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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与个别企业公私合营时期企业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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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岸冰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37-145,共9页
1949年下半年到1953年上半年为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此时期企业制度的变革,基本上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主要参考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权制度上"私营企业制度"的形式存留以及合营企业产权界定不甚清晰;二是经... 1949年下半年到1953年上半年为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此时期企业制度的变革,基本上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主要参考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权制度上"私营企业制度"的形式存留以及合营企业产权界定不甚清晰;二是经营管理制度上基本上遵循国家计划,合营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基本割断;三是企业剩余分配的比例总体上取决于企业的盈余状况,有盈余的公私合营企业通常能够进行盈余分配且私方还可据此与公方进行讨价还价,以争取最大的利益,体现了此时期盈余分配的特点和个性。随着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即将向扩展公私合营阶段迈进,以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颁行,公私合营作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终结形式被提上了党和国家的战略层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个别企业公私合营 企业制度 变革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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