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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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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8-34,共17页
《公司法》第16条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不足以使相对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之时产生合理的信赖。未经适格的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即无代表公司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权限。相对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 《公司法》第16条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不足以使相对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之时产生合理的信赖。未经适格的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即无代表公司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权限。相对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进行审查,相对人的善恶意取决于其是否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善尽审查义务。相对人的审查对象并不仅限于公司决议,还须结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对公司决议是否适格进行判断;其审查标准为“合理审查”,是一种审慎的形式审查。如果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其主观上非为善意,未经公司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至于相对人的损失,由相对人与法定代表人按照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担保 法定代表人 代表权限 审查义务 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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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对公司债务加入的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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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平 《荆楚法学》 2023年第2期47-60,共14页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2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授权人民法院在认定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该解释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为此类问题的解决给出了方向性指引。该条既是对裁判者准用相关规范的授权,更是对裁判...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2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授权人民法院在认定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该解释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为此类问题的解决给出了方向性指引。该条既是对裁判者准用相关规范的授权,更是对裁判者准用义务的设定,裁判者必须准用本条规范处理公司债务加入对公司的效力问题,适用顺序上更是优先于作为漏洞填补的“类推适用”。裁判者应结合公司债务加入与公司对外担保的类似性特征与差异性特征,筛选《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公司对外担保规则中可被准用的法条范围。在类似性特征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可以准用于公司债务加入;相反,如果某一事项符合两者的差异性特征,则相关规则不可准用于公司债务加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债务加入 法定代表人 越权代表决议行为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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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特殊规则释论——以法释〔2020〕28号第9条为中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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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16-131,共16页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已经窒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实定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要件,除了公司担保决策机构事先应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之外,上市公司尚须就此进行信息披露。基于对行政监管的尊重,金融司法...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已经窒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实定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要件,除了公司担保决策机构事先应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之外,上市公司尚须就此进行信息披露。基于对行政监管的尊重,金融司法要求相对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之时,应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经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系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担保合同有效,上市公司须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未审查或者经审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非为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不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上市公司承受。对上市公司的单项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应审查其中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对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公告,相对人除审查前述信息之外,还须审查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公告。审查的目的均在于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担保代表权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上市公司担保额度预计公告 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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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人资格的解释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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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荆楚法学》 2022年第1期80-93,共14页
担保人资格的判断主要从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入手。自然人充当担保人不以代偿能力为前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担保人资格,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在其法定代理人为其利益代理设定担保时具有担保人资格。营利法人充当担保人应当遵循... 担保人资格的判断主要从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入手。自然人充当担保人不以代偿能力为前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担保人资格,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在其法定代理人为其利益代理设定担保时具有担保人资格。营利法人充当担保人应当遵循内部决议程序规则,相对人对此负有审查义务;越权担保之下,若相对人非为善意,担保合同的效果不归属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担保人资格依其性质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不具有担保人资格,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例外肯认以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公益设施以及其他非公益设施作为担保财产。非法人组织具有担保人资格,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作担保人时,视为自然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人分支机构的担保人资格视法人的具体类型而定,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人资格 公司担保 代表权限 法人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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