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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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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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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辩说
2
作者 张世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31,共16页
“公平竞争权”一度也曾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主流观点大行其道,但随后逐渐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法益论”,不过最新又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保护权利和法益的双重保护客体论的异军突起,值得发人深... “公平竞争权”一度也曾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主流观点大行其道,但随后逐渐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法益论”,不过最新又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保护权利和法益的双重保护客体论的异军突起,值得发人深思。权利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引入其实并不必然会带来权利与法益的二元保护客体的区分,并不意味可以将竞争法重新纳入传统侵权法“抽屉”中僵硬地区分权利和利益侵害并为其设置不同责任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与侵权法渐行渐远而更加彰显出竞争制度保护法的特点。基于霍菲尔德、康芒斯对被滥用的权利概念的厘清,目前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可以清晰揭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不受扭曲的自由竞争的制度保护法益为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权法 法益 制度保护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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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脑机接口技术对法秩序的挑战及其理性规制 被引量:1
3
作者 秦长森 张校基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1-49,共9页
脑机接口技术在服务人类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技术应用的多元化对整体法秩序的冲击上,并体现为“动摇不法行为的传统归责路径”“冲击隐私与信息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有基于此,需要在方法论维度贯... 脑机接口技术在服务人类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技术应用的多元化对整体法秩序的冲击上,并体现为“动摇不法行为的传统归责路径”“冲击隐私与信息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有基于此,需要在方法论维度贯彻法秩序统一原理对法益进行全面保护,在知识论维度通过对法益进行识别寻求法益的预防化保护。具体而言,可依据脑机接口技术原理与应用场景的不同,将法律规制的方向分为生产、医疗领域与商业应用领域。前者需要明晰生产商的法律义务、确立医务工作者的法律责任,后者则需要加强对脑机接口商业算法的规制以及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进而对冲与平衡技术应用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脑机接口 法律规制 法益保护 法秩序统一 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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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资源的刑法保护路径:一个三阶的分析框架
4
作者 商玉玺 刘三洋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12-220,共9页
最高人民法院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开辟了以《刑法》第324条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先河,其意义不仅在于裁判思路上的创新,更在于对风景名胜资源刑法保护的再次确认。为了进一步厘定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审判思维,化解故... 最高人民法院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开辟了以《刑法》第324条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先河,其意义不仅在于裁判思路上的创新,更在于对风景名胜资源刑法保护的再次确认。为了进一步厘定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审判思维,化解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难题,明晰生态环境领域权力和权利、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采取“对象—行为—法益”的三阶分析框架,构建风景名胜资源的刑法保护路径。在指涉对象的界定层面,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风景名胜”资源指涉的是生态景观而非生态景区,以维护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与风景名胜区之间刑法保护的协调性。在“损毁”行为的认定层面,采取“嵌套规制论”的适用理念,以风景名胜资源的“毁坏”为主要标准,以“价值减损”为补充,明确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边界,避免刑事认定的过分严厉。在法益价值重述层面,采取“1+X”模式归纳风景名胜资源的法益价值特征:其中“1”指代风景名胜资源的基础的、原始的生态法益特征,“X”指代风景名胜资源作为自然、人文遗产所蕴含的文物法益属性,其下又分为生物法益价值、启智法益价值、审美法益价值与经济法益价值。不同的法益价值类型对“严重损毁”的刑事认定有不同意义。具体而言,风景名胜资源的生态法益、生物法益、启智法益(科学研究价值)遭受“毁灭”,启智法益(科普价值)、审美法益受到“价值减损”,是刑法启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条件;风景名胜资源的经济法益不影响刑事违法性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景名胜资源 刑事保护 生态景观说 文物法益 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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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刑法保护路径的分歧与解决方案
5
作者 林雨佳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28,共14页
在现有数据犯罪体系下,数据刑法保护面临形式保护和实质保护的分歧。形式保护通过计算机犯罪罪名体系实现,实质保护通过保护数据内容所对应的法益实现。形式保护和实质保护的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数据犯罪罪名适用不一。造成这一分歧的原... 在现有数据犯罪体系下,数据刑法保护面临形式保护和实质保护的分歧。形式保护通过计算机犯罪罪名体系实现,实质保护通过保护数据内容所对应的法益实现。形式保护和实质保护的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数据犯罪罪名适用不一。造成这一分歧的原因是现有刑法规定无法直接反映数据对应的法益,并且司法上并未厘清数据犯罪的法益识别路径。现有的解决方案包括实质保护优先、形式保护优先以及两者结合等思路,但都存在一定缺陷,不能彻底解决这一分歧。解决形式保护和实质保护的分歧需要立法和司法联动。立法上,应对实质保护条款进行必要改造,取消对数据单独的形式保护并设置专门的数据安全保护规定;司法上,应妥善处理不同法条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刑法保护 形式保护 实质保护 法益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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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中集体法益的限制性适用
6
作者 赵子童 《天津法学》 2024年第1期104-112,共9页
在当前工业化不断加快与科技迅猛突破背景下,众多难以预测的环境风险不断累积,秩序与安全的价值得到了重新的审视。因此,在传统的个人法益保护视角下,污染环境罪已经无法对其本身所承载的保护任务做出有效回应。而集体法益视角下对群体... 在当前工业化不断加快与科技迅猛突破背景下,众多难以预测的环境风险不断累积,秩序与安全的价值得到了重新的审视。因此,在传统的个人法益保护视角下,污染环境罪已经无法对其本身所承载的保护任务做出有效回应。而集体法益视角下对群体利益以及社会发展资源安全的保护导向,已然在立法实践中展现出来。对该集体法益保护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对个人自由侵犯的风险,且集体法益本身的抽象性也伴随着工具性扩张的潜能。因此通过对个人利益锚点的固定以及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可以适度削减未来集体法益在适用上的扩张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集体法益 个人法益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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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解释学审视——对立法批判论的回应
7
作者 李雁飞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4-59,共6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设立后,学界存有部分反对观点认为本罪分则位置及实行行为的规定存在问题。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本罪保护法益为基因库安全、人性尊严以及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立法通过对形式法益的保护一并实现了对实质法益的保...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设立后,学界存有部分反对观点认为本罪分则位置及实行行为的规定存在问题。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本罪保护法益为基因库安全、人性尊严以及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立法通过对形式法益的保护一并实现了对实质法益的保护,且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是主要法益,故本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系位置无可厚非。因为“植入人或动物子宫”的行为是实现生殖系基因编辑或生殖性克隆目的的必经阶段,所以本罪实行行为的规定在技术层面上彻底断绝了被基因编辑、克隆的细胞发育成存活个体的机会,从而达到了对该犯罪行为规制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生殖系基因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保护法益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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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犯罪中占有认定的构建方案: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角
8
作者 雷达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4年第2期176-189,共14页
尽管数据财产的法律地位已被民法典认可,但其法律性质仍然十分模糊,导致刑事司法的定罪路径不一,直接影响占有的有无以及占有规则的判断,这很大程度上缘于数据财产犯罪法益悬而未定。基于数据财产价值性、无形性、依附性和非排他性的内... 尽管数据财产的法律地位已被民法典认可,但其法律性质仍然十分模糊,导致刑事司法的定罪路径不一,直接影响占有的有无以及占有规则的判断,这很大程度上缘于数据财产犯罪法益悬而未定。基于数据财产价值性、无形性、依附性和非排他性的内在特征,数据财产犯罪应以数据安全法益与财产法益相叠加的双重防线法益保护为模式,放弃“独立保护模式”和“绝对附属说”的主张。在双重防线法益保护模式下,应承认数据财产是兼具财产属性和数据属性的新型财产,且需要重塑侵犯数据财产的行为要素即转移占有的结构内容。在占有的心素方面,行为人不需要针对具体特定的数据财产具有排除他人控制的占有意思,只需概括地明知自身占有数据财产,并有利用的意思追求;在占有的体素方面,独占性要求应被弱化,行为人需要控制或支配获取数据财产的任一“通道”,又能依据自身意愿随时获取数据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 双重防线法益保护模式 新型财产 占有认定 刑民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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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嵌入刑法体系的障碍与定位——兼论刑法教义学体系下风险社会理论的反思 被引量:3
9
作者 李立丰 王俊松 《法治研究》 2023年第1期133-146,共14页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法学界的热议,不过这并未给刑法理论带来挑战。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上应以科学技术为应然理解,在规范层面上无法通过刑法体系化的检验。刑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思考大都是以风险社会为大背景展开的,因此...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引发了刑法学界的热议,不过这并未给刑法理论带来挑战。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上应以科学技术为应然理解,在规范层面上无法通过刑法体系化的检验。刑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思考大都是以风险社会为大背景展开的,因此,刑法解决人工智能问题最根本、最透彻的方法即是对作为源头的风险社会理论进行检讨。刑法对于风险社会大可不必动辄架构新的风险刑法体系,风险社会相关理论无法通过刑法教义学的检验,其本身就是一道伪命题并不值得被刑法关注。最后,刑法重点关注的是人工智能在当下刑法体系中的应然定位。刑法首先从规范的角度对理论界关于强弱人工智能分类做出否定,而后在厘清人工智能风险来源的前提下,以内外二元风险之“产品性”和“工具性”为基础来明确自己的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风险社会 风险刑法 法益保护原则 产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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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积极刑法观的贯彻及其限度 被引量:1
10
作者 张建军 王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145-156,共12页
风险社会中新生危险源与不安全因素层出不穷,为积极刑法观提供了社会条件。积极刑法观在理念、立法与司法层面分别表现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犯罪化与重用扩大解释。对积极刑法观持否定立场的学者,表达了对积极刑法观过度强调刑法的... 风险社会中新生危险源与不安全因素层出不穷,为积极刑法观提供了社会条件。积极刑法观在理念、立法与司法层面分别表现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犯罪化与重用扩大解释。对积极刑法观持否定立场的学者,表达了对积极刑法观过度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违背法益保护主义与刑法谦抑性的担忧,但均难以成立。为与激进刑法观相区分,应理性界定积极刑法观的积极限度,在刑事立法层面,应秉持理性与谨慎态度,只有当新的危害行为无法为既有罪名的构成要件所评价时,才应考虑刑事立法这一路径,且在立法工作中,应避免对公众舆论的过度回应;在刑事司法层面,通过发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指引功能,合理适用“但书”规定出罪,肯定犯罪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之分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积极刑法观 法益保护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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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主义视角下档案安全刑法保护的体系建构 被引量:2
11
作者 秦长森 《档案与建设》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35-39,共5页
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风险迭生,亟须刑法提供更加科学有力的手段来保障档案安全。立足预防主义视角,采取预防刑法模式可以为档案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档案安全的刑法预防保护既有现实需求,也有实定法依据,还有正当性基础,应当成为未来... 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风险迭生,亟须刑法提供更加科学有力的手段来保障档案安全。立足预防主义视角,采取预防刑法模式可以为档案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档案安全的刑法预防保护既有现实需求,也有实定法依据,还有正当性基础,应当成为未来刑事立法的主要模式。依据档案安全的刑法预防性保护需求,可将档案安全法益划分为档案的客观真实性利益、档案的完整性利益与机密国家档案的安全性利益。对档案的客观真实性利益的保护,可增设以“行为要素”和“情节要素”为核心的伪造、变造档案罪;对档案完整性利益的保护,可增设以“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为核心的故意损毁档案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档案安全 保护法益 预防刑法 集体法益 档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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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审视与优化 被引量:4
12
作者 袁彬 丁培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68-77,共10页
保障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共享是新时代背景下数据规范治理的目标。现行《刑法》对于数据犯罪的规制体现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罪名。数据安全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相混淆,导致数据的适用范围... 保障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共享是新时代背景下数据规范治理的目标。现行《刑法》对于数据犯罪的规制体现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罪名。数据安全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相混淆,导致数据的适用范围被不当扩大;数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当前立法保护并不周延;数据的属性和重要程度不同,刑罚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较为单一不能满足对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需要;大数据平台作为对数据管控的绝对优势方,缺少对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对此,需基于实质法益侵害性明确“数据”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适用于无法用传统法益规制的重要数据的获取;完善相应的刑罚幅度和刑种,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增加新的罪名,对数据的非法提供、泄露、破坏纳入刑事法网;增加对数据平台的规制,对违反特殊职业义务的网络数据管理者适用禁止令或职业禁止,以期实现对数据犯罪刑法规制路径的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数据犯罪 刑法规制 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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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明确性与口袋罪之限缩适用——兼论“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的运用 被引量:2
13
作者 姜涛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3-129,共17页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的子系统,包含着“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这一公式揭示了法条竞合中特殊的刑法适用规制,可以有效破解口袋罪之扩大适用的难题。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当口袋罪与具体个...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的子系统,包含着“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这一公式揭示了法条竞合中特殊的刑法适用规制,可以有效破解口袋罪之扩大适用的难题。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当口袋罪与具体个罪均涵摄某种行为时,应优先适用明确的具体罪名,以防口袋罪发展成为“万能罪名”。运用“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可以化解罪数理论所不能解决的口袋罪与具体个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难题,使法条竞合规则创新发展成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明确法优于不明确法”的三元格局。基于口袋罪适用中的常态扩张难题,刑法教义学需要确立“明确法优于不明确法”的适用规则,以使口袋罪的适用形成一种“倒金字塔结构”,并根据口袋罪之保护法益的分级,正确确定“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适用的例外情况,严格限制口袋罪的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袋罪 保护法益 刑法明确性 “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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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还是控制:未成年人不可为条款扩张热的冷思考
14
作者 沈笑天 朱应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61-71,共11页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都大幅扩展了未成年人不可为的行为范围。通过文本分析可发现,这类条款的主要特征是“成年人可为而未成年人不可为”,直接规制对象是社会中的生产经营者,间接规制对象是热衷新事物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都大幅扩展了未成年人不可为的行为范围。通过文本分析可发现,这类条款的主要特征是“成年人可为而未成年人不可为”,直接规制对象是社会中的生产经营者,间接规制对象是热衷新事物的青少年群体。但是,这类条款在实际运行中因执法成本高昂而无法实现禁止目标,因“成年人可为”的例外而无法实现教化目标,因法律未禁止相同性质的行为而无法实现规训目标。除此之外,这类条款在法律父爱主义的审视下还存在错配干预对象、过度控制未成年人等正当性瑕疵。为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恰当保护,应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未成年人法律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人格平等的视角宽容对待未成年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不可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律父爱主义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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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新发展
15
作者 徐婧 张丽霞 邢红枚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47-54,共8页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是新时代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凝聚妇女力量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性工作。法治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方式,平等是法治的目标、法治是平等的保障,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等法理命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妇女权...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是新时代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凝聚妇女力量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性工作。法治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方式,平等是法治的目标、法治是平等的保障,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等法理命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要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坚持依法维权为基本立场,以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工作队伍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主要内容。只有这样,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妇女权益保障 法理基础 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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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型强奸罪纯粹法益保护论的不足——以刑法伦理为视角
16
作者 陈新委 王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88-96,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型强奸罪法定刑的立法在司法实践层面缺乏支撑,纯粹法益保护理论不能为此次修法中不改变罪状便大幅提高法定刑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弥补理论不足,刑事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还应当考... 《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型强奸罪法定刑的立法在司法实践层面缺乏支撑,纯粹法益保护理论不能为此次修法中不改变罪状便大幅提高法定刑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弥补理论不足,刑事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还应当考虑到刑法伦理。刑法伦理是凝结在法律中的大众法感情,其要求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注意到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而形成不同的立法态度、罪状描述模式等;要求司法者在进行司法活动特别是裁判活动时注意刑法伦理性与刑罚伦理性,保证罪刑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奸罪 法益保护 刑法伦理 刑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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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性骚扰规范的关联与适用
17
作者 杨立新 《法治社会》 2023年第2期39-51,共13页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性骚扰民事责任和机关、企业、学校对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负有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加强对妇女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不仅对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性骚扰民事责任和机关、企业、学校对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负有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加强对妇女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不仅对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保护好自然人的性利益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制裁性骚扰的立场,仍然应当以权利保护主义为主、职场保护主义为辅,对尚未明确规定的学校或者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规则,可以参照《民法典》最相适应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保护好自然人的性利益安全和性自主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障法 性骚扰 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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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比例原则“引入论”的体系性检讨 被引量:1
18
作者 王杰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21-29,共9页
比例原则的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相称性的具体内涵与要求分别对应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刑罚手段的适当性与刑法谦抑原则、刑法谦抑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比例原则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限制公权、保障人权与民主主义的共同基... 比例原则的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相称性的具体内涵与要求分别对应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刑罚手段的适当性与刑法谦抑原则、刑法谦抑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比例原则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限制公权、保障人权与民主主义的共同基础,没有必要将比例原则引入刑法领域。刑法不必通过比例原则进行合宪性控制;比例原则不具有超越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因而不具有弥补刑法基本原则不足的功能;比例原则的教义学价值有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法益保护 刑法谦抑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 合宪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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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规范重构——基于法益侵害说的展开
19
作者 胡波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56-164,共9页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设定不尽合理,表现为相关实行行为的规定失之于笼统、粗疏,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与周密性,致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悖。缘于此,有必要在犯罪论层面对我国风俗犯罪的创制进行检讨,以便能够适时厘正设定失当的实行行为,并将相关的风俗犯罪予以出罪化,进而规范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俗犯罪实行行为 法益侵害性 法益保护原则 刑法规制 出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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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中的财产权:确权、类型与法律适用
20
作者 覃榆翔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14-26,共13页
非遗的数字化保存、传播与发展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具有深远意义,但由于目前非遗的数字化存在权利归属不清、法律关系交织复杂的现实积弊,未能激发政府之外的主体推动非遗数字化的动力。因非遗的数字化具有将非遗的公益属性转... 非遗的数字化保存、传播与发展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具有深远意义,但由于目前非遗的数字化存在权利归属不清、法律关系交织复杂的现实积弊,未能激发政府之外的主体推动非遗数字化的动力。因非遗的数字化具有将非遗的公益属性转向私益之效用,为非遗数字化财产权的证立提供了相应的法理基础。基于非遗数字化生成财产利益的逻辑构造,勾勒出非遗技术型财产权与成果型财产权二分的权利类型,前者适配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后者配适著作权法,从而构建非遗数字化财产权的权利体系,保障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同时,为统一协调非遗数字化中复杂的权利关系,提升利益协调的效率,强化非遗数字化的流程管理,需要型构非遗数字化集体管理制度,藉此消释非遗的传承保护与非遗数字化私法确权的扞格,促进非遗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数字化 财产权 私法确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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