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36篇文章
< 1 2 22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在省例与习俗之间:清代闽东契约书写格式中的法律意识
1
作者 刘正刚 邱德鑫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2-45,共14页
省例是清代国家律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上承国家法宗旨,下接地方习俗。同治《福建省例》对乡村绝卖、活卖或典当田宅等契约书写均有固定模式,约束契约书写格式。但民间社会书写契约时并未完全遵从省例,保留有明显的习俗痕迹。闽东文书无论... 省例是清代国家律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上承国家法宗旨,下接地方习俗。同治《福建省例》对乡村绝卖、活卖或典当田宅等契约书写均有固定模式,约束契约书写格式。但民间社会书写契约时并未完全遵从省例,保留有明显的习俗痕迹。闽东文书无论是绝卖缴税的红契还是活卖或典当不缴税的白契,多为单契。闽东乡村女性立契的形式,不仅反映了省例与习俗交织互存的关联,也显示出人们在乡村买卖田房时存有国家在场的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省例 习惯法 契约 闽东
下载PDF
清代司法实践中“因案修例”的历史考察与分析——以道光朝“奇里绷阿案”为例
2
作者 边芸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8-54,共7页
围绕道光四年(1824)的“奇里绷阿案”,刑部在道光四年和道光十四年先后两次对《大清律例》中“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门内的特定条例进行了修纂,两次修例都在朝堂上下引发关注与磋议。“奇里绷阿案”因案修例的过程反映了传... 围绕道光四年(1824)的“奇里绷阿案”,刑部在道光四年和道光十四年先后两次对《大清律例》中“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门内的特定条例进行了修纂,两次修例都在朝堂上下引发关注与磋议。“奇里绷阿案”因案修例的过程反映了传统法律的服制原则及儒学唯尊的社会背景,亦体现了清代法律体系的自我调节衡平,可供当代法治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因案修例 道光朝“奇里绷阿案”
下载PDF
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2
3
作者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下载PDF
从吉同钧清律讲义透视陕派律学的近代转型
4
作者 田时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5期157-166,共10页
随着晚清变法修律活动的展开,新式法律教育也随之兴起。陕派律学代表人物吉同钧兼任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律学馆以及大理院讲习所四处教习,主讲《大清律例》科。由于《大清律例》剧变为《大清现行刑律》及《大清新刑律》,吉同... 随着晚清变法修律活动的展开,新式法律教育也随之兴起。陕派律学代表人物吉同钧兼任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律学馆以及大理院讲习所四处教习,主讲《大清律例》科。由于《大清律例》剧变为《大清现行刑律》及《大清新刑律》,吉同钧遂三易讲义,后称“清律讲义三部曲”。讲义揭示了吉同钧在近代法律转变中的核心观点,即坚守中国传统法律国粹,同时采辑西律之法。他不仅继承陕派律学创始人薛允升的律学研究成果,还打破传统律学同一法系之间横向比较的局限,开创性地将比较视野扩展到不同法系之间,提出“尽用西法”“参用西法”“西法万不能行而仍宜遵守中法”“中律过重亟应改易”四种比较中西律方案。这一中西法律比较分析框架,是近代法律转型的一大突破,也为当前看待中西律之差异提供理论背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末变法修律 清律讲义 吉同钧 陕派律学
下载PDF
晚清修律期间袁世凯与法理派关系探赜
5
作者 王昕恬 刘方现 《西部学刊》 2024年第7期67-70,共4页
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法理派和礼教派就《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理派主张司法独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并剔除封建礼教,礼教派认为应当维护地方督抚的裁判权、实体法为体诉讼法为用以及“因伦制礼,准理制刑”。袁... 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法理派和礼教派就《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理派主张司法独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并剔除封建礼教,礼教派认为应当维护地方督抚的裁判权、实体法为体诉讼法为用以及“因伦制礼,准理制刑”。袁世凯在此次礼法之争中对法理派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法理派在人数远少于礼教派的情况下取得了胜利。袁世凯法制改革思想与沈家本相通之处颇多,支持法理派与其对“西学”“西法”的认同密不可分。但是,袁世凯成为法理派的同盟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担心慈禧去世后对其不满的满洲贵族会借机报复,支持法理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皇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袁世凯 清末法制改革 礼法之争
下载PDF
清词“四声论”的生成发展及其词学史意义
6
作者 闫赵玉 郑易焜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34-40,共7页
清代词学中兴,词人特重音律,在词之创作上,万树首倡“四声论”,乾嘉以后词人,以蒋春霖和晚清四大家为代表,在填词中重视四声字;在词的校勘中,出现了以四声校词的校勘方法,推动了词律研究与词学文献整理;随着词律研究的深入,凌廷堪、谢... 清代词学中兴,词人特重音律,在词之创作上,万树首倡“四声论”,乾嘉以后词人,以蒋春霖和晚清四大家为代表,在填词中重视四声字;在词的校勘中,出现了以四声校词的校勘方法,推动了词律研究与词学文献整理;随着词律研究的深入,凌廷堪、谢元淮等学者尝试重构词乐,江顺诒治词重宫调、审音,并对万树“四声论”进行了批评。概言之,“四声论”的构建,推动了清代词律学体系的完善与词学的独立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词 四声论 词学史
下载PDF
清代“收留迷失子女律”研究
7
作者 王晓斐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5-93,共9页
收留迷失子女律源于汉唐时期的略人略卖人律,明朝时单独设立,并延续至清。该律条主要惩治收留迷失或在逃之人、冒认良人或他人奴婢为自家奴婢、私自收养四岁以上遗弃儿童、故意遗弃子女且待其成年又试图将其认回,以及出征官员兵丁携带... 收留迷失子女律源于汉唐时期的略人略卖人律,明朝时单独设立,并延续至清。该律条主要惩治收留迷失或在逃之人、冒认良人或他人奴婢为自家奴婢、私自收养四岁以上遗弃儿童、故意遗弃子女且待其成年又试图将其认回,以及出征官员兵丁携带逃失良民子女等犯罪行为。与略人略卖人律相比,收留迷失子女律惩治的人群更加多样,且多激情犯罪,两者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存在一定转换的可能。此外,清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详细的政务流程和奖惩机制用于解决收留迷失子女此类案件。研究收留迷失子女律,有利于深化对我国古代有关惩治人口犯罪法律体系的认识,可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收留迷失子女律 人口犯罪
下载PDF
家法与国法:清代闲散皇族的板责之例
8
作者 王文箫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2-40,共9页
在清朝前期的国家法律中,受“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影响,没有对犯罪皇族成员实施板责的相关规定。在部分案件中皇族成员所受到的板责,多出于清帝特旨,带有明显的“家法”色彩。乾隆中叶以降,清廷鉴于闲散皇族犯罪滋事之风愈演愈烈,... 在清朝前期的国家法律中,受“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影响,没有对犯罪皇族成员实施板责的相关规定。在部分案件中皇族成员所受到的板责,多出于清帝特旨,带有明显的“家法”色彩。乾隆中叶以降,清廷鉴于闲散皇族犯罪滋事之风愈演愈烈,遂摒弃了“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开始逐步将对闲散皇族施行的板责之例制度化。经过乾嘉道三朝的多次修定,清廷最终完成了对闲散皇族施行的板责之例由“家法”到“国法”的转变,进而完善了皇族惩戒体系,节约了治理成本。相关条例的制定和完善,一方面对约束闲散皇族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闲散皇族所受到的刑罚实际上已经与民人趋同。另一方面也表明,彼时社会公共道德对闲散皇族身份特权所形成的压力已经愈来愈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皇族 家法 板责
下载PDF
清代“刑部通行”性质考辩
9
作者 王若时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2-114,共13页
围绕如何认识清代刑部“通行”的性质,学界长期存在争议。现存的大量刑事法律文献表明,“通行”是在律例无文或定期修例期间,朝廷为应急需要,向全国或特定地方下达单行法令的一种方式。从清初到清末,“刑部通行”一以贯之,从未中断,它... 围绕如何认识清代刑部“通行”的性质,学界长期存在争议。现存的大量刑事法律文献表明,“通行”是在律例无文或定期修例期间,朝廷为应急需要,向全国或特定地方下达单行法令的一种方式。从清初到清末,“刑部通行”一以贯之,从未中断,它既适时补充《大清律例》之未备,又为纂修《大清律》后附例提供了基础文本。终清一代,在“律有限而情无穷”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活动之所以始终实现有法可依,刑部通行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清代及时发布刑部通行,并通过定期修例以“刑部通行”完善刑法典的经验,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行”沿革 刑部通行 定期修例 《大清律例》
下载PDF
法源理论视角下的清代刑事法律渊源
10
作者 李栋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4-96,共13页
由于没有受到法源理论的指导,既有清代刑事法律渊源研究不仅无法统一各种法律渊源的分类和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指明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法源理论视角下,清代刑事法律渊源问题研究应在法的适用立场下进行,去寻找那些为案件审判能... 由于没有受到法源理论的指导,既有清代刑事法律渊源研究不仅无法统一各种法律渊源的分类和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指明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法源理论视角下,清代刑事法律渊源问题研究应在法的适用立场下进行,去寻找那些为案件审判能够提供规范性依据的那些法的创制(规范)行为或事实,并弄清楚裁判依据范围有多大,不同法律渊源适用的层级或顺序为何。法源理论下,法律渊源分为效力渊源和认知渊源。清代刑事法律渊源中属于效力渊源的有律文和例文,属于认知渊源的有刑部通行、司法成案和秋审中的“实体性”规范以及被比附加减的律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源理论 清代刑事法律渊源 效力渊源 认知渊源
下载PDF
晚清豫派律学及其法治实践
11
作者 翟文豪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5-23,共9页
晚清时期,刑部形成了豫派律学和陕派律学。豫派律学家既是传统士子,亦是律学专家,躬耕刑部多载,在法律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相较于陕派律学的丰富历史遗产,豫派律学囿于史料的缺乏,在学界影响较小。豫派律学家的作品主要集中于诗歌、随笔... 晚清时期,刑部形成了豫派律学和陕派律学。豫派律学家既是传统士子,亦是律学专家,躬耕刑部多载,在法律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相较于陕派律学的丰富历史遗产,豫派律学囿于史料的缺乏,在学界影响较小。豫派律学家的作品主要集中于诗歌、随笔,专门的律学著作较少。晚清朝廷的政治氛围、豫派群体的同科士子之情,以及豫派对豫省的关心和扶持,是促进豫派律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豫派律学家修己率身、公正司法,讲求法理的灵活运用,面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冲击,作为传统法律的坚守者,其给出了时代的思考,对于把握近代法律转型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晚清 豫派律学 陕派律学
下载PDF
清代请托治理的措施与困境
12
作者 孙旭 《怀化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01-110,共10页
清代请托治理达到高峰期,但也面临着深层次困境。具体治理措施包括:一是完善立法,律例、谕旨相互补充,但也存在不够完善精细、立法与人情欠缺协调的不足;二是注重预防,朝廷、官员采用多种预防措施,这些认识和措施存在认可面较窄、过于... 清代请托治理达到高峰期,但也面临着深层次困境。具体治理措施包括:一是完善立法,律例、谕旨相互补充,但也存在不够完善精细、立法与人情欠缺协调的不足;二是注重预防,朝廷、官员采用多种预防措施,这些认识和措施存在认可面较窄、过于倚重教化、不具有广泛性和普适性等局限;三是要求举发,但实践中很少有人举发,易被认为是悖情刻薄;四是强化惩处,皇帝、官员对很多案件能做到依律惩处,但也常因实行双重标准、出于政治考量而予以赦免,正直官员对请托拒大依小,普通民众则充分利用请托以谋私利。对请托的治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未被较全面、有效地杜绝,核心问题是情法认识存在矛盾:请托的属性是公义还是私利,请托治理的路径是德治还是法治。清代请托罪法的立法、执行历程,是一部情与法的博弈史、法在人情包围下的突围史,比较典型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法治的理念与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请托 人情 法治
下载PDF
详译明律,承明法统:清律“小注”的典型特征与创新发展
13
作者 王毓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5-32,共18页
清律小注是“详译明律”最典型的体现,创造出以“译”为主的小注风格。清律新增小注以对律文语言结构诸如实词、虚词和连词、副词、介词、代词,以及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等语法结构的补足为主要内容。同时又进一步明晰明律所隐... 清律小注是“详译明律”最典型的体现,创造出以“译”为主的小注风格。清律新增小注以对律文语言结构诸如实词、虚词和连词、副词、介词、代词,以及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等语法结构的补足为主要内容。同时又进一步明晰明律所隐含的法律规范要素,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提醒法律适用的规则。除此之外,清律小注还将注释范围扩大到律名与例文,充分吸收明代注释律学的精华,注释方式更加灵活,对律典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注释。清律小注使得承继自明律的律文确定化程度更高,成为律典小注集大成者。由明律小注之简发展到清律小注之繁,也体现出律典制定繁简交替、因时制宜的要求,对维护律典的稳定传承、法律条文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律 律典小注 律学 明律 律文确定化
下载PDF
清代抱告制度考论 被引量:20
14
作者 徐忠明 姚志伟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43-157,共15页
抱告制度乃元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渊源大致上可以追溯到《周礼》的相关记载,而其初步形态则形成于元代,经明代,至清发展成熟。在清末修律时,传统法律中的抱告与现代法律上的诉讼代理,出现了融会。... 抱告制度乃元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渊源大致上可以追溯到《周礼》的相关记载,而其初步形态则形成于元代,经明代,至清发展成熟。在清末修律时,传统法律中的抱告与现代法律上的诉讼代理,出现了融会。现代学者一般将抱告视为传统中国的诉讼代理制度,这是一种误解。考察清代抱告制度的内容之后可以发现,这两种制度之间有着巨大差异,这种误解遮敝了抱告制度的特有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抱告 诉讼代理 清代法律 现代法律
下载PDF
明清时期的“依法裁判”:一个伪问题? 被引量:15
15
作者 徐忠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31-39,共9页
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既非简单的"法律裁决",也非纯粹的"情理裁决",而是由诸多原因导致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和融合,最终以"情法两尽"为目标和理想。通过辨析法律表达和解读司法案件可以发现,从类型角度来看,... 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既非简单的"法律裁决",也非纯粹的"情理裁决",而是由诸多原因导致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和融合,最终以"情法两尽"为目标和理想。通过辨析法律表达和解读司法案件可以发现,从类型角度来看,明清时期的司法属于"情法两尽"的裁决模式;就局部而言,司法官员在审理某些案件时,确实存在严格"依法裁决"的现象。据此,我们并不能将明清中国的"依法裁决"视作一个"伪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 司法 依法裁判 情理
下载PDF
伍廷芳与清末新政法律改革 被引量:3
16
作者 于建胜 张礼恒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96-100,共5页
 伍廷芳精通中外法律,是近代著名法制改革家。在清末担任修订法律大臣时,主持并参与修订法律工作,把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与实践引入修律的整个活动中,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删改与创新,进而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固有面貌,在一定意...  伍廷芳精通中外法律,是近代著名法制改革家。在清末担任修订法律大臣时,主持并参与修订法律工作,把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与实践引入修律的整个活动中,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删改与创新,进而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固有面貌,在一定意义上宣告了传统法制体系的历史性终结,推动中华法系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伍廷芳 清朝末年 法律改革 新政 法律思想 法律结构 法制观念
下载PDF
试论清代前期的林业政策和法规 被引量:9
17
作者 樊宝敏 董源 李智勇 《中国农史》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9-26,共8页
清代前期 ,满族统治者为保护祖宗的发祥地 ,把东北划为“四禁”地区 ,森林得到较好的保护。但其他地区 ,随着人口过快增长 ,为安抚流民、解决粮食问题 ,清政府不得不采取鼓励毁林开荒的政策。致使各地森林大量消失 ,由此所引起的生态后... 清代前期 ,满族统治者为保护祖宗的发祥地 ,把东北划为“四禁”地区 ,森林得到较好的保护。但其他地区 ,随着人口过快增长 ,为安抚流民、解决粮食问题 ,清政府不得不采取鼓励毁林开荒的政策。致使各地森林大量消失 ,由此所引起的生态后果极为严重。由于永定河、黄河、长江等河流经常泛滥 ,清代皇帝多提倡河堤植树 ,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解决国家财政 ,供统治者消耗 ,清代在各地设税关征收林业赋税。清朝政府虽颁布过一些与林业有关的护林植树诏令或条文 ,但没有全国统一的森林法规。地方上的山林保护 ,主要依靠乡规民约。因而护林碑大量出现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前期 林业政策 法规 乡规民约 清朝政府 护林碑
下载PDF
晚清英美对《大清律例》的认识与研究 被引量:9
18
作者 张振明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3期124-129,共6页
西方社会关注《大清律例》始自马戛尔尼使团访华。小斯当东更是将之于1810年翻译成英文。随后在近百年中,英美人士对《大清律例》的认识和研究不断深化,这不但促进了英美人士了解中国法律制度,而且也为其攫取在华利益提供了方便。与西... 西方社会关注《大清律例》始自马戛尔尼使团访华。小斯当东更是将之于1810年翻译成英文。随后在近百年中,英美人士对《大清律例》的认识和研究不断深化,这不但促进了英美人士了解中国法律制度,而且也为其攫取在华利益提供了方便。与西方在华利益和西方社会思潮变化相一致,英美人士在不同时期对《大清律例》的关注点不同,其认识和评价也是各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晚清 英美 《大清律例》
下载PDF
基于医案多元统计分析的明清时期黄疸病用药规律研究 被引量:5
19
作者 林路平 佘世锋 +5 位作者 陈秋铭 张铮铮 兰小和 陈劲峰 袁联雄 邝卫红 《中华中医药学刊》 CAS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25-27,共3页
目的:研究明清医家治疗黄疸病用药规律。方法:搜集《中华医典》中明清时期的黄疸病医案,对医案的中药组成、功效归类、性味归经等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数据规范化处理,并采用频数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进行统计分析。结果:频数分析显示明清... 目的:研究明清医家治疗黄疸病用药规律。方法:搜集《中华医典》中明清时期的黄疸病医案,对医案的中药组成、功效归类、性味归经等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数据规范化处理,并采用频数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进行统计分析。结果:频数分析显示明清时期黄疸病用药以利水渗湿药、补益药、清热药为主,辅以理气、化湿、解表等药,药味以苦、甘为主,药性则以寒性和温性为主;药物多归脾胃经。通过聚类分析归纳出茵陈五苓散和栀子柏皮汤为主的核心药物群,具体药物包括:茵陈、茯苓、猪苓、白术、厚朴、陈皮、栀子、甘草等。结论:明清时期黄疸病的用药方面具有祛湿为先、重视脾胃、寒温并用、攻补兼施等鲜明的特点,重治法而不重成方、用药均衡平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疸病 明清时期 医案 统计分析 用药规律
下载PDF
袁世凯与清末法制改革 被引量:1
20
作者 康大寿 康黎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51-55,共5页
在清末法制改革中,袁世凯是积极的推动者和参与者。他上书请求变革法律,积极推荐修法人才,并参与新法内容的讨论;他极力主张多渠道地造就和选用法律人才;他利用直隶总督的地位和权力,将法制改革的许多措施在直隶施行,对推动当时中国封... 在清末法制改革中,袁世凯是积极的推动者和参与者。他上书请求变革法律,积极推荐修法人才,并参与新法内容的讨论;他极力主张多渠道地造就和选用法律人才;他利用直隶总督的地位和权力,将法制改革的许多措施在直隶施行,对推动当时中国封建法制的近代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袁世凯 清末 法制改革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22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