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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之外的“理”——古今比较下的清代“盗贼自首”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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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晶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28-40,共13页
当代东亚各国的刑事自首制度均来自于我国古代,但因经过了法制现代化的洗礼,又与我国古代有较大差别。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我国古代法典,对自首之盗贼采取较当代各国更为宽容的处理方式。在自首后果上,大幅度减免刑罚;在自首主体方面... 当代东亚各国的刑事自首制度均来自于我国古代,但因经过了法制现代化的洗礼,又与我国古代有较大差别。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我国古代法典,对自首之盗贼采取较当代各国更为宽容的处理方式。在自首后果上,大幅度减免刑罚;在自首主体方面,"遣人代首"及"亲属首告"均等同于犯罪人本人自首;在自首的对象处,除官府外,亦可于事主处"首服";此外,明列一些"不准首"的项目。从表面上看,这一制度的具体规则似乎常常不符合形式逻辑,但在实质上,它却符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中国人心中的情理、伦理,体现出一种超越逻辑并高于逻辑的独特法律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律例 盗律 自首 形式逻辑 法律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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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与清代“典例”法律体系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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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灵海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402-428,共27页
清代史料中保存了大量《大清会典》颁行、查询、解释、修改、增补、恢复休眠条款、对违反行为进行惩处等方面的史料,足证《大清会典》是清代实际行用的根本法,在"典例"法律体系中处于重心和基准的地位,绝非具文。认为《大清... 清代史料中保存了大量《大清会典》颁行、查询、解释、修改、增补、恢复休眠条款、对违反行为进行惩处等方面的史料,足证《大清会典》是清代实际行用的根本法,在"典例"法律体系中处于重心和基准的地位,绝非具文。认为《大清会典》是史书、政书、行政法典、行政法与根本法合一、综合性法典汇编的观点,低估了《大清会典》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进一步以"典例"法律体系取代"律令"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会典》是纲,律例是目,前者高于后者,后者从属于前者。康熙、雍正时期,《大清律》成为《会典》的组成部分。嘉庆、光绪时期,《大清律例》成为《会典事例》的组成部分,律下降为《会典》的下位法。"律例"体系只是"典例"体系中的刑法部分,不足以全面概括清代法律体系的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典 律例 清代法律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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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回民相关条例及其影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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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亦工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8-45,共18页
清代最主要的刑事制定法《大清律例》含有近两千道条例,其中涉及回民犯罪的共计15道。这其中,又以确立了回民结伙3人以上持械犯罪原则的一道条例最为重要,其余14道条例,从某种程度上说,都是围绕着回民团伙犯罪展开的。自20世纪初以来,... 清代最主要的刑事制定法《大清律例》含有近两千道条例,其中涉及回民犯罪的共计15道。这其中,又以确立了回民结伙3人以上持械犯罪原则的一道条例最为重要,其余14道条例,从某种程度上说,都是围绕着回民团伙犯罪展开的。自20世纪初以来,即有一些海内外学者针对清代回变多发的特点,认定清朝法律对于回民的歧视是导致回汉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围绕前述涉及回民的条例做全面的分析考察,发现这些条例虽在某些情形下确较针对普通民众的同类犯罪惩罚为重,但适用范围极小,影响有限,不大可能引发大规模的反叛运动。考其立法目的,仍不过是一种"应急手段"而已,并非基于种族、宗教立场上的身份歧视;此与欧洲人基于先天遗传基因的种族歧视完全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律例》 条例 回变 法律歧视 结伙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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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律典“例分八字”源流述略——兼及传统律学的知识化转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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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1-49,共9页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炼总括,后经宋元律学家进一步疏解释义。《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义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袭此制并将其位置进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解决成文法传统下法意与法条、法律与情伪之间的永恒矛盾,其从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轨迹和播迁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清时期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和律学学术的发展,以及明清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在这背后,则蕴含着传统律学从"人伦理性"走向"技艺理性"之知识化转型趋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例分八字 明清律典 传统律学 成文法传统 知识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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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之间的清律盗毁神物——神明崇拜、伦常秩序与宗教自由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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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晶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74-183,共10页
如同古今中外法律及实践的惯例,《大清律例》对"神物"有超乎对普通物品的特殊保护,并主要体现在"盗大祀神御物"、"毁大祀丘坛"等律例之中。但是,这些规则因受周孔以降人文精神的影响,对神明由盲目崇拜转... 如同古今中外法律及实践的惯例,《大清律例》对"神物"有超乎对普通物品的特殊保护,并主要体现在"盗大祀神御物"、"毁大祀丘坛"等律例之中。但是,这些规则因受周孔以降人文精神的影响,对神明由盲目崇拜转向实则对伦常秩序的关注,"敬神而不佞神",严格限定律例中神物的种类、范围以及侵害的方式。宗教在我国传统时代通常能享有一种"消极的"自由,而欧西因历史上宗教颇为不自由,故作为回应,近代以后逐渐形成一种相对"积极的"的宗教自由制度。我国有关神物的规则在近代转型的过程中,继受了欧西的这类体现"积极的"的宗教自由的规则,而放弃了传统的模式。这类规则对我国而言可能并非较好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律例 盗大祀神御物 盗毁天尊佛像 神物 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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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洋盗例”到“海盗罪”——固有法制及其近代转型之镜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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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晶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83-196,共14页
我国历史上有治理海盗的丰富经验,并集中体现在《大清律例》的诸条洋盗例中,可对当代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镜鉴。清律洋盗例体现出至重、详密的特色,“江洋大盗”立斩枭示,非“大盗”者则分“得财”与“未得财”,未得财者再分首、从犯与... 我国历史上有治理海盗的丰富经验,并集中体现在《大清律例》的诸条洋盗例中,可对当代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镜鉴。清律洋盗例体现出至重、详密的特色,“江洋大盗”立斩枭示,非“大盗”者则分“得财”与“未得财”,未得财者再分首、从犯与伤人、未伤人,得财者分“法所难宥”与“情有可原”,“情有可原”又分是否实行上盗分别议处,并通常动用水师兵甲而非普通的缉盗差役抓捕洋盗。在法制近代化以后的历部以移植外来法为主的刑律/刑法中,这些固有法制的因素被难得地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下来,并与外来因素融合为新的规则。我国现行刑法未有专门的海盗罪,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看,解决海盗问题的最佳方案并非增设新罪名,而是将其作为一种酌定从重情节,并在程序方面保障抓获、惩治海盗的成功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洋盗例 海盗罪 大清律例 法制近代化 西法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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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卫生法制特点浅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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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聪 梁峻 闫晓宇 《中华医史杂志》 CAS 2009年第1期14-16,共3页
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社会形态发生了多次变化,其卫生法制形态也相应地发生了多次变化。“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充斥集权礼治思想的卫生法令、习惯法的补充作用以及晚期卫生法令的殖民地色彩,构成了清朝卫生法制... 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社会形态发生了多次变化,其卫生法制形态也相应地发生了多次变化。“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充斥集权礼治思想的卫生法令、习惯法的补充作用以及晚期卫生法令的殖民地色彩,构成了清朝卫生法制体系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对于当前的卫生法制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朝法律 卫生法制 《大清律》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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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四十六年修律进呈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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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宇 《清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0-104,共15页
国家图书馆所藏一部《大清律集解附例》抄本可确认为康熙四十六年修律进呈本。该本的发现为研究清代康熙、雍正两朝修律活动提供了新的材料。梳理进呈本条文并与顺治律对比,可知康熙修律深入、系统,为雍正律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将之... 国家图书馆所藏一部《大清律集解附例》抄本可确认为康熙四十六年修律进呈本。该本的发现为研究清代康熙、雍正两朝修律活动提供了新的材料。梳理进呈本条文并与顺治律对比,可知康熙修律深入、系统,为雍正律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将之与雍正律对比,可发现除新增条例外,雍正律对进呈本原定内容亦有不少修改和发展。进呈本与雍正律一脉相承而各有特色,二者共同反映了清律从承袭明律到因时制宜的演变历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律集解附例 康熙修律 进呈本 雍正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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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宫编钟形制及其功能考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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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召华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63-73,共11页
编钟是先秦以来历代宫廷雅乐必备的"编悬"乐器,被奉为"八音纲纪",也是清朝宫廷礼乐的重器。编钟专用于清宫礼乐规制最高的中和韶乐,是天地尊神和帝后皇权至尊身份的象征。为此,清朝宫廷不惜重金、不计成本,大规模... 编钟是先秦以来历代宫廷雅乐必备的"编悬"乐器,被奉为"八音纲纪",也是清朝宫廷礼乐的重器。编钟专用于清宫礼乐规制最高的中和韶乐,是天地尊神和帝后皇权至尊身份的象征。为此,清朝宫廷不惜重金、不计成本,大规模地铸造编钟,并根据各处坛庙、宫殿不同的场所和使用功能,在材质、规格、纹饰上进行了区分,有清一朝更有着历时性的变化。然而,一则由于编钟实物或流散四方或深藏禁宫,世人难以一睹真容;一则由于《律吕正义》及后编、《皇朝礼器图式》《钦定大清会典图》等清朝礼书存在着失载、误载之处,编钟究竟是如何具体使用的,长期以来不为人所知。本文通过细致辨析现存编钟实物,并与清会典、造办处档案等文献记载相互印证,揭示清宫编钟使用的真相,订补文献记载的不实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和韶乐 编钟 律吕正义 皇朝礼器图式 大清会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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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满、汉文档案看《大清律例》在西藏的首次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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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特尔巴衣尔 《中国藏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08-114,214-215,共9页
学界关于《大清律例》在西藏推行的时间一直没有定论。文章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满、汉文等多语种档案认为,在处理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事件后,乾隆十六年(1751)清中央便在西藏全面推行具有国家法性质的《大清律例》。文章指出,《大... 学界关于《大清律例》在西藏推行的时间一直没有定论。文章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满、汉文等多语种档案认为,在处理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事件后,乾隆十六年(1751)清中央便在西藏全面推行具有国家法性质的《大清律例》。文章指出,《大清律例》在西藏的运用,一方面从刚开始对重大政治性案件的审理过渡到了对民间刑事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不仅汉族、藏族二族间在西藏发生的命案需遵照国家法来处治,而且藏族人之间发生的命案,凡告到官府,也可以用国家法来处理。这些档案文献的相关记载,反映了清中央政府在边疆地区,尤其是西藏地区推广王朝法律思想和加强法律内地化的强烈意志和具体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律例》 西藏 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事件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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