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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能新范式:封闭与开放的二元兼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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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成峰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86-606,共21页
符号主义与联结主义两种经典人工智能范式,以及由此形成的基于规则和基于数据的法律推理模型,对应于规范封闭与认知开放这一古老的法理学命题。符号主义强调规范的封闭,联结主义强调认知的开放,两条路径代表了两种迥异的技术范式,在其... 符号主义与联结主义两种经典人工智能范式,以及由此形成的基于规则和基于数据的法律推理模型,对应于规范封闭与认知开放这一古老的法理学命题。符号主义强调规范的封闭,联结主义强调认知的开放,两条路径代表了两种迥异的技术范式,在其背后潜藏着深刻的哲学思想差异,并导向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发展模式。法律人工智能的封闭与开放,因此涵盖了一系列重要的二元论法理学命题。可以围绕这组二元概念,在形式理性法和实质理性法的思想传统中,借助系统论法学的概念工具,重构人工智能法学的核心理论命题。大数据智能技术的单向驱动,将在法律的社会、时间和事实面向引发深刻的法律变异。这要求从法律的功能、领域、过程和结构层面,重新定位法律人工智能的三种演化类型。应当从规范封闭与认知开放的二元兼容视角,发展更为复杂的法律理论,以此设计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路线图,引导数字时代智能法律的良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人工智能 规范封闭 认知开放 个性化法律 反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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