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35篇文章
< 1 2 22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在省例与习俗之间:清代闽东契约书写格式中的法律意识
1
作者 刘正刚 邱德鑫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2-45,共14页
省例是清代国家律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上承国家法宗旨,下接地方习俗。同治《福建省例》对乡村绝卖、活卖或典当田宅等契约书写均有固定模式,约束契约书写格式。但民间社会书写契约时并未完全遵从省例,保留有明显的习俗痕迹。闽东文书无论... 省例是清代国家律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上承国家法宗旨,下接地方习俗。同治《福建省例》对乡村绝卖、活卖或典当田宅等契约书写均有固定模式,约束契约书写格式。但民间社会书写契约时并未完全遵从省例,保留有明显的习俗痕迹。闽东文书无论是绝卖缴税的红契还是活卖或典当不缴税的白契,多为单契。闽东乡村女性立契的形式,不仅反映了省例与习俗交织互存的关联,也显示出人们在乡村买卖田房时存有国家在场的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省例 习惯法 契约 闽东
下载PDF
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1
2
作者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下载PDF
从吉同钧清律讲义透视陕派律学的近代转型
3
作者 田时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157-166,共10页
随着晚清变法修律活动的展开,新式法律教育也随之兴起。陕派律学代表人物吉同钧兼任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律学馆以及大理院讲习所四处教习,主讲《大清律例》科。由于《大清律例》剧变为《大清现行刑律》及《大清新刑律》,吉同... 随着晚清变法修律活动的展开,新式法律教育也随之兴起。陕派律学代表人物吉同钧兼任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律学馆以及大理院讲习所四处教习,主讲《大清律例》科。由于《大清律例》剧变为《大清现行刑律》及《大清新刑律》,吉同钧遂三易讲义,后称“清律讲义三部曲”。讲义揭示了吉同钧在近代法律转变中的核心观点,即坚守中国传统法律国粹,同时采辑西律之法。他不仅继承陕派律学创始人薛允升的律学研究成果,还打破传统律学同一法系之间横向比较的局限,开创性地将比较视野扩展到不同法系之间,提出“尽用西法”“参用西法”“西法万不能行而仍宜遵守中法”“中律过重亟应改易”四种比较中西律方案。这一中西法律比较分析框架,是近代法律转型的一大突破,也为当前看待中西律之差异提供理论背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末变法修律 清律讲义 吉同钧 陕派律学
下载PDF
清代司法实践中“因案修例”的历史考察与分析——以道光朝“奇里绷阿案”为例
4
作者 边芸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8-54,共7页
围绕道光四年(1824)的“奇里绷阿案”,刑部在道光四年和道光十四年先后两次对《大清律例》中“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门内的特定条例进行了修纂,两次修例都在朝堂上下引发关注与磋议。“奇里绷阿案”因案修例的过程反映了传... 围绕道光四年(1824)的“奇里绷阿案”,刑部在道光四年和道光十四年先后两次对《大清律例》中“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门内的特定条例进行了修纂,两次修例都在朝堂上下引发关注与磋议。“奇里绷阿案”因案修例的过程反映了传统法律的服制原则及儒学唯尊的社会背景,亦体现了清代法律体系的自我调节衡平,可供当代法治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因案修例 道光朝“奇里绷阿案”
下载PDF
晚清修律期间袁世凯与法理派关系探赜
5
作者 王昕恬 刘方现 《西部学刊》 2024年第7期67-70,共4页
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法理派和礼教派就《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理派主张司法独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并剔除封建礼教,礼教派认为应当维护地方督抚的裁判权、实体法为体诉讼法为用以及“因伦制礼,准理制刑”。袁... 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法理派和礼教派就《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理派主张司法独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并剔除封建礼教,礼教派认为应当维护地方督抚的裁判权、实体法为体诉讼法为用以及“因伦制礼,准理制刑”。袁世凯在此次礼法之争中对法理派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法理派在人数远少于礼教派的情况下取得了胜利。袁世凯法制改革思想与沈家本相通之处颇多,支持法理派与其对“西学”“西法”的认同密不可分。但是,袁世凯成为法理派的同盟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担心慈禧去世后对其不满的满洲贵族会借机报复,支持法理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皇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袁世凯 清末法制改革 礼法之争
下载PDF
清代“收留迷失子女律”研究
6
作者 王晓斐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5-93,共9页
收留迷失子女律源于汉唐时期的略人略卖人律,明朝时单独设立,并延续至清。该律条主要惩治收留迷失或在逃之人、冒认良人或他人奴婢为自家奴婢、私自收养四岁以上遗弃儿童、故意遗弃子女且待其成年又试图将其认回,以及出征官员兵丁携带... 收留迷失子女律源于汉唐时期的略人略卖人律,明朝时单独设立,并延续至清。该律条主要惩治收留迷失或在逃之人、冒认良人或他人奴婢为自家奴婢、私自收养四岁以上遗弃儿童、故意遗弃子女且待其成年又试图将其认回,以及出征官员兵丁携带逃失良民子女等犯罪行为。与略人略卖人律相比,收留迷失子女律惩治的人群更加多样,且多激情犯罪,两者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存在一定转换的可能。此外,清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详细的政务流程和奖惩机制用于解决收留迷失子女此类案件。研究收留迷失子女律,有利于深化对我国古代有关惩治人口犯罪法律体系的认识,可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收留迷失子女律 人口犯罪
下载PDF
家法与国法:清代闲散皇族的板责之例
7
作者 王文箫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2-40,共9页
在清朝前期的国家法律中,受“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影响,没有对犯罪皇族成员实施板责的相关规定。在部分案件中皇族成员所受到的板责,多出于清帝特旨,带有明显的“家法”色彩。乾隆中叶以降,清廷鉴于闲散皇族犯罪滋事之风愈演愈烈,... 在清朝前期的国家法律中,受“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影响,没有对犯罪皇族成员实施板责的相关规定。在部分案件中皇族成员所受到的板责,多出于清帝特旨,带有明显的“家法”色彩。乾隆中叶以降,清廷鉴于闲散皇族犯罪滋事之风愈演愈烈,遂摒弃了“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开始逐步将对闲散皇族施行的板责之例制度化。经过乾嘉道三朝的多次修定,清廷最终完成了对闲散皇族施行的板责之例由“家法”到“国法”的转变,进而完善了皇族惩戒体系,节约了治理成本。相关条例的制定和完善,一方面对约束闲散皇族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闲散皇族所受到的刑罚实际上已经与民人趋同。另一方面也表明,彼时社会公共道德对闲散皇族身份特权所形成的压力已经愈来愈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皇族 家法 板责
下载PDF
清代“刑部通行”性质考辩
8
作者 王若时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2-114,共13页
围绕如何认识清代刑部“通行”的性质,学界长期存在争议。现存的大量刑事法律文献表明,“通行”是在律例无文或定期修例期间,朝廷为应急需要,向全国或特定地方下达单行法令的一种方式。从清初到清末,“刑部通行”一以贯之,从未中断,它... 围绕如何认识清代刑部“通行”的性质,学界长期存在争议。现存的大量刑事法律文献表明,“通行”是在律例无文或定期修例期间,朝廷为应急需要,向全国或特定地方下达单行法令的一种方式。从清初到清末,“刑部通行”一以贯之,从未中断,它既适时补充《大清律例》之未备,又为纂修《大清律》后附例提供了基础文本。终清一代,在“律有限而情无穷”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活动之所以始终实现有法可依,刑部通行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清代及时发布刑部通行,并通过定期修例以“刑部通行”完善刑法典的经验,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行”沿革 刑部通行 定期修例 《大清律例》
下载PDF
法源理论视角下的清代刑事法律渊源
9
作者 李栋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4-96,共13页
由于没有受到法源理论的指导,既有清代刑事法律渊源研究不仅无法统一各种法律渊源的分类和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指明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法源理论视角下,清代刑事法律渊源问题研究应在法的适用立场下进行,去寻找那些为案件审判能... 由于没有受到法源理论的指导,既有清代刑事法律渊源研究不仅无法统一各种法律渊源的分类和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指明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法源理论视角下,清代刑事法律渊源问题研究应在法的适用立场下进行,去寻找那些为案件审判能够提供规范性依据的那些法的创制(规范)行为或事实,并弄清楚裁判依据范围有多大,不同法律渊源适用的层级或顺序为何。法源理论下,法律渊源分为效力渊源和认知渊源。清代刑事法律渊源中属于效力渊源的有律文和例文,属于认知渊源的有刑部通行、司法成案和秋审中的“实体性”规范以及被比附加减的律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源理论 清代刑事法律渊源 效力渊源 认知渊源
下载PDF
晚清豫派律学及其法治实践
10
作者 翟文豪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5-23,共9页
晚清时期,刑部形成了豫派律学和陕派律学。豫派律学家既是传统士子,亦是律学专家,躬耕刑部多载,在法律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相较于陕派律学的丰富历史遗产,豫派律学囿于史料的缺乏,在学界影响较小。豫派律学家的作品主要集中于诗歌、随笔... 晚清时期,刑部形成了豫派律学和陕派律学。豫派律学家既是传统士子,亦是律学专家,躬耕刑部多载,在法律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相较于陕派律学的丰富历史遗产,豫派律学囿于史料的缺乏,在学界影响较小。豫派律学家的作品主要集中于诗歌、随笔,专门的律学著作较少。晚清朝廷的政治氛围、豫派群体的同科士子之情,以及豫派对豫省的关心和扶持,是促进豫派律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豫派律学家修己率身、公正司法,讲求法理的灵活运用,面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冲击,作为传统法律的坚守者,其给出了时代的思考,对于把握近代法律转型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晚清 豫派律学 陕派律学
下载PDF
详译明律,承明法统:清律“小注”的典型特征与创新发展
11
作者 王毓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5-32,共18页
清律小注是“详译明律”最典型的体现,创造出以“译”为主的小注风格。清律新增小注以对律文语言结构诸如实词、虚词和连词、副词、介词、代词,以及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等语法结构的补足为主要内容。同时又进一步明晰明律所隐... 清律小注是“详译明律”最典型的体现,创造出以“译”为主的小注风格。清律新增小注以对律文语言结构诸如实词、虚词和连词、副词、介词、代词,以及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等语法结构的补足为主要内容。同时又进一步明晰明律所隐含的法律规范要素,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提醒法律适用的规则。除此之外,清律小注还将注释范围扩大到律名与例文,充分吸收明代注释律学的精华,注释方式更加灵活,对律典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注释。清律小注使得承继自明律的律文确定化程度更高,成为律典小注集大成者。由明律小注之简发展到清律小注之繁,也体现出律典制定繁简交替、因时制宜的要求,对维护律典的稳定传承、法律条文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律 律典小注 律学 明律 律文确定化
下载PDF
清代湘西苗疆“律”“例”贯通的实施成效研究
12
作者 周红果 《怀化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34-38,共5页
清代中央对湘西苗疆社会治理的法律准绳为“大清律”与“苗例”的共同参与和互动。“苗例”是“大清律”授权的结果,来自苗疆习惯但又有不同,这些苗疆习惯可理解为苗疆社会的本土文化。“苗例”的使用取决于执法者对苗疆社会特定事例的... 清代中央对湘西苗疆社会治理的法律准绳为“大清律”与“苗例”的共同参与和互动。“苗例”是“大清律”授权的结果,来自苗疆习惯但又有不同,这些苗疆习惯可理解为苗疆社会的本土文化。“苗例”的使用取决于执法者对苗疆社会特定事例的具体适用,其实施经历了国家主流文化的推广与“苗俗”本土化适用的互动过程,实质上是本土文化与国家主流文化互动融合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湘西苗疆 大清律 苗例
下载PDF
矛盾法则:文本现象与创作方法之契合——明清小说名著“矛盾”现象研究的新开拓
13
作者 刘卫英 《大连大学学报》 2023年第5期48-53,63,共7页
明清小说如《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等多有矛盾处,《红楼梦》亦不例外。而与“索引红学”“考证红学”均不同,《<红楼梦>“矛盾”现象考论》是文学的哲学研究著作。一是在“红学”方法论层面做有意探索;二是尝试着《红... 明清小说如《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等多有矛盾处,《红楼梦》亦不例外。而与“索引红学”“考证红学”均不同,《<红楼梦>“矛盾”现象考论》是文学的哲学研究著作。一是在“红学”方法论层面做有意探索;二是尝试着《红楼梦》文学研究的体系性建构;三是对《红楼梦》接受与传播中“矛盾”现象予以探讨,关注文学理论体系四要素之二要素:“读者+社会”两维。该书特别着力于《红楼梦》文学研究的哲学思考,意在揭示小说“矛盾”现象的超现实意义及其辩证法则的认识论价值,以及文学书写中“矛盾法则”的精神史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红楼梦》 明清小说 “矛盾”现象 矛盾法则 主体认知
下载PDF
明清田赋药材税的形成及其演变
14
作者 郑洪 《中医药文化》 2023年第1期1-10,共10页
中国古代有地方向中央进贡药材的惯例。明朝时太医院将所需药材摊派给各地分别贡纳,药材土贡成为部分地区的额外负担。明后期“一条鞭法”改革后,药材土贡开始折银上缴,至清朝基本实现了白银化,但白银化后的药材税沿用实物土贡时的分配... 中国古代有地方向中央进贡药材的惯例。明朝时太医院将所需药材摊派给各地分别贡纳,药材土贡成为部分地区的额外负担。明后期“一条鞭法”改革后,药材土贡开始折银上缴,至清朝基本实现了白银化,但白银化后的药材税沿用实物土贡时的分配方式,在税理上具有显然的不公平性。药材税的演变折射着明清财政制度的发展历程,体现出古代财政思想中的某些弊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材 土贡 赋税 一条鞭法 明清时期
下载PDF
婚姻关系视角下清末女性权利的保障——以《大清民律草案》婚姻章为例 被引量:1
15
作者 薛涵 《德州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38-41,共4页
《大清民律草案》婚姻章中赋予了女性财产所有权、一定的婚姻自由等民事权利,力图通过婚姻自主、财产私有促进女性地位的提高,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 婚姻关系 《大清民律草案》 女性权利
下载PDF
仁不屈法:清代法外施仁的特质及成因
16
作者 龚珊珊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94-102,共9页
仁不屈法是清代法外施仁的特质。清代法外施仁案件存在数量少,且司法过程谨慎。为顾及官员想法,清代皇帝法外施仁时强调,所施之仁不违法并在程序与实体上都要求合情理。受功利性的经济因素、政治需求及高度成熟的君臣博弈机制的影响,清... 仁不屈法是清代法外施仁的特质。清代法外施仁案件存在数量少,且司法过程谨慎。为顾及官员想法,清代皇帝法外施仁时强调,所施之仁不违法并在程序与实体上都要求合情理。受功利性的经济因素、政治需求及高度成熟的君臣博弈机制的影响,清代法外施仁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清代法外施仁案件相较前朝明显减少的特质,在立法上表现为皇帝要求官员守文并不断加重相关追责制度;在司法上表现为皇帝对不合圣意的法外施仁案件的审办官员处罚严厉,官员依靠法律的屏障作用主动规避追责制度。因此,清代法外施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残缺、僵硬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补充、矫正作用,但最重要的还是发挥了皇帝为了避免自身官僚化的工具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外施仁 清代 仁不屈法 君臣博弈 法律工具化
下载PDF
海洋法在中国的流变与体认:从晚清到民国 被引量:1
17
作者 贾宇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3年第2期3-27,共25页
19世纪以前的中国没有国际法,也没有海洋法。以《万国公法》为代表的国际法传入中国后,对古老中国产生了缓慢的影响。尽管列强强加于清廷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仍然主导着中外关系,但晚清的一些官员开始体认国际法和海洋法,清廷也在中外交... 19世纪以前的中国没有国际法,也没有海洋法。以《万国公法》为代表的国际法传入中国后,对古老中国产生了缓慢的影响。尽管列强强加于清廷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仍然主导着中外关系,但晚清的一些官员开始体认国际法和海洋法,清廷也在中外交涉中尝试运用。民国时期,政府开展了建立领海制度、设立海洋缉私区、加强海洋立法等较多的海洋法实践,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维护海洋权益的成效。以政府行为划设和公布南海断续线、签署关于北极的国际条约等有先见之明的善举,既是海洋法本土化的实践,也不失为维护和拓展中华民族海洋权益的历史功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 海洋法 晚清 民国
下载PDF
清代法律的满汉融合——以旗奴告主法律的变迁为中心
18
作者 宋兴家 《古代文明(中英文)》 2023年第4期117-124,M0006,M0007,共10页
清入关前所定离主条例鼓励旗下奴仆通过首告家主的不法行为,获得离主的机会。入关之初,即便与顺治律中严禁家奴告主的律文完全冲突,官方仍旧允许旗下家奴首告家主。康熙、雍正年间,官方在旗下家奴告主的立法上表现出一些游移:既开始吸... 清入关前所定离主条例鼓励旗下奴仆通过首告家主的不法行为,获得离主的机会。入关之初,即便与顺治律中严禁家奴告主的律文完全冲突,官方仍旧允许旗下家奴首告家主。康熙、雍正年间,官方在旗下家奴告主的立法上表现出一些游移:既开始吸收顺治律中“干名犯义”条文制定相关条例,对家奴告主的行为做出一些限制;又比照关外法条新定一些鼓励家仆告主的条例。至乾隆年间,官方才彻底接受“干名犯义”律条,严惩旗下奴仆首告家主。官方对旗下家奴告主的立法,从依照关外传统予以鼓励,到逐渐接受内地法律,最终转向严惩旗奴告主,是满汉法律融合复杂过程的真实写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旗奴告主 干名犯义 满汉法律融合
下载PDF
“殊属不合”:清代蒙汉杂居地区“不应为”律的适用
19
作者 张万军 《阴山学刊》 2023年第1期79-85,共7页
清代,蒙汉杂居地区杂犯轻罪案件频发,“蒙古例”立法内容粗糙,社会基层精英阶层的缺失,使得“不应为”律在蒙汉杂居地区具有适用空间。在蒙汉杂居地区司法实践中,“不应为”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得到广泛适用。从“不应为”律地位与目标来... 清代,蒙汉杂居地区杂犯轻罪案件频发,“蒙古例”立法内容粗糙,社会基层精英阶层的缺失,使得“不应为”律在蒙汉杂居地区具有适用空间。在蒙汉杂居地区司法实践中,“不应为”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得到广泛适用。从“不应为”律地位与目标来看,其系维护边疆生活秩序的“灵魂性条款”,对蒙汉杂居地区社会生活秩序维护起到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蒙汉杂居 “不应为”律 生活秩序
下载PDF
清代律赋的篇法讲求
20
作者 谢邱荣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11-21,共11页
清代律赋赋法较前代更系统,“篇法”是了解清代律赋内涵的第一要义,包括因题布局、起、承、转、合数端。因题布局指根据不同题型,选用相应的布局方法。咏史、言情、叙事题,主要铺叙事件发展;咏物、写景题可以人情、时间、方位的变化为... 清代律赋赋法较前代更系统,“篇法”是了解清代律赋内涵的第一要义,包括因题布局、起、承、转、合数端。因题布局指根据不同题型,选用相应的布局方法。咏史、言情、叙事题,主要铺叙事件发展;咏物、写景题可以人情、时间、方位的变化为线索展开;说理题需围绕题面逐一分出逻辑层次,层层递进。起句破题,在破与未破之间,句法尚突兀紧峭,以四言为主,风格尚雄浑、奇警,或不着一字,涵盖全题。结句需稳妥,用长句收束,尚健举有力,章法讲究就题作结,首尾呼应。承转需曲折变化,令人莫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赋 赋法 篇法 清代赋话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22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