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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执行程序分割——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3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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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大伟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3年第1期50-68,共19页
债务人在夫妻共有不动产中的份额属于责任财产,执行法院应分割不动产确定其份额。《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3条第3款规定,未达成析产协议的,执行程序可依据出资额占比或等额均分方式分割共同共有财产,不必通过诉讼程序分割。夫妻共... 债务人在夫妻共有不动产中的份额属于责任财产,执行法院应分割不动产确定其份额。《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3条第3款规定,未达成析产协议的,执行程序可依据出资额占比或等额均分方式分割共同共有财产,不必通过诉讼程序分割。夫妻共有不动产权属具有复杂性,从外部看为包含债务人与其配偶份额的共同共有财产,从内部看不仅包含夫妻共同财产,还可能含个人财产,这使得执行分割面临困境。执行程序分割夫妻共有不动产,需要考量夫妻财产制、不动产登记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财产权属的影响。执行程序可通过建构夫妻共有不动产的认定标准、执行程序分割规则以及针对不同性质财产的不同分割方法来平衡执行效率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有不动产 执行程序分割 共有物分割 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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