海盗国际特别刑事法庭建设;推动国际刑事法院改革,建立惩治国际犯罪长效机制等举措皆具有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管辖权 反海盗特别法庭 国际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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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与人权法的相互影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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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曲波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5期89-95,共7页
现代国际法的各分支之间存在差别,但同时也存在密切关系,这一点在海洋法与人权法之间体现的尤为明显。作为海洋法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人权保护的内容纳入公约。实践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案件时考虑了人权保护问题;欧洲人权法... 现代国际法的各分支之间存在差别,但同时也存在密切关系,这一点在海洋法与人权法之间体现的尤为明显。作为海洋法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人权保护的内容纳入公约。实践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案件时考虑了人权保护问题;欧洲人权法院在适用《欧洲人权公约》时也考虑了海洋法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法 人权法 国际海洋法法庭 欧洲人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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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分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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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红 张洁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244-246,共3页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分配问题,国际上通行做法是赋予仲裁庭和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决定权。通过对国际上关于该问题三种立法模式的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应采用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立法模式,同时将该措...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分配问题,国际上通行做法是赋予仲裁庭和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决定权。通过对国际上关于该问题三种立法模式的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应采用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立法模式,同时将该措施的最终决定权赋予法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决定权 法院 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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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海环境争端解决程序之比较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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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小翼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8年第2期68-82,共15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做出了专门规定。同时,《公约》第287条规定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以及特别仲裁法庭四种争端解决程序。这四种程序在解决涉海洋环境纠纷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具有不同的地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做出了专门规定。同时,《公约》第287条规定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以及特别仲裁法庭四种争端解决程序。这四种程序在解决涉海洋环境纠纷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具有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通过梳理和评析《公约》框架下涉海洋环境案件,发现国际海洋法法庭无疑在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国际法院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是并未处理过多的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海洋环境案例。同时,仲裁法庭并未对环境因素予以特别关注,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影响力有限;特别仲裁法庭程序对涉海洋环境的争端解决意义也不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环境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法院 仲裁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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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国际法院所阐述的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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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丽霞 徐忠颖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75-78,共4页
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包括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无论是在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其中以"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为主体向国际法院提请的咨询意见有三个,这三个咨询意见都... 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包括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无论是在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其中以"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为主体向国际法院提请的咨询意见有三个,这三个咨询意见都是针对国际组织内部纠纷的解决程序问题而对联合国行政法庭裁决提出上诉的。国际法院在答复这三个咨询意见时所阐述的国际法问题表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虽然没有拘束力,但为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申请复核行政法庭判决事宜委员会等联合国机关提出的法律问题,提出权威性的参考意见和解释,从而在促进国际行政组织法及国际法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 联合国行政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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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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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红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102-105,共4页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6增设的新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设立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大创举,并且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地位。比如,它 确认了争端当事方资格、克服了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6增设的新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设立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大创举,并且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地位。比如,它 确认了争端当事方资格、克服了海洋法本身的缺陷、实施了强制性的管辖权等。目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实践中 主要是处理"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的案件。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于中国也有重大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法院 强制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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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庭之友意见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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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晏瑲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8年第3期43-57,123,共15页
本文以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中国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CSIL")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庭之友的定义和法律性质。本文选取了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 本文以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中国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CSIL")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庭之友的定义和法律性质。本文选取了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中出现的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情形与案件,对相关的国际法庭规约和程序规则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庭之友意见的接受情况。随后,本文指出了中国台湾地区"CSIL"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对于仲裁庭的意义,并总结到"CSIL"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有被仲裁庭注意到且部分采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庭之友意见 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附件七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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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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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晓彬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7年第5期106-110,共5页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6增设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设立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大创举,并且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地位。比如,它确认了争端当事方资格,克服了海洋法本身的缺...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6增设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设立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大创举,并且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地位。比如,它确认了争端当事方资格,克服了海洋法本身的缺陷,实施了强制性的管辖权等。目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实践中主要处理"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和"临时措施"等案件。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于中国也有重大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法院 强制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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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后续国际裁判实践述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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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余兵 董世杰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2期35-44,共10页
自“南海仲裁案”裁决于2016年出台以来,国际裁判机构出现了援引该裁决、损害中国海洋权益的动向。国际裁判机构涉“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实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庭或仲裁庭在判决书或裁决书正文中援引“南海仲裁案”裁决;二是法官... 自“南海仲裁案”裁决于2016年出台以来,国际裁判机构出现了援引该裁决、损害中国海洋权益的动向。国际裁判机构涉“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实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庭或仲裁庭在判决书或裁决书正文中援引“南海仲裁案”裁决;二是法官或仲裁员通过“单独意见”或“反对意见”等方式发表个人观点来支持或批判法庭或仲裁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决,其中在正文或脚注处涉及“南海仲裁案”裁决;三是当事方在法庭辩论中援引“南海仲裁案”相关裁决来支撑本国立场。这三种类型的援引对“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先例价值的支撑作用依次降低。总体上看,国际裁判机构在直接援引“南海仲裁案”裁决上较为克制,更多的还是当事方以及部分法官或仲裁员的援引,以达到支持本方观点或者赞同、批判裁决的目的。对此,中国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准备好相关预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裁判机构 “南海仲裁案” 援引 先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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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专业性土地案件审判机构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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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骥 柳砚涛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66-72,共7页
我国土地案件数量多,涉及利益复杂,裁判难度大,目前的法院审判机构很难有效解决相关纠纷,为此需要建立更专业的土地案件审判机构。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独立于普通法院的土地法院或裁判所,力图通过这些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我国土地案件数量多,涉及利益复杂,裁判难度大,目前的法院审判机构很难有效解决相关纠纷,为此需要建立更专业的土地案件审判机构。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独立于普通法院的土地法院或裁判所,力图通过这些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土地案件裁判质量。我国立法中没有对专业性土地审判机构作出规定,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尝试在法院直接领导下设立多种形式的土地法庭。从避免行政权力滥用、尊重司法惯例、平衡审判专业化与司法效率、减少法律规范之间冲突、节约司法资源等诸多方面考虑,效仿国外设置独立的土地法院或裁判所条件不成熟,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专业性土地案件审判机构是更符合国情的理性路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法院 裁判所 独立审判机构 法院内设机构 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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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CTR、ICTY与ICC的比较看国际与国内的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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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蔚枝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36-39,共4页
联合国设立的前南国际法庭与卢旺达国际法庭,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早期实践,《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则是解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如何与国内法院管辖权相协调的又一次尝试。从对前南和卢旺达两个法庭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比较,... 联合国设立的前南国际法庭与卢旺达国际法庭,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早期实践,《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则是解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如何与国内法院管辖权相协调的又一次尝试。从对前南和卢旺达两个法庭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比较,分析国际性法院如何与国内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协调,以及何者更为优先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事管辖权 国内刑事管辖权 前南国际法庭 卢旺迭国际法庭 国际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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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意见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的发表程序初探 被引量:4
13
作者 叶强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2014年第1期1-58,共58页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第138条授予法庭全庭以咨询管辖权,并对该项权能的行使作出了简要规定。然而,该条款自制定以来就面临着2方面的挑战:一是法庭在《规则》中授予自身咨询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何在;二是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化,使得...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第138条授予法庭全庭以咨询管辖权,并对该项权能的行使作出了简要规定。然而,该条款自制定以来就面临着2方面的挑战:一是法庭在《规则》中授予自身咨询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何在;二是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化,使得条文中的不少法律概念存在巨大的解释空间,进而给实践中咨询意见的申请和发表带来不确定性。笔者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的法律基础研究》一文中对该权能的法律依据问题进行了综述和分析,并得出了法庭制定《规则》第138条的法律依据。本文将对建立在该依据上的咨询管辖权的行使程序进行明确规范。这种规范过程以当前主流司法方法的综合运用为手段,以当前国际社会有效运转所依托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为根据,努力在法律所追求的确定性与处理国际事务所追求的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规则》第138条第1款中“与公约目的有关的国际协议的特别规定”的具体范围;第2款“通过任何主体提交”所设定的对人管辖范围;包括“法律问题”在内所构成的对事管辖范围;以及源于第1款中措辞“可以”和第3款中“类比适用第130条至第137条之规定”的斟酌决定权。本文旨在为将来法庭受理咨询案件提供有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洋法法庭 全庭 咨询意见 对人管辖权 对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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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博弈与国际制度中的情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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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蕾 《世界经济与政治》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62-95,154,155,共36页
在国际政治研究出现“情感转向”的背景下,情感博弈已开始得到学界的关注,但尚未完全进入国际制度研究的视野。作者致力于观察不满现状国与守成国之间的情感博弈,尝试解释这种互动关系如何冲击国际制度中的情感秩序。情感博弈是指围绕... 在国际政治研究出现“情感转向”的背景下,情感博弈已开始得到学界的关注,但尚未完全进入国际制度研究的视野。作者致力于观察不满现状国与守成国之间的情感博弈,尝试解释这种互动关系如何冲击国际制度中的情感秩序。情感博弈是指围绕相互对立的政治目标发生的,以情感表达或挑战对手的情感表达为手段的博弈。情感秩序则是指各成员方的情感表达有益于维护现有制度的状态。特定的情感表达有助于维护既有制度安排,包括对于既有制度的自豪感与希望感、对于该制度意欲解决问题的恐惧或焦虑等。不满现状国或是表达对于不公正制度的愤怒与失望,或是利用恐惧与焦虑并重塑其内涵,向既有制度的有效性发起挑战。守成国并不总是积极维护有益于既有制度的情感表达,而是更加关注如何应对不满现状国的情感表达对其物质利益造成的威胁。受制于不满现状国的策略选择,守成国为维护自身利益可能诉诸冲击既有制度安排的情感表达。对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进行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情感博弈在这两项制度中以及在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不同历史阶段对情感秩序造成的冲击存在差异,这表明情感对于国际制度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意义,也说明情感博弈的互动逻辑会对国际制度变革产生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感政治 国际制度 国际刑事法院 核不扩散机制 情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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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关联合同项下争议的管辖权限——以锡锭、钢板和设备零部件买卖合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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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秀文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4年第1期24-37,共14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往往涉及国内外的多方当事人,一个合同的买方往往就是另一个合同的卖方。笔者结合三十多年来作为仲裁员参与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典型案例,即锡锭、钢板和设备零部件买卖合同案,就仲裁庭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关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往往涉及国内外的多方当事人,一个合同的买方往往就是另一个合同的卖方。笔者结合三十多年来作为仲裁员参与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典型案例,即锡锭、钢板和设备零部件买卖合同案,就仲裁庭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关联合同项下争议的管辖权限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笔者认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含有仲裁条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争议事项,而不涉及与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关联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普遍认可的“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仲裁庭有权依据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或法律对其是否具有管辖权作出决定。法院和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对同一标的物行使管辖权是相互独立的平行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关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主合同不同,或者关联合同中并没有仲裁条款,但是如果申请人根据含有仲裁条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庭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对主合同和关联合同项下的争议行使管辖权,但须主合同与关联合同的当事人相同,且合同标的物相同或基本相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关联合同 法院管辖与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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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的权力:从MOX Plant案析国际法庭管辖权之冲突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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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永红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07-114,共8页
伴随数十年来国际法的繁荣与多样化,国际司法机构日益扩散。它们效力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司法权力分散并相互割离,目前对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冲突尚无一般国际法规则,它们的分散权力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协调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 伴随数十年来国际法的繁荣与多样化,国际司法机构日益扩散。它们效力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司法权力分散并相互割离,目前对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冲突尚无一般国际法规则,它们的分散权力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协调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成为解决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重要课题之一。MOXPlant案呈现了国际司法机构的多样化所带来平行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对国际法的影响。此案显示在条约中设置协调管辖冲突的条款无疑能够减轻它的碎片化;同时改变国际法庭的自足性亦是缓解管辖冲突的有效途径;尊重其它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可以解决特定的管辖冲突。尽管如此,各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平行管辖权与其建立的零散无序决定了国际司法权力的不成体系短期内将难以根本解决,而创设一个国际冲突法庭成为有效解决国际司法权力冲突的一个较为理想的长期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的不成体系 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散 专属管辖 强制管辖 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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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管辖权 被引量:2
17
作者 卢有学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43-50,共8页
国际刑事管辖权,是指国际社会规定国际犯罪以及追究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权力。享有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唯一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国际社会,但国际刑庭、内国法院以及由国际社会与相关国家通过协议成立的混合法庭都可以代表国际社会行使国际... 国际刑事管辖权,是指国际社会规定国际犯罪以及追究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权力。享有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唯一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国际社会,但国际刑庭、内国法院以及由国际社会与相关国家通过协议成立的混合法庭都可以代表国际社会行使国际刑事管辖权。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可以通过并行管辖原则、排他管辖原则和补充管辖原则来分配国际刑庭与内国法院对国际刑事管辖权的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事管辖权 国际刑庭 内国法院 并行管辖原则 补充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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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在我国的承认
18
作者 刘音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28-145,共18页
国际商事法庭,是晚近兴起的特殊的国内审判组织。国际商事法庭及其诉讼,具有国际商事仲裁(庭)的自治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和优势。与此同时,缺乏类似《纽约公约》(1958)的多边民商事协助条约,以切实保障国际商事法庭判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承认... 国际商事法庭,是晚近兴起的特殊的国内审判组织。国际商事法庭及其诉讼,具有国际商事仲裁(庭)的自治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和优势。与此同时,缺乏类似《纽约公约》(1958)的多边民商事协助条约,以切实保障国际商事法庭判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承认与执行,则是当前国际商事法庭及其诉讼面临的重大(制度)挑战。首先,我国现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尤其是(事实)互惠原则和实际联系原则,无法满足和保障国际商事诉讼的自治性和国际性特点。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解决我国承认外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最佳方案。其次,与外国国际商事法庭签署多边或双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指南,可作为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前的过渡方案,或替代方案。再次,若坚持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现状不变,则可研究国际商事法庭判决裁决化办法的可行性,以便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在境外被承认和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法庭 互惠原则 实际联系原则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判决裁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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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审级制度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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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祥高 陈诗华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18-24,共7页
2018年6月,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最高人民法院本着专业性、国际性、多元性、高效性、包容性和便利性的原则,分别在深圳市和西安市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一带一路”法治化国际公共产品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肩负着解决沿线... 2018年6月,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最高人民法院本着专业性、国际性、多元性、高效性、包容性和便利性的原则,分别在深圳市和西安市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一带一路”法治化国际公共产品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肩负着解决沿线国际商事纠纷,促进“一带一路”贸易往来的重大责任。法庭基于功利主义采用的一审终审制度,虽然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无疑忽略了当事人关注的程序保障,模糊了国际商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界限。加之其功能定位与国内其它的一审终审制度不同,其审级实践与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商事法庭差异较大,不利于扩大其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这些都是其不能照搬国内其他一审终审制度的理由,其审级制度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法庭 一审终审 功能定位 一级二审 上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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