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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区域协作:生成逻辑、实践样态及法治路径 被引量:1
1
作者 喻少如 范宏英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5-17,125,共14页
司法行政区域协作是跨行政区政府间合作的新兴领域,其产生发展蕴含自发协作向政府推进转变的历史逻辑;提升区域公共法律服务以满足经济区发展需求的现实逻辑;软法推进实现机理的理论逻辑。司法行政区域协作的硬法规范缺失,中央发文与区... 司法行政区域协作是跨行政区政府间合作的新兴领域,其产生发展蕴含自发协作向政府推进转变的历史逻辑;提升区域公共法律服务以满足经济区发展需求的现实逻辑;软法推进实现机理的理论逻辑。司法行政区域协作的硬法规范缺失,中央发文与区域行政协议等软法构成其主要治理工具,并推动司法行政区域协作呈现出整体性协作为主、个别领域专门性协作、中央法务区模式三种实践样态以及从需求侧向供给侧转变的趋势。司法行政区域协作依托软法推进也引发了合法性、程序正当性、实施有效性疑虑。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混合法治模式才是司法行政区域协作法治化的理想路径。未来硬法建构应着眼于软法治理的局限,在区域协作的前端环节,论证及补充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缔结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定职权;中端环节规范协议的缔结程序;末端环节完善协议履行的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行政区域协作 区域合作协议 区域行政协议 软法治理 混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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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协助的协议化——跨区域行政执法的视角 被引量:15
2
作者 徐键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43-49,共7页
囿于行政权的区域性配置,跨区域行政任务需要借助行政协助来实现。在我国相关立法未臻完善的背景下,行政协助往往因缺乏制度的保障而流于松散、临时或不稳定;加之地方利益分立化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其制度功能的发挥备受制肘。行政... 囿于行政权的区域性配置,跨区域行政任务需要借助行政协助来实现。在我国相关立法未臻完善的背景下,行政协助往往因缺乏制度的保障而流于松散、临时或不稳定;加之地方利益分立化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其制度功能的发挥备受制肘。行政协议作为行政主体之间的契约制度,导入到行政协助中,以约定义务替代飘忽的法定义务来约束行政协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促使行政协助发挥作用,还原制度的应有功能。当然,作为职权行为,行政协助协议化的适法性亦需关注与论证;而协议化效果的实现则需要依赖区域法制协调的系统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助 行政协议 跨区域行政执法 法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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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协议:一种新的公法治理规范 被引量:12
3
作者 陈光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2期45-51,共7页
区域合作协议是我国区域发展与治理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制度形式。对于区域合作协议的属性和效力,尽管可以分别从"是行政契约还是行政合同"、"是硬法还是软法"的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但是区域合作协议具有复杂性和... 区域合作协议是我国区域发展与治理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制度形式。对于区域合作协议的属性和效力,尽管可以分别从"是行政契约还是行政合同"、"是硬法还是软法"的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但是区域合作协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它难以被简单地视为一种行政契约或者具有软法效力。将区域合作协议视为区域发展与治理实践中一种独立的规范形式,更为可取。鉴于区域合作协议包含政府合作与绩效共享的理念,对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而言是明显的改变,因此我们可以期待区域合作协议成为一种新型的公法治理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合作协议 行政契约 软法 公法治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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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行政协议:概念、类型及其性质定位 被引量:10
4
作者 汪建昌 《华东经济管理》 CSSCI 2012年第6期127-130,共4页
准确定位区域行政协议是其高效运行的基础,当地方政府在实践中选择行政协议作为首选的一体化治理工具时,对区域行政协议概念、类型以及定位的研究则变得非常重要。文章分析了区域行政协议的概念、特点,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区域行政协议... 准确定位区域行政协议是其高效运行的基础,当地方政府在实践中选择行政协议作为首选的一体化治理工具时,对区域行政协议概念、类型以及定位的研究则变得非常重要。文章分析了区域行政协议的概念、特点,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区域行政协议的类型,并从契约及其运行的视角对区域行政协议进行定位有助于区域行政协议高效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行政协议 概念 类型 性质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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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网络视角下的区域行政协议运行研究 被引量:3
5
作者 汪建昌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61-70,共10页
在区域一体化过程中,区域地方政府间通过缔结行政协议形成一体化发展,但考察区域行政协议运行效果不能只局限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在上级政府、区域地方政府以及非官方力量等多元主体形成的政策网络中分析区域行政协议运行。因而,区域行... 在区域一体化过程中,区域地方政府间通过缔结行政协议形成一体化发展,但考察区域行政协议运行效果不能只局限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在上级政府、区域地方政府以及非官方力量等多元主体形成的政策网络中分析区域行政协议运行。因而,区域行政协议的行动者及关系网络、区域行政协议主体资源及行动策略,既能够呈现各地区域行政协议不同运行效果的原因,也能够为区域行政协议运行的契约运行机制和主体契约精神提供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策网络 区域行政协议 关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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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区域一体化中的公法 被引量:4
6
作者 何渊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48-52,共5页
区域一体化是我国区域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就实现模式而言,以自发秩序和私法为基石的私法模式是理想主义的,而以政府的制度导向和公法为基石的公法模式却是现实主义的。就实现的路径而言,统一的法制是必需的,但却难以满足区域一... 区域一体化是我国区域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就实现模式而言,以自发秩序和私法为基石的私法模式是理想主义的,而以政府的制度导向和公法为基石的公法模式却是现实主义的。就实现的路径而言,统一的法制是必需的,但却难以满足区域一体化的需求,区域法治协调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就实现的机制而言,由于区域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需要,行政协议机制是不二选择,但面对着瞬息万变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环境,与生具有灵活性的共同诉讼行为机制和示范法机制也不可或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一体化 区域法治协调机制 公法 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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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合作协议的新制度主义分析 被引量:3
7
作者 郑春勇 《创新》 2011年第1期27-30,126,共4页
地方政府合作协议是一种博弈均衡的结果,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在拟定和执行上体现着制度与人的互动。因此,可以把地方政府合作协议纳入新制度主义的视野中进行分析。根据新制度主义理论,合作协议存在的缺少民主参与、内容不完善、约... 地方政府合作协议是一种博弈均衡的结果,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在拟定和执行上体现着制度与人的互动。因此,可以把地方政府合作协议纳入新制度主义的视野中进行分析。根据新制度主义理论,合作协议存在的缺少民主参与、内容不完善、约束力不强等问题是由路径依赖、制度缺陷以及制度结构不合理引起的,完善地方政府合作协议的方向应该是建立"良好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治理 地方政府 新制度主义 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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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地区行政协议的评估及建议 被引量:4
8
作者 何渊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58-62,共5页
行政协议本质是一种对等性行政契约。经济相对发达的泛珠三角地区在进行区域合作时面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必要从法律依据、法律效力、一体化途径、名称、内容格式、涉及范围、程序平台、责任条款和争端解决等若干方面,对行政协议适时地... 行政协议本质是一种对等性行政契约。经济相对发达的泛珠三角地区在进行区域合作时面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必要从法律依据、法律效力、一体化途径、名称、内容格式、涉及范围、程序平台、责任条款和争端解决等若干方面,对行政协议适时地做出评估及建设性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泛珠三角地区 行政协议 评估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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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兵团与地方关系发展路径 被引量:1
9
作者 郭永园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5-9,共5页
科学处理兵团与地方关系是新时期新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兵团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是兵团法律地位界定,而依托法治实现兵团与地方关系的和谐,既是依法治国在新疆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 科学处理兵团与地方关系是新时期新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兵团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是兵团法律地位界定,而依托法治实现兵团与地方关系的和谐,既是依法治国在新疆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的"依法治疆"的题中之意。因此,正确处理兵团与地方关系要在法治视野下实现:明晰兵团组织法律资格、积极发挥区域行政协议、司法调节的积极作用,其中在"建城戍边"战略中推进"师市合一"是当下解决兵团法律主体资格的最优途径。依托法治科学处理兵团与地方关系,促进兵地共融,形成发展合力以确保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兵团与地方关系 法治 法律资格 区域行政协议 司法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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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治型“泛珠”区域劳务合作机制的思考 被引量:1
10
作者 韦娌 《桂海论丛》 2009年第5期55-58,共4页
区域劳务合作法律协调机制是法治型"泛珠"区域劳务合作机制的核心,因此,建立法治型"泛珠"区域劳务合作机制,对于巩固合作成果,推动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个法律体系既应具备国家制定的区域经... 区域劳务合作法律协调机制是法治型"泛珠"区域劳务合作机制的核心,因此,建立法治型"泛珠"区域劳务合作机制,对于巩固合作成果,推动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个法律体系既应具备国家制定的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又应具有地方立法协调法律机制、合作运行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泛珠 区域劳务合作机制 行政协议 政策型 法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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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角下区域行政协议法治化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刘云甫 朱最新 《法治社会》 2020年第5期36-44,共9页
区域行政协议是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一种常态化治理工具,在实践中呈现出行为、规范、制度三个维度。区域行政协议法治化是面向区域府际合作治理实践的理性选择。其中,行为合法是区域行政协议法治化之本;规范科学是区域行政协议法治化之要... 区域行政协议是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一种常态化治理工具,在实践中呈现出行为、规范、制度三个维度。区域行政协议法治化是面向区域府际合作治理实践的理性选择。其中,行为合法是区域行政协议法治化之本;规范科学是区域行政协议法治化之要;制度完备是区域行政协议法治化之基。不同维度、不同面向,区域行政协议法治化所面对的问题及其要求、路径是不同的。区域行政协议法治化应当根据区域行政协议不同维度、不同面向的问题所在,有针对性精细化地将区域行政协议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合力,共同为促进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建立健全,促进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发展提供制度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行政协议 法治化 行为合法 规范科学 制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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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行政协议的适法性 被引量:2
12
作者 何晓妍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32-35,共4页
在区域性污染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的环境污染防治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我国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种为了克服行政区划障碍展开而行政合作的方式,即行政协议。运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协议是区域环境保护... 在区域性污染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的环境污染防治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我国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种为了克服行政区划障碍展开而行政合作的方式,即行政协议。运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协议是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行政协议,其在近年来的环境保护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环境保护 区域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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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以区域协同治理为视角 被引量:31
13
作者 邵莉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90-103,共14页
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的困境在于理论上对“赔偿”与“补偿”概念的混淆,在实践方面,跨界流域的供给方虽然对流域生态系统的维护做出了贡献,却往往难以得到流域非使用价值的增值受益,有必要对流域跨界转移各参与主体对水资源的增值... 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的困境在于理论上对“赔偿”与“补偿”概念的混淆,在实践方面,跨界流域的供给方虽然对流域生态系统的维护做出了贡献,却往往难以得到流域非使用价值的增值受益,有必要对流域跨界转移各参与主体对水资源的增值受益进行合理分配,并予以法律规范化调整。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实际上是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转移,所以应重视对跨界流域的整体性价值的保护。跨界流域利益补偿的法律属性应视为流域上下游的“共同利益”。结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的理解,可以总结出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既是国家公法上的权利也是国家公法义务的本质。这一义务约束了创设权利的国家,也意味着国家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国家补偿的对象包括当私主体不能有效赔偿时对流域利益受损者予以救济,补偿的内容除了包括跨界流域所体现的经济价值,还包括流域的非使用价值。跨界流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应该以区域协同理论为指导,从跨界流域利益补偿的本体内容、范围、主体三方面予以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界流域 利益补偿 区域协同 国家所有权 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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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强化对策 被引量:12
14
作者 季晨溦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2期114-124,共11页
区域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区域法治协作机制,具有加强政府间行为协同,解决跨行政区划公共治理问题的重要作用。但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模糊不清,影响了协议的顺利实施和区域合作的稳定性。为此,需要明确区域行政协议对缔约主... 区域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区域法治协作机制,具有加强政府间行为协同,解决跨行政区划公共治理问题的重要作用。但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模糊不清,影响了协议的顺利实施和区域合作的稳定性。为此,需要明确区域行政协议对缔约主体、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问题,以及先后缔结的区域行政协议之间的效力关系、区域行政协议与缔约主体辖区内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在此基础上,还应完善外在约束机制,减少区域行政协议在法律依据、缔结程序、文本内容、纠纷解决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来保障其所具有的应然效力能够转化为实然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行政协议 公共治理 法律效力 区域合作 拘束力 实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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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地协议管辖:一个组织法问题的出路 被引量:6
15
作者 白云锋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2-18,共7页
研究目的:基于飞地的特殊性,提出管辖飞地合法高效的方式。研究方法:规范分析和实证调研。研究结果:飞地管辖涉及区域机关的职权配置与府际关系,属于组织法问题。飞地协议管辖的基础在于管辖问题的现实性、职权确定的空间和宪法赋予地... 研究目的:基于飞地的特殊性,提出管辖飞地合法高效的方式。研究方法:规范分析和实证调研。研究结果:飞地管辖涉及区域机关的职权配置与府际关系,属于组织法问题。飞地协议管辖的基础在于管辖问题的现实性、职权确定的空间和宪法赋予地方的自主权。协议条件为:(1)内容不得触及飞地内机关最终决定权事项;(2)遵循飞地级别越高、协商空间越窄原则;(3)杜绝协议管辖的盲区;(4)协议由飞地最高级别的关联政府最终决定,协商权与决定权可适度分离;(5)构建飞地内部主体参与的机制。法律责任上,飞出地政府是飞地事权、财权的归属主体,对飞地管辖负最终责任。法律性质上,飞地管辖协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辖权委托协议。研究结论:飞地关联政府应该搭建飞地管辖的协调平台,针对飞地管辖的重要与模糊领域进行直接沟通、信息共享,以内部行政协议的方式对飞地进行管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法学 飞地管辖 组织法 区域协调 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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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模式及其纠纷解决机制论析 被引量:2
16
作者 刘诗琪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63-76,共14页
在我国区域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建构型区域协调发展与自发型区域协调发展两种基本模式。其中,建构型区域协调发展模式以中央政府为主导,以国家发展战略和宏观发展政策为促发机制,通过行政权力自上而下的强力介入来促进区域合作,实... 在我国区域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建构型区域协调发展与自发型区域协调发展两种基本模式。其中,建构型区域协调发展模式以中央政府为主导,以国家发展战略和宏观发展政策为促发机制,通过行政权力自上而下的强力介入来促进区域合作,实现经济社会的区域性协调发展。自发型区域协调发展模式诞生于市场经济背景下资源自由流动形成的共同市场,创造性地引入契约与平等协商精神,以共同利益为前提实现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不论是建构型区域发展还是自发型区域发展,在实现区域协调的过程中都会面临区域纠纷,但传统的以上级政府协调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无法满足区域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保证和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有必要构建上级协调、平等协商、ADR机制等多元并举并存的区域纠纷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经济 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纠纷 区域协调 区域法制 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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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行政协议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
17
作者 朱怡婷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74-78,共5页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我国政府之间通过行政协议的方式来治理跨区域事务开始成为主流。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无法纳入现行的行政诉讼范围,但仅凭现有的争议解决模式又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建立区域行政协议的诉讼机制势在必行...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我国政府之间通过行政协议的方式来治理跨区域事务开始成为主流。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无法纳入现行的行政诉讼范围,但仅凭现有的争议解决模式又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建立区域行政协议的诉讼机制势在必行。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认诉讼的必要性,通过借鉴美国州际协定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以及国内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在必要的前提下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诉讼地位,授予相关法院管辖权是建立行政协议诉讼机制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区域纠纷 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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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作:现实问题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17
18
作者 饶常林 常健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53-59,共7页
区域行政立法协作是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地方政府在行政立法领域的协作主要集中于规章冲突的事后解决机制,欠缺规章制定之前的事前协作。对此,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建议性州立法委员会以及州际协定在协调州际立法... 区域行政立法协作是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地方政府在行政立法领域的协作主要集中于规章冲突的事后解决机制,欠缺规章制定之前的事前协作。对此,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建议性州立法委员会以及州际协定在协调州际立法上所体现出来的协作理念和模式给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区域行政立法协作机制,需要健全行政协议制度、政府间信息公开和交流制度,成立区域行政立法协调委员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行政立法协作 行政立法 州际立法协作 州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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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 被引量:116
19
作者 叶必丰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57-69,共13页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出现的行政协议,是区域政府为克服行政区划障碍而进行合作的法律机制。区域政府间的行政协议,应当以区域平等为法治基础,是对话和协商的结果。行政协议的缔结,主要涉及主体资格、公众参与和主要条款等问题,关...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出现的行政协议,是区域政府为克服行政区划障碍而进行合作的法律机制。区域政府间的行政协议,应当以区域平等为法治基础,是对话和协商的结果。行政协议的缔结,主要涉及主体资格、公众参与和主要条款等问题,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公众、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行政协议的履行,则涉及行政协议的效力、实施机构和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协议不仅适用于区域政府间的合作,也可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解决与合作。但是它的运用和发展,需要以行政协议法为制度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协作 区域平等 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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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49
20
作者 叶必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11,176,共11页
在应然层面,区域合作协议对缔约主体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源于政府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实定法依据是宪法上的"法治国家"条款、单行法条款和判例。区域合作协议也具有对缔约主体实现拘束的可能性,即被适用或被实施的可能性。... 在应然层面,区域合作协议对缔约主体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源于政府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实定法依据是宪法上的"法治国家"条款、单行法条款和判例。区域合作协议也具有对缔约主体实现拘束的可能性,即被适用或被实施的可能性。实现拘束的机制是组织法机制和基于组织法的责任追究机制,动力在于公众的推动。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区域合作协议,经立法程序或有利害关系的公众同意,对公众具有直接规制力。区域合作协议经组织机构实施,或通过行为法机制,对公众具有间接规制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合作协议 行政协议 拘束力 实效规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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