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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中公私法形式选择及其裁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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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航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1-71,共11页
在现代政府治理实践中,政府越来越多地选择私法而非公法形式来完成行政任务,这就引发了公私法形式选择的问题。现实中,单一公法形式不能满足行政任务的多元化需求,这种矛盾催生了政府私法治理形式的分殊化。我国大量公私法实证规范都支... 在现代政府治理实践中,政府越来越多地选择私法而非公法形式来完成行政任务,这就引发了公私法形式选择的问题。现实中,单一公法形式不能满足行政任务的多元化需求,这种矛盾催生了政府私法治理形式的分殊化。我国大量公私法实证规范都支持政府选择私法形式,这在公私法规范目标的共通性上也能得到证立。具体来说,政府治理中私法组织的形式选择可以分为任务型、形式型和功能型三种;私法手段的形式选择可以在给付行政、调控行政和干预行政三类领域中展开讨论。只要法律无相反规范,政府就可以在裁量空间限度内进行形式选择。为了作出适当决定,这一形式选择应当遵循合目的性、价值衡量、经济分析以及程序调控等裁量方法,未来对此应进一步探索建立相应的裁量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治理 公私法形式选择 行政任务 裁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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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选择方法变革看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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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慧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28-30,124,共4页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传统的国际私法选择方法较为单一且比较注重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追求形式正义的价值。现在的国际私法选择方法逐渐多样化并且开始追求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确定性的统一,采取软化硬性冲...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传统的国际私法选择方法较为单一且比较注重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追求形式正义的价值。现在的国际私法选择方法逐渐多样化并且开始追求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确定性的统一,采取软化硬性冲突规范并结合各种考虑因素,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在达到实质正义的同时兼顾形式正义。这种从传统到现在的法律选择方法在其变革过程中影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私法 法律选择方法 法律冲突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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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势——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相关制度与规则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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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国建 《国际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3期124-144,共21页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各国涉外司法实践的重要领域,在哪些情形中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以或应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问题。2019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文简称《海牙判决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各国涉外司法实践的重要领域,在哪些情形中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以或应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问题。2019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文简称《海牙判决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最为重要的国际立法之一,在国际社会确定了相关问题的最新且最为全面的制度与规则。《海牙判决公约》确立了被请求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的5种情势,分别为被告未获适当通知、通过欺诈获取判决、违反公共政策、违反选择法院协议或信托文件中的法院选择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和平行诉讼判决不一致。总体而言,《海牙判决公约》所确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系统规则和制度呈现出若干特征。首先,传统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和理由得到保留,且获得新的发展。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尊重和维护。最后,在涉及平行诉讼问题上,《海牙判决公约》表现出应有的谦抑,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冲突的他国或被请求国法院已决判决以及被申请国在先的未决平行诉讼以优先权,并赋予被请求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原审法院判决的权力,从而妥善解决跨国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判决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 承认 执行 公共政策 选择法院协议 平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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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与实践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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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源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25-136,共12页
行政形式选择自由是德国法中一个古老的问题。相关学说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先后经历了"国库行政"和"行政私法"阶段,现今又受到"新行政法学"的影响。各派学说交锋的核心始终集中于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存... 行政形式选择自由是德国法中一个古老的问题。相关学说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先后经历了"国库行政"和"行政私法"阶段,现今又受到"新行政法学"的影响。各派学说交锋的核心始终集中于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存在的前提以及应受到何种限制两大问题。目前,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已被德国学界普遍认同,且将合宪性作为其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而在法律实践中,立法者和行政者均享有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当行政者选择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务时,除适用私法外,还需受到公法之补充适用。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学说对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法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形式选择自由 行政私法 组织民营化 公私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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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的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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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勇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72-79,共8页
国际私法的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注重相关实体法的具体内容,而不像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那样强调立法管辖权的选择。12世纪意大利后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阿尔德里克的"结果选择理论"是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早期形式,20世纪美... 国际私法的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注重相关实体法的具体内容,而不像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那样强调立法管辖权的选择。12世纪意大利后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阿尔德里克的"结果选择理论"是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早期形式,20世纪美国著名冲突法学者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说"则是实质主义法律选择理论的典型代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对立的实质在于法的确定性与公平性之间的矛盾。在调和两种价值追求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德国1999年《民法施行法》修正案与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相比更加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私法 法律选择 实质主义 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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